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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助力客户专利维权获全额赔偿百万

2021-04-27

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上海知产法院发布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报告,本所知识产权部王超律师代理的“膳魔师保温杯专利侵权纠纷案”入列其中“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该案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现行专利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判赔,同时也是全额支持原告判赔请求(经济损失100万,合理开支3万元)的典型案例之一,同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其列为“2020年上海知产法院的12件‘最受关注’案件”之一进行了独家宣传。该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后,历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本所王超律师主动筹划和努力下,该案103万赔偿款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较短时间内现已全部执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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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THERMOS(膳魔师)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膳魔师株式会社和原告是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经膳魔师株式会社授权有权自行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原告发现被告B公司经营的天猫“泰福高优有专卖店”销售商品中的含防喷防烫安全阀等部件的“泰福高”儿童保温杯涉嫌侵权,该保温杯由被告C公司生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保温杯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B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保温杯购自被告C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且两被告是各自独立的经营实体,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保温杯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被告B公司、C公司系具有极为密切关系的经营主体,对被诉侵权保温杯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被告B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其应与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诉侵权保温杯的销售价格及销量、被告B公司与C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专利对于被诉侵权保温杯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数额,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工作靓点

1、善于发现、挖掘被告主体背后的关联关系,为我所用。本案初看属于典型的涉电商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先通过在B公司的淘宝店公证购买其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然后根据侵权产品实物包装信息锁定生产商为C公司,继而对B公司和C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同类案件中,销售商通常与生产商系相互独立的上下游供销关系,销售商通常也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以求免除自身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但在本案当中,本所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客户提供的被告主体和公证书信息中,发现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邻近,监事为同一人,且从两家公司的股东姓名上看疑似有兄弟关系,初步预测两被告关系密切,可能系有家族关系的关联公司。承办律师于是立即着手调取了两家公司的工商内档,从中发现了关键证据佐证了前述猜想,B公司(销售商)注册档案中的租赁合同披露,其注册地址与C公司的注册地址属于同一房屋(区分不同部位),且该房屋系C公司自有产权办公楼,表面上B公司系租用C公司物业,但租金为0,该关键证据可以证明两家公司关系非常密切,具有共同经营的高度可能性。

随后,承办律师为了进一步验证两家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分别针对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百度和微信两大平台进行了关联搜索,意外发现2篇公开报道,其中一篇系某朝鲜族商会联谊活动报道,该报道披露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一人股东与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系夫妻关系;另一篇则为C公司年会活动报道,该报道披露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公司的某股东确系兄弟关系,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宣称为C公司的董事长。

承办律师在取得上述两组关键证据后,立即向主审法官进行了披露,主审法官随即向被告进行了核实,并组织远程视频开庭确认了上述关键事实。该等事实系促使法院判决认定两被告系存在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的重要依据。

2、全面收集有关被告经营规模、销售获利证据,灵活运用被告获利和法定赔偿两种赔偿计算方式争取高额判赔。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历来是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权利人的证据收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案件很难精准计算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数额,故而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案件的比例一直是居高不下。王超律师认为,本案能够促使法院按照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判赔,可能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因素:

2.1 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店铺公示的销售数量和零售单价较高,同时被告庭审答辩证据自行披露的侵权产品内部批发成本较低等;

2.2 被告官方网站自我宣传产品销售渠道较多、销售规模较大等宣传报道情况;

2.3 原告发明专利类型、专利贡献率、专利产品售价及其知名度等因素。

3、庭审中随机应变,果断追加赔偿诉请,终获法院全额支持。本案最初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总计是100万,但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当庭提交答辩证据,自行披露了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合同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含税单价30-42.86元不等(远远低于200元左右的市场零售价)。承办律师在当庭拿到上述答辩证据后,认为被告代理人可能犯了一个“举证失误”,即为了证明合法来源而披露了一份并不该披露的证据。如此低的产品进价,相比于超高的零售价,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空间巨大。该份证据很可能会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对原告方有利的影响。承办律师敏锐觉察到本案有获专利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判赔的机会,因当时庭审程序已启动,承办律师遂基于自身经验和专业判断,果断追加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并另行主张合理开支3万元。最终,法院按照专利法定赔偿上限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100万经济损失和3万合理开支的赔偿诉请,此案判决结果亦充分体现了本所承办律师临场判断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当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对此,王超律师建议,对于专门从事类似本案日用品或其他工业产品研发、制造的生产型企业,应当在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运用和保护的同时,谨慎防范企业主营产品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以免在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拓并赢得相关产品市场后,因遭遇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索赔,落得“为他人做嫁衣”而得不偿失;而对于已经在相关产品制造领域取得一定技术和商誉积累并已占领市场先机的企业,在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研发、运用和保护的同时,对于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仿冒或其他可能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做好持续地竞品监测,及时进行侵权比对分析,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果断“亮剑”维权,继而巩固和实现企业自有核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专有权利和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