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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刑事控告、信访、谈判等多元化解机制妥善 解决争端—— 一起为军人免除两百余万元债务的“套路贷”维权案

2020-10-05 作者:叶平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 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 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套路贷”是近年来基于民间借贷而出现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 伴随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其中是否隐藏“套路贷”,是一般性的违法还是犯罪以 及如何处理等已成为目前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本律师代理一起军人的民间 借贷执行案件,甄别发现是一起隐藏在民间借贷下的“套路贷”,并综合运用刑 事、信访、谈判等多元化解机制为军人免除债务两百余万元,妥善解决争端。

一、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黄强勇,是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91668部队上海基地参谋部副师 职教练员,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宝山法院强制执行,被限制高消费,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唯一住房亦被法院查封,面临被拍卖的绝境。对其工作生活 均已造成严重困难,委托人此时找到了本律师,希望帮其维权,解除一切强制执 行措施。 -案件起因: 2016年2月初,因家属生意资金困难,急需用钱,于是,委托人黄强勇(借 款人,民间借贷案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际裕(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际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放贷人,民间借贷案原告)。 2016年2月2日,委托人来到际裕公司办公室办理借款事宜,出借人王浩通过 其个人的账户向委托人的工商银行转账120万,随即按照王浩的指示,写下120 万的欠条,并要求委托人将其中的60万元通过银行柜台转账60万到际裕公司的另 一股东陶玉辰的账户,当时委托人是和王浩二人到工商银行普陀大渡河路支行办 理的转账手续,按照王浩要求委托人将借款本金中的60万元转账到陶玉辰账户, 委托人和收款方陶玉辰素不相识,转账60万元到陶玉辰账户后,王浩要求委托人 在剩下的60万元本金中取出现金20万,放在王浩的车上,并按要求缴纳一个月的 手续费3.73万,配合完成各种手续后,最后剩余现金16.27万,又去工商银行柜台 存入,全程均在王浩的陪同和指示下进行操作,当日实际委托人到手借款本金为 56.27万,却诱骗委托人写下120万元的借条,委托人因此形成的并不需要对借条 上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对自己实际借款的数额还款的错误认识,要求委托人 每月还款,12个月内还清,月还本金5万,月利息3.62万。 2016年3月1日,王浩向委托人发短信要求将每月的本金和利息偿还至 “6222021001101559240户名:王影,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曹杨路支行(86200每月1号准时到账)(际裕金融特此提醒)收到请回复”。委 托人回复“委托人稍后会打给你”。按照出借人王浩的要求,委托人于2016年3 月1日,向王影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8.62万;同年4月1日,按照其指示,向王影 工商银行账户转款8.62万;同年5月3日,按照其要求,向王影工商银行账户转款 3.62万,共计归还20.86万元,实际尚欠本金39.14万元,却要求委托人偿还99.14 万元本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至120万,而出借人曾多次拿着借条条复印件到委 托人单位和委托人家门口通过催收借款,同时借款三个月不到就向上海市宝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软硬兼施索债,扣除委托人已归还20.86万元, 要求委托人偿还借款本金99.14万元及高额利息。因原告提供了民间借贷中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所需的完整证据链,出借人提供借条、流水、收款凭证等证据完 美地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但对证据保存意识不强的委托人来说,想证明其中 债务未实际发生则很困难,当时委托人又处在调职升职的时候,海上执行任务比 较多,担心判决后会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遂同意在法庭做了调解,本案审理过 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强勇归还原告 王浩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000元,此款于2016年9 月30日前归还700,000元,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还款账户:王浩,中 国工商银行6222081001024049581);二、如被告黄强勇上述任一一期违约,则被 告黄强勇应归还原告王浩借款本金991,400元以及利息(以991,400元为本金,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但 应扣除2016年9月19日后被告黄强勇归还的款项”。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套路贷”涉嫌构成诈骗罪? 

三、律师工作靓点 本案难点一:此案出借人刻意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有形式上完全合 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收条等证据资料,可以公然拿着精心套取的所谓“证 据”去法院起诉,在公安机关未开展刑事调查情况下,法官难以主动查出案件背 后的蹊跷。而当套路贷被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时,又因“合法借条”的存在,公 安机关容易将借贷关系认定为民事纠纷,被害人往往也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 中的“套路”,造成刑事案件难以立案。 本案难点二:委托人已经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与原告王浩在宝山区人民法 院达成了《民事调解书》,并且此案已被宝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过代理律师对本案事实经过和证据材料的梳理,发现本案并非简单的民 间借贷案件,本案应认定为“套路贷”。委托人向出借人王浩借款 60 万元,约 定一个月利息 3.62 万元,借条却要翻倍写 120 万元,加上银行走账 120 万元, 扣除一个月的手续费 3.73 万,实际委托人到手拿到的借款本金仅为 56.27 万,还 要求委托人提供房产证作为担保。出借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 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 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威胁以及借助诉讼非法 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在本案套路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专业性”体现非常明显。王浩成立 际裕公司,股东为王浩、陶玉辰二人,企图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 嫌疑人通过该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 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委托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去单位催 收、威胁手段等索取虚高的债务,并提起虚假诉讼,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 债权合法化,妄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诈骗目的。 经反复论证、甄别发现本案是一起隐藏在民间借贷下的“套路贷”,涉嫌 诈骗罪,就此,本律师对此案拟定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再审 1、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 院(2016)沪 0113 民初 9778 号民 事调解书; 2、驳回被申请人王浩原审诉 讼请求。优点: 一旦普陀公安分局不 予以刑事立案,申请再 审几乎是委托人唯一 的救济程序 ;缺点: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 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 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当再审。所以要再审受理举 证难度很大。

2、以嫌诈骗罪向 上海市公安局 普陀分局提起 刑事控告 恳请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 浩等人“套路贷”诈骗罪的刑 事责任。优点:在当时“套路贷”是一 种新型犯罪公安立案 难度大,且有法院的调 解书,公安更难以定性 为刑案。缺点:刑事打击对王浩威慑更大,一 旦公安立案,有利于一次性解 决争端,撤销法院对强制执行 措施。

3、向各级法院、 检察院、市政 府、扫黑除恶 办公室等有关 部门信访 恳请对普陀公安分局予以监 督,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浩、 陶玉辰等人以诈骗罪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优点:可以给普陀公安分局 一定压力,促使其妥善 解决此案。缺点:提交的信访材料往往石沉大 海,杳无音讯。

4、以委托人所在 部队的名义向 普陀区公安分 局及普陀区人 民检察院发维 权函 1、恳请贵局立即对涉案的犯罪 嫌疑人王浩、陶玉辰等人以诈 骗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恳请普陀区检察院对普陀公 安分局予以监督。优点:可以给普陀公安分局 及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一定压力,促使其妥善 解决此案。 缺点:部队毕竟不是涉案的当事人, 难以给予实质的压力。

5、谈判 1、撤销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2、放弃《民事调解书》本金及 利息,迟延履行金,双方一次 性了结此案。 优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一边通过上述各种手 段打压对方,一边给对 方一些甜点,促使对方 协商解决此案。 缺点:取决于其他手段的力度是否够 大,足以让其感受到刑事带来 的人身自由的威胁。

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之后,本律师最终选择了综合使用第二、三、四、五 种方案,同步进行,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刑事、信访、谈判等多元化解机制,并 最终为客户解除了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免除委托人所欠两百余万元债务本金、利 息、迟延履行金的清偿责任和义务,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代理律师工作清单:

1、2017 年 10 月 25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送《刑事控告书》控 告王浩涉嫌诈骗罪。经普陀公安分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之规定,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作出沪公(普) 立告字[2017]12448 号《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 

2、2018 年 8 月 24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送《关于黄强勇控告王浩 等人涉嫌诈骗罪恳请批捕函》

3、2018 年 8 月 24 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申诉函》

4、2018 年 8 月 28 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 91668 部队上海基地参谋部的名 义向普陀区公安分局发送《关于商请维护委托人部干部黄强勇同志合法权益函》 及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发送《关于商请维护黄强勇同志合法权益的函》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函后向委托人出具《收文回执单》并转交政治部处 理。

5、2018 年 11 月 1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递交《关于恳请维护军人黄强 勇同志合法权益的申诉书》 2019 年 2 月 15 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向委托人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 知书。

6、2018 年 12 月 16 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递交《关于恳请维护 军人黄强勇同志合法权益的申诉书》 2019 年 1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答复“你你反映的王浩、陶 玉辰等人在与你的借贷纠纷中存在诈骗行为,经委托人院有关部门审查,认为该 事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且正在调查中,应由公安部门管辖,现将有关材料转交给上 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

7、2019 年 4 月 10 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递交《关于恳请维护军人 黄强勇同志合法权益的申诉函》 2019 年 4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向委托人短信回复提交的信 访已转至上海市公安局。 2019 年 4 月 17 日上海市公安局向委托人短信回复提交的信访已转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2019 年 4 月 25 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向委托人短信回复提交的信访作 出不受理审查意见。

8、2019 年 6 月 28 日向上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关 于军人黄强勇同志遭遇套路贷,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诉函》

9、2019 年 6 月 28 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军人黄强勇同志遭遇套 路贷,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诉函》 2019 年 7 月 18 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通过短信回复:“黄强勇同志,您 通过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的材料收到。委托人们经审查认为,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 委托人院管辖范围,拟转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 年 3 月初,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承办民警致电委托人,被控告人王 浩主动希望和委托人当面沟通此案解决方案,并征求委托人的和解意见。

10、2020 年 6 月 19 日,本律师与受托人及被控告人在普陀区公安分局经过 反复谈判,最终委托人与被控告人王浩达成《和解协议》委托人向对方支付 18 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放弃调解书及执行文书所规定的的其他权利主 张(本金 991,400 万元,2016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利息 836136 元, 迟延履行金 235433 元,合计 2062969 元)。 2020 年 6 月 19 日,申请执行人前往上海市宝山法院执行局做谈话笔录, 同意解除对委托人的全部执行措施并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四、案件的价值和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收 取平台费、业务费等虚高手续费用,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 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本案委托人在已经被宝山法院强制执行,被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唯一住房亦面临被拍卖的绝境之时,委托律师,但代理律师并没有失去信心而抱残守缺、故步自封,而是通过另辟蹊径,穷尽智慧,找准案件突破口,化 被动为主动,综合运用刑事、信访、谈判等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实现了当 事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