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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划拨用地开发法律架构设计案例

2021-02-25 作者:颜学海 陆文昕

国有划拨用地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的难点,存在转让需进行前置行政审批、补缴 土地出让金等诸多法律障碍。本文所介绍的案例更为复杂,但作者结合案例背景,深入分析 了划拨用地开发可能采用的五种开发路径的利与弊,为客户在路径选择中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持。 


一、背景介绍与服务要求 

(一)背景介绍 

该项目所在地块系某中央级事业单位(S 单位)在上海某区黄金区域划拨取得的土地。 项目地块原由 S 单位自用。由于 S 单位将整体搬迁至其在上海其他地区新建的总部大楼中, S 单位希望通过对项目地块进行二次开发,并从中获得收益。 

该项目土地属性比较复杂,存在诸如: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等问题。同时,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主体分散,分别为 S 单位下属 A、B、C、D 四家单位的行政、科研、生产总部和主要办公场所。 由于上述原因,该项目比起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存在更多法律风险及法律障碍。 因此,S 单位特请本所律师为其提供房地产开发法律架构的顶层设计服务。 

(二)服务要求 

由于该项目情况较为复杂,S 单位希望能妥善地解决划拨用地开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尽可能减少在这一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可能增加的开 发成本,并且完善该项目的顶层架构,使其有利于后续的开发与投资,便于引进战略投资者。 同时,应确保各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使该项目的开发应尽可能达到“统一 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资、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的要求。


 二、工作过程 

1.了解项目开发背景 通过与 S 单位相关负责人的交流,以及对 G 地块开发项目的调查,了解客户对该项目 的要求及希望达到的目标,为提出开发方案及路径分析提供信息基础。 

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实践,制作开发路径分析报告 在充分了解项目情况的基础上,经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项目所在区规划与土地局相关 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了解划拨用地开发等方面的实践情况,本所律师提出了五种开发路径供 S 单位选择,并出具了《关于 G 地块项目开发投资路径选择的分析报告》。 

3.与客户沟通,确定并完善开发方案 经过与 S 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再次沟通协调,分析各开发投资路径存在的利与弊,最终 S 单位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建议,初步确定按照“整体出租”路径进行该项目的开发。 

4.风险防范提示及相关法律文书制作 根据 S 单位确定采用的“整体出租”路径,为 S 单位分析从土地前期开发与规划,到项 目融资、建设工程、运营管理等开发投资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提 示,并出具《关于 G 地块土地开发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同时,根据 S 单位要求,检索 G 地块项目开发可能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策, 编制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工作成果 

(一)成果列表 

1.《关于 G 地块项目开发投资路径选择的分析报告》 

2.《关于 G 地块土地开发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 

3.《G 项目建设、开发、运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策汇编》 

(二)成果摘要 

《关于 G 地块项目开发投资路径选择的分析报告》

一、G 地块基本状况 

1.位置及面积:G 地块位于上海市某区,由南北区二块分离的区域构成,土地合计面积 ×××亩(××××××平方米),现有规划容积率 1.6。 

2.地块土地性质:G 地块均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全部土地性质均为划拨,或国有,或 全民。 

3.地块使用现状:G 地块为 S 单位下属 A、B、C、D 四家事业单位行政、科研、生产总 部和主要办公场所,产权归属各事业单位。 

二、可考虑的土地开发整合路径及比较 

1.对外投资路径 所谓“对外投资”就是由相关土地的持有单位以其所有的房屋连带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设立新的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土地开发主体对 G 地块土地进行二次 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作价出资 前,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先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 此外,原土地所有单位在向新设项目公司出资成为新设项目公司股东的过程中,还必须履行 土地价值评估手续,并配比提供 30%以上的现金出资。对于这 30%以上的现金出资部分,可考虑引进战略投资者,由其提供现金出资成为新项目公司股东。

具体操作流程如附图 1 所示: 

附图 1 对外投资路径图示依照对外投资路径进行土地开发,将遇到如下问题: 

(1)行政审批障碍问题 

通过这一路径整合开发 G 地块涉及划拨用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属同一 法律性质)审批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审批。 就划拨土地转让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 号,以下简称 55 号令)第 44 条及第 45 条规定,划拨土地一般不得转让, 在符合一定法定条件条件包括: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需要转让划拨土地的,也 必须事先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见,以地上房屋及所属划 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需要事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 

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而言,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18 条的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 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800 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因此,相关土 地持有单位以地上房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出资过程中,还将涉及财政部审批。 

(2)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根据 55 号令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必须 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于 G 地块土地均为划拨土地,因此以地上房屋及所属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前,必须完 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 26 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 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 40%。而标定地价是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的,需 要一笔不小的资金投入。 

(3)现金出资配比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 27 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 30%。因此,各单位将地上房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项目公司还至少需要 有占注册资本 30%的现金出资。该等现金出资部分可引进其他战略投资者解决。

 同时,对外投资路径操作,存在如下几方面优势: 

(1)“可租可售”,后期经营方式多样 在这种路径下,原划拨土地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而且其所有权全部归属于新设的项目 公司。待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G 地块二次开发建设所形成的房屋只要办理了产证,就可以 对外销售。对于部分房屋希望长期持有的,自用或出租都不存在法律障碍。 

(2)依托项目公司平台,有利引进外部投资者 在此路径中,项目公司完全可以作为一个融资平台,进一步引进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 者可以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实现投资目的;也可以通过提供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实现获得 固定回报的目标。 

(3)收益通过股权分红实现,有利于平衡原土地持有单位利益 由于在这种路径中,原房产及土地持有单位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项目公司, 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将来一切项目开发收益,均可以通过股权分红的形式,按各单位的出 资比例分配给各单位。这样对原房产及土地持有单位的利益而言,是很好的平衡。 

2.整体出租路径 、

“整体出租”路径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首先,各土地所有单位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各自土地评估价值。再由各单位 以货币出资形式共同设立一家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各单位的货币出资金额按其土地评估价值 等比例缩小。 

项目经营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详见附图 2: 

附图 2 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出资及股权比例示意图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该项目虽由多 块土地组成,但将整体开发。各单位将各自土地工程建设管理事宜委托项目经营管理公司管 理。但各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属于独立的建设工程由各单位分别报建、立项。在整个开发建设 阶段,各单位系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经营管理公司系代建单位。 

该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部分房产可自用,部分房产可考虑出租给予科技产业相关联的 外系统企业或研发机构和其他符合综合服务配套条件的企业。该项目对外出租的房产将整体 先出租给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并由其负责招商、运营、管理。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将按照较低 的租金标准向各单位支付固定房屋租金,同时再将房屋对外转租,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向各单 位交付的固定房屋租金以上部分的租金将成为项目经营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开发建设阶段的资金投入,可以依靠各单位投入,若各单位投入后仍有资金缺口,则可 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可通过溢价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其投入项 目经营管理公司的资金总额与其他股东所有土地的评估价值的比例决定其在项目经营管理 公司的股权比例。战略投资者溢价增资进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即部分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部分资金进入资本公积。而各单位投入项目开发建设后的资金缺口,可通过项目经营管理公 司在代建过程中代垫资金的方式实现,项目经营管理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则可通过在其向土地 所有单位支付的租金中抵扣的方式实现偿还。 

整体出租路径具体操作流程如附图 3 所示: 

附图 3 整体出租路径具体操作流程图依照整体出租路径进行操作,将遇到如下问题: 

(1)无法实现房屋销售问题 本路径中,由于项目土地性质仍属于划拨用地,并未变更为出让属性。所以,该项目开 发建设形成的房产无法转让,该项目无法实现对外销售。 

(2)战略投资者选择范围狭窄问题 由于该项目主要收益来源为该项目房产对外出租形成的租金收益,相对房屋对外销售而 言,通过租金收益实现利润较慢。对于投资期限要求较短的投资者而言,不适合投资本项目。 因此,在选择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可选择的范围相对较窄。 同时,整体出租路径操作,存在如下几方面优势: 

(1)无须办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的行政审批手续 整体出租路径中,由于不涉及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一环节,因此可以避免 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但根据 55 号令第 28 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 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可见,在整体出租路径操作过程中,将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而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 管理暂行办法》第 6 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批准。因此,整体出租路径操作过程中,就出租事宜还须经相关行政审批。但是,根据我们 同项目所在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相关人员沟通,实践中,该区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 并不需要事先向该局申请行政审批,直接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即可。 同时,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 20 条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30 条的规定,在各土地持有单位将相关土地及房屋出租给经 营管理公司前,还是需要履行相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手续。出租资产单项价值或 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须经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整体出租路径虽也要经过一定行政审批程序,但比起对外投资路径中需要办理划拨土地 转变为出让土地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而言,整体出租路径在行政审批方面的障碍相对少些。

(2)资金投入较少 

由于整体出租路径不涉及划拨土地变性为出让土地这一环节,因此避免了补缴土地出让 金这一问题。加之,由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也不必额外准备占新公司注册资本 30%的资金配比出资。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6 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 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办理该 土地收益上缴手续的并不多。就算需上缴土地收益,上缴土地收益的金额比补缴土地出让金 而言要少许多。总体而言,整体出租路径操作过程中的资金投入明显少于对外投资路径或无 偿划转路径,其在这方面优势较明显。 

(3)收益通过股权分红及租金实现,有利平衡原土地持有单位利益 

在整体出租路径中,土地所有单位可通过两个渠道获得收益。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单 位是项目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项目经营管理公司通过该项目运作的收益(如租金收益、物 业管理费收益等)可通过股权分红的形式输送至各土地所有单位;另一方面,通过将房产及 土地出租给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各土地所有单位还可获得固定的租金收入。 

总体而言,在整体出租路径中,各土地所有单位的收益与其在项目经营管理公司中的投 资金额及其所有的土地价值成正比,相关利益能得到很好的平衡。 

3.无偿划转路径 

所谓“无偿划转”就是先由各土地所有单位将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偿划转至 S 单位全 资设立的控股公司,将原本分散的土地资源整合。然后由该 S 单位全资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 项目公司,同时将相关土地及房产进行资产评估后作为出资注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获得土 地等资产后,作为开发主体对地块进行统一建设开发,并运营管理。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图 4: 附图 4 无偿划转路径图示依照无偿划转路径进行土地开发整合,将遇到如下问题: 

(1)与对外投资路径遇到的相似问题 无偿划转路径最终还是要将完成整合的土地作价出资投入到新设项目公司中。对外投资 路径中遇到的问题,诸如:行政审批障碍问题、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现金出资配比问题等, 在该路径中同样也会遇到。由于这些问题在前面对外出资路径部分已经作了具体阐述,此处 不再赘述。 

(2)原土地持有单位利益较难平衡问题 在本路径中,原土地持有单位将土地及相关房屋划转给 S 单位组建的全资控股公司后, 并不成为该控股公司或之后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划转相关资产又系无偿。原土地持有单 位在相关土地开发运营过程中,无法获得相应收益回报。因此,若采用无偿划转路径,原土 地持有单位的利益,只有通过事业单位内部协调的方式进行平衡。 

无偿划转路径操作,存在如下几方面优势: 

(1)“可租可售”,后期经营方式多样 与对外投资路径一样,无偿划转路径也需要通过将土地作价出资投入到新设项目公司的 方式,对相关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因此,相关土地上开发建设形成的房屋可以对外出租,也 可以对外销售。具体与对外投资路径的优势部分阐述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2)依托项目公司平台,有利引进外部合作投资者 与对外投资路径一样,此处不再赘述。 4.独立开发路径 这种路径中,由四家土地持有单位各自独立地对自有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及经营管理。当 然各单位进行二次开发的构架可有多种选择,如可设立项目公司,并将土地作价出资投入项 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开发、经营;也可由土地持有单位作为二次开发主体自行实施开发、经 营。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图 5: 附图 5 独立开发路径图示依照独立开发路径进行土地开发整合,将遇到如下问题:

 (1)“各自为战”,不利于统一开发管理的问题 

在这种路径中,各土地所有单位各自独立对其土地进行二次开发。由于各土地所有单位 开发目的不同、规划设计不同、开发进度不同、融资需求不同、运营管理要求不同等,这种 “各自为战”的模式,不利于实现“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资、统一招商、 统一管理”的要求。 

(2)没有融资平台,不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 

独立开发路径中,由各单位自行开发其所有的土地,由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殊性,在没 有一个企业制融资平台建立起来的基础上,引进战略投资者会遇到很大困难。这种情况下, 该项目的融资方式将仅仅通过银行贷款这种单一方式实现。 

(3)行政审批障碍问题 

独立开发路径中,土地所有单位系实业单位,土地属性系划拨用地并没有改变。独立开 发路径操作过程中,若采取以土地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无法避免划拨土地变性为出让土地 的行政审批问题及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若选择保留划拨用地属性,则无法避免遇到与整体 出租路径一样的行政审批问题。可见,在行政审批问题层面,独立开发路径同样会遇到相似 的问题。 

独立开发路径操作的主要优势在于:各土地所有单位独立对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并独立 经营开发形成的房产,其土地开发收益能够获得最大保障。 

5.先收储后出让路径 

这种路径中,先由政府将原划拨用地进行收储整合,并进行规划调整,再由政府将收储 整合后的土地对外出让。各土地所有单位组建项目公司参与收储整合后土地的出让程序,并 在事先与政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定向”受让该土地。然后对受让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并最终通过销售或出租开发建设形成的房产实现收益。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图 6: 

附图 6 先收储后出让路径图示依照先收储后出让路径进行土地开发整合,将遇到如下问题: 

(1)收储后受让是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政府将原划拨土地收储整合后对外出让,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应履行招拍挂程序。 虽然可通过一定方式(如带方案出让、附条件出让、协助劝退等)最大程度促使项目公司最 终成功受让相关土地。但是,由于招拍挂出让的固有风险,项目公司最终能否成功以预期价 格受让相关土地存在无法避免的不确定性。 

(2)政府部门配合存在不确定性 

无论是土地收储、土地整合,还是规划调整、土地出让,各环节都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配 合,而政府部门的上述配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在哪个环节,一旦政府部门配合不佳, 都将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土地获取及开发。 

(3)资金投入量大 

由于这一路径涉及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土地,需要支付一笔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 先收储后出让路径对于该项目土地受让环节的资金需求量很大。 先收储后出让路径操作的主要优势在于:相关土地由划拨属性转为出让属性,将来开发 形成房产可租可售,后期经营方式多样。 

三、总结及建议 

根据前述对该项目可选择的各种操作路径的详细介绍及分析,不难发现这五种操作路径 存在如附表 1、附表 2 及附表 3 所示的各项利弊对比关系。 

附表 1 对外投资路径与整体出租路径利弊分析表 

代表“利”代表“弊”对外投资路径整体出租路径行政审批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需地方政府规土部门审批;各原土地持有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需财政部审 批土地及相关房屋出租,800 万元以上的需财政部审批,800 万元以下的需财政部备案;法律规定需地方政府规土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则无须审批投资、开发及运营主体投资、开发及 运营主体统一,法律关系简单,且有利于该项目“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 资、统一招商、统一管理”项目经营管理公司作为代建方及受托经营管理方,对项目统一开 发、管理,同样能做到“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资、统一招商、统一管理” 资金投入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提供现金出资配比,资金投入较大法律规定需上缴土地收益 (实践中上缴的情况不多见),相比土地出让金,资金投入较小引进外部投资者以项目公司 为融资平台,更容易引进外部投资者投资外部投资者选择范围狭窄房屋处臵限制“可租可售” 房屋处臵方式多样灵活只能以出租房屋的方式运营原土地所有单位利益平衡原土地所有单 位通过股权分红形式获得收益,有利于平衡其利益原土地所有单位通过租金及股权分红形式 获得收益,同样可平衡其利益附表 2 无偿划转路径与独立开发路径利弊分析表 

代表“利”代表“弊”无偿划转路径独立开发路径行政审批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需 地方政府规土部门审批以土地及房产作价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与对外投资路径相似不设立 项目公司的与整体出租路径相似投资、开发及运营主体投资、开发及运营主体统一,法律关 系简单,且有利于该项目“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资、统一招商、统一管 理”“各自为战”,不利于“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资、统一招商、统一管 理”续表 无偿划转路径独立开发路径资金投入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提供现金出资配比,资金投入 较大以土地及房产作价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与对外投资路径相似不设立项目公司的与整体 出租路径相似引进外部投资者以项目公司为融资平台,更容易引进外部投资者投资没有融资平台,不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房屋处臵限制“可租可售”房屋处臵方式多样灵活以土地及房 产作价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可租可售”房屋处臵方式多样灵活不设立项目公司的只能以出 租房屋的方式运营原土地所有单位利益平衡原土地持有单位利益较难平衡各土地所有单位 土地开发收益能够获得最大保障附表 3 先收储后出让路径利弊分析表 

代表“利”代表“弊”对外投资路径政府配合该路径对政府配合依赖性极大土地受让环 节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投资、开发及运营主体投资、开发及运营主体统一,法律关系简单,且 有利于该项目“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资、统一招商、统一管理”资金投 入需支付土地出让金,资金投入较大引进外部投资者以项目公司为融资平台,更容易引进外 部投资者投资房屋处臵限制“可租可售”房屋处臵方式多样灵活原土地所有单位利益平衡原 土地所有单位通过股权分红形式获得收益,有利于平衡其利益根据相关利弊分析,不难发现, 对外投资路径、无偿划转路径、独立开发路径及先收储后出让路径都存在较多固有的硬伤: 

就对外投资路径而言,由于对外投资路径中绕不开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这一障碍。 因此,对外投资路径必然会遇到相关行政审批障碍及巨大的资金投入问题。 

就无偿划转路径而言,不但无法避免对外投资路径一样的审批风险及资金投入问题,而 且原土地持有单位的利益很难平衡。 就独立开发路径而言,最大问题是无法做到“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融 资、统一招商、统一管理”,而且对引进战略投资者会产生负面影响。 

就先收储后出让路径而言,由于政府配合因素及招拍挂出让因素,导致该项目土地收储 后能否顺利出让给公司新设的项目公司存在极大风险,并且,受让土地需要缴付大笔土地出 让金。 

相对而言,整体出租路径则回避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的障碍和问题,并且不受政 府配合因素及招拍挂因素影响。虽然由于划拨土地性质的限制,无法通过出售房产的方式实 现项目盈利。但若公司本身就计划自用该项目部分房产的,且能够接受该项目相对较长的投 资回报期限的,这种方式无疑对比对外投资路径而言具有一定优势。

当然,在选择整体出租路径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在选择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其选择范围 将局限在不追求短期退出的战略投资者身上,并且战略投资者是否在办公园区招商运营方面 具有较强能力也是必须考虑的选择因素之一。


 四、律师评析 

本项目中存在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用地、开发主体系中央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属于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等问题,这些均使得本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将遇到比一般项目更多的法律风险及法 律障碍。 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所律师提出五种开发路径供 S 单位选择,包括:对外投资路 径、整体出租路径、无偿划转路径、独立开发路径及先收储后出让路径。 本所律师对于上述各种开发路径的优势、劣势及法律风险及障碍作了详尽的分析,为 S 单位在开发路径选择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 S 单位初步确定按照“整体出租”路 径进行该项目的开发。 考虑到 S 单位并非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其不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且对房地产开 发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没有较清晰的认识。本所律师在为 S 单位选择开发路径提供相关法 律支持的同时,还应该为 S 单位充分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因此本所律师结合房地产法律服务 经验,为 S 单位专门编制了《关于 G 地块土地开发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和《G 项目 建设、开发、运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策汇编》。这两份法律文件得到了 S 单位领导的 高度评价,也为本所相关法律服务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罗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