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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头条 | 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路径探索

2024-09-13 作者:涂勇、常涛

导  语


2017年,某银行与某证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委托其投资某控股集团短期融资券2亿元。2018年,该融资券提前到期,控股集团随后破产重整。银行随后向证券公司出具债权申报指令,其债权于2022年被法院确认。同时,银行将融资券收益权转让给某产业集团,后者亦面临破产重整。银行起诉产业集团要求履行转让协议,但2023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认为协议未履行且已解除。律师团队在梳理案件材料后,并未按照一般的诉讼逻辑进行抗辩,而是另辟蹊径,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合同是否真实履行,是否应当解除等角度切入本案,并成功使法官接受律师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某某银行诉南京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季某某、第三人某某证券公司合同纠纷

2、案件时间:2017年7月-2023年5月

3、承办律师:涂勇、常涛

4、案件亮点:

(1)债权申报等本案案涉金额超过2个亿,案涉基础资产即短期融资债券发行方与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相互关联,且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在此过程中还涉及转让方及受让方对相关债权的申报等。本案涉及到融资债券事项、资产收益转让、合同性质、企业破产等,各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本案争议关键点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所律师查阅大量法律规定、案例,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多遍梳理,成功协助法院理清各方关系,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委托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了解案件事项细节的员工基本都已离职,相关资料也较为缺失,且委托人对案件期望不大,给律师工作带来较大阻碍,本所律师多次积极与委托人沟通,最终成功使得本案胜诉。





二、案件详解


1、案情概要


2017年7月26日,某某银行作为委托人和托管人,某某证券作为管理人签订《某某证券银海59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8年8月30日,某某银行向某某证券出具《投资指令书》, 委托某某证券在2018年8月31日投资某某控股集团2018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2亿元。


2018年11月21日,某某控股集团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触发交叉违约提前到期的公告》,确认18某某控股CP001于2018年11月21日提前到期。2019年4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某控股集团破产重整一案。


2019年6月,某某银行向某某证券出具债权申报指令函,要求某某证券向某某控股集团管理人提交 《债权申报表》、持仓余额查询等债权申报文件。某某证券申报的债权于2022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

2018年8月28日,某某银行(转让方)与某某产业集团(受让方)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短期融资券收益权转让给某某产业集团,转让日为基础资产到期日。同日,某某控股集团向某某产业集团出具《承诺书》,载明:鉴于某某产业集团与某某银行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某某银行在《某某证券银海59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所设立资管计划中持有的部分收益权,我司承诺,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款实际由我司承担。


2021 年6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某产业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某某银行依据案涉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向某某产业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答复暂缓确认。


某某银行原将本案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依法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正式立案,某某银行诉请某某产业集团履行案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价款,季某某承担担保责任。2023年5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认为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并未履行且已经解除,进而驳回了某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1)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2)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有无履行,有无解除,某某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某某产业集团支付转让价款。


3、处理思路


因案件委托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大量工作人员离职,想要了解案件详情,搜集案件资料等较为困难,且案件委托人面临大量诉讼案件,对本案并无较多关注,对案件也并不抱有期望,对案件材料搜集及与律师配合方面较为消极。


在接受委托后,虽委托人对案件不抱希望,但由于本案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点,具有胜诉的可能,且涉及金额较大,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考虑。本所律师仍积极协调委托人,希望其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搜集案件材料。本所律师前后五次前往委托人处就本案单独向委托人进行汇报,并分析案件利弊,成功促使委托人指派专人对接本案,推动了案件进展。


本所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并未按照一般的诉讼逻辑进行抗辩,而是另辟蹊径,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合同是否真实履行,是否应当解除等角度切入本案,并成功使法官接受本所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实务建议


(1)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实质是某某产业集团以债券到期日受让收益权的方式为债券发行人某某控股集团提供增信。首先,从合同主体来看,合同相对方是某某产业集团与某某银行,某某控股集团作为债券发行人本 就负有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的义务,某某产业集团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其主张案涉协议只是为了方 便某某控股集团通过其向某某银行付款,不能成立。其次,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某某银行与某某产业集团约定的转让日 为基础资产到期日,某某产业集团应于基础资产到期日中午12:00前向某某银行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为债券本金2亿元以及 按照债券发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约定的效果是,若债券发行人某某控股集团到期不能兑付,某某产业集团就按照应兑付金额受让资管计划收益权,某某银行可通过转让收益权的方式收回价款。


(2)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成立于某某产业集团破产申请受理前且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虽未主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亦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继续履行合同,故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已依法解除。首先,本案诉讼前,某某银行未要求某某产业集团履行合同,案涉合同处于双方均未履行的状态。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日为基础资产到期日,基础资产到期日为2019年8月31日。但由于发行人某某控股集团出现交叉违约情形,该债券于2018年11月21日提前到期。


根据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出现上述情形时某某银行有权要求某某产业集团提前受让收益权,其也曾向资管计划管理人某某证券表示 “将指定第三方于本期债券停牌前回购此债券”,但某某银行并未 行使该权利。直至发行人某某控股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某某银行亦是指令某某证券向某某控股集团申报债权,而未向某某产业集团提出转让相应收益权,案涉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一方支付转让价款一方转让资管计划收益权的义务均未履行,也因此某某控股集团的管理人确认了某某银行申报的债权而未确认某某产业集团申报的债权。其次,某某银行提起本案诉讼后,某某产业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管理人没有选择延续合同则案涉合同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海华永泰破产业务委介绍


在破产清算与重整领域,海华永泰于2015年1月正式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截至目前,海华永泰已承办百余件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强制清算案件,涉及国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类型,涵盖了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石油、新能源、互联网、餐饮、文化传媒等众多行业,其中不乏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海华永泰破产团队经过多年实践经验与理论探索的积累,已实现了职业化、专业化、公司化转型,在破产业务领域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所承办的案件、衍生诉讼多次获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上海破产法庭“年度典型案例”等重大荣誉。


海华永泰承办过的重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类)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案、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案、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上海中东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案、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案、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永远二十一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案、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破产重整类)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案等。


在承办破产管理人案件之余,海华永泰依靠自身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作为债权人、投资人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破产、困境重组案件及特殊机会投资项目,包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某资产管理公司重大重组案、某商业地产项目特殊机会投资等重大纾困、化债类项目,始终以极高的专业水平服务相关客户。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涂勇

海华永泰南京办公室执行主任


涂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EMBA硕士,自2001年曾多次被评为“江苏省省直所优秀律师”、“律师风采奖”、“江苏省优秀民建会员”、“南京市优秀民建会员”、“优先政协委员”“秦淮区政协智囊团成员”等荣誉称号。

涂勇律师于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主要从事业务为经济类诉讼案件、金融证券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涂勇律师现为南京市知名经济、证券类案件代理律师,已担任五十余家大中型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上市公司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常涛

海华永泰南京办公室律师


常涛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主攻从事专业方向为公司类纠纷(含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业务)、合同类纠纷(金融合同、建工合同等)、婚姻继承类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

常涛律师曾担任金大地地产集团法务经理,负责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内容主要为合同审核、建设工程类纠纷等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熟悉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各种类型纠纷。常涛律师还是海华永泰破产团队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处理大量公司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对该部分业务较为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