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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千万赔偿肃清侵权市场 ——“生活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2020-12-01 作者:张怡

【编者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知识产权规划及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在经营过程中难免有众多的商务合作关系,然而合作越是紧密同时也意味着潜在风险越大。本案的权利人就是在与合作商终止合作关系后,遭遇原合作商从商标、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及商品外包装等各个方面的恶意侵权,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市场经营,如不能及时制止,将面临巨大损失和品牌风险。本团队律师临危受命,集行政、民事及刑事一整套组合拳,三管齐下,不仅理清了历史关系,让被告停止各种侵权行为,最终还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成功获赔一千万,赢得全胜。


一、案情摘要

生活家地板始创于1996年,是中国十大地板品牌之一,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生活家地板官方网站www.elegantliving.cn的主办单位,是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生活家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生活家集团在广东、天津、江苏、四川等地设有多个研发、生产基地,拥有员工超过1800名,旗下拥有“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生活家•CASA”、“生活家•曼宁顿”四大系列品牌,尤其是手工仿古的“生活家•巴洛克”系列地板具有极好的口碑和市场销量。

生活家集团是生活家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在第19类(木质地板)上拥有“生活家ELEGANT LIVING”、“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 LIVING BAROQUE”及 1111.png图形等系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600860、4777126、7771146、4276865。

原告经商标权利人生活家集团授权使用上述涉案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同时,原告被授权全权负责处理包括上述涉案商标在内的生活家集团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事务。原告为“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系列的实际出品者,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在各地设有授权经销商,开设门店上千家。

B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系原告原代工商。原被告合作逾十年,被告熟悉原告所有的经销商、经销网络及产品类别与价格。鉴于原告及涉案商标在地板领域良好的声誉及知名度,被告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牟取非法利润。2015年,经各地经销商举报,原告发现(1)被告未经授权,公然在全国多地私自销售背面标有“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 LIVING” 字样及1111.png 图形的地板产品;(2)向原告全国各地经销商发送招商函、产品目录,诋毁原告商誉,并威胁原告经销商必须帮助其销售侵权产品,否则就在同一地区进行恶意招商销售侵权产品;(3)自2015年以来被告先后在江苏、湖南、河南、江西、福建等多个省份四十多个市县区域开设门店、销售侵权产品,在其地板产品、外包装、宣传材料、产品标签、订货单、收据发票以及门店装潢上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 LIVING” 字样及 1111.png图形等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由于被告是原告前代工商,对其业务及销售体系了如指掌,所以在短短几个月侵权门店就迅速在全国铺开,严重扰乱和侵蚀了原告的商业市场,同时如果不及时阻止其侵权行为,将会对原告辛苦建立起来的品牌也造成损害。原告果断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经多方比较诉讼方案,最终选定我们代理原告方进行维权。


二、重难点及争议焦点

1、因被告已与原告合作逾十年,对原告的经销商、经销网络、产品十分了解,其公然违约后侵权行为迅速扩张到全国各地,侵权手段多样,情节十分严重。要有效遏制和打击侵权行为,必须统筹规划,合理运用各种救济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工商投诉甚至刑事报案等多渠道一系列的全国维权手段。

2、原告若想彻底击败被告,不给被告任何傍名牌的机会,仅仅让其停止使用原告所合法拥有的商标是完全不够的,禁止其企业名称使用原告品牌才是本案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被告与原告合作已久,被告客观上已使用原告品牌作为企业名称,且事发时没有明确证据能还原其企业名称的由来。造成被告在结束与原告的合作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厘清历史关系,统筹规划并补充取证,是本案的一大难点和重点。

3、由于涉及原合作代工商,历史合同及事实法律关系复杂,在维权过程中,被告也拿出各种说辞进行顽强对抗,使得法院尤其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案件时要梳理多重历史关系,大大增加了案件的推进难度。

4、由于被告侵权行为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所造成的损失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包括价格侵蚀损失、预期损失及商誉损失。另由于被告是私自销售侵权产品且账目不规范,对损失如何举证、如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计算相关赔偿金额,也是本案一大重难点。


三、律师工作

1、梳理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梳理历史关系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向原告了解其商标权利情况、品牌情况、市场知名度、销售情况及其与被告的历史渊源。经了解,被告作为原告代工商与其合作近十年,2009年因工商部门规范产品包装,要求标注生产厂家,为体现品牌的一致性,原告要求并授权被告更改企业名称,因此,被告公司名称由“C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双方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其更名缘由。后因合作分歧,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向原告提出了很多无理要求,原告不同意遂双方谈判破裂。后被告私自销售劣质侵权产品并散播不实信息诋毁原告商誉,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2、谋篇布局,补充并固定证据

了解基本事实之后,针对事实证据的缺失,我方律师统筹全局展开证据收集工作。首先,协助原告就与被告解除合同及尾货清收一事多次发函与催告;其次,为还原被告企业名称来源事实,我方律师制定方案并指导原告高层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会晤,通过谈话方式还原当年被告是基于原告的要求和授权进行的名称变更,同时协助原告进行取证;最后,在还原更名事实的证据拿到后,兵分三路,带领公证员奔赴江苏太仓、姜堰、盐城、福建福州等多地对各地侵权门店的宣传和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鉴于对案情的综合分析与考量,我方律师以最快速度固定证据,在接受委托后1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3、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行政、刑事救济手段三管齐下,打压被告嚣张气焰,制止被告侵权行为

1)行政救济—全国工商投诉

自原告起诉后,被告亦提出管辖权异议企图拖延诉讼进程。期间被告更是招兵买马在全国进行门店招商,甚至各种形式威胁原告经销商,同时恶意在附近开设侵权门店,以低价招揽生意制造恶性竞争。对此,我方律师快速采取应对措施,制作全国工商投诉指南与文本,并亲自奔赴江苏淮安、连云港,湖南长沙、湘潭、衡阳,河南郑州、驻马店等多地,与当地工商人员积极沟通,解释法理,并指导公司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工商投诉工作,配合当地经销商拆除侵权标识。

第一批直接使用“生活家”或“生活家巴洛克”字样的门店及包装被工商执法后,被告开始调整包装、门头企图变相侵权,更找出各种诸如尾货消化、公司名称等理由进行拖延搪塞。因双方历史渊源复杂工作量极大,我方律师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了原告极大支持,其中最难以攻克的便是被告用其企业名称打擦边球。我方律师亦开始着手应对第二轮投诉工作,就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的问题与各地工商展开沟通,各地工商对此意见不一,多数认为其使用经合法批准注册的公司名称难以处理,有的认为其行为虽不合法但因《商标法》第58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均未规定明确的处罚条款而难以执法。我方律师亦开始奔赴全国各地工商对原被告历史渊源进行举证说理,并收集以往案例供工商部门参考,经多地同时推进并在多轮沟通后,终于率先在湖南找到了突破口,湖南省、市、区县三级工商协同办理此案,在衡阳市工商回复湖南省工商第5号函中明确表示被告将“B公司”作为门店招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58条的规定。此函的取得意义非凡,不仅为其他地区的工商投诉提供了示范样板,同时为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更名提供了有力的事实和理论依据。

2)民事救济—申请诉中禁令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全国分布极广,工商投诉处理的速度有限,我方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主审法官表示诉中禁令难度较大、要求高、适用比例也很低。为此,我方律师结合本案情况,从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救济措施的紧迫性与原告损失的不可弥补性等角度开启了第三轮证据收集工作,同时从侵权门店数量继续增加、各地消费者不断投诉、工商部门不断介入以及原告为抗衡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得不主动降价促销、遭受巨大损失等角度进行了积极举证和说理论证,最终成功获得了苏州中院的诉中禁令。

3)刑事救济——收集刑事报案证据

在民事和行政程序进行的同时,我方律师一直在积极收集证据,力争能取得被告涉刑的证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必须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并达到5万金额才能构成犯罪,因被告也有专业律师支持,其侵权产品也做了有针对性的回避且售卖的警惕性很强,很难一次性拿到有效证据。经多方尝试及收集,终于收集到江苏连云港两位消费者购买的侵权门店假货,其销售金额合计已超过五万元,满足了刑事立案追溯的最低限额。我方律师指导当地经销商向当地工商投诉,并用正品地板换取消费者家中的侵权地板,并将销售单据、消费者笔录、侵权地板等作为证据封存于当地工商。随后我方律师与当地公安进行了报案沟通,我们的证据收集及固定工作得到了公安部门的专业认可,同时向我们确认了证据的有效性,这样我们将刑事措施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4、前期正确预判,布局取证起关键作用

被告在工商部门查处及法院禁令后,对侵权产品和门店招牌进行了改弦更张,在后续开发的侵权门店不再单独使用原告商标,而是将含有原告商标的公司全称打在产品背板、包装和门店招牌上,企图用公司名称对抗商标权。被告的上述企图我方律师在立案之前也早有预判,在起诉前已指导原告高层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会晤,将当时原告要求和授权被告将其公司名称进行变更的证据进行了访谈固定,厘清了历史渊源,该证据不仅成为本案法庭审理的关键证据,也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5、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

为证明在禁令发出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性极大,我方律师开始了最后一轮补充证据的收集工作,再次公证了被告的侵权网页,并聘请了第三方知识产权公司前往河南、福建等多家侵权门店收集侵权证据。为增强上述证据的说服力,我方律师还申请了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分别为黑龙江购买侵权产品的消费者、第三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原告盐城经销商及受其委派对侵权门店进行取证的人员。我方律师证据材料准备的充分性与完整性让被告律师始料不及,原告方在庭上完全占据了主动。

为主张原告的合理赔偿,通过分析比较,以原告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最为有利,我方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同行业与原告同一等级的地板品牌如大自然、圣象、德尔等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并梳理和分析销售数据、营业额、利润等,数据显示行业的内销情况整体好于外销,且地板类产品的内销营业收入是逐年上升的,反观原告2015年的外销比2014年大幅提升,但内销却比2014年下降近11%,通过综合分析比对,可以看出原告的营业收入巨幅减少是由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同时我们从前述上市公司的数据梳理出地板行业的平均毛利润在30%,净利润在10%-12%,结合我们2015年损失营业收入4000万,按照净利润10%计算,损失的净利润为400万,侵权行为发生截止目前已有2年,净利润损失为800万。另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按两倍惩罚性赔偿计算,数额也已远超1000万,因此原告所主张1000万的赔偿合情合理。

6、积极寻找财产线索进行财产保全

同时在审理期间通过和各地经销商的密切配合,积极收集被告的交易销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对其应收账款等进行了财产保全。在终审判决下达之前我们已经足额保全了一千万的赔偿金。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不仅支持了我们全部五项诉讼请求,并且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我方律师前期精密的布局,细致严谨的工作取得了成效,打击了被告在全国范围内侵权门店及嚣张气焰,尽最大努力使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挽回了原告的商誉,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三是如果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的赔偿额是否妥当;四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鉴于前期对整个案件的充分准备和预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事后我们也收到上诉人律师发来的表示愿意主动配合履行全部判决的告知函,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结束。

 

五、案件意义和价值

本案没有直接的侵权索赔证据,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与国外多年积累形成的法经济学计算模型很接近,是通过对完整事实及证据的综合考量,在对直接损失、价格侵蚀损失、预期损失及商誉损失都进行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判罚,被认为对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同时该案也是截止目前为数不多成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一审结束后,被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二审结束后,该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8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2018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同时,该案也以评审最高得分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9年会“十佳案例”。

 

案件点评:

本案是原代工企业在代工关系结束后,仍使用原委托人的商标傍名牌,以及不正当利用委托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及商品外包装进行宣传,侵害原委托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民事诉讼、工商行政投诉,以及刑事报案等多种维权救济手段,在调查取证、获取诉中禁令、侵权索赔认定等多方面的处理细节均彰显律师技巧,是律师深度、全面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教科书式案例。例如,承办律师代理案件时如何组织、采集证据,成功阻击被告拟用公司名称对抗商标权的企图,最终实现判决企业更名、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定分止争的终极目的;又如在违法数额的认定上,如何采集证据以达到刑事立案的立案标准,在民事诉讼主张索赔额计算上,如何进行核算,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等,对类似案件的办理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点评人:赵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