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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头条 | 获评上海知产法院“典型案例”,海华永泰助力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维权获高额判赔80万元

2024-09-02 作者:王超

本案系一起发生于汽车零配件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代理律师接受某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公司委托针对业经被告线下店铺销售侵权产品公证取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被告发起商标维权诉讼。本案特殊性及其代理难点主要在于:

(1)因疫情及案件审理周期跨度较长等原因,客户因故无法在正式庭审时提供公证实物用于当庭比对,能否说服法院跳出“惯性思维”认定公证实物为侵权产品存在不确定性。


(2)在案线下公证取证和行政查处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单价及总货值较低(只有2-3万元),被告抗辩同期上海其他法院类似案件判赔金额只有几万元等因素,本案法院判赔金额具有极高不确定性。


在此不利背景下,代理律师通过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额外追加网络尽调取证和深度挖掘行政处罚档案证据,同时辅以精细化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一审、二审法院采纳原告代理观点并最终促成法院作出远超客户预期和同期同类案件判赔的高额判赔结果。该案亦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和宣传,并被众多线上新闻媒体、自媒体账号转载和报道,受到了相关行业广泛关注和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案例示范和案例警示效果。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某世界知名汽车公司诉某汽配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案件时间: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

3、承办律师:王超

4、案件亮点: 

(1)诉前风险评估准确、诉讼策略运用得当。

(2)在客户无法提供公证实物的不利背景下,成功说服法院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为取得法院高额判赔奠定了事实基础。

(3)深度取证+精细化论证+高效沟通,帮助客户取得远超客户预期的判决结果。

(4)本案判赔款项全额执行到位,同时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白皮书“有较大影响力案件(之一)”。





二、案件详解



1、案情概要


原告系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公司,主营陆上交通工具、发动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等行业产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原告分别在国际分类第12类各种机动车、车辆用发动机、拖拉机上注册了权利商标A;在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和汽车发动机用橡胶制品如手柄、车门把手、硬橡胶减震器、减震器、雨刮器刀片和垫物等商品上注册了权利商标B;在车辆、车身组件和传动装置、不同别类的车辆和发动机的零部件等商品上注册了权利商标C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中A商标曾于2015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汽车零配件,给原告造成严重商业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法院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汽车零部件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2)被告公司在《中国汽车报》、中国汽车网(www.chinacar.com.cn)以及被告汽配网站(www.tz-china.com)和邦宝驰网站(www.bangbaochi.com)首页发表公开声明(网站声明不得少于30日),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3)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购买公证未能提供公证实物,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无法认定其公证购买的产品系侵权产品;(2)原告索赔金额过高,被告仅是销售商,工商调查笔录中仅记载进货3000元,且已受到行政处罚28000元;(3)两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2020年12月14日,杨浦法院作出(2019)沪0110民初20289号一审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bangbaochi.com网站首页上连续五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同和公司负担);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后被告以一审判赔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22年5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沪73民终127号二审民事判决,认定: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争议焦点


(1)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未能提供公证实物是否必然影响商标侵权的判断?


此为本案有关事实认定之争议焦点,按照通常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惯例和代理经验,对于商品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均需要提供公证实物进行侵权比对。但本案因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客户明确表示本案无法提供三份侵权公证书的公证实物,此项客观障碍无疑为侵权商品认定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既考验律师的举证能力和论证能力,也依赖于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习惯。


(2)本案系线下侵权,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单价、货值总额较低(2-3万元),如何争取法院支持原告索赔请求并作出相对高额判赔?


此为本案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也是最具不确定性的裁判难点。本案系线下侵权,原告客观上无法充分获取被告侵权产品销售数量、销售获利的证据,虽公证取证+行政查处侵权产品涉及10多种汽车配件,工商现场查处的侵权产品数量也有500件之多,但基于其售价较低,货值金额只有2-3万元,工商行政罚款只有28000元。而即便参考正品售价,总货值金额也只有30万元上下,如何获取高额判赔,是本案最大的难点。此外,被告还提出客户同期在徐汇法院有一类似案件(权利商标与本案一致,被告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也是经行政查处侵权产品700多件,违法经营额9000元,被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罚款3万元),但徐汇法院一审判赔只有5万元,该案客户虽然提出上诉,但还是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情况,无疑也给本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带来了较大不确定。

 

3、处理思路


(1)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未提交公证实物并不必然影响商标侵权的判断。

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提交公证实物,但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相关商品及包装清晰可见,所附清单中有详细的货物名称、编码及仓储位置,被告可以凭上述信息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鉴于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主张公证取证产品为侵权商品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一审、二审提炼出的关于权利人未提供公证实物并不必然影响商标侵权判断的裁判要旨,有助于厘清商标侵权比对与是否能提供公证商品实物以及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无必要因果关联的基本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商标侵权比对具有一定的案例示范和借鉴意义。

 

(2)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判赔金额并不必然要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罚款金额为基础,法院有权综合案情酌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既有权申请行政查处也有权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虽然被告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系因原告基于涉案三次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事实的行政投诉,但侵权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并不必然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罚款金额为基础,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侵权产品的数量和单价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于法有据。

 

本案一审、二审提炼出的关于商标侵权民事赔偿并不必然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罚款金额为基础的裁判要旨,明确了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证据逻辑和裁判逻辑,人民法院有权综合全案证据证明的权利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并必然拘泥于权利人取证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这一客观因素。上述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法定赔偿判定具有一定案例示范和借鉴意义。

 

4、实务建议


本案通过诉前公证保全+行政查处等方式固定的被告销售侵权产品数量、销售获利有限,单纯就公证证据+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就案论案,恐不足以说服或支持法官作出高额判赔。代理团队为争取获得更高判赔,主要做了如下深度证据挖掘和沟通论证工作,仅供律师同行办理类案时参考:

(1)不局限直接侵权证据,对本案各被告进行了额外深度网络搜索尽调,成功收集到有利于认定被告侵权经营规模、侵权获利较大的相关证据,并迅速进行了网页公证取证。虽最终未被法院采信为直接侵权证据,但从判决结果看,该组证据仍可能有利于影响法官 “心证”(即被告实际存在的侵权规模和侵权获利可能较大),并最终在法院裁量赔偿数额中得以体现其证据价值。


(2)对现有侵权证据特别是行政处罚证据进行深度证据挖掘,代理团队向法院申请了多份调查令,分别向海关以及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取针对被告销售、出口假冒某商标配件产品被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材料,成功调取到被告在调查笔录里所作“故意知假售假”等关键证据,这类有关侵权人的前科证据或不利陈述可以佐证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有利于法院作出较高判赔。


(3)同时,为便于法官化繁为简,集中快速掌握原告主张和论证逻辑,代理团队就本案关键证据及侵权比对作了详细的列表梳理和论证说明,多次与承办法官就本案处理进行充分沟通,配合法官参与了至少两次听证笔录,充分交换了双方就本案定性和定量处理的看法。最终通过代理团队充分细致的工作付出,成功帮助客户取得远超同期同类案件的高额判赔。





海华永泰知识产权委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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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作为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代理了一系列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标志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法院的十大案例。先后获得了ALB(亚洲法律杂志)沿海地区律师事务所大奖、ALB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大奖(知识产权)、Asia IP(亚洲知识产权)年度奖等多项国际大奖。


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一直秉承“专家牵头、资源共享、团队作业”的优良服务模式,汇集了众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技术成果转化、网络知识产权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专家教授。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和高标准的服务质量,我们为国内外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提供广泛和深入的法律服务,在创新创造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我们以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为宗旨,一直致力于行业前沿重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先后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就承办案件过程中所涉的重大疑难问题邀请相关专家、教授进行专业研讨,极大地提升了案件承办的有效性,并以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业绩在业内外赢得盛誉。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王超

海华永泰合伙人

科创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王超律师,2017-2020年度上海市长宁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兼获理学学士&法学双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从业十年来,专长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与企业合规业务,在涉技术合同、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为包括膳魔师、罗格朗、飞科、立白、李宁、森马、美影厂、心连心等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北上广江浙沪等多地法院及最高法院均有个人主办胜诉案例(包括代理某知名公司专利维权获南京中院&最高法院500万足额判赔、代理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维权获杨浦法院&上海知产法院高额判赔、代理苏州中院、郑州中院某行业知名企业间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以及多起案例入选上海知产法院年度白皮书有较大影响力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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