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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应诉美国碳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

2020-11-30 作者:余盛兴 林敏


一、案件背景

2016年4月26日,美国最大的综合性钢铁生产企业U.S. Stee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钢联”或“申请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宝钢在内的中国钢铁企业,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碳合金钢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进行定价合谋并控制钢铁产量和出口量;(2)窃取及使用美钢联的商业秘密;以及(3)虚假标示原产地或制造商标识以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税令。其中诉点(2)仅针对宝钢。2016年5月26日,ITC正式对华碳合金钢产品启动337调查。

近年来,从美国、欧洲、日本、中国到众多发展中国家,钢铁行业都正面临着严峻的寒冬。不过,不少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的钢铁生产企业都倾向于将钢铁行业的困境归咎于中国,并通过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例如反倾销和反补贴)抵御中国钢铁产品。在该案启动之前,美国针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已经接近50起,几乎覆盖所有钢铁产品。尽管如此,美钢联要求ITC调查 “所有的中国碳钢和合金钢产品”,这在337调查历史上并不多见的——此前还从未出现过一家企业申请ITC针对另一个国家几乎所有的钢铁产品进行全面封锁的先例。[1]因此,美钢联此举,对中国钢铁产品“赶尽杀绝”之心昭然若揭。

337调查最早出现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中,并因此而得名。根据该条款,如果某种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者侵犯了合法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商标、专利、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商业秘密)且美国业已存在相关产业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则相关权利人(包括外国人)可以向ITC提出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1] 一旦确定侵权或者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ITC可以颁布禁止令和排除令——这意味着相关产品可能永远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与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相比,337调查有其独特性。首先,它不仅针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还可以对付“一般不公平竞争行为”,管辖范围十分广泛;其次,由于337调查程序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功能,ITC行政法官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第三,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侵权人或者竞争对手)提起,实行“定点打击”;再者,337调查程序简单、处理效率高,而且一旦确立ITC可以发布市场驱逐令,将被诉企业的相关产品驱逐在美国市场之外。正因为如此,337调查越来越受到美国国内企业的重视,有的企业甚至将它作为争夺美国市场的最有力和最有效的工具。

二、案情分析

如案件背景部分介绍,本案有三个诉点,分别为“反垄断”诉点,“盗取商业秘密”诉点,以及“虚假标识原产地”诉点。美钢联基于该三个诉点指控中国钢铁企业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美钢联的申请书中针对该三项诉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存在严重缺失:(1)申请书中的三项诉点都可以并且已经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情境下解决;(2)“虚假标识原产地”诉点应当由其他联邦机构执法裁量;(3)关于“盗取商业秘密”诉点,申请书中诉称的事实没能说明任何一项事由属于337调查范围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或不正当行为”,因为美钢联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来证明其所声称的商业秘密是否确实构成商业秘密,其采取了何种措施保护该商业秘密,以及被申请人采取了何种可以构成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本案特别引人关注的点在于 “盗取商业秘密”这一诉点。这是美国337调查中首例涉及运用网络攻击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美钢联针对该诉点的指控可以用“离奇”来形容。申请人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是典型漏洞百出的“三段论”:2011年1月,其高级研发人员Eduardo Silva的电脑被黑客窃取;有证据显示,此次窃取美钢联的黑客来自中国,“与中国军方有关”;窃取的商业秘密“很可能”转交给了中国的国有企业。此外,美钢联还提出,其花费了10余年时间才自主研发出含有商业秘密的“高强度钢”制造技术,但宝钢在此后2年左右时间就已经商业化生产和销售“高强度钢”。言语之间,“罪”证凿凿。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离不开几个要素:秘密而且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侵权人接触了商业秘密;不当使用。在本案中,美钢联基于一系列天马行空的推测是站不住脚的。经过前期调查和分析之后,我们相信这个案子的事实和结果是明显的:美钢联指控的所谓宝钢窃取其商业秘密是无中生有。宝钢从来没有从美钢联“挖人”,也没有从美钢联间接获取任何技术。事实上,宝钢早在10多年前(远在美钢联声称的商业秘密被黑客窃取之前)就已经开始与日本和欧洲企业合作并独立研发相关技术,并且投入生产和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在宝钢技术专家眼里,美钢联在这方面的技术根本不值得一提。

三、应诉挑战

宝钢充分认识到这是一场不可轻视的法律战争,因此从一开始就积极咨询专业意见和比较律师团队。最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海华团队”或“本团队”)成功入围,为美国律师提供全面支持。

美国337调查不可不谓是一个艰巨而繁杂的过程,一个完整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直至总统审议。一般情况下,调查取证是整个案件的基础,它包括事实部分的调查取证、专家的调查取证以及第三方调查取证三个方面。美国337调查程序要求,证据提交时须采用“滚动”的模式,即在调查取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按照诉讼进程,逐步相互进行证据开示。

这个过程所面临的挑战可以用“如履薄冰”形容。首先,由于涉案产品范围十分广泛,宝钢涉及的众多子公司、产线、部门(包括海外子公司)。如何在日常经营信息中锁定目标证据文件,并收集汇总,成为律师团队和宝钢需要解决的第一道难题。其次,目标证据信息异常庞杂,仅初步筛选的文件数量就接近百万份,律师团队需要在有限的人力下逐一完成分类工作。再者,美国法律对诉讼和证据取证程序要求十分苛刻,律师团队必须在美国法律要求和公司的现实之间找到令人满意的平衡,最终形成一套严谨的标准和流程。

从律师的角度看,这个案子的挑战也不小。以证据开示为例,如何在满足ITC程序要求的同时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的实践,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可以称得上一门艺术。在这方面,我们自始至终与美国律师和公司密切配合,围绕主要目标和方向精心准备和有效推进。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既需要透彻理解美国法律程序(我们团队中有两名美国法学博士和纽约州律师)要求,也需要深入分析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寻找切实可行且风险最低的解决方案。

从案件开始,宝钢就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进行证据开始和证据保全。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宝钢一方面采取一切现实可能的方法进行自我调查和梳理,例如,针对“盗取商业秘密”诉点,建立自主研发和逐步实现商业化生产和销售的证据链;另一方面,宝钢深入研究对手,不断施加证据和法律压力。在证人作证环节,宝钢的技术专家和相关人员自如应对各种问题和刁难,成功地捍卫了宝钢的技术尊严和公司声誉。

四、应诉工作成果及意义

2017年2月15日,在宝钢及其律师的努力下,原告被迫提出动议要求撤回商业秘密诉点的指控。2017年2月22日,ITC行政法官初步裁定终止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2017年3月24日,ITC正式发布最终程序通知,终止对本案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这意味着,对于原告无理指控中国钢铁企业“窃取其商业技术秘密”,经过十个多月的努力,宝钢终获全胜。在美国337调查历史上,这是中国企业首次获得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

宝钢在此次337调查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点——侵犯“商业秘密”获胜,其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它打消了美国钢铁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气焰,为陷入困境的中国钢铁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其二,这是中国公司首次在美国337调查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获胜,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①]其次,宝钢胜诉强有力地捍卫了中国钢铁企业,乃至中国政府的尊严,是针对美国媒体多次渲染中国窃取美国企业商业秘密指控的有力回应。这成为中国产业积极应对海外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和行业声誉的重要典范。

钢铁337调查案还没有完全完结,而中国企业正在而且还将遭遇更多的类似调查。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可能遭遇更多的法律战。无论如何,宝钢为中国企业树立了榜样,而我们希望通过代理此类案件,逐渐成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主力军。

[①] 据统计,在过去已经判决的47起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国际平均败诉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