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 《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EU) 2024/3015,下称“FLR”或“本条例”),该条例将自2027年12月14日起正式适用[1]。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Commission Notice C(2026) 4386 final》(下称“Guidance”),完整阐释条例执法逻辑与企业全流程合规落地路径。较之以往的欧盟供应链合规立法,本条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要求企业“做什么”的行为义务法,而是规定“哪些产品不得投放市场”的产品准入禁令。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储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而言,合规风险已从传统关税壁垒、市场准入资质问题,升级为产品能否合法进入欧盟市场流通的生存级核心风险。
本文系统研读条例原文与配套Guidance,一方面深度剖析条例核心法律运行逻辑、厘清FLR与欧盟其他合规法规的交叉适用规则,另一方面针对光伏、储能、新能源汽车三大细分赛道,提出分层可落地的合规实操方案。
一、立法定位与强迫劳动的法律构成 (一)产品禁令,而非行为义务 FLR条例第3条明确禁令规则,即禁止“以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在欧盟市场提供或从欧盟出口。Guidance 明确指出,条例向市场经营者设定结果导向型法定义务[2],并未单独增设标准化尽职调查流程义务。这一表述看似为企业预留了自主操作空间,实际落地层面反而提升合规压力:法规未划定统一合规操作标准,企业需自主搭建全流程风控体系,同时独立承担合规体系设计不完善带来的全部法律后果。 并且,实务中存在清晰的两阶执行结构,优先级必须区分: 1、企业产品被查实违反第 3 条禁令的直接法律后果:主管机关下达产品下架、强制回收、市场永久禁售等处置决定(条例第 20-25 条); 2、仅当企业拒不执行上述处置决定(a ban-violation decision)时,才会触发条例第 37 条规定的金钱处罚[3]。 这一两阶段结构决定了企业合规策略的首要任务,是在主管机关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争取有利认定,而非消极等待事后的罚款计算出具后被动应对。 (二)强迫劳动的法律构成:三要素与两大类型
条例援引 ILO《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No. 29)第2条作为强迫劳动的定义基础,认定强迫劳动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构成要件:work or service(存在工作或服务)、involuntariness(劳动者缺乏自愿同意)与 coercion(存在胁迫行为)。Guidance 特别强调,“缺乏自愿同意”与“胁迫”并非是两个独立的判断标准,二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成立[4]。但两项要件具备相互推定逻辑 ,一旦查实存在胁迫行为,即可直接推定劳动者不存在真实从业同意。同理,若有证据证实劳动者同意不具备可信度,亦可反向推定存在胁迫情形。 条例将强迫劳动分为私人强迫劳动(privately imposed forced labour)与国家主导型强迫劳动(state-imposed forced labour,简称SIFL)两大类型 [5]。国家主导型强迫劳动(SIFL)的区分标准具备决定性合规意义——其援引的国际法基础是 ILO《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No. 105),明确列举了国家不得以强迫劳动作为政治胁迫、经济动员、劳动纪律、罢工惩罚以及种族/宗教歧视手段这五类情形[6]。国家主导型强迫劳动通常覆盖大规模人群,依托国家公权力形成系统性、结构性劳动侵害模式,法规默认此类情形风险等级、危害程度更高。这两种强迫劳动类型的区分直接改变调查环节举证标准、企业供应链管控影响力评估、整体应对方案的底层逻辑,后文行业板块将展开细分说明。
二、调查程序:五步调查程序 (一)管辖权划分 条例第15条明确划定了案件调查主管机构的判定标准,即以涉嫌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发生地点作为划分依据: 若强迫劳动嫌疑发生在欧盟境外时,由欧盟委员会(the Commission)直接牵头开展独立调查; 若发生在欧盟某一成员国境内时,由该成员国主管机关(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a Member State)牵头调查。 对绝大多数中国新能源企业而言,其生产、上游供应链均位于欧盟境外,意味着欧委会将以超国家机构身份直接发起调查,无须经由任何单一成员国。 (二)五步调查流程 调查程序遵循五步流程[7]:风险初步筛查(Initial Assessment of Potential Violations)→初步核查(Preliminary Phase)→正式调查(Formal Investigation)→决定(Decision)→执行(Enforcement)。 * 提示企业在制定内部合规手册时,需注意条例中同时存在“working days(工作日)”与“months(自然月)”两套完全独立的计时体系,二者不可相互换算(例如“9个月”不等于“90个工作日”,实际自然月周期远长于90个工作日)。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核心规则
欧盟主管机关承担证明产品存在强迫劳动的举证义务,需提交具备可信度的证据(credible evidence)[8],法规明确不采用刑事诉讼高标准证明规则,无需达到刑事定罪证据门槛。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将直接引发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条例第20条第2款,若企业、第三国官方机构拒绝提供材料、逾期未报送、提交残缺或虚假材料干扰调查,主管机关可仅凭现有外部证据直接判定产品违规,且拒不配合行为本身属于法定不利证据[9]。并且,涉及到境外现场核查(field inspection)的,企业虽拥有否决权,但拒绝核查的行为可能被直接归入拒不配合范畴(may be treated as non-cooperation),这是国内企业区别于其他境外市场主体独有的合规困境[10]。 此外,在证据评估层面,Guidance划定了审计报告(第三方社会责任审计)采信两大硬性前提,“审计团队可不受限制进入全部生产厂区(unrestricted access to the relevant facilities)”、“劳动者能够在无监管人员陪同的前提下自由访谈(the capacity of workers to speak freely and unsupervised)”。若案件涉及国家主导型强迫劳动(SIFL),厂区存在公职人员驻场监督、统一集中思想管控等情形时,对应审计报告直接丧失证据可信度[11]。该规则意味着企业无法仅凭第三方审计报告完成抗辩,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现场核查自主权才是决定报告证明效力的核心标准。
三、决定落地规则与企业缓冲救济路径
(一)决定措施与执行机制 一旦查实产品存在强迫劳动情形,主管机关将出具官方处置“决定”(Decision),包含三类法定处置手段,其内容包括市场禁令、撤回令与处置令[12]。其中,撤回令(条例第20条第4款b项)要求“已投放欧盟线上、线下渠道的商品”必须全部召回,同步删除线上电商平台全部商品链接,但已流通至终端消费者手中的商品无需追回,法规遵循不溯及终端用户原则[13]。处置令(条例第20条第4款c项、第25条)要求企业不得通过报废、变卖违规商品获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光伏组件、逆变器、整车等高价耐用品需额外提交可落地的报废、失效处理技术方案,全部处置成本由企业自行承担。Guidance明确点名车辆、机械设备、电子电器等高价值耐用商品适用该规则[14]。
(二)决定的“一般适用性”原则 需特别指出,决定存在“一般适用性”(general application)原则,即其效力锁定的是决定中“被具体识别、认定的产品本身”,而非泛化整条供应链、全品类商品,因此仅适用于“任何”投放该特定产品的经营者[15]。该规则用于封堵企业更换进口商、贸易公司规避禁令的操作空间[16],但其他采购同一家上游供应商的企业,不会因本次决定自动被追责。比如,一旦某批“多晶硅→组件”产品线被认定违反禁令,该禁令锁定的是“产品本身”而非“某一特定公司”,因此即便经营者更换贸易公司或进口商名义,将同一批次、同一供应链的产品运入欧盟,理论上仍落入同一决定的覆盖范围。但该规则并不会无限扩张至“该供应商生产的所有产品”或“该地区生产的所有同类产品”,未被纳入调查的其他企业,即便使用同一供应商,也不会因该决定而自动被株连,除非主管机关认定问题具有系统性、广泛性并主动扩大调查范围[17]。因此,对应企业需持续跟进上游供应商调查动态,即便当前未被牵连,仍存在后续被纳入调查的潜在风险。 示例:涉案企业A,把同一批次、同一来源的问题边框铝材,换个贸易公司名义(比如成立关联公司B)继续进口,“产品”没变,只是“经营者”的名义变了,一般适用性条款让机关不需要重新对B单独立案,直接依据原决定就能拦截。 但是,假设欧委会认为这个供应商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广泛性”,从而主动启动新一轮调查、扩大调查范围,把使用同一供应商产品的其他企业也纳入,则是另一个新的调查程序(要重新走 preliminary phase → substantiated concern → investigation 的完整流程),而非这份已作出的“决定”的自动延伸。
(三)被调查企业可争取的三条缓冲路径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决定”后,可主张以下三条实质性缓冲路径: 路径一:可替换零部件规则(条例第 20、25 条): 可替换部件规则[18]:若仅商品内可拆卸独立零部件被查实存在强迫劳动风险,企业可在主管机关给定合理周期内拆除、更换全部涉事零部件,并提交全新合规原材料溯源证明,完成整改后商品不再受决定约束。适用场景仅适配组件、逆变器内部边框、接线盒、银浆等可拆卸辅材。像多晶硅原料已熔铸进入硅片,物理层面无法拆分替换,因此光伏上游硅料环节基本无法适用本条款。 路径二:战略关键供应链临时扣留条款(条例第 20 条第 5 款): 战略/关键供应链扣留条款[19]:若涉案产品属于欧盟《净零工业法案》[20]、《关键原材料法案》[21]等列明的战略、核心供应链品类,主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可暂缓下达强制报废处置令,改为要求企业自费封存全部涉事商品、限期完成上游供应链整改。需注意,封存期间商品完全禁止上市流通,无法产生任何经营收益,仅延后报废处置时间,并非永久豁免。法规未设置标准化申请流程,企业需在调查全阶段主动举证产品战略属性。且扣留封存绝非“免罚金牌”——逾期未消除强迫劳动的,仍须处置。实务中,光伏电池、组件制造属于《净零工业法案》明确列举的净零技术,多晶硅所需的高纯石英砂等原料,则很可能落入《关键原材料法案》附件清单,这意味着光伏供应链具备较强的论证空间以主张“战略供应链”认定。对新能源企业而言,这是一种制度性利好,企业需主动在调查环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争取封存整改缓冲方案。 路径三:三层并行合规救济渠道(决定出具后适用): 合规驱动型救济:决定作出后,条例明确企业享有三条并行、性质各异的救济路径[22]:①向原机关申请复议(须提供新的实质性信息,且已消除强迫劳动,机关须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②履行完毕后申请撤销决定(须证明已完全执行决定且已消除强迫劳动);③向欧盟法院提起司法上诉(针对调查流程违法、实体认定存在法律错误等情形提起诉讼)。企业收到决定后,应在第一时间评估三条路径的适用性,而非依次尝试。例如,若企业确实掌握此前遗漏的新证据,同时已着手整改,可同时启动①②两项路径的准备工作;若企业认为调查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如陈述权被剥夺),则应考虑③项司法上诉,且司法上诉通常与①②并不冲突,可并行推进。 四、罚款分层计算规则
如第一部分所述,当涉案企业拒不执行上述处置决定时,会触发条例第 37 条规定的金钱处罚。Guidance明确了罚款的计算权归属欧盟各成员国,即便调查文书由欧盟委员会出具,罚款裁定、征收权力仍归属商品流通对应的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并且,条例未设定统一罚款上下限标准,授权各成员国自行立法,且要求各国于 2026 年 12 月 14 日前向欧委会报备完整罚则。同一批次违规商品若同步销往多个欧盟成员国,各国主管机关可独立开展处罚,罚款标准、处罚力度互不统一,存在多重罚款风险。
Guidance 提供的五步式罚款核算方法: 第一步:锁定全部违规事实,区分拒不执行的具体条款。精准锁定企业究竟违反了决定中的哪些具体条款(未按期撤回?拒绝处置?未按期完成部件替换?未履行扣留封存义务?) 第二步:评估违规的严重性(gravity)与持续时间(duration),计算基础罚款金额。判断“严重性”的三个要素为:产品撤回的完成程度(数量及是否按期完成);产品处置的完成程度;违规行为属故意还是过失,以及过失的程度。持续时间自决定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模型A——按产品价值计算:计算违规投放市场产品的总价值,依严重性系数(占产品总价值的百分比:极低0-10%,中等10-30%,高度严重30-60%)与持续时间系数(按日或按月赋值,乘以前述百分比)综合确定罚款金额。 模型B——按企业全球营业额计算:计算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综合严重性与持续时间,确定其占营业额的百分比(低0-1%,中1-2%,高1-4%)[23]。 两套模型处罚力度差距显著:按货值核算罚金总额通常较低,但按全球营业额核算对营收百亿级光伏龙头企业而言,1% 比例即形成巨额处罚,核算逻辑与 GDPR、CSDDD [24]等欧盟合规法规一脉相承。 第三步:识别加重、减轻情节,调整基础金额。减轻情节包括企业配合良好,例如主动提供有助于查明自身不遵守情况的信息。加重情节包括该企业此前已有对禁令决定的不遵守记录、配合不佳、阻挠调查、拒不沟通、以欺诈性行为掩盖不遵守的事实等。 第四步:匹配成员国法定罚款上下限。如前所述,条例本身不设统一上下限,交由成员国自行规定,主管机关须确保最终金额不超过该国设定的门槛。 第五步:确保罚款满足有效(effective)、相称(proportionate)且具有震慑力(dissuasive)三大标准。同时还须满足非歧视原则,即“除非存在客观且相称的理由,同等情形须予以同等处罚”。
五、新能源产业风险图谱与分层实务应对
(一)光伏产业:国家主导型强迫劳动风险高度集中,零部件替换缓冲路径受限 光伏完整产业链自上而下为:多晶硅原料→硅片→电池片→组件→下游 EPC 工程,风险核心集中于上游多晶硅生产环节。全球多晶硅产能供给存在区域集中特征、高度依赖国内产能,对应上游原料环节易成为条例项下结构性用工风险核查重点,衍生出三种区别于其他产业链的特殊合规难点:第一,当风险根源为区域系统性政策(即SIFL)时,企业常规供应链管理手段如合同约束、供应商培训,能够发挥的风险管控作用十分有限。倘若属地政府无法协同推进合规整改,主动终止上游合作的负责任退出模式,是Guidance认可的企业核心应对方案[25]。第二, 多晶硅原料经熔炼固化至硅片内部,物理层面无法单独拆分更换,仅组件边框、接线盒、辅材银浆等可拆卸配件可适用零部件替换的缓冲路径,上游原料环节无操作空间。第三,光伏电池、组件制造属于《净零工业法案》核心净零技术,高纯石英砂等原材料列入《关键原材料法案》清单。因此,依赖于被调查企业在调查各阶段(而非等待决定作出后)主动主张产品的“战略供应链地位”并同步提交证据,力争取得“扣留整改”而非“直接处置”的结果。 实务中,建议光伏企业建立覆盖硅料源头的全链条可追溯性文件体系,参照 Guidance 第26-27页(4.7.3节)列明的产品证据清单整理材料。同时,针对敏感区域上游供应商,提前测算“负责任的退出(Responsible Disengagement)”实施的可行性、完整时间规划,不可单纯依赖常规供应商整改模式。若产品被立案调查,在企业陈述申辩阶段持续举证产品战略产业属性,不要等待欧盟的决定出具后再补充抗辩材料。
(二)储能产业:依托电池法规现有尽调体系,实现“降本增效”的合规空间 储能产业的核心风险敞口,在于锂、镍、钴等原材料的供应链,这一领域已因《电池法规》[26]的强制性尽职调查义务,而被要求建立供应链尽调体系[27]。这为储能企业带来了独特的合规经济学,即企业无论如何都必须为《电池法规》投入尽调体系建设成本,这套方法论、供应商问卷与审计记录,完全可以平移复用于 FLR 语境下的强迫劳动风险排查,边际成本远低于从零建立专门应对 FLR 的独立体系。 因此,建议储能企业日常合规落地动作有:第一,在《电池法规》合规体系设计阶段,即同步嵌入 ILO 强迫劳动风险指标(Guidance 第11页清单)作为供应商评估维度之一,实现“一次投入、双重合规覆盖”。第二,针对钴、镍等在境外(如刚果金)存在传统童工或强迫劳动风险的原材料环节,同步排查是否触发《冲突矿产条例》[28]的3TG关联义务。第三,针对钴、镍原材料合作供应商,引入第三方社会责任审计机构或涉外律所出具合规尽调文件,严格满足 FLR 条例对审计材料的采信标准:审计人员可无限制进入生产场地,劳动者可在无第三方在场监督的情况下独立表达真实诉求。避免出现审计报告仅符合《电池法规》要求,却因现场核查权限受限、员工访谈存在监督干预,最终无法作为 FLR 调查阶段有效抗辩证据的问题。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供应链复杂度最高、交叉法规最多的领域 新能源汽车产业同时叠加了电池(触发《电池法规》)、电子元器件(可能触发《冲突矿产条例》),以及庞大的零部件供应商网络,而供应链复杂度本身即是 Guidance 列明的主管机关重点评估因素之一[29]。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企业面临的并非单一法规的合规问题,而是多部法规风险敞口的叠加与交织。整车厂、欧盟进口商作为直接对接欧盟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欧委会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业对三四级远端零部件供应商的管控力度天然薄弱,进一步放大合规压力。 实务建议如下:其一,建立分级供应商风险地图,优先对触及电池原材料、结构性金属材料的一级、二级供应商执行强化尽职调查。其二,整车企业作为进口主体,天然被主管机关评估供应链管控影响力,需完整留存全流程管控记录、向上游供应商施压整改的书面凭证[30]。即便企业无法改变属地国家级结构性政策,也需留存全部边界内合规努力证明材料。其三,建立采购、法务、可持续发展部门联合应急响应小组,应对 FLR 条例、电池法规、冲突矿产条例同步启动的复合型联合调查。
结语 本文全部分析内容均依托 FLR 条例成文条款、2026 年 6 月发布的配套官方指引,但现阶段整套法规框架仍存在多项细则尚未明晰,有待后续授权法案(delegated act)、司法判例进一步明确[31]:例如,条例中海关产品信息申报对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仍需等待欧盟出台专项授权立法予以明确;针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尽职调查的完整配套操作指引,相关文件尚在制定推进过程中[32];而涉案产品能否适用战略关键供应链封存整改机制的统一评判标准,目前尚无成型参考判例,相关认定工作完全交由监管机关结合个案自主裁量。对企业而言,在日常合规设计中应诚实评估这些灰色地带的存在。真正稳健的合规策略,应当建立在对现有明文规则的严格遵循之上,同时为制度演进预留动态调整的空间。
注解 [1] 本文所述条例通过日期、正式适用日期及Guidance发布日期,均引自 Regulation (EU) 2024/3015 正文及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Notice C(2026) 4386 final(2026年6月26日发布) [2] Guidance 第5页, "imposes on economic operators an obligation of result”(对经营者课以结果义务);“whilst not imposing any specific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但并不施加具体的尽职调查义务) [3] Guidance 第44页,5.2.1节,"Penalties are not imposed for violating the forced labour ban itself. They are imposed on any economic operator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a ban-violation decision." [4] Guidance 第8页,3.2节:"both involuntariness and coercion must occur simultaneously at some point in the analysed period" [5] Guidance 第10页 [6] ILO《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Guidance 第10页,3.3.2节 [7] Guidance 第12-13页,Figure 1 [8] Guidance 第28页,4.8.1.1节 [9] Guidance 第29-30页,4.8.2节 [10] Guidance 第22页,4.6.3.2节 [11] Guidance 第28-29页,4.8.1.1及4.8.1.2节 [12] Article 20(4),Guidance 第30-31页 [13] Guidance 第31页,4.8.3节 [14 Guidance 第38-39页 [15] Guidance 第30页,4.8.3节 [16] Case 33/76, Rewe-Zentralfinanz eG and Rewe-Zentral AG v Landwirtschaftskammer für das Saarland, judgment of 16 December 1976, [1976] ECR 1989(欧洲法院确立“有效性原则”的代表性判例) [17] Guidance 第12页,4.2节:"where evidence suggests a systemic or widespread use of forced labour... the investigative scope may be broadened" [18] Guidance 第31页 [19] Guidance 第32-33页,4.8.4节 [20] Regulation (EU) 2024/1735 of 13 June 2024,即《净零工业法案》(Net-Zero Industry Act, NZIA),2024年6月29日生效 [21] Regulation (EU) 2024/1252 of 11 April 2024,即《关键原材料法案》(Critical Raw Materials Act, CRMA),2024年5月23日生效 [22] Guidance 第33-35页,4.9节 [23] Guidance 第46页,Box 1 [24]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Regulation (EU) 2016/679;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Directive (EU) 2024/1760 [25] Guidance 第62-63页 [26] Regulation (EU) 2023/1542 of 12 July 2023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即《电池与废电池法规》 [27] Guidance 第50页,6.2节 [28] Regulation (EU) 2017/821 of 17 May 2017,即《冲突矿产条例》,对锡、钽、钨及其矿石与黄金(3TG)的进口商设定尽职调查义务 [29] Guidance 第15页,"greater supply chain complexity generally reduces transparency, accountability and traceability" [30] Guidance 第61页, use and increase leverage to affect change in other companies [31] Guidance 第4页脚注2 [32] Guidance 第52页,预计于2027年7月26日前发布
作者简介 席佳欢 海华永泰律师 席佳欢,叶文威团队执业律师,专注于国际贸易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业务方向涵盖贸易救济、贸易合规、海关调查等。长期为光伏、储能、新能源、外贸等行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覆盖企业出海美国、欧洲等目的地市场的合规准入等,在企业“走出去”战略布局及涉外经营合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各类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经贸摩擦、境外合规监管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联系方式:xijiahuan@hiwayslaw.com 叶文威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叶文威,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协国际贸易和自由贸易区委员会委员,深耕国际贸易领域20年,多次获得钱伯斯、商法、GRCD、律新社等国际机构的奖项,入选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擅长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海关事务、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腐败和其他国际贸易争端,致力于为企业的国际贸易合规保驾护航。 联系方式:yewenwei@hiways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