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分享

EN

跨越信托产品流动性障碍之创新杠杆系列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

2020-11-26 作者:吴晓璐 冯加庆

背景介绍:一直以来,因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信托产品流动存在流动性障碍。本项目就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并运用类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通过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实现了信托受益权的间接流通。

律师主要工作内容三大部分:

一、设计交易结构

此环节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本项目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障碍,采用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动性的基础资产在未来产生的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风险隔离,采用外部担保或结构化分层方式作为增信措施,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实现融通资金和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技术和过程。

具体到本项目则是以委托人已经成立的N个特定信托项目之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进行打包用以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产流动性的作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

其次,考虑到交易结构的复杂性、涉及的主体众多,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希望避免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本所经办律师将基础资产的交付标的设计成“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这样在该创新杠杆型的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信托给受托人的基础资产即为基于N个特定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即为受托人享有对委托人请求与委托人从特定信托计划项下获取的收益(包括特定信托计划信托利益以及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收益等)等额资金的权利。因为交付的标的是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故而无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在交易结构中,本所经办律师着重解决了传统信托的流动性障碍难题,并根据客户的要求简化交易程序避免了办理登记事宜,从而设立了该创新型集合财产权信托。

二、编制全套交易文件和信托文件

为配合本项目的需求,本所经办律师编制了7类交易文件和信托文件,由于涉及的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产品具有创新性,因此每份协议、每句条款都需要进行反复推敲并与其他主体进行沟通协调。文件内容多、难度大、对律师专业性要求高、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到本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则主要是从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到结论性意见等十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其中重点审查并发表专项法律意见的就是关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基础资产交付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信托计划关联交易”。

最终的结论性意见为:受托人具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资格,具有担任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资格,拟设立的创新杠杆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项目主要法律风险把控:

对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交付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的审核

即“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和“基础资产交付的合法性、完整性”是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专项法律意见重点审核和关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