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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头条|剑指迷局定乾坤,海华律师巧解三大国企十余年纷争

2024-07-22 作者:盖晓萍、王伟民

导语

2008年,江苏启动大运河治理工程,两大央企AB集团强强携手,以联合体中标,后应发包方某国企C公司(被告)的要求以BT方式融资建设该工程,A、B集团遂共同设立项目公司S(原告)2010年各方签署本项目的建设-移交(BT)合同金额2.3亿S公司融资设计和管理,B公司施工。三个运河枢纽先后竣工验收,平稳运行24个月后移交业主但由于前期移民动迁等因素,开工延迟9个月,另因钢管桩围堰停工费、汛期抢险费、堆土场覆盖费、水下验收赶工费、材料及人员调差、建设其他费、暂估价管理费、税费融资费利息等的承担,双方分歧金额达3000余万,各方协商多年未果。A集团委托我方S公司名义提起诉讼。2023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方绝大部分诉请。。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某市运河枢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案件时间:2023年10月

3、承办律师:盖晓萍、王伟民

4、案件亮点:

本案特点:大、久、多、难

1、涉及三大国企、四个公司、五个主体,A、B集团都是国内赫赫有名大国企C公司则代表地方政府,涉及国有资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放弃丝毫利益;

2、项目总投资2.3亿元施工24个月、竣工交付10年经历了4任水利局长、经历了7轮磋商仍未能达成一致;

3、本案最终确定13项诉请诉讼金额2300万元律师准备了1500页的证据材料;

4、律师检索了我国5年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2244187件,其中只有175BT项目纠纷可以借鉴的案件几乎没有

5、开庭4次、旁听人数60余人次律师撰写代理意见、质证意见、法律分析报告19份,200多页,共计3万

6、本案最终在律师努力之下,法院判决支持1400余万,远远超出我方当事人的预期。判决生效后,经各方努力,被告很快履行了支付义务,这起拖延十余年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二、案件详解

1、案例概要

2010年6月,某大型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某投资开发公司(即原告),与某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被告1)签署了某市某运河枢纽项目的建设-移交(BT)合同。之后,该市水利工程建设处(即被告2)出具函件,表示本BT项目的项目法人变更为被告2,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BT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建设管理职能由被告2负责。本项目三个运河枢纽移交业主后,原被告双方因钢管桩围堰停工费、汛期抢险费、堆土场及施工场地覆盖工程费、水下验收节点赶工费、材料及人员调差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暂估价项目管理费、设备税费损失、利息损失、融资费损失等发生争议,本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已近十年之久,前述各项争议费用迟迟悬而未决,双方历经多年多次谈判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我方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争议费用(拆迁补偿、停工费用、场地二次覆盖费、水下验收赶工费用、合同外材料及人工费调差、汛期抢险费用)均在工程量清单之外,相关签证无发包人签字,且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下,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2、工程建设其他费1000万、暂估价管理费虽然有约定,但无任何证据支持,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3、案涉项目采用BT模式,对应的提前回购融资损失费、融资利息,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3、处理思路

承办律师在庭前的疑难案例分析中,多位资深律师都表示案件不容乐观。因此需要跳出传统的建筑法规规范,寻找更开阔的法律视角。律师并未局限于依据有关建筑合同纠纷的规定,还查阅研究了大量相关的行业法规、条例、规定、标准等。

① 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建筑合同纠纷的规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涉及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样适用。

③ 其他有关水利工程的法规、规范等

a.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颁布的规定,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b.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该技术规范用于统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c.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设工程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d.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进行规范

e.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f. 《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等。

④ 环境保护法规:水利工程建设还需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⑤ 土地使用法规:涉及到土地使用时,还需要遵守国家的土地使用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工作重点及难点

(1) 本案鲜能找到在先的生效判决,过去五年2244187建筑工程纠纷案上网BT案仅175,难以参考和遵循先例。案涉BT模式,即投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该模式兴起于2004年,但因其诸多弊端,至2014年便被叫停,短暂的发展时间使得本案具有独特性,不仅法官、律师,对本模式鲜有了解。

(2) 由于大部分争议金额都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大量工程签证没有甲方(发包人)签证,如作为普通的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大部分诉请普遍被认为不会被支持,或者认为必须经过鉴定才有可能支持多位建筑律师认为诉请被支持比例不超过三成

(3) 工程涉及金额巨大,双方都不愿意启动鉴定程序;且现场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工程鉴定所有的举证责任、论证压力都给到原告代理律师

(4) 案涉项目为大型水利工程枢纽的建设,涉及诸多水利工程专业细节为此,律师多次请教水利专家、检索了大量相关建设法规、规范,理清案涉项目建设全流程,庭审中,被告试图以某些工程细节的不合理来推翻否定整体的工程变更,律师以熟稔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向法官做出解释,获取各方的信任例如原告主张因未完成动拆迁、项目开工后被迫停工所导致的窝工损失,被告利用我方提供的一份《施工月报》进行抗辩:为什么施工单位进场第一个月有30多名工人,人工费用只有8万余元,第二个月已经通知暂时停工的情况下,且现场只有12名工人的情况下,人工费用却有15万元,违背常理,而且有故意扩大损失之嫌。如果不了解水利工程特点,根本无法应对如此刁钻的反诘。

 

律师在其中的独特价值或创造性工作

(1) 律师以高标准的诉讼流程来准备本案,从诉前评估策划方案、证据分析报告到模拟法庭,再到开庭报告、阶段性代理意见、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以及原告各诉请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最终的代理意见、结案报告,律师为本案撰写各类分析报告、代理意见、质证意见等19份,累计200多页,3万余字。依靠律师扎实的工作,法官在案涉项目没有正式结算报告、也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请。

(2) 以精通水利工程的法律人身份说服法官、确信双方当事人 案涉项目为大型水利工程枢纽的建设,涉及诸多水利工程专业细节,为此,律师检索了大量相关水利工程建设资料,理清案涉项目建设全流程,庭审中,被告试图以某些工程细节的不合理来推翻否定整体的工程变更,律师以熟稔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向法官做出解释,获取信任。最终被告也对律师的专业表示钦佩和认同。

(3) 最重要的是律师跳出传统建筑工程纠纷案的思维框框,用《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相关内容来解释无合同依据的诉请。例如,本案主张的材料及人工费调差都是合同约定之外的达300多万(合同约定内的如钢材、水泥等已经计入工程款内支付),审价报告初稿完全都没有支持,法官问:原告你这一项诉请的依据是什么?我说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第513条,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建筑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应当按照上涨后的价格计算。这一观点,令法官在没有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敢于有理有据下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事后B公司遗憾地向律师表示:我们以前这样的调差费用从来没有被法院支持过,也没有想到过这样的理由,之前的磋商过程中我们都主动放弃了500多万呢?

 

4、实务建议

(1) 本案解决的是拖延十多年之久的遗留问题。案涉项目2008年招投标、2010年启动,竣工更是已近10年之久,现场早已“改头换面”,面对诸多工程争议费用,在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前提下,律师通过条分缕析遗留的工程项目资料,最大程度还原当时的工程现场,结合合同依据与事实依据,娴熟运用多维度的法律逻辑,为法官下判决吃下一颗“定心丸”。

(2)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大型央企、国企及事业单位,在四任局长、七轮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不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多年无果的历史遗留问题,案件结束都三方都表示满意,服判息诉;而且这个案子的解决为国企改革背景下,类似历史遗留疑难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了范本委托我们的客户部门受到A集团的表彰和嘉奖,同时写了一份建院70多年从未有过的表扬信,表扬承办律师在该案代理中的出色表现

 

海华永泰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委介绍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是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核心业务领域。我们具有超过二十七年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经历了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黄金期阶段,有一大批活跃在该领域前沿的资深律师,为政府部门、房地产业头部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基金、自建项目业主、境内外投资者等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

我们为住宅、商业与办公不动产、仓储物流不动产、城市综合体、工业地产、旅游度假区、教育科研基地等各类物业形态在内的项目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包括合作开发、土地储备、城市更新、拆迁安置补偿、拿地、前期开发、施工建设、销售、租赁等全过程。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审查各项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为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履约问题,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索赔等事项提供全过程工程法律咨询、分析、预判,协助客户处理法律争议,并全程跟进项目进度,保障各项工作合法、合规。我们不但为客户代理诉讼与仲裁,更强调工程前期的风险防范,深厚的专业底蕴使得我们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施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盖晓萍 高级合伙人

盖晓萍律师,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律师。从业二十余年,律师执业18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建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期致力于建设工程以及公司为服务主体的法律实践,熟悉并擅长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FIDIC合同相关纠纷以及围绕公司展开的企业治理、合同管理、公司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等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承办过大量建工纠纷、合同纠纷、债务清欠、股权纠纷案件。

 

王伟民 律师

王伟民律师,擅长处理公司股东纠纷、商业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纠纷以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先后为多家国企、事业单位及中小企业提供争端解决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能够结合客户实际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争端解决方案和诉讼策略,综合多种途径和手段,切实为当事人降低诉讼风险及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真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