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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业绩 | 击穿背靠背条款,锚定债务加入,发回重审主管权破局,两案终完胜

2026-08-12

近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封晓骏亲力亲为出庭主办,带领团队阮谈真律师、丁丹丹律师代理的江苏某集团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建工二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人股东间买卖合同纠纷案,历经曲折,终于取得完胜。


两起案件涉及法院能否支持我方作为原告提起的业主方 “债务加入”与总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业主方抗辩未经董事会决议的债务加入无效,总包方作为大型国企的“背靠背”合同条款免责约定能否击破。总包方负债累累无力偿债,一审浦东法院以主管权异议驳回我方起诉要求仲裁、业主方被查封的数十套房产即将解封、如仲裁则不能要求业主方担责的不利紧急情形如何破局,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计人民币两千余万元。封晓骏律师亲身主办,带领团队阮谈真、丁丹丹律师制定最佳诉讼方案,终以突破性诉讼策略、精辟的论证分析获得圆满胜诉。



一、 临港项目:一审浦东法院主管权驳回起诉,二审发回重审赢得胜利



(一)基本事实

2021年5月,总包方江苏建工二公司与我方当事人江苏某集团公司就自贸区临港项目签订了《PC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处理。截至起诉,总包和业主尚欠货款人民币1170万元。2022年12月,业主方、总包方江苏建工二公司、我方当事人三方召开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业主方承诺“总包方应付给我方的所有余款业主方确保支付”。


封晓骏律师制定最佳诉讼方案,考虑到如我方仲裁只能向总包方主张而不能向业主方主张欠款,而总包方负债累累无力清偿,业主方名下有房产,如我方向业主方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最终决定本案将业主方及其一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将总包方列为第三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采取诉讼保全进行首封。



(二)程序攻坚:采购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债务加入人业主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要求仲裁能否改判。

2024年12月10日,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启动主管权审查,以本案合同约定上海仲裁委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至此,我方当事人将面临一案两诉、双重支付高额诉讼费及仲裁费、被迫解封、如仲裁则不能要求业主方担责的不利局面。


封晓骏律师当机立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封晓骏二审庭审中强调:2021年5月,业主方、总包方和我方三方会商后签订《澄清函》,明确约定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而业主方2021年1的公开招标文件中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为法院诉讼。本案起诉前,封晓骏安排团队律师先去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明确不受理仲裁申请,法院现驳回起诉,在建筑行业普遍困难的当下,将严重影响我方当事人江苏某集团公司欠款清偿,如仲裁,则只能针对总包方申请,总包方无财产可执行,却不能要求业主方担责。如另案起诉业主方,则既要再支付高额诉讼费,且本案已经对业主方采取的资产保全措施将被解除,我方将面临首封掉封,丧失回款优先分配权。


经努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封晓骏的庭审意见,二审认定“本案业主方、总包方和我方间纠纷不存在仲裁协议,已达成由法院诉讼解决的合意”,撤销原驳回诉讼的裁定,发回重审,指令浦东法院继续审理,案件逆转初现曙光。


(三)实体认定及调解成果

本案发回重审后,封晓骏律师亲身出庭,经法庭激烈交锋,在浦东法院主持下以《民事调解书》结案:业主方及其一人股东同意共同向我方支付货款人民币11,67万元及利息8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二、宝山项目:宝山法院判决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业主方“债务加入”成立


(一)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我方当事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依业主方指定,与总包方江苏建筑二公司签订了《上海宝山萧云路项目一期PC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采购合同文件》。江苏某集团公司完成全部供货施工后,对方尚欠人民币923万元,经前期调查,总包方负债累累无力清偿,业主方名下有房产,本案我方将业主方及其一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对业主方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


(二)争议焦点及代理策略

1.关于业主方辩称“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明”且“无公司决议无效”


封晓骏在庭审举证中强调,供货施工期间业主方、总包方、我方三方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会议纪要》载明:“业主方确保供货方能收到货款,否则损失由业主方承担”,“业主方拖延审核的,视同对我方提交决算的认可,相应结算款(含保修款)由业主方确保按会议纪要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到我方账户。” 业主方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业主方如后续款项支付不及时,愿承担我方相应损失”。


关于业主方以“未经董事会决议”为由主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无效,封晓骏提出:公司决议仅为内部证据,若债务加入系为公司利益,且未损害股东权益,不应仅以欠缺决议否定其效力,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业主方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能否阻却付款责任


针对总包方主张的《补充协议》约定“如业主未向总包方付款,则总包方可延期付款且我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我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指出该条款属“背靠背”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应属无效;并分析提出即便《补充协议》的背靠背条款有效,该《补充协议》针对的仅是增补金额(含税)818万元,案涉项目审计金额为4474万元,审计金额扣除增补金额对应的部分(占审计金额的81.71%)的款项应按照采购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约定处理。经激烈交锋,最终法院认定业主方“背靠背”条款无效,支持了我方诉请金额。


(三)裁判结果

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总包方、业主业共同向我方支付货款人民币923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欠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并赔偿律师费、保函费12万元;业主方的一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与专业价值


两案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均正确适用了法律,综合交易背景、文书表述及履行行为,认定开发商业主方对供应商的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机械地要求债务加入必须公司明示加入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1号批复,明确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背靠背”条款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供应商应无效。浦东法院处理的自贸区临港项目案的逆转,表明业主方作为债务加入人,未与供货商签署合同约定仲裁达成仲裁协议,不受供货商与总包方之间的合同仲裁条款约束,业主方、总包方、供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作出过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意思表示的,则以明确书面约定为准。


从自贸区临港项目案的逆转与圆满结案,到宝山项目案的全面胜诉,充分展现了封晓骏律师团队在疑难复杂商事案件中“精于研判、敢于攻坚”的执业风格,持法明断,以证立身,赢得了业内及当事人的尊重,展现了海华人的担当与风采。




团队律师介绍



封晓骏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全国管理协调委员会副主席、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协常委,浦东新区政协科技专委会兼职副主任, 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上海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九三学社浦东新区区委副主委(第5、6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江苏省人民政府驻沪办、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江苏省泰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曾挂职上海市奉贤区经委、商务委副主任、上海市工商联执委、上海市江苏商会执行会长等。精通疑难复杂重大的金融、公司商事、建筑房地产诉讼与仲裁、经济犯罪辩护与预防、重大的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等法律实务。曾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个人三等功”、“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上海市十佳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上海优秀诉讼律师”、“上海市长宁区十佳优秀律师”、“2024年度、2025年度The A-List国际《商法》法律精英-睿见领袖”等荣誉,主办案件罕有地荣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联系方式:fengxiaojun@hiwayslaw.com




阮谈真

海华永泰律师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 曾担任深汕国际仲裁院仲裁秘书、立案庭负责人, 曾办理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红岭创投、 顺丰金融、深圳知名房地产公司等商事仲裁案件逾千宗, 民商事领域诉讼、仲裁等实务经验较为丰富。 自 2019 年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与商事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劳动争议处理等领域法律服务工作, 曾为原四大AMC 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FOTIC)、 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 百果园集团、某知名钢铁集团、 上海知名药企、某前世界五百强日企、 大地电商、 大地金融科技公司等多家国企、 上市公司、 外企及政府事业单位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定期驻场值班、 合同审核、 出具法律意见书、批量发律师函、 出具合规论证报告等非诉服务,在企业合规领域,有较为丰富的企业员工合规培训经验,有较为丰富的各类项目尽职调查经验、协商谈判经验。

联系方式:ruantanzhen@hiwayslaw.com



丁丹丹

海华永泰律师


丁丹丹律师,法学专业 ,工作 9 年,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 公司治理与合规、银行等金融商事案件、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疑难复杂诉讼/非诉等案件。 从业以来 ,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 合同管理、 疑难复杂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曾为国内国企及大型私营企业,包括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名下子公司、 山东产业投资集团及其名下子公司、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宏济堂制药集团,武汉双虎涂料、 武汉有机等其他子公司、 济南市历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鸿天服饰、黄河河务局、 东苑置业集团等,为其长期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处理、 日常法律咨询、 合同起草与审查、 出具专项问题法律意见书及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 参与其商业项目谈判等法律服务,擅长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联系方式:dingdandan@hiway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