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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客户的利益抗争到底——美国对华多层木地板“双反”案应诉记

2021-03-09 作者:余盛兴

美国对华多层木地板(multi layered wood flooring)反倾销和反补贴(合称“双反”) 调查案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双反”应诉较为成功的一起典型案件。在该案中,笔者作 为其中一家应诉企业——马来西亚三林集团在该案中,具体的涉案企业包括:巴洛克木业(中 山)有限公司[Baroque Timber Industries (Zhongshan) Co., Ltd.]、三林合板(南通)有限公司 (Riverside Plywood Corporation)、苏州好路地板有限公司(Suzhou Times Flooring Co., Ltd.) 以及它们位于美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多家关联公司。这些公司都隶属于马来西亚三 林集团下属的三林环球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因此合称“三林集团”。 的代理律师,与 公司团队和美国律师密切合作,为企业争取到了最佳利益,因此不失为成功的典型。 


一、“双反”调查 

(一)原告的起诉和指控情况 

2010 年 10 月 21 日,由 8 家美国国内生产企业包括:Anderson Hardwood Floors, LLC, Fountain Inn, SC; Award Hardwood Floors, Wausau, WI; Baker’s Creek Wood Floors, Inc., Edwards, MS; From the Forest, Weston, WI; Howell Hardwood Flooring, Dothan, AL; Mannington Mills, Inc., Salem, N J; Nydree Flooring, Forest, VA; and Shaw Industries Group, Inc., Dalton, GA。 组成的美国硬木地板商联盟(Coalition for American Hardwood Parity,下称原告)向美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提出申请,要求针对中国的多层木地板发起 “双 反”调查。 

根据原告提供的数据,在起诉前 3 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为: 

年度数量(百万平方米)金额(百万美元) 2007 40.40 73 2008 89.03 148 2009 71.18 120 

(二)ITC 初步裁定 

根据美国法律,ITC 在收到原告正式提交的起诉书后立即就被控倾销和补贴的产品是否 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展开调查。为此,ITC 向美国原告、 美国进口商和中国出口或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部分企业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复。 11 月 12 日,ITC 举行听证会。原告和部分美国进口商和中国产业代表以及它们的律师 参加了听证会。12 月 3 日,ITC 就该案进行投票。6 名委员一致裁定:有合理的迹象表明从 中国进口且被控倾销和补贴的多层木地板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三)DOC 立案 

收到原告起诉书之后,DOC 进行了审查。美国时间 11 月 12 日中午,DOC 发布公告, 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发起“双反”调查。立案公告中, DOC 表示针对三大类 6 个补贴项目展开调查:A.税收优惠,具体包括:①“两免三减半”,②“生产型”外商投资 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③特定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税项目补贴;B.间接税和进口关税补贴,即 ④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减免; C.政府提供低价产品服务,包括:⑤电价补贴;和⑥江苏 省对外商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电费补贴。

(四)反补贴抽样调查与初步裁决 

考虑到涉案企业众多而 DOC 资源有限,DOC 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在反补 贴调查方面,根据惯常做法, DOC 首先从美国海关调取了反补贴调查期间(2009 年 1 月 至 12 月)可能涉及被调查产品的美国海关进口统计数据,供各方评论。由于美国海关相关 税则号涉及大量的其他产品(例如胶合板),部分应诉企业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 DOC 决定放弃根据美国海关进口统计抽取强制应诉企业的方法,而是向已知的中国出口企 业发放调查问卷。 

DOC 向 163 家中国企业发送了数量金额问卷,要求它们提供调查期间对美国出口多层 木地板的数量和金额数据。与此同时,DOC 要求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DOC 收到了 70 家公司的答复,其中 64 家提供了数量和金额数据,另外 6 家则报告调查期间没有 对美出口。 

在此基础上,DOC 根据各公司报告的数量大小,选取了 3 家报告对美出口量最大的企 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它们分别是: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Fine Furniture (Shanghai) Co. Ltd., 上海伟佳]、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Zhejiang Layo Wood Industry Co., Ltd.,浙江良友)和浙 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Zhejiang YuHua Timber Co. Ltd.,浙江裕华)。 

2011 年 3 月 20 日,DOC 初步裁决上海伟佳的补贴幅度为 2.25%,浙江良友和浙江裕 华则为微幅(即低于 1%)补贴幅度。其他中国企业中,除了 DOC 发放了问卷但没有答复 的近百家企业被DOC确定高达征收27.01%的惩罚性关税之外,都获得了与上海伟佳相同(即 2.25%)的补贴幅度。2011 年 4 月 6 日,DOC 正式公布了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结果。 

(五)反倾销抽样调查与初步裁决 

在发布立案公告的同时,DOC 发布了用于抽样调查的数量金额问卷,要求中国出口企 业报告其在反倾销调查期间(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 量和金额。 

在规定的时间内,DOC 收到了 81 家公司的数量和金额问卷答卷。2011 年 1 月 10 日, DOC 决定抽取 3 家企业为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它们分别为:浙江良友、浙江裕华和江苏 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Jiangsu Senmao Bamboo and Wood Industry Co., Ltd.,江苏森茂)。同一 天,DOC 向这 3 家企业发送了反倾销调查问卷。 

不过,由于 DOC 在决定抽样时没有对三林集团多家关联公司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和审查,三林集团对 DOC 的抽样结果表示异议,并及时提出抗辩。随后, DOC 决定将三林集团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并以该公司取代江苏森茂。 

2011 年 5 月 20 日,DOC 就反倾销做出初步裁决。6 月 21 日,DOC 修改了其初步裁决结果如下: 

公司名称 5月 20日裁决 6月 20日修正 备注 浙江良友 0%浙江裕华 0% 三林集 团 10.88% 应诉但没被抽中的单独税率企业 10.88% 其他中国公司 82.65% 维持不 变 0% 6.78% 27.12% DOC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公布反倾销初裁结果。 

(六)反补贴和反倾销最终裁决 

初裁后,DOC 分别对“双反”强制调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各方提交了案件评论 和案件评论反驳后,DOC 于 9 月底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DOC 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做出最终裁决: 

公司名称 反补贴反倾销备注浙江良友 0%3.98%*免征反补贴税浙江裕华 0%0%不征收 双反关税三林集团1.5%2.63%反补贴没有被抽中为强制应诉企业上海伟佳1.5%3.31%*反倾销 没有被抽中为强制应诉企业反倾销:单独税率企业 10.88%3.31%*反补贴:DOC 发了反补贴 抽样调查问卷但没有及时答复的企业 26.73%如为单独税率企业,则享受 3.31%*的反倾销税 率;如果不是,则征收 58.84%的反倾销税其他中国公司 1.5%58.84%* 2011 年 11 月 10 日,DOC 修改最终裁定结果,将浙江良友的倾销幅度降低至 3.97%;由此,包括上海伟佳在内 的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幅度也降低至 3.30%。 

(七)ITC 最终调查和裁决 

在 DOC 做出最终裁决之前,ITC 就已经发放了调查问卷,要求中国生产企业、美国进 口商和美国生产企业提交相关数据资料。2011 年 10 月 12 日,ITC 举行最终调查听证会。美国原告和部分美国进口商组成的联盟参加了听证会。 

11 月 9 日,ITC 举行投票。在 6 名委员中,4 名委员认定中国进口的被认定构成倾销和 补贴的多层木地板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另外 2 名委员则做出否定裁决。鉴于 此,ITC 做出了肯定结论。 

2011 年 12 月 8 日,DOC 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按上述裁决的结果对中国企业正式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法院诉讼  

根据美国法律,对于 DOC 或 ITC 的最终裁决结果不服时,利害关系方可以向美国国际 贸易法院(CIT)提起上诉。针对 DOC、ITC 的上述终裁结果和“双反”税令,包括我所代 理的三林集团在内的一些利害关系方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概括起来, 诉讼包括:(1)美国原告诉美国政府案: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向 CIT 提出诉讼,主要针对 所有被抽中强制应诉企业;(2)三林集团诉美国政府案:三林分别就反倾销和反补贴两方面 的内容指控 DOC 的做法违反美国法律;(3)浙江良友诉美国政府案:主要针对 DOC 在反 倾销调查中的一些做法和裁决提出上诉;(4)上海伟佳诉美国政府案:主要就反补贴调查的 相关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上诉;(5)若干家没有被抽中全面调查的企业就反补贴、平均税率 等问题提出上诉;(6)部分美国进口商针对 ITC 的最终裁决提起的上诉。 

根据时间和案情进展,笔者将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双反”调查案及法院诉讼案的主要 时间点概括成下表: 

[3]时间主要进展(截至 2014 年 6 月)1234567891011DOC 反补贴裁决、ITC 损害裁决、 DOC 反倾销裁决。2012 年年初上海伟佳、三林集团等中国企业就 DOC 反补贴终裁及反补 贴税令提起上诉 2012 年 8 月 31 日 CIT 将 DOC 反补贴最终裁决发回重审 2012 年 11 月 23 日 DOC根据 CIT 发回重审的判决对复合木地板反补贴终裁结果作出了修正 2012 年年初部分美 国进口商就 ITC 裁定中国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决提起上 诉 2013 年 3 月 20 日 CIT 将 ITC 的裁决发回重审 2013 年 10 月 ITC 再审之后,维持其最终裁 决结果 2012 年年底,2013 年年初三林集团、上海伟佳等中国企业就 DOC 反倾销终裁及反 倾销税令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 2013 年 7 月 31 日 CIT 就涉及 DOC 对华复合木地板 反倾销调查终裁的相关诉求同意 DOC 的自愿发回重审请求,并将另外部分争议点发回 DOC 重审 2013 年 11 月 14 日 DOC 根据 CIT 发回重审的判决对复合木地板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作 出了修正草案 2014 年 4 月 23 日 CIT 同意 DOC 的再审结果,将三林集团和浙江良友的反倾 销税率修改为零,同时修改了应诉但未被抽中企业的税率 2014 年 6 月 18 日美国原告对 CIT 的裁决结果不服,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中国企业针对 DOC 作出的反倾销反补 贴终裁中部分事实及法律问题能够及时响应,并进一步诉至美国司法机构。虽然并非所有的 诉求都得到了响应,但在不少关键性问题上迫使 DOC 妥协,尽全力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是十分值得其他案件学习和借鉴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累述案件进程,而是对 DOC 的最 终裁决做出梳理,并就自己参与诉讼的体会略谈一二。 


三、DOC 最终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DOC 在最终裁决中没有给予我所代理的客户三林集团零税令,其中存在不少的错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算中的明显错误 

反倾销终裁裁决做出后,浙江良友和三林集团都立即提出了申请,要求 DOC 纠正其在 计算倾销幅度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三林集团认为,DOC 的错误显而易见:在发布的裁决公 告中,DOC 表示用 441111 和 441121 这两个税则号进口统计的平均价格确定若干家公司的 高密度板(442.90 美元/立方)的替代国价格。但是,在实际计算过程中,DOC 对三林集团 采用的却是另一个比较高的税则号(441119)的价格(568.95 美元/立方)。如果 DOC 采用 与浙江良友同样的高密度板替代国价格,则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可以降低到 2%以下(即微幅 倾销幅度,由此可能被免征反倾销税)。 

尽管错误和不公平是明显的,但在三林集团及时指出之后,DOC 仍然不同意做出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义无反顾地寻求司法机构的救助,并初步取得胜果。 

(二)重复征税问题 

在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DOC 一方面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中国公 司的倾销幅度,同时又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这显然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最近几年, DOC 的这一做法不断遭到中国公司和中国政府的挑战,美国政府也屡屡败诉。例如,在 GPX 等诉美国政府案中,CIT 裁定 DOC 的做法违反了美国法律;在美国对部分产品采取“双反” 措施争端案中,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美国违反了 WTO 规则。 

尽管美国连连败诉,而且 DOC 在 GPX 诉美国政府案败诉后被迫撤销了对两家提起诉 讼的中国企业的反补贴税令。但在美国国会闪电通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授权法》之 后,DOC 拿到了“尚方宝剑”,因此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迫使 DOC 放弃对多层木地板征收 反补贴税的可能性大幅降低。正因为如此,包括三林集团在内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摘掉反补 贴的帽子。 

(三)“归零”问题 

DOC 通过“特定倾销”分析继续采用“归零”方法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 在笔者看来,DOC 在本案中的做法违反了美国行政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增添了 违法和违反 WTO 规则的嫌疑。尽管如此,但 DOC 坚持采用这一方法,最近更是变着花样 为“归零”做法寻找依据。 

(四)财务“三费”率 

在多层木地板反倾销调查案中,DOC 初裁认定所有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零,其 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 DOC 采用的替代财务“三费”率极低。但是,在终裁中,DOC 却 大幅提高了“三费”率: 

类别 DOC 初步裁决 DOC 最终裁决比例来源比例来源间接制造费用 2.57%销售管理费 用 7.15%利润率 1.22%合计(简单相加)10.94%4 家菲律宾生产企业 2009 年财务报表平均值 37.18%18.84%2.08%58.09%3 家菲律宾生产企业 2010 年财务报表平均值在该案中,涉及财务 “三费”率方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 DOC 涉嫌滥用程序,导致利害关系方在终裁阶段无法 提交有力的证据进行抗辩。例如,在 DOC 规定的初裁后提交替代国价格截止之日,原告提 交了数家新公司的 2010 年财务报表,要求以此为依据计算替代“三费”率。对此,中国应 诉提交了大量证据进行反驳,并提交了更多公司(包括初裁时 DOC 采用过的公司)2010 年 度财务报表。但是,DOC 却拒绝接受。正因为如此,该案出现的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是, DOC 终裁用来计算财务“三费”率的公司与初裁的采用的公司完全不同,其结果被大大扭 曲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反补贴调查中电费补贴的认定 

DOC 在确定中国公司的电费补贴时,以中国政府答卷没有提供充分信息为由,对它们 适用不利信息,并据此做出裁决。这一做法和裁决直接导致上海伟佳最终被裁定征收反补贴税。但是,DOC 的这一裁决显然有武断和违法之嫌。 


四、“双反”案件中的企业利益之共性与个性 

“双反”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法律、财务、经济等方方面面,需要庞大的应诉团队在相对 短的时间内积极投入,而且牵扯各方面的关系。因此,不少中国企业面对诉讼时束手无策。 除了需要在短时间内弄清楚相关国家的法律机制、程序和要求之外,还面临一个重大选择: 孤军奋战还是联合应诉?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当中国企业面临国外反倾销指控时,国内媒 体总是习惯性地责问:涉案企业是否团结,是否抱团联合应诉?在个别案件中,某个企业不 参与集体应诉,一度被媒体和公众称为“不爱国”。

从“双反”的经济基础和法律条件来看,一个国家的应诉企业完全抱团是不可能,也不 现实的。在笔者看来,“双反”案件的涉案企业既有共性利益,也有个性利益。因此,在应 诉过程中,各企业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程序、自身条件以及案情进展区分共性利益和个性利益, 选择最佳应诉方案和重点乃是明智的选择。在多层木地板案中,我就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我 国企业的利益(共性),同时优先服务于我的主要客户——三林集团的思想展开工作的。 

(一)共性利益 

在美国“双反”调查案件中,一个最重要的共性利益在于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根据美 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的出口企业采用“替代国价格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这意 味着,DOC 拒绝承认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而是从市场经济国家中选择一个被认为是可比 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相应商品价格,或生产相应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作为公平价格的依 据。然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报价是否低于用替代国有关资料计算而来的“公平价 格”,来判定该国的该项出口是否对美构成倾销,而在判定构成倾销情况下,该替代国价格 也会对最终裁定的倾销或补贴幅度产生决定性影响。对于一直以来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 国家的中国来说,替代国及重要要素的替代国价格的选择对于整个“双反”应诉的成败至关 重要。根据美国法律,替代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具有可比性;为被调 查产品或者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 

在过去绝大多数涉华反倾销调查案件中,DOC 选取印度作为替代国。在多层木地板反 倾销调查过程中,DOC 确定的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包括:印度、泰国、 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乌克兰和秘鲁。不过,在这些国家中,生产同类产品或者可比产品的 国家却并不多。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没有将替代国价格抗辩完全交予美国合作律师,而是积极主动地 介入其中,并带领我的团队就替代国、重要要素的替代国价格等共性问题组织中国应诉企业 与美国进口商联盟共同抗辩,其中在上海先后举办了两次会议,并走访其他企业,结合不同企业的特点,最大限度地联合共同利益方一致对抗 DOC。为了更好地支持我方证据,我的 团队成员还为了寻找最好的替代国信息去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实地访问 和尽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原告主张以印度尼西亚、印度、乌克兰、摩洛哥等国作为替代 国,中国应诉企业也主张菲律宾或印度尼西亚。经过激烈的斗争和努力,DOC 在初裁中同意以菲律宾作为替代国,并在最终维持了这一决定。 

在初裁中,DOC 我行我素,依然采用菲律宾海关统计数据确定胶合板的替代国价格 (664.29 美元/立方)。然而,经过律师团队及三林集团的不懈努力,DOC 在终裁中改用菲 律宾林业局的数据(135,36 菲律宾比索/立方,折合约 296 美元/立方)。这为最后中国应诉 企业获得较低甚至零税率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个性利益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是,DOC 在选取强制应诉企业时,是否将不同关联公司 的数量和进口数据合并起来考虑。在 DOC 发出反倾销调查数量和金额问卷时,它明确要求关联公司分别提供数据,同时提供多家关联公司的合并数据。据此,三林集团各公司分别提供了调查期间对美出口的数据,并提供了各家公司的合并数。但是,在选取强制应诉企业时, DOC 拒绝将三林集团各公司的数据进行合并考虑。因此,在第一轮抽样时,DOC 没有选取三林集团作为强制应诉企业——理由是没有时间审查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DOC 的做法和裁决是毫无道理的,这意味着三林集团将失去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通过 自身努力获得最低税率的可能性。获悉此裁决后,三林集团立即提出抗议,期间我亲赴美国 跟 DOC 副部长多次当面交涉,代表三林集团向 DOC 高层施加压力,要求其纠正错误。迫于压力,DOC 不得不纠正此前不当的决定,并同意将三林集团作为强制应诉企业。 

此外,在反补贴终裁结果中,由于 DOC 的失误三林集团的商标名称冠名企业 Elegant Living Corporation 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获惩罚性关税,虽然该结果对于整个三林集团没有 多大影响,但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原则,我仍坚持说服企业针对该结果上诉到 CIT,并在 上诉过程中根据美国法律积极提出适当的抗辩和反驳意见,最终 CIT 作出判决,就 DOC 反补贴终裁将 Elegant Living Corporation 认定为不合作企业等部分发回 DOC 重审,随后 DOC 也相应修改了反补贴终裁结果,将 Elegant Living Corporation 排除出不合作企业名单, 并相应修改了反补贴税令。 

另外,如前文所述,尽管三林集团在最终裁决中获得了 2.63%的较低税,但考虑到未来 若干年市场调整,更是基于对 DOC 错误和不公平裁决结果的不服,经商公司后我们义无反 顾地向 CIT 提出上诉。经过 2 年多的努力,公司终于得到回报:2013 年 11 月 14 日,DOC 作出了反倾销终裁修正草案,裁定三林集团没有以低于市场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复合 木地板产品,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2014 年 4 月 23 日,CIT 就该案作出了最终判决,同意 并通过 DOC 作出的反倾销终裁修正草案。根据该判决, DOC 正在修正其对多层木地板反 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三林集团最终倾销幅度将修改为 0%。因此,在此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终裁中,DOC 已将三林集团排除出征税对象。 


五、体会与感悟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目标国之一。但与此同 时,中国也是世界上极少数消极应对上述调查措施的国家之一。不仅指中国政府在 WTO 层 面的应对,也指中国公司在其他国家内部层面的应对,特别是在美国国内。基于此,在美的 诸多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都因中方缺席,DOC 和 ITC 做出极不利于中方的决定,课以重税。 一方面,不利的决定使得中方公司不愿积极应对;另一方面,不积极应对导致更多的不利决 定,如此一来形成了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劝说或督促有关公司甚至有关政府机关 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理应成为中国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回到上述事实,中国公司之所以之前很少赢得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因并不在于中国 公司不能赢,而在于中国公司不熟悉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及相关程序,并且不积极配 合 DOC 和 ITC 就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工作。根据 WTO 统计数据,1995 年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间,DOC 针对中国公司发起了 113 件反倾销调查案件,其中的 95 件 ITC 做出 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了产业化建立的决定,比例高达 84%。与此相 比,同一时期内,DOC 针对非中国公司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只有 61%的案件 做出了肯定性决定。而背景情况之一就是因为中国公司在那时很少积极应对此类反倾销、反 补贴案件。当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此,其中毫无疑问还有其他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 如果中国公司能积极应对而不是自我放弃,他们将会有更多的机会来赢得案件。 

此次的复合木地板案对于我个人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本案应诉过程中,我代理多 家企业应诉,其中三林集团内部涉案企业就多达 7 家,其中 3 家生产企业分别位于中国不同 城市,4 家贸易企业分别位于香港、马来西亚以及美国,地域的差异更是增添了应诉准备工作的困难程度。为此,我不仅带领资深的中国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团队在公司夜以继日工作, 而且还与美国律师、分析师一起肩并肩作战,最终顺利工作,并为公司争取到良好的结果, 我们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也得到客户的肯定。 

有时候,中国公司甚至一些中国政府官员会理所当然地认为美国针对中国公司发起的反 倾销、反补贴案件实质上是中美双方之间的一场巨大而未公开的贸易战的一部分,美国政府 在背后操纵着案件的结果,因此即使参与调查程序也没什么实际意义,于是干脆放弃。某种意义上来讲,贸易法毫无疑问会带有一定的民族保护主义色彩,美国也不例外,而且其政府 也必须要遵从这些法律。但本质上来讲,贸易救济更多体现的是不同国家的公司之间为争夺 共同市场而采取的贸易措施,而不应是国家之间的冲突,美国政府对此当然熟知,因此中国公司将美国针对其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视为一种阴谋并怀疑其应诉并胜诉的可能性并 无多大实际意义。与其无端指责或揣测不利结果背后的政治动机,中国公司不如积极主动地 应对。雇佣有水平的律师,与 DOC 和 ITC 全面配合,参与全部调查程序,并根据贸易法律 规则尽其所能地进行维权抗争。只有如此,DOC 和 ITC 才能充分听取中国公司的观点意见, 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中美双方的利益点然后最终做出决定,也只有如此,中国公司才能从中赢得更多利益。 


(责任编辑: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