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分享

EN

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管辖的确定

2021-12-22 作者:张灿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合伙企业法》第68条为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供了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常用的组织形式之一。有限合伙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等业务,签署的协议中往往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条款,那么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时,是否受该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派生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管辖,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直接援引。故,司法裁判实践是本文讨论的依据。然而,各地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口径。本文本着“相关性更强、法院级别更高、作出日期更新”的原则选择参考的裁判案例。


一、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9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47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合伙企业与相对方签署的合同应当作为审查依据,协议管辖条款应当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国瑞公司基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未以合伙企业名义及时向中航公司、武林公司、咏华公司、浩荣公司、蒋伟明及戚邦慧主张权利,而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故本案仍应以合伙企业与中航公司、武林公司、咏华公司、浩荣公司、蒋伟明及戚邦慧等签订的合同为争议审查依据。一审法院依照该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


二、仲裁协议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19年12月12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9)浙0291民初286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合伙企业与相对方达成仲裁协议的,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新湃与贵州新湃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网络剧<隐形的翅膀>联合投资摄制协议》将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且仲裁机构选定明确,该仲裁约定条款合法有效。起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提起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虽然其不是上述协议的当事人,但其作为高新新湃的有限合伙人,诉讼请求系以高新新湃与贵州新湃的协议为基础要求贵州新湃向高新新湃赔偿损失,故起诉人应受《网络剧<隐形的翅膀>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与协议管辖不同的是,除了法院的认定外,有限合伙人能否提起派生仲裁,需考虑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对此,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也无明确规定。据笔者了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均受理该类派生仲裁。


三、一般管辖的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进行了规定。对于所规定的专属管辖及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无争议。而当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适用级别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涉及“原告住所地”)时,较易产生分歧。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辖终9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具体独立的主体身份和权利,判断级别管辖时“原告住所地”应以有限合伙人住所地为准,而非合伙企业住所地。 


「信达公司在融实投资和信瑞基金未能及时主张债权并依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融投置业认为信达公司的主体身份应当按照融实投资对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信达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融投置业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形。本案涉诉金额为2.17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19年5月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浙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借款合同纠纷以“货币接收方”确定管辖的,合伙企业为“货币接收方”,应以合伙企业住所地确定管辖。


「涉案贵州新湃公司与宁波新湃合伙企业签订的《李宇春项目协议》第7.2条约定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直至2018年11月23日,宁波新湃合伙企业与贵州新湃公司才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李宇春项目协议》第7.2条修改为“双方同意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意图排除人民法院管辖,但钜洲公司并非涉案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不受补充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涉案纠纷可以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宁波新湃合伙企业作为钜洲公司诉请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一般管辖适用,法院根据具体法律关系,既审查实质管辖连接点,亦尊重有限合伙人的独立诉权,以维护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权利和相对方的期待利益。


结  语


在真实的商业诉讼中,确定管辖无异于确定“战场”,对结果和成本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协议管辖、仲裁协议和一般管辖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能远比总结的规则要更加复杂。


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中,在合伙企业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替代合伙企业行使权利应当遵守相关约定,否则相对方将丧失基于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期待利益。但有限合伙人的原告地位也应当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级别管辖时确认有限合伙人独立的主体地位,更符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