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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新形势与新机遇 ——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申报

2021-02-01 作者:冯加庆 孙傲

1995~2012 年,得益于中国经济、资本市场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活跃 Venture Capital (VC)、Private Equity(PE)机构数量从 10 家激增至 6000 多家,增长了 600 倍,甚至出现 全民 VC、全民 PE 的火热场面。飞速发展的背后是行业的野蛮生长与无序竞争,为了引导、 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运而生。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对风 险投资的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等作用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在发挥引导作用,撬动 地方经济升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失灵的问题。2008 年以来,政府设立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步伐明显加快,而随着科技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 度重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一、国家立法和项目背景以及服务要求 

相比 2011 年才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创业投资基金无疑更早被中国市场与主管部门接受与认可, 2005 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 39 号) 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形式、投资运作、备案要求、政策扶持与监管等均作了明确 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各部委先后出台了多项配套政策,如 2007 年出台了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2008 年又出台了运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民间创业投资企 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扶持政策的出台,使创业投资体制机制日趋完善,创业投资业呈现出快 速发展的好势头。截至 2011 年第二季度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 704 家, 实到资本 1553 亿元。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明确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2006 年,国 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中进 一步指出,“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 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这些规定和 政策为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了依据,并掀起了各地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的热潮。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向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 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 号)提出, 要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 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对高技术产业领域 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2010 年 10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32 号),提出要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 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 计划的实施,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 2011 年 8 月 24 日颁布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计 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管理要求、申请条件、激励机制、受托管理机构、 申报审批程序、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及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2011 年 11 月 4 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 2012 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 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1〕2700 号),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本地产业条件和创业投资基础,实施本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财政厅按照通知的工作要求,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向 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上报《关于申报 2012 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请示》 (×发改高新字〔2012〕14 号),本所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创投基金“××××高技术 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省 2012 年三只备选创投基金之一,上报给国家发改委和财 政部进行审查。 

本所律师接受“××××高技术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高技术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基金设 立的合法合规性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项目简介与工作过程 国家发改委 

2012 年 2 月 29 日下发《关于委托开展 2012 年第一批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 股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相关工作的函》,委托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泰克) 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负责北京市、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等省份共 10 只新兴产业创投计 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工作,其中包括本所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技术 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基金或参股基金)。 

盈富泰克、××省政府投资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 理公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材料公司)、××××农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农药科技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共同签署《××××高技术服务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原则、组 织形式、经营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人与出资缴纳、存续期限、公司 董事会与监事会、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做了明确约定。根据《发起人协议》,××创业投资基 金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其中,盈富泰克是××创业投资基金中受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委托,代表中央财政资金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受托机构,出资比例为 20%; 资产管理中心是××创业投资基金中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委托××省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表地方政府基金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受托机构,出资比例 为 20%;创投公司是××创业投资基金的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为 5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 ××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为 1%,包装材料公司、农药科技公司 是××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出资比例均为 4%;创投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包装材 料公司与农药科技公司均系代表社会资本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2012 年 4 月 28 日,上述发起人签署《××××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发起人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创 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机构与基本管理制度。但是与一般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同,《办法》明确规 定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发起人)、参股基金管理 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三方,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参股基金企业依照 《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基金管理人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 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托管银行 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银 行的资格条件、职权等也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创业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银行经协商,分别形成了《××××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草案)》 [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草案)》]与《××××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托管 协议(草案)》[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2012 年 5 月,××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发起人协议》、《公司 章程》的约定,编制了《××××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设立方 案》)用于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上报,并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设立方案》主要包括: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 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 营期限、项目储备情况等。 

经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沟通,报送至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的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审 批文件中除《暂行办法》附件二列明的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 构章程(合伙协议),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 划,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出资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 年的审计报告等八项材料外,还需要律师就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合法合规性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然而,无论是盈富泰克还是基金管理人,均是首次进行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申报,国 家发改委与财政部也并未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作明确要求,承办律师在仔细研读《暂行办法》 后,发现《暂行办法》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管理要求及申请条件等方面进行了 明确规定,最终决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条论述××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的方式起草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39 号文、《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创业投资基金就设立 事宜已准备的全部材料,包括《发起协议》、《公司章程》、《设立方案》、《委托管理协议(草 案)》、《资金托管协议(草案)》、发起人出具的出资承诺函、主要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基金 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基金托管人的年度报告等。承办律师在书面审查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补充清单,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就基金管理 机构的业务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处罚记录、募集或管理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的签署、托管 银行的主体资格等起草了相应的说明文件,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就全部说明文件 予以确认盖章,并承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最后,承办律师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限制、参与主体和职责、基金管 理机构、基金托管银行、设立的相关协议、出资、备案等方面就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过程 中涉及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一一发表意见,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基金托 管银行具备《暂行办法》第 7 条、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与第 15 条规定的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工作成果(《法律意见书》节选)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39 号文、《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二)律师已审核的文件范围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假设: 

(一)本所律师审查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 

(二)本所律师审查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影 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限制 

(一)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参股基金设立申报审批时使用,未取得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律师声明事项、本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情况,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就××创业投资基金设 立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 

(一)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重点投资对象为……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参股基金的投资限制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符合《参股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参股基金的参与主体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 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全体发起人即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三方。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参股基金企业的职责 

根据《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后,××创业投资 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即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 

  1.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产生 

    根据《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确 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基金管理机构,并与其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2.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3.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性条件

    (1)关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与业务能力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能力的说明》以及《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显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关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的说明》以及《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显示……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处罚记录的 说明》显示……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关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募集或管理 基金的说明》显示……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其产生与职责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

(四)参股基金托管银行的主体资格

 1.托管银行的产生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与托管银行出具的《说 明》显示,××创业投资基金的全体发起人拟确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托管银行与×× 创业投资基金已形成托管协议(草案);托管银行承诺,将在××创业投资基金相关工商行 政手续办理完成后,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 

2.托管银行的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3.托管银行的实质性条件 

(1)关于托管银行的资质 经本所律师查询,托管银行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 (2)关于托管银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关联和利害关系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以及托管 银行出具的《说明》,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托管银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根据托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 款的规定。 

(4)关于托管银行的重大过失与处罚记录 根据托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 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托管银行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参 股基金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其产生与职责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创业投资基金的申请条件 

(一)发起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基本确定 1.发起人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关于申报 2012 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的请示》,××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是创投公司;其他出资人包括代表 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盈富泰克、代表山西省政府出资的山西资产管理中心、包装材料公司、 农药科技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2.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参股基金管 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第(三)款。 3.参股基金托管银行 ××创业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为托管银行。托管银行作为参股基金托管银行的主体资格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第(四)款。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于参股基金设立的相关协议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创业投资 基金设立的相关协议的签署并未违反《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三)关于对参股基金的出资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各出资人分别出具的《出资承诺函》。符合《参股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关于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 《公司章程》第九条约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出资形式为货币。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关于基金的备案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关于基金备案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 ×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参股基金申请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除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特别说明的事项外,本所律师认为××创业投 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具备《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项目评析 

(一)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与特点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与契约制,但目前得到我国法律法 规明确认可的形式主要是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39 号文即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但实践中不同于股权 投资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制形式出现得更为常见。本案中 ××创业投资基金即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所谓“创业投资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 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 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从以上定义不难看出,“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 投资基金”不同于一般“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同于一般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系由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混合共同投资;《暂行办法》不仅对中央财政资金出资条件、出资 比例作出限制,同时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方式与权益实现方式,还规定基金 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其次,不同于一般的创业投资企业另行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 作为顾问管理机构,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系基金发起人之一,《暂 行办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基金出资;同时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基金章程中应明确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 人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再次,不同于一般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主要扶持创业 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直接对创业企业进 行股权投资。 

最后,尽管都是针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向 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主要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二)律师核查工作重点 

虽然××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就基金的设立已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判断××创业投 资基金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仍需律师逐一核查与判断。承办律师经仔细研究 39 号文与《暂行办法》,总结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 下三点: 

第一,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暂行办法》第 7 条、第 9 条对基金的投资领域与投资 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所律师根据该等规定严格核查了《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 关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约定,确实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基金的管理要求,包括基金的参与主体、基金发起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的主体 资格、基金托管银行的主体资格。从《暂行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 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判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银行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律师审查工作的重点。承办律师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其业务能力、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与简历、处罚记录、已募集乃或管理的基金情况等出具说明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暂行办法》 第 12 条、第 13 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对于基金托管银行,承办律师核查了基金托管银行截至 基金设立前公布的最新年度报告与季度报告,确认其符合《暂行办法》第 14 条规定的资质 条件。 

第三,基金的申请条件,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银行基本确定,关于基金 设立的相关协议已签署或草签,基金的出资已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出资已确定以及基金的备 案。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因此以其为签署主体的《委托管理协议 (草案)》与《资金托管协议(草案)》尚无法正式签署,故承办律师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已确认《委托管理协议(草案)》与《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的内容,并将在基金相关工商行政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与基金签署正式的委托管理协议与 基金托管协议。还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 15 条第 4 款规定的基金申请条件为“创业 投资基金应在设立 6 个月内按照 39 号文的规定进行备案”,而××创业投资基金尚未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暂不符合 39 号文第 9 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承办 律师认为《暂行办法》第 15 条第 4 款关于备案的要求系一项针对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后的行 为义务,并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前置条件,因此承办律师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 诺将在××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后 6 个月内,按照 39 号文的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政策调整与变化

2013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做好 2014 年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3030 号),对 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申报要求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要求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1%,并且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 一地方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同时还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申报前对 基金管理人和团队开展尽职调查,核实基金出资人情况,并对基金方案进行辅导和完善。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2014 年 5 月 13 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 号),提出国家发改委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 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 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同时进一步指出,要按照“市场运作、政 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 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责任编辑:余盛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