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分享

EN

为什么“企业合规管理”已成为刚需,从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说起

2021-04-02 作者:盖晓萍

随着我国依法治企的深入,企业的法制观念不断提升,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具有基本的守法观念,没有企业合规的观念;或者虽然听说的“企业合规”但是认为劳民伤财,加大企业管理成本。实际上,随着我国依法治企的进一步深入,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结合我们的法律服务实践,企业合规已经成为“刚需”。由于正在承办的案件尚处于司法程序不便公开,我们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个案例来看:

【基本案情】

无锡FJ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J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乌某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公司总监;倪某,公司采购员;杜某某,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J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J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月23日,公安机关对乌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审。案发后,FJ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J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且实际进行了抵扣,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72.5万元),本案属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定罪判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即使按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犯罪的起刑点提高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本案的涉案金额也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但是涉案的FJ器材公司属于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贯口碑良好,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比较慎重,不但释案说法,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果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实施批捕、判刑,可能对企业带来严重的、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故本案法律价值及重大社会意义之处在于检察院主动提出检察建议,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并促进该公司的合规管理,有条件地对签署犯罪嫌疑人“不起诉”。该企业发案前有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评估案件情况后,检察机关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该公司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该企业上述改进情况,根据单位犯罪特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单位诉讼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经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该案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因此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

此类案件中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在我国民营企业中广泛存在,往往违法但不自知,或者明知违法但存在“别人也这么做”的侥幸心理。本案是检察院对FJ公司及乌某某“附条件地不起诉”,但是不是每个民营企业家都这么“幸运”。该案也反向可以得出,如企业注重合规管理,能通过事前的查找违法漏洞,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进行合规整改,可以大大降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

合规,被认为是企业的首要责任。2018年11月,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开展合规体系建设与合规管理。按照《合规指引》的定义,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2021年1月,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已经在上海浦东、上海金山、深圳宝安等6个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对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必须承诺并践行可管控的整改措施,落实“真严管”,取得积极进展,体现对民营企业的“严管”与“厚爱”。

图片

民营企业企业家要避免“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宿命,真正可以享受到“依法可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阳光雨露,企业合规成为刚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