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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头条|资管产品管理人责任新动向,海华律师通过大量交易数据分析成功认定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获赔近4000万元

2024-08-22 作者:欧阳群、陈小刚、严俊、马可昕、邱云起

导  语


2015年,某商业银行与头部基金管理公司签订《资管合同》,商业银行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并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某知名证券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对其运用委托资产提供相应投资建议。该产品累计投资本金40余亿,历时5年,收回投资本息不足以覆盖本金。


2020年,本所接受商业银行委托,与外部金融学专家及债权市场交易员分析探讨,从大量交易数据中分析管理人投资异常,精准锁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在历经一审、二审共耗时三年,经过数十次开庭审理,省高院最终穿透式审查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份主体不一样的合同实质购成了第三人通道业务,合同外的投顾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管理产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符合合同约定但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认定未尽勤勉尽责,并最终判决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共向商业银行承担近4000万元的赔偿。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之间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案

2、案件时间:2020年

3、承办律师:欧阳群、陈小刚、严俊、马可昕、邱云起

4、案件亮点:

(1)案件除了标准的资管合约外就是海量的交易数据,通过对海量交易分类归纳与大量精确计算,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评级要求、关联交易、短期频繁交易、债券组合久期与价值的关系、越权交易、被动超标及投资是否符合专业标准等方面整理出资产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违约行为。


(2)在市场上无先例、法律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穿透式追究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未尽勤勉尽职义务所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




二、案件详解



1、案件概述


某商业银行与某基金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金额超过2亿元。


2015年,某商业银行与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资管合同》,商业银行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并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某证券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对其运用委托资产提供相应投资建议。该产品累计投资本金40余亿,历时5年,收回投资本息不足以覆盖本金。


2020年,本所接受商业银行委托后,对案涉资管计划所投资过的几十只债券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包括投资债券的类型、评级历史、投资比例、发行人、承销商、久期、剩余期限等等,然后一一对照《资管合同》的约定找出了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运作该资管计划中的违约行为,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被告,以证券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该案件标的金额超过2亿元,一审和二审耗时3年,历经共数十次开庭。最终省高院穿透式审查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了本案实质为第三人主导的通道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应当为本案的被告,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构成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最终认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均应对管理产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共向商业银行承担近4000万元的赔偿。


2、争议焦点:


(1)在案涉资管计划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本所代理商业银行主张,案涉资管计划涉及多笔投资,每个投资行为以及相应的投资损益均相互独立,该案是对单个违约行为造成的委托财产的损失进行追责。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违约投资的债券的实际情况,能够计算出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不需要以资管计划是否清算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而基金管理公司认为案涉资管计划尚未清算,商业银行的投资损益无法确定,在资管计划整体盈利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权主张损失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对此认为,案涉资管计划是否整体盈利,不影响商业银行基于资管计划项下独立的、具体的投资行为向资产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主张违约责任。即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观点。


(2)案涉资管计划是否为通道业务

本所代理商业银行主张,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应对商业银行的损失承担共同支付义务。二审法院结合案涉资管计划的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约定,认为案涉《资管合同》虽载明基金管理公司为资产管理人,但资产管理人实际并不承担案涉资管计划的风险管理责任,而是将承载此项责任的投资决策职责让渡给了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只是名义上的决策者,实际是投资指令的执行者,符合第三人主导的通道业务模式特征。即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资管计划不是商业银行主导,所有投资行为决策均与商业银行无关,就案涉第三人主导的通道业务模式,二审法院支持我方对于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均应当向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的观点。


(3)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在资管计划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代理商业银行主张,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投资的债券中,存在购入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的债券;存在购入比例超过合同约定限制的债券;在发生一系列重大负面舆情、购入风险已经很高时仍大量购入某债券;在某债券评级下调出现被动超标后应及时进行调整,而没有调整;以及其他明显没有尽到审慎投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于该些违约行为,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认为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不同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


3、处理思路:


(1)本案系大额资管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债券,历时五年,涉及大量的交易数据分析汇总,前期仅相关的交易数据就有大几个G,所有评级资料均需要从万得系统中逐个调取,商业银行接触过多个律师团队均无法处理如此庞大的数据。本团队凭借自身金融背景知识,与外部金融专家将海量交易数据分类归纳,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评级要求、关联交易、短期频繁交易、债券组合久期与价值的关系、越权交易、被动超标及投资是否符合专业标准等方面向法庭一一呈现。该案市场上基本无先例,涉及资管领域极前沿的问题。


(2)本案中,关于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是否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以及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法律上没有规定明确具体详实的认定标准,在案涉合同约定也较为笼统的情况下,本团队通过向法院举证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在投资部分债券时种种不符合专业投资者基本的投资逻辑以及不符合行业惯例之处,证明其没有履行审慎投资的义务。最终经省高院穿透式审查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了本案实质为第三人主导的通道业务模式,最终认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均应对管理产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资管领域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是否尽到勤勉尽职义务的创新性的界定。





海华永泰金融业务委介绍



金融法律业务是海华永泰的核心业务之一。金融业务委员会是海华永泰最大的业务部门,由百余名专业律师组成,大部分律师具有金融、法律、财务的复合背景,部分律师还具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的任职经历,在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科技金融、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拥有深厚的金融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金融法律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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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长期服务的客户包括:银行(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招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等)、信托公司(上海信托、华宝信托、交银信托、爱建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太平保险、招商信诺)、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招银租赁、太平石化金融租赁、德益齐、法兴、拉赫兰顿、科技金融公司(蚂蚁金服、字节跳动、京东金融、陆慧融等)及资产管理公司、私人财富管理机构。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欧阳群

总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SAIF-ASU全球工商金融管理博士


欧阳群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亚利桑拿州立大学,获全球工商金融管理博士学位,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秘书长、上海国际金融家论坛家族财富管理俱乐部执行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副会长,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投融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运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银行信托资管、家族财富管理及其相关的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oyangqun@hiwayslaw.com




陈小刚

海华永泰常州办公室主任


陈小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农工民主党员。自2008年开始执业,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届法律顾问智库成员、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律师协会理事。

陈小刚律师拥有建筑工程、投资经济与管理、法学等多重专业教育背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现任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方式:cxg-lawyer@163.com




严俊

海华永泰律师


严俊律师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曾就职于某领先内资所,主要从事金融及证券相关的争议解决工作。严俊律师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政府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兴业银行、中信证券等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过项目合作,具备公司、金融、证券的法律专业背景。

联系方式:yanjun@hiwayslaw.com




马可昕

海华永泰律师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双硕士,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公司商事等领域的诉讼业务,以及家族财富管理等非诉业务。曾参与多名高净值人士的境内外家族信托架构和VIE架构项目、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涉及金额7800万元)、江苏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纠纷(涉及金额4.4亿元)、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纠纷(涉及金额5亿元)等。




邱云起

海华永泰律师


邱云起律师先后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爱丁堡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专业领域为金融证券、私募基金、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及其相关的争议解决。诉讼业务范围涵盖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信托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多类型案件;同时为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等顾问单位提供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