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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头条 | 膳魔师500万全额判赔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11-24

导语


原告THERMOS(膳魔师)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历来非常注重新产品的技术研发、积累和知识产权保护,其在保温杯产品领域拥有多项核心专利技术,所推出的保温杯产品亦广受市场认可和消费者喜爱,但也因此备受同业侵权仿冒行为所困扰。2021-2024年,本所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膳魔师公司诉被告南京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历经南京中院一审全额判赔500万元(2021)、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2-2023)和最高法院再审监督程序驳回再审申诉(2024)全流程三战全胜,后在代理团队的精准施策和不懈努力下,历经南京两级法院强制执行(2024),最终以500万足额执行回款圆满告结。高价值专利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司法给予其价值相适应的保护力度,符合专利法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本案两级法院裁判要旨及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秉持高价值专利强保护的司法理念,对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认定、侵权产品制造者认定和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等类案法律适用重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和案例参考意义。



一、基本信息


  1. 案件名称:膳魔师500万全额判赔专利侵权纠纷案

  2. 案件类型:争议解决类

  3. 案例专业方向知识产权

  4. 承办人:王超


二、案情详解


案件简介:


1、案件背景

2020-2021间,原告膳魔师公司监测发现被告A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旗舰店涉嫌销售侵害膳魔师保温杯关键部件(可拆卸保温杯栓体)发明专利权的保温杯产品(侵权实物标注为C公司生产),B为A公司一人股东,遂行启动本案专利维权诉讼(优选南京中院为管辖法院)。


2、当事人诉辩情况

原告诉称:基于公证保全的侵权产品情况,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C公司生产制造,被告A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告B系被告A的一人股东,实际控制A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三被告之间就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彼此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承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并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


被告A、B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自己仅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但未提供任何合法来源方面的证据,法庭多次询问并要求被告一披露产品来源,被告一、二以举证责任在原告为由拒绝披露产品来源信息),销售成本高、侵权获利较低甚至还有亏损等。


被告C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系A\B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和企业信息生产、制造,其对被告A\B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已针对A\B的侵权、假冒行为向被告A\B发送律师函,其亦为受害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案件过程

本案历经南京中院一审(2021)、最高法院二审(2022-2023)和最高法院再审监督程序(2024)全流程三战全胜,后经南京两级法院强制执行程序(2024),最终在代理团队的不懈努力下以500万足额执行回款圆满结案。


4、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一审(判赔C公司全额赔偿500万元,A和B对其中300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院生效判决裁判要点如下:



1、如果某项技术特征除了功能或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法院有权优先适用或参照权利人损失计算方式在法定赔偿上限以上酌定赔偿数额。



争议焦点:


1、【功能性技术特征认定争议】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是否为功能性技术特征?本案重难点之一在于此前存在多地法院认定相关特征为功能性特征的先例,本案被告亦举证多起在先案例试图说服法官认定功能性特征,以此限制专利保护范围在与实施例相同或等同的范围之内,同时达到论证侵权技术方案与实施例不同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论证目的。


2、【侵权产品制造者认定争议】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侵权产品公证实物上标注的生产商(被告C公司)坚称系他人冒用其品牌和企业名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否认侵权。而本案除了从被告A公司天猫店铺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的证据之外,未发现被告C存在其他直接侵权行为,也未发现C公司与A公司存在股权或其他关联,在被告A公司既不指认C公司,也不披露实际来源的情况下,本案指控C公司为生产商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败诉可能。


3、【侵权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认定争议】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500万元的诉请是否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受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举证难等问题,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院均倾向采用法定赔偿判赔,而本案公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当时有效的专利法定赔偿上限仅为100万元),虽然公证侵权销量较高,但如何获取高额判赔,既有赖于我方举证和论证,也有赖于法官的专业和心证,最终判赔数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工作要点


1、针对功能性特征认定争议,本质上是法律适用(法条理解)问题。本案代理团队针对该争议焦点做了详尽的法律(含最新理论及实践观点)检索,同时也对同一专利在先案例做了分析研判,发现在先案例均为2019年前作出,并找到2019年12月底最高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性案例115号,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例外认定规则,对本案裁判具有指导性,本案一审南京中院和二审最高法院亦均延用了指导性案例115号的裁判规则,认定本案争议特征为非功能性技术特征。


2、针对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争议,本案代理团队庭前详细复盘了侵权公证证据,在公证书附件某一张实物外包装盒底部照片发现一张防伪码,扫码发现可进入正品验证页面,并提示有C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后另行检索登录C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发现存在“防伪验证”功能,点击登录页面显示页面与扫码一致。这一关键证据细节的发现在庭审勘验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最终成功锁定被告C公司与本案侵权产品的客观关联,并据此得到南京中院和最高法院的裁判支持。


3、针对赔偿数额认定争议,本案较为有利的基础事实在于公证时侵权链接页面显示销量超27万+促销单价79元,诉前侵权产品销售额估算高达2000万元,诉中经法院依法调证,电商平台最终披露销量41万+,销售额1200万+。基于查明的事实,本案代理团队在本案中提供了多种计算方式论证被告获利远超500万元,同时在开庭时促成法院当庭勘验确认膳魔师同类保温杯零售价格在200-400元之间,并从被告庭审陈述和举证中捕捉提取了对被告获利空间较大的考虑因素等,最终一审法院优先考虑权利人损失和侵权获利计算方式,在当时的专利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元以上作出了全额判赔500万元(零部件专利侵权销售判赔比超41.67%)的一审判决。本案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最高法院亦综合采用了权利人损失计算方式支持了本案一审判赔数额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四、案件亮点


体现律师怎样的专业能力、在案件过程中的独特价值或创造性工作


1、精细化证据挖掘和举证论证能力。本案侵权产品实物上标注有C公司的注册商标和生产商企业名称信息,正常已足够锁定C为生产商。但本案出现了一个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的情况,就是C否认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声称系A公司擅自冒用,且已向A发送律师函等,而A公司对此即不否认,也不承认,并拒绝披露产品实际来源。幸好,代理人在庭前复盘案件证据时已经发现公证书附件公证实物侵权产品照片显示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底部贴附有一张“防伪二维码”,扫描防伪码显示C公司官方防伪查询系统(指向C公司注册的微信官方公众号),而登陆C公司官方公众号刚好有提供“防伪查询”功能,输入实物上的防伪码查询结果与实物二维码扫码显示结果一致。经合议庭组织各方当庭验证上述情况属实,此关键细节客观上锁定了C公司,对法院认定C公司为生产商发挥了一锤定音的证明作用。


2、灵活、高效运用财产保全制度。本案一审时因掌握被告财产线索有限,最初仅保全50万元,后在一审判决后代理团队果断建议并推动客户在二审阶段发起第二次财产保全(追加财产保全450万元),并因此成功冻结被告A公司300万银行存款,为后续快速执行回款奠定了基础。


3、执行阶段锲而不舍,在C公司名下查无财产法院拟作终本处理的不利背景下,多次调证被执行人旗舰店铺以及支付宝历史财务数据成功找到突破口,并迫使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主动到案并执结剩余200万元赔偿款。执行阶段代理人多次申请调查令调取C公司绑定支付宝账户及历史提现记录(发现2021-2024年期间,被执行人累计提现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及C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二审期间变换经营主体至关联公司名下之前一年)销售数据(发现变更前一年单店销售收入超3500万元+)等,给执行法官提供了足够的“抓手”升级执行手段,后经多方协作执行法院于2024年7月成功传唤C公司前法人至法院现场达成执行和解,由法院出具执行和解裁定并最终顺利回款结案。


案件在影响力、创新性及理论和实践意义层面的亮点


1、本案经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扩充”了客户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减轻了侵权比对的论证压力,有利于客户案涉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工作。本案代理律师通过检索优选2019年12月24日最高院发布的第115号指导案例确认的“结构+功能”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裁判规则为论证基础据理力争,后经南京中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及再审申诉审查,均明确涉案权利要求1记载的“卡止部件”、“卡止接受部”、“施力机构”均采用了“结构+效果”的限定方式,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论证意见,并延续了前述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


2、本案为客户及其法务部门取得了超出预期的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本案系代理律师近年来帮助客户取得的案涉专利维权判赔金额最高案例。更有价值的是本案经代理律师全程统筹安排、执行阶段锲而不舍的调查取证以及与执行法官的高效沟通和协作,成功帮助客户完成了500万判赔金额的全额回款。


3、本案生效判决文书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以及行业知名自媒体知产宝等报道后引起了众多法律同行和自媒体的转发和研讨,起到了良好的案例示范和宣传警示效果。本案例同时于2025年获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十大标杆案例”。





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介绍


海华永泰知识产权部/业务委员会作为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代理了一系列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标志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法院的十大案例。连续多年获得ALB(亚洲法律杂志)沿海地区律师事务所大奖、ALB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大奖(知识产权)、Asia IP(亚洲知识产权)年度奖等国际大奖。


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一直秉承“专家牵头、资源共享、团队作业”的优良服务模式,汇集了众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技术成果转化、网络知识产权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专家教授。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和高标准的服务质量,我们为国内外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提供广泛和深入的法律服务,在创新创造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我们以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为宗旨,一直致力于行业前沿重难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先后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就承办案件过程中所涉的重大疑难问题邀请相关专家、教授进行专业研讨,极大地提升了案件承办的有效性,并以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业绩在业内外赢得盛誉。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王超

海华永泰律师


2017-2020年度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嘉定区法治观察员,曾获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从业十年来,专长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与企业合规争议解决业务,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为包括膳魔师、罗格朗、飞科、李宁、美影厂、心连心等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北上广江浙沪等多地中院及最高法院均有个人主办胜诉案例(包括代理某知名公司专利维权获南京中院&最高法院500万全额判赔、代理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维权获杨浦法院&上海知产法院高额判赔、代理多起行业知名企业间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以及多起案例入选上海知产法院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有较大影响力案件等)。

联系方式:wangchao@hiway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