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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优秀案例⑧ | 上海市某国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收购案

2022-04-24

案件类型:非诉讼

办理方式:项目

案例专业方向:公司商事

承办人:冯加庆、孙傲、葛薛鑫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为上海市某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收购项目,相关交易背景如下:


上海市某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或“目标公司”)系由上海市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2011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H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根据《上海市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受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2019年,某上市公司S(以下简称“S公司”)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Y(以下简称“Y公司”或“转让方”)向目标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成为H公司股东。


现因Y公司的股东S公司拟定向增发A股股票时被证监会要求排除参股企业中的类金融企业,否则此次定增将不被受理,故Y公司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上海市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或“A公司”或“委托方”)拟对上述标的股份进行收购并取得附随的股东权益,特委托本团队为此次股份收购项目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


二、案件经过  


在前期法律尽职调查中,本团队经办律师主要围绕转让方、目标公司及标的股份的基本情况展开,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各自的工商登记、证照、设立及历史沿革、股东、公司治理、财务及重大诉讼、仲裁、执行及行政处罚以及标的股份的出资、权利限制以及资产性质情况等。


在本次尽调过程中,本团队经办律师经核查发现,此次股份收购项目中目标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某实业公司与委托方A公司均为上海市某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公司,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的关联关系。经计算,在委托方A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收购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为80.45%,突破了现时有效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21年9月30日失效)关于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的规定。由于本项目于2021年9月正式启动,在本次股份转让项目进展过程中,恰逢上述《监管办法》面临失效的背景,且本项目启动时,只有一个尚未正式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此,针对上述关于股权比例突破限制能否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是本次交易项目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难点。


此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本项目还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备案程序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鉴于本次交易最终能否进行涉及到前述国资评估备案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同时相关流程亦使得转让的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过渡期较长,因此,除上述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突破小贷公司股权比例限制的问题外,委托方还比较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相关评估及审批未通过时各方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及过渡期安排和损益分担等。


律师工作靓点 


针对上述本次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难点,本团队经办律师积极与委托方及目标公司沟通确认,努力检索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并通过自身对相关规定条文的理解就本项目的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向委托方及目标公司等各方阐明相关观点。同时,经目标公司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后,本团队经办律师就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意见书中,本团队经办律师结合相关规定内容就本次股份收购项目涉及到的股权比例突破限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从规定的文义本身理解以及规定的目的本意出发,并结合本次交易的最终结果,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证,认为本次交易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突破持股比例要求这一情形仍需最终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综上,本团队经办律师认为,股份收购项目尤其是涉及到国有资产或本案例中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交易主体的收购类项目,项目的最终顺利完成并不仅仅由交易各方自身决定,同时还有赖于外部评估程序、监管部门审批等。因此,参与项目的律师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对项目交易结构等进行分析把控,同时还应当积极与交易各方主体及时沟通反馈相应的监管要求等,就项目可能存在的政策监管障碍及交割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等提示各方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相关主体就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提供的材料出具《确认函》、《承诺函》等,避免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未经各方确认的事实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