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已经过去了四年,当年的被害家属林某也凭借深情人设霸屏四年。随着林某人设的崩塌,舆论扒出林某消费妻儿、虚假募捐、婚内出轨乃至其与纵火案有关而行怪力乱神诸事,以至于该案再次引发关注,舆论纷纷猜测林某是否涉案,是不是纵火案的幕后黑手。
若要厘清此案的种种疑惑,那么与死亡犯罪案件有关的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就不得不提。
01、侦查方法
首先,关于侦查方法。
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手段多种多样,比如摸排走访、分析研判、通信跟踪、鉴定勘验、讯问询问等等,说起来很复杂,但简单来说,侦查的套路就相当于科学实验的方法,先假设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可能,然后通过实验的手段去验证每一种假设的可能性,得到排除或者确认的结论。爱迪生发明电灯泡的过程,就是根据自己的假设,实验验证了上千种灯丝材料后才取得成功的。
对于死亡案件,除了意外和自杀以外,基本可以确定为刑事案件。对于死亡刑事案件,总结起来主要有仇杀、财杀、情杀及其他情形(如激情杀、反社会人格袭击等)四种。对于杀人案件的侦查,一般首先要假设或者预测属于哪一种或哪几种类型,然后开展有重点的调查来进行验证,确认或者排除任何一种可能性,并据此识别重点嫌疑人群、具体的重点嫌疑人,然后再作进一步具体的调查,最终确定案件的类型,从而查清案件全面事实和全部涉案人员。之所以如此,盖因对于一个杀人案件,任何类型都有可能,很多看似平常的死亡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更为复杂、更为隐秘的事实,例如雇凶杀人、犯罪后包庇等。多年前的黑煤矿杀害矿工伪造意外骗保案、去年(2020年)杭州杀妻伪造失踪案、近期发生的重庆高坠幼子伪造意外案等等,剧情反转之剧烈,让公众瞠目结舌。
而在杭州保姆纵火案的侦查中,关于保姆为了邀功而纵火最后导致女事主及三名幼童死亡这样的事实,与其说是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的事实,还不如说是保姆本人和媒体给公众讲的故事更加准确。因为没有发现有关信息和资料能够表明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后全面调查了被害女事主的社会关系、家族关系、夫妻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没有调查上述关系中是否存在异常之处,也没有核实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犯罪案件的可能性。例如,没有调查女事主与其丈夫林某的感情近况,没有调查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家庭财产状况(如房产、人身保险等);当然也没有调查保姆与男主人的联系,更没有扩大对保姆的社会关系的调查等。而这些情况通过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如微信、通话记录、财产凭证、资金支付明细等,是比较容易确认的。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可能并没有通过前述的侦查方法排除可能存在的其他情形,似乎侦查机关根据社会普遍认识便“查明”了案件事实。由此,杭州保姆纵火案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实际上由于调查取证工作过于肤浅,导致几乎全部重要事实,包括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损害后果的发生等等,仅仅基于已被执行死刑的保姆的一面之词。这种片面证据当然是无法反映案件是否另有隐情、是否存在教唆、是否存在包庇等情形的,这就叫死无对证。
02、案件事实
其次,关于案件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分为部分事实和全面事实。最容易对公众甚至对司法机关产生误导的,就是案件部分事实。很多时候,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就是因为现有证据的确证明了一部分案件事实,导致在这个狭隘的证明与被证明的体系内,很难发现部分事实以外的事实。而恰恰在更多的时候,部分案件事实是不能代表全部案件事实,而隐藏在部分案件事实后面的案件事实,或许才是案件真正关键的部分,其中涉及的人员或许才是真正的案件推手。就像前面说的,案件的任何可能性都可能存在,例如雇凶、包庇等等,这类案件的特点本身就是以表面掩盖真相、以部分换取整体,如果仅仅查明表面事实,恰恰正中犯罪人的下怀。
所以,如果只查明部分案件事实,相当于只是冰山一角、管中窥豹,很难看清全面事实,甚至以部分事实回避、否认全面的事实,丧失全面深入调查的动力,陷入“一叶障目”效应。也正是由于没有将可能存在的其他情形予以核实确认或者核实排除,所以杭州保姆纵火案可能也只是查清了其中一部分的案件事实。
另外,查清事实不等于只局限在被告人认罪、总体作案手段查清,还包括对事实中涉及的矛盾点、模糊点进行解释,即要尽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要查清。而杭州保姆纵火案尚存在诸多疑点,比如为何房门打不开、为何现场有其他人员、为何曾有人打电话说人已经救出、为什么笔录存在矛盾等等。任何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发现整个案件中可能出现过但未被关注到的第三人、第四人,进而发现案件的全面事实。显然侦查机关并没有对这些方面予以确认或者排除,否则舆论不会对这些问题产生疑问。
03、犯罪心理
舆论除了对林某在事后过分的卖弄深情、消费妻儿和公众表示不满以外,更是有声有色地对林某事后的种种怪异表现进行了揭露和讨论,暗指林某与案件脱不开干系。此种描述虽然可疑,但部分舆论意图保持理智,认为这属于牵强附会,甚至以“子不语怪力乱神”来自我纠偏,保持镇静。这也反映出舆论既质疑又混乱的状态。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一提到封建迷信、装神弄鬼之类的事情,司法就基本对此视而不见,认为这些事情毫无法律意义,不能据此对当事人产生定罪倾向,甚至直接将这类事情排除在司法认定考察的范围之外。
实际上,世间之事无空穴来风,问题在于这世间之事要放在什么位置来看待。顺便说一句,侦查机关是否充分发挥了职能我们无意评价,但是对于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不能失去对社会事件的关注,不能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应当及时为大众解决认识上的困惑,但实际上很遗憾,似乎学者相害已自顾不暇。
这里所要说的,是犯罪人犯罪后的心理补偿机制。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犯罪人犯罪后,基于逃匿、反侦查、摆脱恐惧等目的,会产生相应的心理需求;为了补偿这种心理需求,会通过相应的行为予以实现。只不过受个体心理状况、文化程度、生活习惯等差异影响,不同人员实现心理需求补偿的行为表现也往往不同,比如有人销声匿迹默默无闻,有人高调展示自己与案件无关,当然也有人行鬼神之事。因为从常态化的心理应激反应而言,犯罪人和没有犯罪的人员的根本内心状态是存在区别的,所以案件发生后的行为表现,必然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也是识别嫌疑人的重要手段。
对于舆论描述的林某行怪力乱神之事,即应当放在犯罪人犯罪后的心理补偿机制的位置上进行考察。无论舆论的描述是否确实,都值得重视。因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这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心理补偿机制的行为表现的范畴,这直接关乎判断某人是否存在犯罪后心理补偿机制的行为和现象,关乎对嫌疑人的识别。
林某在案件发生后公开传达的深情人设、媒体上的频频曝光、“快速”娶妻生子,乃至可能存在的鬼神之事,一系列表现都远远超过了面对重大变故时个体心理状态的正常表现和普遍大众感情的正常范围,可能“补偿过头了”。
另据媒体透露,浙江省级司法层面于2021年7月18日表示已经对此案“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字眼释放出这样的信号:即意味着省级司法层面认为之前侦查工作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能不全面,暗指案件可能另有隐情。
当然,案件真相任何可能性都有,无论案件事实真相如何,无论林某是否涉案,甚至是否还有其他涉案人员,至少在对案件事实的还原方面,都需要通过正确的方式进行侦查、审查。有罪,依法承担责任;无罪,也可洗脱嫌疑,岂不更好?
说到底还是那句话:天理昭昭,报应不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