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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优秀案例⑤ |海华永泰代理案件入选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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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规范金融交易、引导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的规则引领作用。其中,“上海首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海华永泰律师代理,该案件系太平洋财险诉骏丰地产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唐秀红律师、陆钰律师主办,代理客户太平洋财险获得了全面胜诉。


海华永泰律师在工作中,不机械地受制拘泥于投保人的单方解除权,从IDI保险的特殊性去寻找突破口,探寻IDI保险政策及IDI保险条款演变背后的逻辑和目的,从法理上去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并得到了法院采信。


案件名称:千万保修金重回“口袋” 开发商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办理方式:诉讼

案例专业方向:争端解决

承办人:上海总所 唐秀红律师团队 唐秀红律师 陆钰律师

案件影响:入选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IDI(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涉诉第一案

 


 、案情介绍


本案的基本案情为某房地产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IDI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但在支付了50%的保费后拒付剩余保费,并表达了解除保险的意思,保险公司无法认可,遂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催讨保费,关键的时间线罗列如下:

2015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的某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2016年4月,该房地产公司向区房管局交纳物业保修金1200余万元。

2017年9月,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取消包括物业保修金在内的地方各类涉企保证金。

2018年7月,区房管局通知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其所缴物业保修金,但该款项处于冻结状态。

2018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IDI保险,保险公司于当月22日签发保险单,约定投保人应于2018年9月5日前一次性交纳保费。

2018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明确已投保IDI保险并出具保单及保险条款,请求并后续实际解冻了相应物业保修金。

2019年1月,经保险公司催收,该房地产支付案涉保险合同50%保费约100万元。

直至2019年年底,保险公司因剩余保费催讨未果,便委托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及随后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50%保费。该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缴纳的相应保费。

我们在本案中代理保险公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取得全案胜诉的结果。


 、争议焦点


(一)关键背景信息

首先,在阐述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本案一些重要的背景事实:


1.何为IDI保险?


IDI保险,是一项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服务,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因潜在缺陷暴露的质量问题时,保险公司承担修复义务的保险。


IDI保险出台的背景,是由于2009年及2010年上海接连发生了两起由住宅房屋质量引发的事故:莲花湖畔倒楼及胶州路大火,尤其是后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引发了上海市政府对住宅房屋建筑质量的立法工程。上海市有关部门也希望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引入IDI,从源头上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自2012年以来,上海政府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试点推行了IDI保险。经过2016年、2019年、2020年的3次政府发文,已将投保IDI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IDI保险质量风险管理体系更加成熟完善,已经不仅仅是物业保修金的替代品,更加是政府和市场保障小业主利益、提高住房质量的重要手段。


2.IDI保险与物业保修金的关系及相关政策演变的概要过程


2013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明确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规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房屋管理部门缴存物业保修金,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保修金交存标准为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已投保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建筑物,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免予交纳保修金。


本市于2012年开始推行IDI保险。2012年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2012年《试行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开展为期三年的IDI保险试点。2012年《试行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投保IDI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予免除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提出解除保险意向的,保险意向可以解除;保险意向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等。


2016年6月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2016年《实施意见》,2017年7月26日发布《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17年《实施细则》),在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中推广IDI保险,明确将投保IDI保险作为上述工程的土地出让条件,并鼓励其他区县的商品住宅工程逐步推进IDI保险。2016年《实施意见》和2017年《实施细则》一同规定,建设单位已经投保IDI保险的,可按照规定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同时规定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在投保后办理了免交物业保修金手续的,依约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其他区县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前,选择缴付物业保修金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可予解除,保险人退还相应保险费。


20192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2019年《实施意见》,2019925日发布2019年《实施细则》,将IDI保险推行范围扩展至全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投保IDI保险作为上述工程的土地出让条件。2019年《实施意见》规定,上述工程投保IDI保险的,依约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投保的时间点2018年,正好处于物业保修金取消到IDI保险全面推行的过渡期,此时各项政策及条款规定的还是“物业保修金”和“IDI保险”的“二选一”模式,而在物业保修金制度取消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还需要投保IDI保险,以及已经投保的IDI保险是否可以中途退保,监管部门的口径及法律法规层面无明确的、强制性的观点,这也成了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


某房地产公司主张:1.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2.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可以在提供缴纳物业保修金证明和提出书面申请后解除保险合同,既然现在物业保修金取消,那么自然其作为投保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就是提出书面申请这一项。


对此,我们指出:

第一,物业保修金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条件自动理解成“书面申请”即可,而是要从条款的本意和政策背景来理解;


第二,房地产公司在当时的“二选一”政策下已经选择用投保IDI的方式免除了缴纳物业保修金的义务,其现在又以物业保修金取消为由要求退保,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目前的2019年IDI新政规定了IDI保险不得退保,监管部门并未否认该新政的溯及力;


第四,从IDI保险的特殊属性考虑,为了广大小业主和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应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法院审理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采信了我方意见并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在对争议焦点进行认定时,法院进行了详细、完整的论述:


首先,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之一无法成就,那么此时,在仅仅以文义解释无法解释条款的含义时,应当采用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确定约定的内容;


其次,从IDI保险的性质、从2012年版条款设定合同解除权的目的、从当事人的真实表示以及从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范围来看,该房地产公司仅依据物业保修金取消的情形,提出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观点,不应得到支持,在此部分,法院的观点基本和我方的观点一致。


目前,本案对方的再审申请已经被驳回,执行款亦已经全部执行到账。


 四 、律师工作靓点


IDI保险是上海自2012年开始率先推行的新型保险,在本案之前,也没有任何一起有关IDI保险的诉讼,故我们承办此案,压力不仅在于需要为当事人追回数百万的保费,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保费规模数千万甚至上亿的存量保单的处理方式。因此,本案两年多的办案过程中,律师投入了极大的努力:


1.跳出既定思维,努力寻求突破口


本案是IDI保险涉诉的第一个案件,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层面、行业经验层面还是法官审理思路层面,本案都是一起极具挑战性的、没有任何先例可参考和遵循的案件。因此,我们工作的重心,是要跳出财产险投保人的单方解除权这个既定思路,从IDI保险的特殊性去寻找突破口,探寻IDI保险政策及IDI保险条款演变背后的逻辑和目的,从法理上去充分阐述我方的观点。


2.积极沟通,争取法院对IDI保险的支持


因为本案的险种太过新颖,所以最初法院的审理也是聚集于惯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即投保人是否有随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未到期保费的权利。且承办法官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了解,区房管局给的反馈是:1)IDI并非强制性保险;2)物业保修金2018年中央发文取消,故不要求开发商缴纳,也不影响是否要投保IDI。


此时,我们已经敏感捕捉到本案若按照惯常的保险合同审理路径,我方败诉的风险甚至被对方另行起诉要求退还保费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对此,我们律师团队经分析、讨论,从几方面准备了应对思路,主要尝试从两方面充分论证:一是IDI保险的特殊性(公共利益考量、政策的变化原因等),二是聚焦于合同本身对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


上述代理意见提交后,第二次合议庭开庭时庭审的争议焦点聚焦于IDI保险的特殊性及对投保人解除权的合理限制,我们从多角度、多层次向法庭作了详尽阐述。之后,虹口法院就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我方观点,支持我方诉请。


3.及时汇报,汇集多方智慧


本案的二审亦不轻松,2021年1月12日,二审法院就本案召集两方进行了谈话,根据本次谈话的内容,我们判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说理部分略显单薄,还是会仔细审理本案,并且对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也初步沟通了看法;另外,二审法庭还略微表达了认为一审可能存在没有处理房地产公司反诉请求的程序问题,甚至可能发回重审。


谈话后,我们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二审法院的态度,并经公司协调,召集平安、人保一同进行了IDI保险的同业讨论会,就二审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开拓和进一步确认了二审的应诉思路。会后,我们梳理了上海迄今为止3个版本(201220162019IDI保险条款的变化、上海至今所有IDI保险政策的演变以及IDI保险目前在全国的推行情况,形成书面文件提交给主审法官,并和法院多次电话沟通、阐述我们的意见。之后,二审亦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围绕投保人是否有解除权展开激烈辩论,最终二审法院用长达20多页的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案件点评:


IDI保险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是以政府政策为依托的民生保险,其相较于之前的物业保修金,具有很多的优势,比如费率低、保障权、保额高,比如小业主作为索赔权益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报案大大提升维修效率和质量保障等等,上海作为全国先锋试点区域,已探索形成了良性循环的IDI保险多重路径保障住房质量的体系。自2019年以来,已经逐步实现IDI保险购买节点前置,IDI保险覆盖小区呈现几何增长,最终完成IDI保险全市覆盖。


以上海、北京、广州、江苏、四川、海南为代表,全国各地已全面推开IDI保险模式。故关于上海IDI保险的判决结果,必定会对全国同类保险产生深远影响,也关系着全国小业主的住房利益。 


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我们取得最终胜诉,同时亦为后续IDI保险保费纠纷的诉讼奠定了有利的基础,为后续同类型的保单可能涉及的诉讼树立了有利于保险人的裁判原则,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定性亦为保险公司更好推动IDI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