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知识产权走向产业深水区,法律服务亦随之不断进化。
2023年至2025年,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在既有积累之上,进一步跃升——在案件规模稳步扩展的同时,团队处理复杂问题与前沿争议的能力持续提升,业务重心不断向产业链纵深与技术核心环节延伸。
专业实力的跃升,亦在外部评价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团队持续入选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等国际权威榜单,多起案件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典型案例与权威行业评选,专业表现与行业影响力同步显现。
支撑其背后的,是一套“专家牵头、资源共享、团队作业”的专业体系,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技术成果转化、网络知识产权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板块之间形成有效联动。
透过本次案例汇编可以看到,一支知识产权团队在回应现实问题的同时,也在具体实践中推动相关规则不断演进。
案例汇编I:海华永泰知识产权经典&获奖案例汇编Ⅰ(2018-2022)重磅发布!
海华永泰2023年-2025年
知识产权团队部分代表案例汇编Ⅱ
专 利
01、舒尼替尼药物晶型确权案-舒尼替尼药物晶型药品专利确权案
承办律师:赵步真
案件涉及药品专利确权程序中的特别问题,舒尼替尼药物晶型确权案涉及制药行业争议已久,但行政、司法具体执行常常标准不统一的药物晶型创造性标准,以及无效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该案件经历了专利行政阶段无效,而行政诉讼一审撤销无效决定,再到上诉最高法翻转一审判决的跌宕起伏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明晰,药物晶型发明专利的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系指稳定性、生物利用度等成药性效果,而并非简单理化性质;同时,无效程序中,证明专利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举证责任在专利权人。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2025)。
02、“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 发明专利侵权案
承办律师:赵长青
在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已认定,山东瀚霖通过利诱非法获取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秘密建立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后,山东瀚霖及其关联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先后租赁生产线从事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本所律师团队代理凯赛公司提起后续专利侵权诉讼,在两审程序中提交近60份证据,从固定侵权样品、检验侵权样品、证明被告未变更生产工艺等多角度尽力举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及现场勘验结果,认定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侵权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涉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规则及其具体适用,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加大保护力度案例”(第27号)。最高院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各项事实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关系,适用时应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综合全案事实基础上整体判断是否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
03、膳魔师500万全额判赔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超
膳魔师公司系某保温杯核心发明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该专利在保温杯生产领域具有核心技术价值。膳魔师公司发现宁波某贸易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抢占市场份额,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全额支持500万元赔偿诉求,明确了功能性特征认定规则及权利人损失计算标准,刷新了客户单案获赔记录。
0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百万胜诉案
承办律师:郭杰团队
原告系某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经长期使用已形成一定市场辨识度。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侵害原告专利权。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律师团队明确外观设计侵权“整体视觉效果优先”原则,构建“采购数量+售价+利润率+专利贡献率”精细化赔偿核算体系,厘清制造者责任与合法来源抗辩边界,提交充分证据论证侵权事实及损失数额。法院审理后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侵权“整体视觉效果优先”原则,构建了精细化赔偿核算体系,并厘清了制造者责任与合法来源抗辩边界。
05、酒钢集团与日本制铁高耐蚀镀覆钢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黄武双团队
日本制铁于2019年起诉酒钢集团,主张其SCS锌铝镁镀层钢板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索赔4200万元。酒钢集团自2016年自主研发该产品,成功打破国外技术封锁并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同步推进民事抗辩与专利无效程序,围绕镀层成分检测、封闭式权利要求界定、痕量稀土元素定性等核心焦点展开抗辩。团队推动法院选用PPB级高精度检测机构,成功检出涉案稀土痕量成分,结合工艺证据证明该成分为有意添加而非杂质,不构成侵权。历经多级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支持酒钢集团抗辩意见,一审、二审均驳回日本制铁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系涉外高端钢材专利侵权典型胜诉案,成功抵御国际巨头技术封锁,为高端制造领域涉外专利抗辩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06、某企业诉海华永泰客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张怡、孙伟
本案系国有民航企业首次遭遇的高额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主张其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被某集团在多个项目中未经许可使用并获利,遂诉至法院并申请对项目相关技术设备、资料进行现场保全。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专利此前经多次无效宣告审查均被维持有效,通过无效程序排除权利基础已极为困难。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综合分析认为应优先适用不侵权抗辩。尽管项目设备与专利权利要求初步相似,但团队经深度调研后从自动化控制程序的应用层面找到了突破口,论证被诉技术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实质差异。为此,本所申请技术证人出庭,并经法院技术调查官主持技术听证获得认可。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项目技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新的“专利相同而非等同”侵权观点并申请现场技术勘验。本所律师会同二审法官及新指派的技术调查官,开展一整天现场技术核实并发表现场意见。历经多次开庭及充分勘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在长达两年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07、某科教设备龙头企业课桌外观专利系列维权案
承办律师:周姣、彭城
本案原告系国内科教设备龙头企业,其设计的一款中小学课桌于2016年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上市后大受好评,引发同类企业广泛模仿。原告在全国多地提起外观专利侵权诉讼,在侵权产品和专利其他设计特征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唯一区别设计特征是否构成近似产生重大分歧:被诉侵权课桌书箱三侧采用“微笑唇形”浮雕式弧线设计,专利设计为“波浪线形”浮雕式弧线设计。湖南高院、江西高院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江苏高院、天津高院、云南高院则认定构成近似,全国范围内出现完全相反的生效判决。
为维护法律适用统一,代理律师就湖南、江西两地高院共7件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法院充分展示课桌椅现有设计特征及市场当前设计特征,论证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下,上述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区分的细微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有限,湖南、江西两地高院认定不近似系适用法律错误,并裁定指令两地高院再审全部7件案件。后在再审程序中,经湖南高院、江西高院调解,被告均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本案有效统一了全国各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为客户后续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商业秘密
08、“芯片窃密第一案”
——半导体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承办律师:陈元熹
本案系中国半导体领域影响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之一,被称为“芯片窃密第一案”。尊湃公司于2021年成立,创始人张某及多名核心成员均有华为海思任职背景,张某曾任华为海思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华为海思自2011年起投入巨资研发Wi-Fi芯片,形成核心技术信息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为缩短研发周期、快速融资,张某以优厚条件招揽多名前同事,通过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华为海思技术秘密,用于尊湃公司同类芯片研发。
2024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张某等14人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获刑六年、罚金三百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罚金。本案涉案技术信息估值超3亿元,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9、涉“热流道喷嘴”商业秘密侵权案
承办律师:黄武双团队、柳楠
马某模具公司系全球热流道领域龙头企业,自2000年初进入中国设厂后持续扩大投资,拥有大量产品设计、生产及经营方面的技术秘密。2018年起,该公司发现昆山洛某电子材料公司等企业生产、销售其独有产品,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判决侵权成立,判令各被告停止使用马某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相应损失。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服务对外开放案例”(第85号)。
10、新冠疫苗被诉商业秘密权属与侵权纠纷全驳回案
承办律师:郭杰团队
某医药企业被原告起诉,主张客户员工离职后形成的相关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指控客户侵害其商业秘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职职务发明的归属约定效力。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离职职务发明归属约定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原告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同时,团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离职职务发明归属约定属于竞业限制条款,无补偿金则对劳动者无约束力。该案获评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上海长宁区知识产权协会2025年度典型案例。
11、单客户名单经营秘密被判百万赔偿案
承办律师:郭杰团队
原告长期经营中形成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基本信息及交易习惯等深度内容,经投入大量资源并采取保密管理,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经营秘密。被告系原告前核心员工,在职期间非法获取该客户名单,离职后设立同业公司,凭借该名单抢夺原告老客户,导致原告销售额下降、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侵犯商业秘密之诉。律师通过固定侵权证据、明确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成功论证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万元。本案明确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深挖长期隐蔽侵权行为并成功争取百万赔偿,为客户名单保护提供了标杆范例。
12、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案
承办律师:郭杰团队
当事人被指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违法所得金额四大核心要件层层击破。团队深度质疑控方提交的鉴定报告,指出其中存在的逻辑缺陷和数据错误,同时创新运用“合理利润”核算方法,重塑损失计算逻辑,全面论证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当事人无保密义务且违法所得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律师全部抗辩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从秘密性、保密性、保密义务、违法所得金额四大核心要件层层击破,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13、某新三板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
承办律师:孙黎
优漫公司拥有以纳米技术为核心的乳液、涂料相关技术秘密。公司股东兼技术开发者钱素平违反保密义务,将该技术秘密高价出售给新三板挂牌的奇想股份公司,并与该公司及股东刘国富合资成立奇想涂料公司开展同业竞争,导致优漫公司业务停滞。2019年初,优漫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团队起诉钱素平、奇想股份公司等四主体,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优漫公司未申请技术非公知性鉴定为由,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团队提起上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主张非公知性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两年内组织四次庭审,于2024年12月作出改判,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打破了通过司法鉴定认定技术信息非公知性的常规思路,解决了持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同时为涉新三板公司技术秘密案件中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指明了方向,对同类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14、飞科“小飞碟”剃须刀反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超、张浩然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小飞碟”剃须刀的生产销售企业。“小飞碟”作为该剃须刀的商品名称及装潢,经长期推广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辨识度,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标志。某公司未经许可,仿冒“小飞碟”商品名称及装潢,生产销售同类剃须刀产品并进行虚假宣传。
飞科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万元,飞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团队提交补充证据,充分论证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及原告实际损失。二审法院改判赔偿55.4万元,判令被告停止仿冒及虚假宣传,销售判赔比约为46%。本案确认“小飞碟”商品名称及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入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及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5、弗瑞斯阀门商标侵权、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承办律师:桂舒宁团队
弗瑞斯阀门(宁波)有限公司系“弗瑞斯”“Frese”注册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人,品牌经长期经营在阀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
弗瑞斯阀门(江苏)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近似企业名称,并在产品、宣传、网站中突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谎称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
原告首次起诉因被告持有恶意抢注商标、域外授权手续问题撤诉,后委托本所桂舒宁律师团队维权。律师团队指导原告启动商标无效程序,历时9个月成功宣告被告涉案商标全部无效,并完成域外公证认证,再次提起诉讼。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2500元。本案全面破解了注册商标权利冲突、域外公证认证、恶意傍名牌等多重实务难点,法院在被告无经营流水的情况下综合恶意程度顶格适用法定赔偿,彰显司法对恶意侵权的严厉规制。该案入选新吴法院2025年度影响力案件。
16、“奔驰”商标侵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超
德国某公司系“奔驰”及三叉星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汽车及汽车配件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汽车配件上使用与奔驰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奔驰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告以行政处罚未认定、原告未提交公证实物等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被告赔偿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明确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不必然以行政处罚事实及罚款为依据,未提交公证实物亦不影响侵权认定,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证据逻辑和裁判逻辑。该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17、上诉人林某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超
林某某系某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主要用于外贸出口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无实际使用为由作出撤销决定,林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林某某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涉外贸商品商标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收集该商标用于出口商品的相关证据,论证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标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明确涉外贸商品商标使用证据认定标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本案明确了涉外贸商品商标使用证据认定标准,确认出口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为外贸企业应对“撤三”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
18、张某某等人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承办律师:黄剑林团队
美国环球影业系“环球影城”相关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服务包含导游、娱乐及游乐园服务。2023年,六名被告人搭建假冒网站,擅自使用“北京环球度假区”等商标,对外销售假冒“环球影城贵宾服务”套餐,以高价提供低质服务,引发消费者投诉。本所律师团队受环球影业委托,全程主导调查取证、刑事报案、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二审程序。
2025年5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六被告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主犯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五名被告人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全国首例主题乐园领域服务商标刑事案件,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示范意义和里程碑价值。
19、美克美家千万判赔案
承办律师:黄剑林团队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家具企业,名下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 Furnishings”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一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自2012年成立起,全方位针对美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将近似“美瑞美家”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认证“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并在家具商品上突出使用“美瑞美家”标识。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三系被告一经销商。
美克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100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实现千万级赔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成功实现商标及企业字号跨维度维权。
20、佰草集被认定驰名商标并获赔百万赔偿案
承办律师:郭杰团队
上海家化系“佰草集(HERBORIST)”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自1996年注册以来长期使用于化妆品等商品,具有极高知名度。新余百草纪公司、河南时珍汉方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近似“百草纪(BIOSOPHIST)”标识,并将“百草纪”作为企业字号,易造成公众混淆。
上海家化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提交2759页证据及万字代理意见,经充分举证论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百草纪公司赔偿100万元,河南时珍汉方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助力“佰草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实现百万赔偿。
21、被诉商标侵权二审近千万减损案
承办律师:郭杰团队
某公司被诉侵犯“安瞳”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本所律师团队代表该公司提起上诉。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抗辩“安瞳”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不足,运用反向混淆理论及商标贡献率计算方法,充分论证客户主观无过错、赔偿数额过高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及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律师的抗辩意见,依法改判大幅降低赔偿数额,成功为客户避免巨额索赔,实现千万级重大减损。本案精准抗辩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成功运用反向混淆及商标贡献率理论大幅降低赔偿额。
著作权
22、实用艺术作品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案
承办律师:黄武双团队、柳楠
原告主张其设计的皇冠造型笔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并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近似产品侵害其著作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边界、皇冠造型部分是否具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以及各被诉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团队从被告视角开展精准法律分析,重点围绕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的分离、常见设计元素与独创性表达的区分、被诉主体责任边界等问题展开论证,并通过对国外皇冠造型产品及在先设计的大范围检索,证明涉案皇冠造型属于较为常见的设计表达,不宜给予过强保护。法院经再审认定,涉案皇冠笔虽具有一定装饰效果,但其皇冠、珍珠、托架等设计元素整体上属于常见造型组合,原告关于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证据不足,最终未支持原告侵权主张。
23、服装类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承办律师:黄武双团队、柳楠
原告系国际名模吕某创建的服装品牌。2019年,吕某在微博发布声明称被告部分服装存在抄袭其设计的情况,并发送律师函。随后原告在上海提起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其涉案服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三款服装的设计元素与原告服装构成近似。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服装设计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方代理律师经充分举证与辩论,成功论证原告服装设计缺乏独创性或实用性与艺术性无法分离,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被诉服装与原告服装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引起混淆,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精准界定了服装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24、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承办律师:俞北瑜、王羽
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野兽派”品牌运营主体,对多款家居服插画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关产品经推广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某公司运营的某品牌,未经许可在全国32个省份500余家门店及五大电商平台,销售与野兽派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家居服产品。野兽派遂向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案不具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承办法官逐一比对涉案作品与侵权服装,认定涉案图案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双方服装高度相似。经法庭多轮背靠背调解,双方从对抗走向和解,就本案及关联商标侵权案件达成一揽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高效化解大规模跨区域侵权纠纷。本案系全国大规模服装图案侵权典型案例,精确梳理了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多重争议,推动法庭高效调解并一揽子化解全案纠纷。
/ 业界殊荣 /
1. 2025年度《商法》杰出交易大奖
知识产权——环球影城服务商标假冒案
2. Legal 500 China Elite 中国精英:TMT(包括知识产权和AI)榜单
3. 2025IPR Daily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
4. 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5》 知识产权律师:非诉讼
5. 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榜单
6. 2025GRCD中国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榜单
7. 2025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东地区提名
年度华东地区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大奖– 本地
8. 2025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9. 2025年度ALB China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著作权/商标)
10. 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员工跳槽引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争议——代理医药企业被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胜诉案
11. 2024 IPR Daily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
12. 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4》知识产权律师:非诉讼
13. 2024 年度中国区 Legal One 实力之星 知识产权(商标)
14. Asia IP《亚洲知识产权》“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专家
15. 2024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东地区提名
年度华东地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 本地
16. 2024《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大奖( 知识产权(版权))
17. 亚洲知识产权(Asia IP)2024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大奖榜单 (最佳制药、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事务所)
18. 入选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9. 入选品保委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20. 2024年ALB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 (专利和商标/著作权)
21. 荣获律新社《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指南(2023)》“品牌影响力”律所,海华永泰律师荣获2023年度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品牌之星
22. 2023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东地区提名
年度华东地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 本地
23. 2023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版权)
24. 2023年ALB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