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分享

EN

跨国合作,成功捍卫钢产业在美国市场的长期利益 ——成功代理宝钢集团应诉美碳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

2020-12-23 作者:余盛兴 林敏

【编者按】2016年4月,美钢联指控位列“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57位的宝钢集团在内的中国钢铁企业,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碳合金钢过程中存在合谋垄断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相关机构启动了337调查。如果调查得出肯定性的结论,将给宝钢集团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中国整个碳钢合金钢产业也将面临被完全排挤出美国市场的巨大风险。海华律所国际业务团队联合美国律所和国内同行采用跨区域协同作战的方式,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思辨和艰苦卓绝的组织工作,取得了此次337调查案的全局性胜利,为宝钢集团捍卫了声誉,为中国碳合金钢产业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积极应对海外诉讼、有效维护自身利益树立了典范。

 

337调查是美国基于《1930年关税法》第337 节对进口产品中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与一般的“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比,337调查更具有杀伤力。一般的贸易案件,即便企业被裁定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也只是被处以惩罚性关税,丧失价格优势,但产品仍可以销售。而在337调查中,企业一旦被认定违反337条款的相应规定,将可能被采取排除令和禁制令等处罚措施,这意味着被申请人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甚至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也不得再继续销售,这将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重创,使企业的国际发展布局举步维艰。


一、案件背景

2016年4月26日,美国最大的综合性钢铁生产企业U.S. Stee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钢联”)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宝钢集团在内的中国钢铁企业,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碳合金钢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进行定价合谋并控制钢铁产量和出口量;(2)窃取及使用美钢联的商业秘密;以及(3)虚假标示原产地或制造商标识。其中诉点(2)仅针对宝钢提起。美钢联请求ITC针对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发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6日,美国ITC决定对华碳合金钢产品启动337调查。


二、案件阶段

历时近两年的美国ITC对华碳合金钢产品337调查工作,主要经历了以下七个阶段。详见下表:

案件进展表

2016年5月

ITC决定对华碳合金钢产品启动337调查。


2016年8月

包括宝钢在内的被告向ITC提交终止美钢联反垄断指控的动议。


2016年11月

行政法官颁布38号令,裁定批准被告要求终止美钢联反垄断指控的动议。


2017年1月

行政法官裁决驳回美钢联起诉,支持中国钢企终止反规避调查的动议。


2017年2月

美方撤回商业秘密诉点指控,行政法官裁定终止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


2017年10月

中国钢企在反规避诉点的复审中大获全胜。


2018年3月

ITC对反垄断诉点做出复审裁决,决定终止337调查。

 

三、应诉策略

337调查应诉难度高、工作量大。为了更充分地应诉,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在余盛兴律师的组织协调下,第一次采用跨国、跨所合作、协同代理的方式,与其他两家合作所——美国科文顿律师事务所和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共同战斗了近两年时间,取得了卓越了工作成效。


(一)抽调专业人员,建立工作专班,开展战前培训

由于审核时间长、任务重,海华团队认识到建立严格审阅组织体系的重要性,故在审阅团队的组成、人员的保密性、人员的培训以及组织架构的后期完善等方面都做足了功夫。一是由高级合伙人牵头,组成由专职律师、行业专家、研究人员组成的专题工作组;二是让所有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在文件审阅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传递、披露文件信息;三是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工作;四是通过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组织架构,包括成立复核小组,以适应审阅工作需要。


(二)深入调查取证,制定法律意见,提供保障工作                   

1.主导事实部分的调查取证。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调查取证”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海华团队在其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本案的涉案产品碳合金钢包含的品种众多,涉及宝钢的各个部门、子公司、产线以及海外子公司等,如何在日常经营信息中锁定目标证据文件,并收集汇总,成为海华团队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海华团队决定在目标证据信息异常庞杂,笼统的文件数量约高达五十多万份的情况下,首先形成一套统一的标准、流程,使团队能够在系统标准的指导下完成文件分类工作;其次,337调查采用电子取证的方式,这需要律师团队借助第三方平台才能进行证据文件审阅,这又是一次摸索和挑战,但最终海华团队克服了,并圆满完成了调查取证任务。

2.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意见。如前所述,此次337调查案其中一个诉点为“虚假标示原产地或制造商标识”。美钢联在其诉状中指控,被告伪造原产地文件以使得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可以规避“双反”税令。海华团队在“双反”案件中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就这一诉点为宝钢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了最精准有效的法律意见,为宝钢在该诉点应诉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不但如此,海华团队具备多年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还通过会议阐述及备忘录等形式,为原告专门针对宝钢提起的“窃取及使用美钢联的商业秘密”这个诉点提供法律意见,对宝钢在该诉点的应诉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3.组织协调,保障诉讼衔接。应诉之初,由于参与方众多,各方沟通不够以及另外两家律所对宝钢的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很大程度上阻滞了案件的有效推进。鉴于宝钢是海华团队的长期客户,无论是对宝钢的涉案产品还是对宝钢的组织结构等方面,海华团队都更加了解,因此海华团队自告奋勇承担了组织协调工作,以确保多方的信息通畅。这样,海华团队除完成自身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外,还需要在美国律师来华访谈证人、了解宝钢的部门配置、人员安排、信息归档等一系列基本信息时帮助组织衔接,以保证其迅速进入工作状态、锁定关键人员及关键信息位置,圆满完成需承担的任务。

4.承担繁琐的翻译归档工作。337调查案的应诉艰巨而繁杂,所有关键意见的提出必须通过大量的研究及沟通,翻译、文件校对、归档等基础性工作不可或缺。在这个过程中,海华团队充分发挥了团队的核心力量,时常在周末加班加点,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应工作,保证应诉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梳理海量数据,规范审阅流程,严守国家秘密

1.做好数据的基础性分类工作。在文件审阅环节上,海华团队通过和科文顿、金诚同达、宝钢和AP(第三方数据平台提供商)协商,决定在AP及相关服务商收集的电子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阅。根据AP提供的电子数据平台,海华团队确立并逐步完善文件审阅的具体流程。文件审阅分为国家秘密审阅和相关性审阅两个部分,只有经过国家秘密审阅环节,被确定为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才能进入相关性审阅环节。

2.建立涉国家秘密材料的复核机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海华团队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处理。期间,始终有多名资深律师和各团队领导人现场监督,确保审查中标准趋于一致和过程严谨专业。为了克服可能存在的遗漏或者错误,海华团队成立了多个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的人员既包括参与初期审查并积累一定经验的法律人员,也包括在相关领域有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

3.严格保护宝钢及第三方商业秘密。除了国家秘密之外,文件在一般意义上的秘密性也至关重要。在审阅环节中,文件的秘密性被确定为公开文件、商业秘密文件、技术秘密文件以及第三方秘密文件四个类别。审阅人员按照这四个类别分别进行标记,并且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文件保密程度不同:公开文件不受保护令限制且可以被对外披露,例如公开发表的技术文章,公开的市场信息数据等等;标记为商业秘密的文件,旨在限制原告美钢联擅自披露宝钢的商业信息,防止企业信息被不正当披露;对于特殊的技术秘密文件,只有书面承诺同意接受保护令条款约束的美钢联聘请的外部律师以及专家证人才能接触,即使原告企业自身也无权接触;而对于第三方秘密文件,宝钢在提交ITC以及与美钢联交换证据前,需要获得第三方的同意才能对文件进行开示披露。


(四)针对美方诉点,科学分类筛选,提高证据效力

1. 针对反垄断诉点确立相关性标准。美钢联指控称,包括宝钢在内的中国钢铁制造商通过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贸易信息进行共享,合谋损害美国竞争对手的利益。具体而言,美钢联指控中国钢铁企业合谋控制原材料采购价格,共享成本和产能信息,并协调产量、生产计划、以及向美国出口钢铁产品的出口量和价格。针对这一指控诉点,海华团队将相关性分类标准确定为:涉及中钢协的文件;与其他钢企竞争者沟通的所有文件;低于成本定价的相关文件;宝钢高层计划与预算;钢协以及政府层面指示性文件;与竞争有关的文件等。

2. 针对窃取商业秘密诉点确立相关性标准。美钢联指控称,宝钢盗用了其关于生产先进高强钢(AHSS)的商业秘密,且在2011 年1 月窃取事件发生之前,没有任何中国钢铁制造商能商业化生产AHSS。美钢联指控中国军方入侵了美钢联的研发计算机,窃取了制造AHSS 特别是抗拉强度达980 兆帕的双相AHSS(DP AHSS 980)的专有技术。针对这一指控诉点,海华团队将相关性分类标准确定为:涉及特定钢铁技术的文件;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客户的反馈;与美钢联相关的技术;第三方技术;以及认证/销售相关文件。

3. 针对虚假标示来源产地诉点确立相关性标准。美钢联指控称,包括宝钢在内的所有钢铁制造商被告与经销商被告通过制作针对向美国出口产品的原产国和来源厂家的虚假文件材料,以规避针对热轧、冷轧以及其他钢铁产品的关税。具体而言,美钢联声称中国钢铁制造商通过经销商利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家转运其产品。美钢联指控经销商为钢铁产品提供了虚假提单和产品质量证明书,规避向美国出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关税。针对这一指控诉点,海华团队将相关性分类标准确定为:产品名称和编号;进出口程序性文件;原产地标识,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公司间的沟通性文件。

整个审阅过程中,相关性审阅标准的确立帮助美国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初步分类和筛选,为案件应诉的有序展开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由于各个团队有效协作、参与人员专业严谨,美国律师团队顺利地在9月初向美钢联开示了第一批证据文件,并后续逐步有序开示各类证据文件,这说明整个应诉策略很好地满足了证据提交要求,保证了应诉工作的圆满完成,有效维护了宝钢的全局利益。


(五)积极举证,严辞反驳,成功捍卫宝钢核心利益

全局性的胜利,建立在三场针对不同诉点的阶段性胜利之上。三个诉点难度各有不同,其中针对窃取商业秘密诉点,海华团队出具法律备忘录,详细分析美国法律制度下美钢联对商业秘密指控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内容及证明标准,通过分析认为原告美钢联没有优势证据来证明宝钢利用了不正当的途径从原告处获取了有关先进高强钢的商业秘密信息,没有满足证明标准。反之,宝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已有的高强钢技术具有合法来源,包括通过引进技术和自身研发,以及所有成功和失败的实验数据等等。这些专业的法律意见对这一诉点的圆满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既保护了宝钢在美国的潜在市场利益,也维护和挽回了宝钢的企业声誉。而中国钢铁企业在反垄断诉点的胜利,也避免了今后美国企业利用反垄断这种方式滥诉,甚至引发贸易战。


四、案件意义

这是海华团队第一次在同一个案件中,协同海内外多家律所为同一客户服务,并且长时间、大规模的团队作战也尚属首次。鉴于美钢联指控的合谋垄断和虚假标示来源产地诉由的被告不仅包括宝钢,还包括中国其他各大钢铁企业。若这两个诉由成立,中国整个碳钢合金钢产业将会被完全排挤出美国市场,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因此,宝钢乃至中国整个钢铁产业在本次337调查中所取得的全局性的胜利,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也成为中国企业尤其国企积极应对海外诉讼,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重要范例。

这份旷日持久、得来不易的胜利也是一个警示,它提醒中国企业在今后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中要了解,甚至熟知贸易对方所在国的相关贸易管制法律;要有很强的规则意识,最好对可能遭受的指控事先有足够的警觉和预判。这需要强大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这样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给出精准的合规建议,又可以在诉讼进行中主持完成企业自身无法独立完成的调查取证和应诉工作,应该说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拥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是必备要素和制胜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