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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应对,国有苏美达集团告赢美国政府 ——苏美达集团北美公司诉美国政府“双反”案

2020-12-23 作者:余盛兴 林笑岳

【编者按】在2019年中美贸易战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国有苏美达集团北美公司针对美国政府延迟发布大幅调高关税的公告并无理要求补缴1800万美元“双反”税的行为,大胆提出上诉,并最终大获全胜。这是中国企业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胜利。苏美达集团挑战美国政府长期的违法行为并取得胜利,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达到了为苏美达集团“正名”的直接目的;第二,警告美国行政当局,应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程序,不能肆意妄为;第三,提醒中国企业,即使面对不守法、滥用权力的美国政府部门,我们也应当合理利用美国政治和法律的相互制约机制,勇于采取行动,维护企业的权益。

 

一、案件背景

在2011年针对中国原产地的光伏组件反倾销和反补贴(以下合称 “双反”)案件中,国有苏美达集团下属五金公司和其所属的北美公司成功获得单独税率。裁决公布后,申请人美国公司Solar World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以下简称CIT)提起上诉,表示其对包括五金公司在内的10余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裁决结果不服。与此同时,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也不同意美国商务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DOC)的裁决结果,将美国政府诉至CIT。

2014年11月20日,CIT作出裁决,同意DOC对包括苏美达五金在内的4家公司的单独税率进行自愿再审[i]。据此,2015年2月15日,DOC发布再审结果草案,否决了苏美达五金的单独税率地位。2015年10月5日,CIT发布秘密版本的司法审查命令,确认了DOC的再审结果。2015年11月23日,DOC在联邦公告中正式发布法院裁决结果,苏美达五金的反倾销税率提高到238.95%,并将最高税率生效的时间追溯到2015年10月15日[ii]。


二、苏美达北美公司进口产品涉及的“双反”关税问题

美国法院和美国政府没有及时通知苏美达五金公司和北美公司税率的变化,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10天内,即2015年10月15日之前)发布上述裁决结果。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苏美达五金公司作为出口商,北美公司作为进口商,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向美国出口了数百万美元的太阳能光伏组件货物,而北美公司也按照较低的23.18%的税率缴纳了关税押金清关进口该部分产品。

2017年7月,北美公司收到美国海关的信函,声称根据美国海关依据DOC于2015年12月30日(延迟了2个多月)发布的指令,自2015年10月15日起从苏美达五金公司进口的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押金追溯提高到238.95%,要求北美公司补缴大约1800余万美元的“双反”税。


三、苏美达五金公司和北美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面对以上不利局面,苏美达五金公司和北美公司经过向美国和中国的多家知名且专业律师咨询,并在进行全面、系统和专业分析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多策并举暂缓补缴关税

根据美国海关延迟发布的公告,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自北美公司进口的产品需要适用238.95%的“双反”关税。但是,律师团队分析认为,由于该期间(2015年1月至12月)的反补贴复审正在进行,美国商务部的最终结果还没有公布,因此美国海关无权对该期间的进口进行清关,也无权要求补缴增加的关税押金。退一万步说,如果出现海关“不当执法”的情况,公司也有权提出申诉和反对。但问题的根源仍然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不当追溯征税的公告,需要推翻该公告,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二)积极参与“双反”年度行政复审

苏美达五金公司和北美公司按照美国“双反”法律和规则,及时申请并积极参加后续年度的“双反”年度行政复审。截止目前,结果理想。

特别是,在第4年度及其后年度的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苏美达五金公司和北美公司又再次成功取得平均税率,打破了国有企业性质难以获得平均税率的“魔咒”。

(三)法院诉讼

1.立案

DOC和美国海关没有及时通知苏美达五金公司根据法院判决重新确定的结果,同时DOC发布公告延迟2个多月是苏美达五金此次“中招”的主要原因。就此,公司分别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公司管理团队(包括法务团队)经过缜密分析,决定在向美国海关申辩和积极参加“双反”行政复审的同时,寻求美国司法救济。

经过综合考虑评估之后,2017年9月,北美公司正式向CIT提出上诉,要求法院裁定美国政府延迟发布法院再审结果(即“Timken Notice”),但却追溯适用新税率的做法违法,并实质侵害了北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2.争议要点

本案涉及的争议要点为:

(1)要点一:DOC是否有义务在法院再审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联邦公告中公布北美公司税率的不利变化?北美公司高税率的生效时间从何时起算?

本案中,DOC没有在法院发布再审结果的10日内,即在2015年10月15日之前发布Timken Notice,且一直拖延到11月23日才公布法院再审结果和修改后的税率,12月30日才发布更正后的现金押金指令(Amended Cash Deposit Instruction),却要求高税率自2015年10月15日开始生效。

对于DOC明显违法的行为,DOC的解释或者抗辩无外乎是:DOC延迟发布公告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进口商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押金的义务。另外,由于这涉及美国政府的某种它们自己认为“当然的权力”,因此美国政府在这个案子中的态度可想而知。

北美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真研究了判例。尽管DOC经常延迟发布Timken Notice,但因此被诉至法院的先例并不多。在Capella Sales & Service Ltd(以下简称“Capella”)诉美国政府案中,CIT认为,由于Capella要求调整的押金在Timken Notice公布之前已经缴纳了,因此不能支持该公司将进口押金从374.15%调整到7.37%的请求(2018年1月4日)。

在北美公司的代理律师看来,在Capella诉美国政府案中,尽管CIT不支持Capella的诉求,但它从另一个角度确立了一个原则:即Timken Notice公布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不利于进口商税率的变化,其生效时间应当自Timken Notice在联邦公告公布之日开始。本案中,生效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3日开始。鉴于此,公司更加坚定了信心和决心。

(2)要点二:美国政府延迟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北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仅仅是“无害的程序错误”?

美国政府律师抗辩认为,商务部延迟公告的行为,仅仅是“轻微的无害的程序错误”,不损害北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北美公司律师团队认为,该行为导致北美公司存在补缴1800余万美元高额关税的风险,当然的损害了北美公司合法的经济利益。

3.一审结果

此后,原被告双方在CIT和上诉法院就临时禁令“多轮过招”,这一切,都没有阻止五金公司和北美公司维权的坚定信念。

2019年9月6日,负责审理此案的CIT法官——Jennifer Choe-Groves做出一审裁决,裁决认为:

1.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应当在法院再审结果判决日之后的10日内发布Timken Notice,利害相关方高关税的生效时间应当在Timken Notice公布之日,DOC无权将高税率追溯至2015年10月15日生效。

2.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在Timken Notice公布之前从苏美达五金进口的产品应该按13.18%的税率缴纳押金,而不是238.95%;

3.不同意美国政府提出的延迟发布公告只是一个“无害的过失(Harmless Error)”的抗辩意见。

因此,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北美公司的诉请,判决美国政府追溯征收高关税的行为违法,北美公司最高税率自联邦公告日方生效,而北美公司全部的进口货物都在公告日前清关的,北美公司无需按照DOC和海关要求补缴1800余万美元的高额关税。

4.最终结果

根据美国法律,对于CIT的裁决结果,美国政府可以在2019年11月5日之前决定是否上诉。不过,在法定上诉期间截止之后,美国政府并没有上诉。至此,苏美达美国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以原告完胜告终。

在等待美国政府上诉期间,律师团队对于美国政府是否上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美国政府是否上诉,我们认为CIT法官的意见和裁决已经非常清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涉及临时禁令的上诉审期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位法官已经非常明显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并对美国政府这种无理抵赖、浪费司法资源的做法表示不满。

她的话如下:

“1516a is completely clear and unambiguous.  They are right, you’re wrong. . . .  1516a is crystal clear in their favor . . . .  There is a really good reason for this, too, right.  Like, we want to hold people to the rate they have notice of.”

备注:they 是指北美公司,you是指美国政府。

 

四、胜诉的意义

苏美达北美公司诉美国政府并最终大获全胜是在中美贸易战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所取得的非常不易而且少见的胜利。概括起来,其意义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公司角度,苏美达北美公司诉美国政府最终胜诉,不仅使得北美公司免除了被追缴2200多万美元关税(含利息)的义务,而且为公司“正名”——证明公司没有错,而且也不承担不合理、非必要的义务。

其次,此次胜诉是在中美贸易战的困难时期和特朗普政府以各种方法“对付”中国企业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尤其是作为国有企业)取得的非常难得的、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例。这至少体现在两方面:苏美达重新获得了单独税率,这在近5年以来中国国有企业应诉中绝无仅有;苏美达第一个挑战美国政府长期违法行为,而且取得了胜利(此前有个美国进口商因为类似原因告过美国政府,但输了)。

第三,苏美达集团胜诉再次提醒了美国行政当局,美国政府不能肆意妄为。同时,也为中国企业树立了一个榜样:即使面对不守法、滥用权力的美国政府部门,我们也应当合理利用美国政治和法律相互制约的机制,勇于采取行动,维护企业的利益,包括在中国和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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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美国法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单独税率审查的标准仅限于出口活动,因此在过去20余年的实践中,DOC并不因为所有权而否决中国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但是在光伏“双反 ”案司法审查期间,DOC对华贸易政策出现较大的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几乎无一例外的否决具有国有成分的中国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进而对它们确定惩罚性关税。

这里的中国统一税率238.95%,是249.96%的税率在扣除出口补贴税率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