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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一案六审:在最高法院的终极博弈

2021-01-22 作者:陈峰 张灿

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因追讨借款未果试图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整个案件的审理焦点却被引向“代理”。此后该案历经4年沉浮,更有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重重审理,最后案件几成定局,令当事人有苦难言。此时,我们接受了委托,并立即着手该案的申诉。

终于,2018年6月22日再见曙光,我们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12月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案情简介

事情的始末,还要从2005年说起。陈先生本系加拿大华侨,因商业往来,与同在加拿大办理业务的代女士结识,此后两人多次合作,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友谊。

2011年,在代女士的介绍下,陈先生了解到,因公司发展需要,山东济南的方先生需进行融资。代女士建议,由于公司发展前景良好,陈先生可以向方先生提供借款,代女士承诺自己及其亲属也会出借250万元,同时,愿意为陈先生的借款提供担保。出于对代女士的信任,陈先生同意出借750万元。

1.              人物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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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方先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陈先生借款750万,借款期限为4个月,月息2%,如按期不能归还,则借款人应按每月30万元的标准赔偿罚金。此后,陈先生通过其亲戚陈某亮的账户,按约汇款750万元。

2011年5月,还款期限届至,陈先生却始终未收到还款。陈先生请求代女士协助共同催讨。代女士屡次应承,但直至2014年,仍无分文回款。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得提起诉讼,要求方先生及其公司归还借款,代女士及其家人承担担保责任。没想到,这看似简单的借款关系,在诉讼中,却是一波三折。

原来,方先生及其公司并非分文未还,早从2011年5月,还款期届满开始,方先生及其公司就已经开始向代女士及其父母返还借款,至诉讼之日,已累计偿还1000余万。且在此过程中,代女士已代方先生及其公司将本案另一债权人蔡先生的2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还清。陈先生却始终毫不知情。


因此,从陈先生和方先生及其公司的视角,本案的借款、还款情况分别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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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之下,陈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认为代女士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占有1000余万元的还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此,代女士称,双方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并主张:

(1)方先生出借的7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方先生与代女士、蔡先生合作提供的投资款,且750万元是陈先生、代女士共同出资;

(2)由于所有投资事宜,皆由代女士一手操办,因此方先生及其公司对于代女士的还款,符合交易习惯,构成有效还款;

(3)代女士在收到还款后,已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向陈先生履行完毕偿还义务,而陈先生亦已出具《收条》,声明与代女士之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往来已全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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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感到有苦说不出——由于常年身在国外,借款事宜确由代女士一手操办;同时,针对其他合作项目确曾受到过代女士400余万并签署《收条》,但其所载债权结清事宜与本案分明无任何关系。

由于双方合作已久,业务往来繁多,陈先生也未曾留心保存相关证据,法院要查明事实,殊为不易,故本案历经原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多个环节,最终,辽宁高院一锤定音,作出生效判决,认为:

1.对于方先生及其公司已向代女士及其亲属支付的1000余万还款,视为有效还款。方先生及其公司向代女士进行还款,事实上形成了代女士代为收取还款的表见代理情形。因此,对代女士已经代为收取的一千余万元,不再支持陈先生要求方先生及其公司支付的请求。

2.对于陈先生要求代女士及其亲属承担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代女士的收款行为与涉案民间借贷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在本案中予以解决。

3.对于仍未结清的金额,因各方对计算方法(月利率2%)均予认可,故可按照代、方等人的计算明细为准,根据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分笔计算应还利息,共计80余万元,由方先生及其公司对陈先生进行偿还。

无奈之下,2017年12月14日,陈先生委托我们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诉讼策略

(一)争议焦点

通过对历次庭审卷宗的分析,我们根据生效判决的核心观点,抓住以下两个要点,力陈本案生效判决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在再审中,就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代女士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重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有三点:

(1)在借款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出借人、借款人从未直接接触,而均由代女士从中接洽,故从形式上让借款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代女士可以代表出借人从事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相关事务;

(2)借款到期后,陈先生一直要求代女士代为催款,对代女士以其名义催讨借款本息应属知情,且未作否认表示;

(3)审理过程中,陈先生得知方先生及其公司已向代女士一家还款后,对代女士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说明其已认可借款已经偿还。

在再审中,我们指出,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而本案中,从始至终,陈先生始终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款项,从自己(亲属)的账户中汇出款项,而被告方先生及其公司对此也全部知情。形式上,陈先生从未对代女士出具任何授权文件;实质上,代女士也从未代理陈先生行借款之实。而通过历次庭审笔录的梳理,也可查知,各方对代女士的定位是“中间人”、“介绍人”,而绝非代理人。 

二审法院仅因代女士曾协助催款便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显然无任何依据。而陈先生曾经起诉代女士不当得利,也仅是对自身权利的依法维护,并不代表其认可代女士代理人的身份。

此外,本案虽历经四次庭审,但对于方先生与代女士之间的还款事实、还款明细却从未予以查核,最终判决所得的80余万元利息系采用月息2%、利滚利的算法得出,有悖于法律规定,应予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认为该案仍然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因此接受代理并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最终,最高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之事实依据不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裁定高院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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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成果

本案的代理过程,可谓困难重重。

首先,我们介入本案时,案件已经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多次审理改判,各项案件事实被反复核对勘问,基本已成定局,通过再审实现重审或改判的概率极低。而最终的生效判决已形成对我方当事人极为不利的观点,具备偿付能力的债务人仅需就80余万元进行偿还,远远低于当事人实际损失(本金与利息共计1700余万元)。

同时,由于双方合作已久,业务往来繁多,陈先生也未曾留心保存相关证据。许多证据都依赖法院查明事实,殊为不易,甚至连证明借款关系的主要证据《借条》也为被告方提供,致使诉讼时处处掣肘,局面极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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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组成专案小组,在短时间内完成对长达数百页案件材料的梳理、研究、分析,形成有效诉讼方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把控审理节奏,我们始终密切保持与最高院法官的联系,多次沟通案件情况、确认时间节点,对法官疑虑之初一一予以解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法官阐释清楚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官要求以最快速度提交各项证据材料及代理意见。

在不懈的努力下,终于突破重重困境,协助当事人取得再审裁定。

最终,辽宁高院一锤定音,作出生效判决,撤销重审二审判决并判决代女士等三明被告向陈先生支付非法占有的人民币810万元及利息。尽管该金额与重审一审的的1700万元的金额仍有一定差距,但对陈先生来说判决的形式意义也非同寻常。

 

四、案件评析

我们在接手该案时,前面几审判决围绕诉争焦点亮出的近乎完美详实的观点,但我们经过分析发现其并非无懈可击,此时我们仍应回到诉争所涉及的法律概念本身上来,再次研读法条中关于该法律概念在字、词、句上的阐述,抓住其中的核心短语寻求驳斥之前法院观点逻辑的突破口。在本案中,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第四十九条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以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了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前提。

因此,我们主张陈先生始终坚持以自己名义出借资金,被告方先生及其公司对此全部知情。然而,代女士曾经协助催款的行为只是其作为“中间人”、“介绍人”的居间身份为置身海外的陈先生提供某种便利的衍生之举,并不产生加深相对人错误认识的递进作用。同时,无论从形式要件上抑或是实质效果上来看,代女士自始至终均不具备替陈先生处理该笔借款协议项下事宜的代理表征特质,显然无法达到法条规定的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的信赖程度。最后,陈先生以不当得利起诉代女士一方还款时绝不等同于默许代女士的代理人身份,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代理并作出判决的理由非常牵强。

虽然艰辛的借款风波几经辗转终于得以平定,但对于像陈先生这样的受害人而言仍有许多的教训值得吸取。对于涉及巨额资金的交易往来,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各类凭证,对其整理归类,分清所属,管好原件、留存副本。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各类转账凭证涉及每笔资金的转入、转出均应注明该笔资金的来源、去向、性质、目的及用途,努力做到使交易合同项下与支付有关的条款与前述凭证上登载的户名信息、资金数额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相对方故意精心捏造的“完美逻辑”而造成出借人蒙受损失的情况。

五、总结

通过代理该案,我们意识到,即使是经过法院多次裁判的案件也有可能被再次发现疏漏之处。就本案而言,之前几审法院的反复改判恰好也说明本案中有许多未厘清的细节,因此,我们才选择了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入手,围绕“表见代理”的定义论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为当事人尽量争取权益。

以上,既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也是本案的亮点所在。

对于当事人而言,本案解决了几方面的痛点。首先,从最终结果上来看,陈先生的财产权益在最大程度上被维护了;其次,本案的解决也给当事人一记警钟,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防患意识。

 

案件点评:

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过程却一波三折,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重重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面临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将几乎已成定局的案件,通过专业、细致的工作,在纷繁的法律关系中厘清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终的胜利。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承办律师在接手老案时,面对前审法院已反复核实的事实、以及近乎完美详实法院观点如何抓住核心,寻找实破口,并且通过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来影响及说服法院,通过不懈的努力,突破重重困境。

 

点评人: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