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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2020-11-26 作者:郭杰、黄武双

【案件当事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金阿欢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后于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上。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两者系相同商标。金阿欢注册商标所对应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即第45类;而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标识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2015年12月,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同意一审法院关于关于“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系商标性使用以及双方构成相同商标的认定,但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构成相同服务。同时认定,金阿欢的注册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相关公众容易堵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台产生错误认识和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台也通过播出电视节目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以及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活力,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江苏台构成商标侵权,珍爱网参与了该电视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且与江苏台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构成与江苏台的共同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判令江苏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判决后,江苏台被迫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更改为《缘来非诚勿扰》。

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不服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2016年1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了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2016年12月,广东省高院认定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当日,江苏台恢复《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的使用。

【我们团队的代理意见】

在广东高院再审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关于江苏台是否侵害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的问题”共有六个自然段,第一段是援引法律规定的简述,第二段是“关于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的论述,第三段是关于“关于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问题”的论述,第四段是退一步认为服务类似的情况下,也不会导致公众服务来源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第五段是综上所述的总结陈述,第六段是“需要特别指出的内容”,涉及广播电视行业类似案件的司法审查导向与利益平衡的阐述。我们的代理意见被广泛认可和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从再审审理听证开庭前的3万7千多字,到听证定稿的近2万字,再到再审审理开庭定稿的近2万字,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案件进程,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现将部分主要代理意见内容分享给大家。

代理意见1:关于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是一、二审判决出现截然相反的认定,也是再审中的核心问题。我们的思路是,两个服务的比对,需要先明确两个服务的本质或范畴是什么,然后再对两个服务的特征进行比对,因此,本案争议的核心实为“电视节目是什么”。为此,我们翻阅了《电视节目策划学》、《电视专题与电视栏目》、《真人秀节目》等相关广播电视行业专业书籍,以及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规定和监管文件,在江苏台专业实务操作的解说下,进行吸收消化后,运用到本案事实的阐述中,清楚地向法院阐述了电视节目的制作流程、电视节目的本质、以及电视节目与电视节目题材的关系等,并融合在我方证据、质证意见、代理词中,制作了服务目的、内容和方式、服务对象等比对表,论证了两者服务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的结论。

代理意见部分主要观点摘录:第一,《非诚勿扰》节目系一档电视综艺节目,来源于现实生活,但不是现实生活本身,是对现实生活的“二度艺术加工”,是文化艺术作品,属于精神文化产品,并从节目板块、节目环节的设计与创作、话题的策划、节目参与人员、舞美音乐、后期剪辑六个方面说明了“二度艺术加工”的内容。第二,就节目嘉宾而言,系涉案“素人真人秀”类电视节目的“演员”,与“明星真人秀”中的明星性质相同,不是婚介交友中介服务的服务对象,并从嘉宾遴选程序、嘉宾比例、嘉宾承诺书等八个方面予以说明。第三,从从行业主管者、行业组织、行业教材方面来看,国家广电总局对涉案节目的监管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评奖行为、广播电视行业的著作都说明了它是荧屏作品,而不是真实生活中的商业活动。第四,从商业模式来看,涉案电视节目的成本和收入等经济数据因素说明了它是综艺娱乐类电视节目作品,与婚恋交友中介服务无关。第五,从结果反推,如果将电视节目这类作品的内容(所涉及的真实生活)认定为电视节目所提供的服务,则电视台几乎是民生领域所有行业的经营者,这显然违背常识,也混淆了作品与现实生活的关系。

上述代理意见在再审判决书第三段关于服务是否类似与相同论述中,被法院认可和采纳,法院认定“江苏电视台正是典型的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上。决堤而言,被诉《非诚勿扰》节目系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借助相亲、交友场景中现代未婚男女的言行举止,结合现场点评嘉宾及主持人的评论和引导,通过剪辑编排成电视节目予以播放,使社会公众在娱乐、放松、休闲的同时,了解当今社会交友现象及相关价值观念,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和人生观。……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不会误认为两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上述代理意见在在再审判决书第六段“需要特别指出”部分中,也被法院认可和采纳,法院认定,“作为大众传媒的广播电视行业本身负有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寓教于乐等公众文化服务职责,其不可避免地要对现实生活有关题材进行创作生化,故其节目中都会涉及现实生活题材。但这些现实生活题材只是电视节目的组成要素。”“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时,不应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出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并紧扣商标法宗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充分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代理意见2:关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问题,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关于“相同商标”认定错误,首先是比对对象发生了错误,其次不符合相同商标“视觉基本无差异”的法律认定标准,最后从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为由进行了论述,并同时论述了混淆(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不能成立。

代理意见部分主要观点摘录:第一,两者商标标识本身不构成近似(标识图样),更不可能构成相同,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文字标识、图文标识、广告变体标识与原告进行比对,视觉差异显著。第二,两者亦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相关公众的范围不同、广播电视行业的特殊属性、金阿欢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以上代理意见在再审判决书“关于江苏台是否侵害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的问题”第二段商标相同与近似问题、第四段混淆问题中被认可与采纳。

代理意见3:关于江苏台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阐述:第一,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婚介服务上具有描述性。第二,通用语和常用商贸用语属于文字类公共资源,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三,《非诚勿扰》作为电视节目名称,高度概括了节目特点,是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第四,《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的命名和使用方式符合广播电视行业的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且相关公众亦都识别出其是电视节目名称,而不是电视台服务商标。第五,江苏台使用《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善意的。第六,江苏台使用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有著作权权利依据。第七,江苏台命名电视节目时没有审查节目名称是否与其他电视节目重名的义务,更遑论审查注册商标的义务。

上述代理意见,在再审判决书“关于江苏台是否侵害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的问题”第四部分混淆认定中被参考,法院认定“如前所述,商标法保护的系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来源功能,故必须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本案中,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非诚勿扰”文字本系商贸活动中的常见词汇,用于婚姻介绍服务领域显著性较低,其亦未经过金阿欢长期、大量的使用而获得后天的显著性。故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反观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其将“非诚勿扰”作为相亲、交友题材节目的名称具有一定合理性,经过长期热播,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即使被诉节目涉及交友方面的内容,相关公众也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关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问题,我们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虽然最终未被再审法院采纳,但也是对知识产权领域中该争议问题的有益尝试。

【团队简介】

我们知识产权团队由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担任顾问,由多年法院审判实务经验的专业骨干律师郭杰担纲。团队所有律师均为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博士后2人,硕士7人。通过团队协作方式形成专业服务网络,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顾问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在企业法律顾问,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国内外注册申请、管理、战略规划,以及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面均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