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和争议,还促进了社会对同性伴侣生育权、亲子关系认定等问题的理解和接纳。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同性伴侣生育权和亲子关系的尊重和认可,为全国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同时,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同性伴侣生育权、亲子关系认定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女同性恋中的基因母亲胜诉获抚养权,辅助生殖技术引发法律与伦理双重挑战 案件类型:争议解决类 案例专业方向:民事 承办人:施 椿 二、案情详解 案情介绍: 1、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崔某(女)与和被告邸某(女)系同性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崔某提供卵子,与购买的案外人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放入被告邸某(女)体内,由其孕育生子,两个双胞胎出生以后户口直接落在生育母亲即被告邸某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邸某直接将两个孩子扔给原告崔某抚养。直到双胞胎6周岁,因涉及在原告处上学(户口需变更到崔某处上学的事宜),故原告崔某开始起诉争夺双胞胎抚养权。 2、案件背景 背景:2021年,原告崔某以“监护权”为案由起诉至盘锦市某区人民法院,被该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某已经失望透顶,但是两个孩子上学日期越发临近,她除了法律,再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拿回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因此她找到我,准备破釜沉舟,“这是最后一次起诉”。 3、案件过程 1、艰难的立案:因为该案已经起诉过一次,涉及程序上“一事不再理”问题,因此我更换了案由以及思路。2024年4月,我以“抚养权”作为案由重新前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当天上午九点和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以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口头回复“这个案子我们都知道,你应该立不上。”在我的一再争取下,立案庭工作人员说需要“向领导请示”,让我下午再来。下午,和双台子法院立案庭庭长进行了沟通,庭长不同意立案,原因在于“重复起诉”,我将一早准备好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区别”拿出来,向他展示,并且和他沟通,我方当事人想要一次诉权,这是立案庭应该准许的。经过两个小时的争取和沟通,立案庭庭长最终同意立案。 2、一波三折的法官分配:立案以后,我就不断拨打电话查询法官,前期说分配了一位A法官,但是后期又说A法官调离。最终1个月以后,5月份本案终于分配了最终办案法官——f法官。我第一时间上网检索了该法官的全部信息(包括毕业院校以及社会职务等)并且分析了她判决的所有案件(审判思路以及家事案件的本院认为部分)。最终,经过争取,f法官同意在庭前与我和当事人见面沟通。 3、庭前沟通的巧思:我在立案初始,就把本案的办案思路定在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因为我方当事人有一直抚养双胞胎的意愿,但是被告只是想通过该案索取利益,并不准备真正抚养双胞胎。因此我选择在本次庭前沟通中让双胞胎的奶奶和我一起去见房法官,因为双胞胎出生以后和奶奶在一起的时间更长,老人也更容易流露感情,从而触动法官的心弦。该种巧思在后面判决中也被印证为是正确的。 4、开庭时的剑拔弩张: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本来心平气和,但是一说到孩子这些年的抚养问题,被告就情绪激动,她不肯承认自己将孩子“弃养”并开始在庭审中大哭,想结束庭审。通过本案法官两次休庭、安抚对方的情绪,该案才能顺利结束。 4、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我方)获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告配合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 案件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1、【法律适用的创新】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法院需要面对同性伴侣生育子女后抚养权归属这一新型法律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回避这一难题,而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创造性地提出了“基于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起对邸某某、崔某某的抚养义务”的观点,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适用的新思路。 2、【司法理念的更新】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进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关注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视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在判决中,法院强调了“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儿童利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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