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
的民事主体所涉及的民事诉讼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例如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人,其保证人因不同法律关系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已有了比较统一的认识;而对于类似本案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民事主体,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案先后经历了原一、二审、发回重审后一、二审及再审,共五个审理阶段。从原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到本案承办律师代理二审并发回重审,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案当事人从被判决承担数千万元的债务,精神几近崩溃,到最终驳回对方当事人(原告)的起诉,取得胜诉的结果喜极而泣,当事人对承办律师代理工作的专业、细致和敬业,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和敬佩。承办律师希望通过本案也对办理类似案件的同仁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即委托人)陈某与何某原系夫妻。何某原系某银行支行行长。其在任行长期间,以银行需要拆借资金等为由,约定高额利息,于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8亿余元。因无法偿还债务及高额利息,遂投案,后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所谓委托转款人均是集资参与人。
2015年5月16日,何某投案之前,原告李某等人找到何某催要集资款,因何某无力偿还发生矛盾,对峙到次日凌晨后,何某、陈某按原告李某要求,向其出具了《借款协议》、《房屋过户协议》并交付了《房产证》。数日后,原告李某以上述材料并配合原告李某及其所称委托人向何某及委托收款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共计1.94亿元,以及何某和其委托转款人转账给原告李某及其委托的收款人的1.66亿元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原始证据,将何某、陈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后又撤回了对何某的起诉,要求偿还2800万元借款及利息。原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与何某共同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款协议》有效,被告陈某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判令陈某向李某偿还借款2807余万元及利息。
陈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并委托我们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后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重审后,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构成同一事实,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上诉,并提出陈某签字系“债务加入”,不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二审法院经多次合议并上会研究,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李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 办案思路
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案与刑事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不构成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从而判定我方委托人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构成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则无需进行实体审理,在程序上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针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我们确定了办案思路:
一是,深入研究和理清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法院调取何某的刑事卷宗,并与本案民事卷宗中的相关借贷事实进行比对,以证明本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
二是,根据刑事和民事卷宗中印证的事实,论证本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
三是,在本案构成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从相关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等适用法律的角度,进行充分的阐述;
四是,检索相似案例,提交包括最高法院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供审理法院参考,为本案提供支持;同时,对原告所提供的案例与本案不同之处及不具有参考性进行反驳。
二、 工作成果
(一)固定刑事案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的证据
代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何某的刑事卷宗后,充分发挥团队办案的优势,针对刑事卷宗和本案民事卷宗,各自分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从卷宗中,一笔一笔摘抄、核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汇总、比对,最终制作成了《转账对照表》,并将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便能够简洁、清晰、明了的反映出非吸资金与民事借贷转账资金绝大部分构成重叠,为证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转账对照表(共8页)
(二)代理意见要点
1、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涉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与×××人民法院×××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何某向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
2、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构成“债务加入”。李某主张陈某签字构成“债务加入”从而成立新的事实和新的法律关系不成立。
3、陈某与李某之间根本没有有效的抵押担保事实与法律关系,陈某并非李某主张的所谓担保人,李某主张陈某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李某主张陈某与何某在出具《借款协议》的几天后办理离婚涉嫌转移巨额财产,与常理相悖,也与事实不符。
5、李某主张的陈某名下有价值数千万的巨额房产与事实不符。
6、李某及其主张的委托转款人是否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债权申报并不影响本案借贷事实被认定为何某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即使出于个人目的或其他原因未进行申报,也应当按照漏罪对何某进行处理,因为本案涉及的李某及其主张的委托转款人转给何某指定账户的钱,同样属于何某的非吸资金。
7、陈某无论是否与何某刑事案件有关,是否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涉案主体,均不影响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系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即“同一事实”的认定,也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8、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三)制作了详尽的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代理意见、相关类似案例、案例对比分析、陈某名下财产情况的说明、原一审原告起诉情况及作为刑事案件集资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共161页。该报告将本案的全部背景材料、相关证据、类似案例的裁判情况,原告提交的案例与本案不具有相似性的比对情况、我方论证的观点及法律依据等,均进行了分类、整理、汇总及归纳,印制成册,并根据目录在对应的内容部分贴上标签,以方便法官查阅。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100多亿;民间借贷纠纷案情复杂、涉及委托转款且涉案金额高达1.94亿,一审判决陈某承担债务2800余万元及利息。陈某在拿到原一审判决后,受到打击很大,背负如此巨额债务觉得生活无望,极度焦虑,心理压力极大,委托我们承办该案。
本案历经一审(原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二审(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原一审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终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和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承办律师从原二审介入此案,代理了本案的原二审、发回重审一、二审及再审审查,代理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取得满意结果。期间,历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最高法专委刘贵祥大法官在会议上的讲话第十部分,专门针对的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基本规则,涉及到实践中如何认定“同一事实”。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如何认定“同一事实”以及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各地各级法院裁判也不一。本案对刑民交叉案件“同一事实”的认定及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以及《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后,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裁判观点是否出现新的变化等,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探讨。
案件点评:
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关于刑民交叉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以及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各地各级法院裁判并不一致。并且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情复杂、涉及委托转款且涉案金额高达1.94亿,本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和再审五个程序,在一审判决结果不利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从多角度入手,代理了本案的二审、重审、终审及再审审查,代理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对刑民交叉案件“同一事实”的认定和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
点评人: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