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该案例涉及某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某国有企业在上海位于杨浦区某企业总部园区项目。 该房地产私募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目标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金额近人民币 10 亿元, 收购相关项目公司超过 35%的股权。
本所律师从该项目初期投资合作谈判,到项目的尽职调查,再到投资合作意向达成,再 到房地产项目整个过程。从私募基金募集、设立,再到股权投资交割,全程参与了该项目。
该案例是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及投资的典型案例,既体现了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及投资 的一些典型特点,又有其自身独特之处。该案例涉及的资金募集规模较大,达到人民币近 10 亿元,对于房地产私募基金而言也算单项投资规模较大的案例。另外,该案例中,投资 目标项目原系国有企业持有,如何实现国有产权顺利转让交割,也是该项目重点问题之一。 并且,房地产私募基金入股目标项目后,处于小股东地位且并不实际操盘该项目,如何保障 投资安全,也值得特别关注。
二、工作成果
(一)服务过程
1.准备阶段
在项目准备阶段,在全面了解该房地产私募基金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包括整个项目背 景情况的调查与把握,设计基金组织方案,并起草各类资金募集文件。多次与该房地产私募 基金及被投资方股东进行交流,协助该房地产私募基金与被投资方达成明确的投资意向。
2.设立阶段
通过对投资过程的法律风险把控,协助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方就投资事 项签订《投资意向书》。协助基金进行资金募集,参与基金募资路演,并起草基金设立文件。
3.投资阶段
起草基金与被投资方需签订的股权转让文件、新公司章程、股东合作协议等,并协助完 成股权交割。
4.投后服务阶段
协助办理基金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宜,处理合伙人大会会议事宜,以及处理基金 有限合伙人再融资事宜。
(二)服务结果
协助该房地产私募基金以通过设立以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方式,向上海××房地产【】公司投资人民币 10 亿元,用于××园区开 发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列表 本项目法律服务期间,本所律师根据需要制作的相关文件包括:
1.《投资意向书》
2.《经修改和重述的项目公司章程》
3.《有限合伙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
5.《咨询服务、开发和资产管理协议》
(二)主要工作成果
投资意向书
本××项目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本意向书)由下列双方于 2011 年月日签订:
A.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B.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在本意向书中,“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鉴于
××项目用地现状为净地,三通一平(以下简称项目)。初始土地权利人为上海××投 资开发总公司。
2008 年 8 月上海××投资开发总公司独资成立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公司),并经杨浦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以土地使用权证分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方式将项目土地注入项目公司,土地出让价款已全部缴清。截至 2010 年年底,项目公司净 资产为××亿元,资本金为××亿元,甲方持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另外,项目的管理方 将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上海××臵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臵地)。将来甲方可视其业 务发展需要,将其所持有项目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臵地或甲方控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51%以上)的关联企业,但该等转让不影响项目公司届时的任何经营,且甲方保证该等股权 的受让方应承诺全部接受并履行本意向书的约定内容。
甲方拟引入乙方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共同合作开发和经营本项目。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引入乙方成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事宜(交易)达成如下共识。
1.拟定交易
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项目公司 35%的股权(以下简称拟转让股权)给乙方或 其指定的关联方;甲方在此确认,乙方指定的关联方享有本意向书所述乙方的权利并承担所 述乙方的义务。
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同意受让本条第 1 款所述拟转让股权。
甲方并不对乙方的资金来源有所限制,但乙方必须以其或其指定的关联方的境内实体参 与本次交易。根据项目公司现状,除约定交易价格外,未来项目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将首 先以项目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运作,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和甲方负责筹措,乙方无须再次注资。
2.约定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拟向乙方转让项目公司××万元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35%;每 1 元注册资 本的价格为:交易股权价格××亿元/注册资本 1 亿元=××元,预计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 总额不高于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以下简称约定交易价格)。
本意向书签署后十二(12)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约定交易价格的 20%的金额作为意向金,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甲方向乙 方或其指定关联方出具收款凭证。
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竞标拟转让股权成 功后,其已支付的意向金将自动转为约定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将于乙方自身或指定 的关联方与甲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如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未能竞标成功,包括但不限于(ⅰ)最终挂牌价格超过约定交易价 格,或(ⅱ)由于第三方参与竞标使得拟转让股权的竞价高于约定交易价格,或(ⅲ)由第三方 成功竞得,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终止相关文件以退出本项目,而无须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关于竞标失败的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将意向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但因乙方自身或指定的 关联方未能按照双方书面确认并经联交所批准并公告的竞价方式参与拟转让股权的公开竞 价程序,或虽参与但公开竞价时未举牌,或虽参与但并不符合双方书面确认并经联交所批准 的竞价条件而造成的竞标失败的,甲方无须退还乙方按照本意向书支付的意向金。
如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则每逾期一天,其应每天按其应付金额的万分之 三(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本意向书或本意向书项下各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税负及政府收费,除非本意向书或各协 议另有约定,应由法律规定的缴付义务人承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由有关协议的当事人平 均分担。
3.后续行动及时间表
本意向书签署同时,双方应以本意向书及附件约定的内容为基础,以小签形式确定项目 公司经修改和重述的章程主要内容样本(其格式见附件三)(但双方仍未确定的内容以及签 署日期留空)由双方各自留存。本意向书签署后,双方应启动股权转让协议、各股东之间的 合作协议、项目公司将与××臵地签署的咨询服务、开发和资产管理协议、项目商业开发计 划书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样本)的协商和起草,合同文件样本不 能违背本意向书及附件约定的内容,并应在甲方向联交所申请拟转让股权出售的挂牌程序前 按照协商一致的格式以小签形式确定前述文件之内容(但双方仍未确定的内容以及签署日期 留空)并由双方各自留存。本意向书所述“小签形式”是指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在相关文件上逐页签字,但暂不加盖公章,待法律规定的签署要件满足时,由双方在正式文 本上签字盖章;双方确认,该种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计于 2011 年××月,甲方将以约定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 规定开始有关评估、备案工作,2011 年××月开始向联交所申请拟转让股权出售的挂牌程 序。届时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应参与竞拍。甲方将协助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参与和 完成拟转让股权的公开竞价程序。具体的初步挂牌条件和挂牌方式经双方协商后作为合同文 件样本的附件。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 2011 年××月××日前在联交所开始挂牌程序, 乙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意向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但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 2011 年××月××日前在联交所开始挂牌程序,乙方有权解除 本意向书,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意向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支付约定交 易价格 3%的违约金。
在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成功成为拟转让股权的最终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立即与甲 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相关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之前经小签的文件将被取出、填写完 整留空内容并启封使用(其中签署日期应为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后一天)。同时双方准备其 他交易文件并安排进行交割。如届时双方一致同意对已签署之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则可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对各文件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另外,该受让方还应配合甲方 办理拟转让股权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意向书签订后至拟转让股权完成过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以下简称过 渡期),甲方应确保拟转让股权过户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项目公 司净资产不低于经甲方提供并盖章确认的 2010 年××月××日(以下简称基准日)项目公 司的资产负债表(详见附件四)反映的项目公司净资产的 95%。否则,甲方应向项目公司补 足与基准日项目公司净资产相比所减少的部分,但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在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进行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重大资产进行处臵或与他方签订关于处臵公司重大资产的协议;
(2)对外进行重大投资;
(3)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或担保;
(4)对外免除任何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任何权利或索赔;
(5)向股东分配利润;
(6)可能使项目公司形成重大潜在债务的活动。
若在过渡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进行了上述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乙方有权 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意向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支付约 定交易价格 3%的违约金。
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就本意向书项下拟转让股权寻觅其他受让对 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意向书项下拟转让股权的转让进行谈判、磋商或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意向书项下拟转让股权的转让达成任何协议(但当且仅当甲方就 拟转让股权在联交所进行挂牌,任何第三方在竞拍成功后,与甲方就拟转让股权进行协商及 达成协议的情况除外)。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甲方返还已 支付的意向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支付相当于约定交易价格 3%的违约金。
甲方应确保积极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以实现本投资项目所涉及房产能够按每套房 屋独立销售,不受任何限制,并不因获取该项权益而使项目公司增加任何费用。
甲方保证在本意向书签订之前,项目公司不存在与任何指定方达成协议按优惠条件转让 本项目房屋的情况。
过渡期内,项目公司若向他方转让本项目房屋(以下简称过渡期资产转让交易)的,必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应在征求乙方意见前至少提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披露 过渡期资产转让交易的具体情况],若乙方不同意的,则其或其指定方应以过渡期资产转让 交易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受让过渡期资产转让交易所涉房屋,并在其表达否定意向后十(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且在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后六十(60)日内支付过渡期资 产转让交易的第一期款项。
乙方受让拟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项目公司若向他方以优惠条件转让本项目 开发之房屋(以下简称拟优惠转让交易)的,必须经过项目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若任何董 事提出反对的,则该董事代表的股东或其指定方应以拟优惠转让交易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受让 拟优惠转让交易的房屋,并在相关董事提出反对后十(10)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且在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后六十(60)日内支付拟优惠转让交易的第一期款项。为避免歧义, 若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已经董事会通过,则此处“优惠条件”系指比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确 定的销售条件更优惠的条件;若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尚未经董事会通过,则此处“优惠条件” 系指任何条件。
甲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应确保项目公司不晚于 2011 年××月××日实现本项 目开工。若在 2012 年××月××日前本项目仍未开工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意 向书第 6 条第 2 款约定的开发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一(0.1%)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以下 简称逾期开工处罚原则)。若甲方能促使××臵地按照上述逾期开工处罚原则与项目公司签 订咨询服务、开发和资产管理协议的,可由××臵地根据咨询服务、开发和资产管理协议的 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臵地届时不承担上述责任,则仍由甲方承担本条约定的逾期 违约责任。
4.项目公司治理准则
4.1 股东会
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成功竞拍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项目公司将成立股东会,股东会为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
须经股东会一致批准的事项如下:
对各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作出任何修改;
中止、清算或解散项目公司;
增加或减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与其他实体进行任何合并,或对项目公司进行分立; 变更项目公司形式。
上述以外的,《公司法》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即可作出决议。为项目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接受项目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接 受项目公司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 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7)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项目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七分之三 (3/7)以上的,项目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项目公司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 会日期和地点再次提前七(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后,可以召开股东会。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等委托书应加盖其公司或企业印章 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 董事会
项目公司同时成立新一届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四(4)名董事,其 中一(1)名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委派两(2)名董事。剩余一(1)名董事 由项目公司其余股东委派。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董事任期届满,如获股东继续委 派可以连任。其他股东可以委派列席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也可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对各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既定目的及其业务的重大调整;
收购项目运作所需资产以外的任何重大资产;
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的批准和重大修改;
制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项目公司形式的方案;
批准及修改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向项目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以优惠条件转让本项目开发之房屋(该职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详见本意向书第 3 条第 7 款之约定);
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批准项目公司的重大融资方案;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a)至(g)项须经董事会一致批准,其他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本条所述“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指:一份关于项目的商业计划,其中包括:(Ⅰ)项目 综述;(Ⅱ)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预测;(Ⅲ)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预测;(Ⅳ)项目开发方 案、市场和财务预测;(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项目开发和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 方案、项目定位、项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重大融资方案 等,均应遵循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的规定。
本条所述对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的“重大修改”指:(a)增加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b) 项目地块的批准用途发生重大变化;(c)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d)如实施会对双 方有关投资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e)项目公司的开发进度、项目定位、经营计划的调整; 或(f)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
双方同意,原则上对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获得双方的共同批 准,但是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修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作出:(ⅰ)增加支出,其增加额合计 不超过该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总金额的 5%;以及(ⅱ)因重新分配预算科目项下的节余而作出 的调整。
4.3 监事
项目公司设监事两(2)名,双方各自委派一(1)名。监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 经委派可以连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任何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检查项目公司财务。
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作为无投票权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及发现项目公司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4 总经理
项目公司总经理由甲方委派。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该等职权可授予总经理认为合适的任何第三方):
负责项目公司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制订项目公司的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
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增加的支出或重新分配预算科目项下的节余做出决定;
决定项目公司的市场战略;
决定项目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外的员工;
作为无投票权的观察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果总经理不是董事);
在具有商业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制订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除须经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外的项目公司的所有其他事项。
5.项目公司利润分配
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成功竞拍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在依法纳税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项目公司的利润应按各股东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同步地向股东进行分配。
双方同意,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尽快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及不影响项目开发建设 的前提下向各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6.锁定期
乙方自身或指定的关联方自成功竞拍并经工商登记为项目公司股东后,任何一方在两(2) 年之内不得对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所持股权,但经项目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两(2) 年期满后对外转让股权的,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向××臵地或甲方控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51%以上)的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 司股权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其他股东不享有该情况下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否在 锁定期内,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仅有权向××臵地或甲方控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51%以上)的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且该等转让均不能影响项目公司届时的任 何经营,该等股权的受让方应向乙方书面承诺全部接受并履行本意向书的约定内容。否则,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交易价格 3%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本条所述股权受让方在转 让其股权时,均须与甲方一样,受到本款的限制。为避免歧义,此处“限制”系指:除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外,其股权受让方须限制在甲方控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51%以上)的关联方范围之内。
7.甲方之陈述与保证
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公司的财务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
甲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前,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书面告知的有关项目公司的或有债务、对外担保、诉讼或仲裁、税务违法违规、劳动用工违法违规、行政处罚(但因项目土地闲臵超 过法定期限而可能导致的处罚除外)等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公司价值或其他可能造成项目公司 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虚假的承诺。
8.保密
本意向书的内容及存在应绝对保密,双方不应并应促使其各自的代表不应在未取得非披 露方书面同意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双方之间就交易正在或已经进行的洽谈,也不应泄露与 交易有关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有关事项(统称为敏感信息),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 其他政府规则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令而必须对敏感信息进行披露和向甲方于本意向书签 署前已经接触的潜在投资人进行披露的除外。双方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敏感信息被披露的 行为。在法定披露的情况下,一方应在其按照此等要求披露敏感信息之前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在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方面与对方全面合作。
一方有权就与交易有关的评估、讨论和谈判的内容在保密的基础上向该方有必要对其披 露的可能参与交易的调查、评估、谈判、联络以及决策的该方雇员、人员、财务顾问、法律 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但该等受披露人员须遵循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9.份数
本意向书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意向书及合同文件样本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其仲 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11.其他
本意向书中“以上”包含本数。 双方已于本意向书文首书明之日签署本意向书,以昭信守。
双方的所有通知或其他函电(通知)以邮递发出,所有通知应发往本意向书首部所记载 的双方地址。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略)
四、律师点评
(一)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安排
本项目中,项目公司股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系国有企业,由上 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某房地产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拟受 让项目公司 35%的股权须采用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由于在公开挂牌转让的条件下,任何 意向受让方都可以向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由产权交易所进行资格确认。因此, 在公开挂牌转让的形式下,如何设计交易环节,合理设臵受让条件,成为本项目的一个重点 问题。
为保障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本所律师协助该房地产私募基金及出让方在股权公开 挂牌交易前签订《投资意向书》,对双方交易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通过协议方式达到约束 交易双方的目的。比如,为防止受让方取得股权前出让方损害受让方利益,约定在意向书签 订后至拟转让股权完成过户期间(过渡期)内,出让方不得进行任何寻觅其他受让对象及进 行相关磋商、转让活动;不得进行包括重大资产处臵、重大投资等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同时对出让方的上述行为设臵高额违约成本,最大限度地排除其他意向交易方的竞争可能性。
(二)非控股股东如何取得公司管理权
在本项目中,受让方取得 35%的项目公司股权后,控股股东仍然为股权出让方。取得股 权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项目公司的管控,保障受让方作为小股东的利益,是本项目的另 一个重要问题。在《投资意向书》中,本所律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上述目的:
1.明确投后管理制度
为防止控股股东以低价转让资产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保证受让方权利,意向书通 过附件的形式确定在受让方取得公司股权后的项目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各股 东之间的合作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作出任何修改”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一致批准的事项;董事 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受让方有权委派 2 名董事,同时约定“对于项目商业开发计划书的 批准和重大修改”、“向项目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以优惠条件转让本项目开发之房屋”等重大 事项均须董事会一致批准方可通过,通过否决权行使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2.资产拟优惠转让限制
意向书中约定,股权受让方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后,项目公司若向他方以比经双方确认的 商业计划书中确定的销售条件更优惠的条件转让项目开发之房屋的,必须经过项目公司董事 会一致通过,若任何董事提出反对的,则该董事代表的股东或其指定方应以拟优惠转让交易 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受让拟优惠转让交易的房屋。即,如果项目公司拟通过优惠价格转让项目 房产的,需要经过受让方同意,防止资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从而给受让方造成损失。
3.锁定期安排
自受让方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后 2 年内,出让方与受让方除意向书另有约定外,不得对外 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且无论是否在锁定期内,除双方一致同意外,出让方仅可向其某关联 公司转让其股权。通过上述设臵,使得在锁定期内出让方及受让方利益一致化,确保项目公 司经营开发的持续及稳定。
上述交易制度的安排,从公司决策、重大资产处臵以及公司稳定性等不同层面进行规范, 一方面实现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将小股东及控股股东利益进行捆绑,借助控 股股东的优势,实现小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冯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