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单位: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莎律师 刘兆铭律师
案情介绍
A公司为进驻某市机场开店,于2015年4月24日与某市机场的关联企业某省免税品公司共同签署《某省免税品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模式为A公司向机场店铺供货,免税品公司向机场店铺提供场地及销售人员。机场店铺保底销售额为1000万/年,此保底销售额自2016年5月3日开始实施至合同期满,如年度销售额低于1000万/年,免税品公司按当时实际销售额的50%结算,即保障毛利率为50%,同时A公司还要补偿所差销售额部分的45%给免税品公司,如第二年度销售额低于800万/年,免税品公司可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签署后,机场店铺在2015年11月16日开业,但 2016年5月3日-2017年4月30日店铺销售额仅为200万元。由于销售额远未达到合同约定,故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免税品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保底条款对应的费用,A公司拒绝,因此免税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免税品公司返还多支付的销售提成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保底销售提成人民币357万元。争议标的共计人民币367万元。
承办过程
接到A公司委托后,我方分析思路如下:第一这个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第二合同是否有效?第三如合同有效,是否存在减免费用的情况?经过对双方合作模式的仔细比对,我方发现他们签署的并不是供货合同,而是一份不折不扣的联营合同。
合同的文义及实际运营过程均可体现出,免税品公司与A公司共同承担了机场店铺50%装修费,免税品公司负责清关手续、并且自主招聘、录用、选派及管理员工,承担员工工资,并全程负责免税店最核心的产品陈列、推广、销售环节。免税品公司根据当月的销售情况、机场定位,来往人群喜好管控供货货品的种类、价格、码数、标签、品牌宣传活动,并且有权策划组织促销活动,免税品公司向A公司提供销售数据及数据分析,A公司配合免税品公司的数据分析进行供货及提供促销活动支持,每批供货,A公司都需要上报免税品公司,经免税品公司审批同意。
在财务流程上,免税店所销售商品要通过免税品公司统一收银,免税品公司以销售额为基础按固定比例抽成,以上足以证明,免税品公司拥有销售人员及场地,A公司拥有货品,他们双方无论是订立合同时,亦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均非常明确,机场店铺由双方资源整合,共同经营管理,他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特点,应属于联营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1990年11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上述条款在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本案审理时间为2019年至2021年3月,仍适用本条款。)
确定了针对双方合同性质及保底条款效力的答辩思路后,我方继续挖掘可做掩眼法的答辩内容,主要为了防止对方在第一轮举证过程中识别出我方的答辩思路后,对双方合作关系有计划的否认,同时也作为如认定合同有效后的答辩补充。
为此我方梳理出以下可做减免的事由:
(1)免税品公司过错导致A公司延期开业,使700多件货品积压长达5个多月,错过最佳销售时机,过季滞销,免税品公司曾自认过错,减免56万元作为损失赔偿。
(2)机场店铺实际处于免税品公司完全掌控及支配,且长期严重打折,A公司只负责供货,应由免税品公司对销售额未达到负主要过错责任。
由于合同解除后清场时,免税品公司扣留了A公司340件共价值人民币85万元货品直至应诉之时,已超过3年时间,由于货品都是当年应季商品,长期扣留导致货物贬损,因此我方提出反诉,要求免税品公司赔偿损失。
在组织证据过程中,我方收集了大量双方往来的邮件记录,主要侧重在双方在装修、供货、陈列、每日销售数据共享、开业前后、合同解除、清场过程等的往来,并且在第一轮举证过程中,有意不写证明内容,然后针对免税品公司扣留货品、及延迟开业对A公司造成损失等内容提交反诉状。由于免税品公司一直通过关联公司B公司与A公司进行邮件沟通,会让对方怀疑我方是否从适合主体方面去答辩,为此我方特意等到开庭当日才补充证据证明B公司与免税品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开庭前一天,我方收到免税品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免税品主动证明了B公司与免税品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以此证明免税品公司是适格原告,然后针对免税品公司是否有权留置货品,延迟开业的责任主体,责任大小进行论证,全程并未论述双方之间的“联营”关系。
开庭当天,我方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一次阐述我方最主要的答辩主张,双方构成联营合同关系,保底条款无效。对方代理律师在无法对双方的合作事实做任何否认的情况下,进行论述。法官则主要对双方对机场店铺的投入大小进行查明。庭审结束后,我方再向法官提交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无效的判决案例。
承办结果
2021年3月1日收到判决书,判决保底条款无效,驳回免税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于340件扣留货品返还问题,由A公司另案主张。
免税品公司并未上诉,后期亦主动向A公司退还了扣留的货品,至此,在我方代理下,A公司获得完全胜诉,避免了3676921.57元损失。
案件点评:
本案亮点如下:
对争议合同法律关系的准确判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检索,最终确定保底条款无效的答辩方案。
在举证和反诉过程中,设置烟雾弹,隐藏我方主要答辩方案,使本案主要事实被完整还原,使最终判决保底条款无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