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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100周年之际商业营销宣传的合规审查要点

2021-06-29 作者:段琼(武汉)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中宣部公布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的八项主要内容之后,举国上下热情高涨,庆祝活动精彩纷呈。

但在使用庆祝活动名称和庆祝活动标志进行宣传尤其是商业营销宣传时,存在诸多不合规之处,有必要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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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的合规审查要点是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权利人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对标志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和使用管理,都有明确说明,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则是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第一,标志可以用于公益广告,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依据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八个典型案例中,中酿品致(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建党100周年”宣传炒作违法广告案的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使用与庆祝活动标志近似的含有中国共产党党徽的“100”图形,并有相关文字宣传,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庆祝标志应当完整,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完整性。因为“1”的100度仰角有特殊寓意,所以不能为了适应排版需要只进行横向或者纵向拉伸,应当按原比例缩放。第三,不得修改颜色。数字、汉字和中间图形的颜色不能修改的,某银行分行将红色改为白色并且去掉党徽的使用方法显然是违反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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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庆祝活动标语的合规审查要点是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尤其是本不具有相关性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使人产生具有相关性的错误认识。第一,商业营销广告不得使用“建党百年”“百年伟业”“百年红船”等用语。时悦汇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发布“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别款”腕表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百年伟业”“百年红船”等用语,被处以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不得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名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不同于在广告语中违法利用建党100周年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部分商家会推出建党100周年促销、打折活动,或者使用建党100周年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命名。山东学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借“建党100周年”进行商业营销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建党100周年献礼”礼盒,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也应当具有准确且明确的依据。同样是在广告中有“建党100周年”字眼,武义县普尔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依据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而非广告法第九条。这里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还是广告法,二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共十一项中的第几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一,广告法第九条无法准确涵摄广告中使用“建党100周年”字眼的行为。无论是第三项用语未完全列举的扩大解释,还是抽象为第五项的社会公共利益,亦或是具象为第七项的社会公共秩序,都有些牵强或不尽如人意之处。第二,如果通过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引致《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那么应当直接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做出处罚,因为条例本身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可以涵摄广告中使用“建党100周年”字眼的行为。该特殊标志本身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汉字和英文,上方“100”图形的主要意义也是指建党100周年,因此侵权人使用与该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这并不是扩大解释,而是特殊标志保护的当然解释。


最后,转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示,希望广大市场主体以案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