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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纠纷中的适用 —— 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上诉、执行程序的一起马拉松式的诉讼

2019-11-29 作者:叶平

法律层面,诚实信用原则虽为民商事法律的基石,但在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参与者。如何将诚信原则在个案中贯彻实施?如何发挥法律对社会的指导、教育意义?或许是当下每一位法律从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某服饰公司(原告)与某海洋羽毛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海洋羽毛有限公司羽毛羽绒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品名为普白鸭规格70%羽绒,单价120元/公斤,数量为5000公斤,金额为60万元;采购品名为普白鸭规格90%羽绒,单价158元/公斤,数量为5000公斤,金额为79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39万元整,双方约定按照批次发货金额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总价款1390000元的20%的定金278000元及5000公斤规格90%羽绒的货款,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货款91万元整(含90%规格的羽绒款79万元及70%规格的羽绒定金12万元),嗣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普白鸭规格70%羽绒5000公斤及1140公斤普白鸭规格70%羽绒,因1140公斤普白鸭规格70%羽绒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货,被告尚有5000公斤普白鸭规格70%的羽绒未交付给原告。

后因羽绒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羽绒价格上涨了三倍,被告拒绝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发货无果,致讼。2017年5月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案件从2017年5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受理此案,到2019年1月22日终审判决,同年10月份强制执行完毕。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重审上诉,案情一波三折,跌宕起伏,但最终六安市中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原告历经两年半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迫使被告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的成功解决,为客户赢得了近两百万元的经济利益。

二、争议焦点

1.关于本案争议的涉案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的1140公斤普白鸭规格70%羽绒是否退回被告?

2.原告退货是否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能否视为合同已解除?

3.被告是否应当按照《海洋羽毛有限公司羽毛羽绒销售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告履行5000公斤70%规格的普白鸭羽绒的交货义务?

三、结论

一审判决书结论:(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某服饰公司与被告某海洋羽毛公司签订的《海洋羽毛有限公司羽毛羽绒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款,而被告未按约供货,显已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供货有据佐证,依法应予支持,但因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已向原告提供普白鸭70%羽绒1140公斤并均由原告签收,原告所称该批货物已退,但其庭审及庭后补充所举证据被告均不予认可,所举证据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被告应履行的供货数量应为普白鸭70%羽绒3860公斤。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并无货款未付清即可拒绝供货的约定,也无羽绒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调整价格或拒绝供货的约定,被告庭审中所作辩解,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某海洋羽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海洋羽毛有限公司羽毛羽绒销售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某服饰公司交付普白鸭70%规格的羽绒3860公斤;

2. 驳回原告某服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书结论:(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2938 号民事判决;

2. 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判决书结论:(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提供第一批普白鸭70%羽绒1140公斤时,原告即将该批货物全部退回被告在之后的两个月内,被告分多次陆续向原告提供普白鸭90%羽绒,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未向被告主张继续提供普白鸭70%羽绒,其行为应视为不再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提供普白鸭70%羽绒。羽绒价格随市场和季节变化幅度大,现今羽绒市场价格已远远超过原合同价格,若现要求被告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5000公斤的普白鸭70%羽绒,对被告而言显失公平,双方已失去继续覆行合同的可能,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审上诉终审判决书结论:(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海洋羽毛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向上诉人某服饰公司履行5000公斤70%规格的普白鸭羽绒的交货义务。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案涉《海洋羽毛有限公司羽毛羽绒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了买卖羽绒的品名、规格、单价及数量、总金额,但该合同并没有约定供货期限。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即上诉人)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总货款的20%作为定金”,付款方式为“发货前付清余款80%按照批次发货金额付清)双方买卖的羽绒有70%普白鸭羽绒、90%普白鸭羽绒两种规格,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总价款1390000元的20%的定金278000元,双方也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90%规格普白鸭羽绒的供货、付款义务。然直至今日,被上诉人亦未能履行70%规格普白鸭羽绒的供货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案中上诉人选择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退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在上诉人退货之后的两个月内,被上诉人一直在向上诉人提供普白鸭90%羽线,但上诉人却自始至终从未向被上诉人主张继续提供70%规格的普白鸭羽绒,其行为视为不再要求继续提供该批货物,合同关于70%规格普白鸭羽绒的约定已经解除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关于上诉人退货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能否视为合同已解除的问题。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并不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将被上诉人2016年8月19日发货的70%规格普白鸭羽绒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退回,但被上诉人收到退货后,并未第一时间针对上诉人所提的质量问题提出反驳,其行为实际上是对上诉人的退货行为予以了默认。故上诉人的退货行为并非违约,不符合《合同法》九十四规定的第(二)、(三)、(四)项情形,被上诉人不可以行使解除权。同时,该退货行为也未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其次,被上诉人又辩称在上诉人退货之后的两个月内,从未向被上诉人主张继续提供普白鸭70%规格的羽绒,视为不再要求继续提供该批货物,该批货物的约定已解除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上诉人可随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在收到退货后应当积极安排另行向上诉人供货,或者积极与上诉人沟通是否继续供货事宜,或者就已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沟通确认。然被上诉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极的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70%规格普白鸭羽绒的供货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又未能举证证实上诉人已明确表示解除双方约定的5000公斤70%规格普白鸭羽绒的买卖。相反,上诉人在当年的11月份明确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该种规格羽绒的供货义务,而此时被上诉人却单方要求按市场价格进行供货被上诉人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格的行为,未能得到上诉人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依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上诉人拒不供货的行为,系被上诉人违约。故被上诉人关于5000公斤70%规格普白鸭羽绒买卖的约定已解除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商事行为通常是利益与风险并存,当事人对自己所从事的商事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预期,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羽绒价格上涨,就擅自违约,拒绝履行合同。被上诉人不及时履行供货义务,因此导致羽绒价格上涨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故被上诉人关于羽绒价格具有受市场、季节影响巨大的特点,因上诉人无任何正当理由退货,不再要求继续供货,由此产生的羽绒价格大幅上涨的后果和责任应当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服饰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某海洋羽毛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海洋羽毛有限公司羽毛羽绒销售合同》,向上诉人某服饰公司交付500kg的70%普白鸭羽绒,上诉人某服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某海洋羽毛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于本判决书送达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四、律师工作靓点

通过承办律师的坚持不懈,经历两年半马拉松式的诉讼,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上诉,案情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并最终于2019年10月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迫使被告履行了全部义务,因羽绒价格上涨了三倍,本案为客户赢得了近两百万元的经济利益。承办律师充分发挥工匠精神,锲而不舍,追求完美,在重审阶段法院援引显失公平原则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情况下,重审上诉阶段原告代理律师巧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妙手回春,说服法官接受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重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最终赢得了法院的认可,完全实现了原告的诉讼目标

(一)巧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推翻了重审判决,弥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使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巧妙运用司法理论,援引相关案例参考。

(三)原告因质量问题向被告退还普白鸭70%羽绒1140公斤的事实,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该退货的情况下,律师巧妙提取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运用逻辑推理,证明待证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跨越一年之久,且因双方频繁有业务往来,短信、微信聊天量极大,律师毫不取巧整理其中全部内容,通过相关聊天记录逻辑推理出被告已经收到了普白鸭70%羽绒1140公斤的退货并得到法院的采纳

(四)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地方保护

六安市金安区当地地方保护较严重。被告企业在当地又是龙头企业,律师不达诉讼目标不罢休,处理好胜诉的每一个可能性和思路,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

五、案件的价值和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法官可以依其职权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案件,使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给法律的解释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案件查不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同时对司法活动有了法律上的明确指导,也对法官运用自裁量权处理案件时的个人素质提高了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保证法官不滥用权力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性。 首先,如果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官应当使用规则,不能使用该原则。再次如果规制本身的含义模棱两可时才能适用该规则。再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