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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高质量影视法律服务的背后, 究竟解锁了哪些价值密码? ——某36集连续剧项目影视专项法律服务

2021-01-06 作者:沈宏罡 张晓会 殷力丰

当今国内的影视法律服务,还更多地表现在“点”的服务上,即针对影视产业中的单一法律需求提供服务。然而,律师在中国影视法律服务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可以承担什么角色?

本案例以某连续剧服务案例为例,展示了一种全方位“浸入式”法律服务的新作法。这种服务,协调投资方、制作团队、主创团队、发行播出平台的多重关系,提供了从影视项目策划的”起点”,到发行及后续的“终点”之间的“一路护航”。从点到线的全程法律服务,以及从线到面的全方位的“浸入式”思维,为律师业和影视界同时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实践,值得借鉴。

 

一、    背景介绍与服务需求 

(一)  项目背景介绍 

    由国内悬疑女作家编剧,知名导演执导,一线男女演员领衔主演的36集本格推理连续剧(下称“该剧”或“项目”)将于 2020 年第二季度在国内某视频平台及一线卫视播映。 

    不同于以往同一部悬疑剧中侦破多个案件的剧作套路,该剧采用了更高难度的“案中案”模式。主要讲述了法医和犯罪心理学专家,协力调查省城接连发生的系列命案。该剧凭借着扎实的剧本和金牌创作团队,在保有行业剧特色之余,深耕强情节和烧脑元素,备受业界关注。此外,为求还原保真,剧组严格要求全剧细节,不仅重金打造场景,且要求专业音乐人量身打造原创音乐,力求该剧成为视觉与听觉双重享受的精品之作。

    因此,本项目因涉及网络投资平台、制作团队、主创团队、发行播出平台的多重关系,在法律服务角度也产生许多新课题。

(二)客户需求 

    影视行业的合作很多基于人情关系,欠缺规范化操作,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法律风险的防控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项目交易对手质量良莠不齐,建立合作关系无疑会加大真正投资并参与制作的公司的风险。 

    为了顺利推进项目进展、把控己方权利、保障预期收益,该剧项目的发起人、该项目的出品方、制片方,在该剧项目初具雏形之初即聘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跟进项目各项筹备工作。接受客户委托后,海华永泰北京分所律师组成了由执行合伙人沈宏罡博士、高级合伙人张晓会律师及律师助理殷力丰女士等人的影视专项法律服务团队,为该剧项目筹备提供规范的商务经验以及法律知识。 

    本项目客户需求为全产业链需求,不仅需要为项目的创造与运营提供顶层设计,更需对项目的每一环节进行风险把控,为项目的立项、筹备、人员组建、制作、宣传发行、商务开发等专项事宜提供全产业链法律服务。这对承办律师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对行业知识、影视生产产业链业务有深入了解。 

    承办律师在此前多个影视项目跟组工作中所积攒的行业经验与影视生产过程中的专业知识,在本项目中得以充分体现,获得了客户、平台及合作方的一致好评。

 

工作过程及内容介绍 

    因客户在项目筹备之初即聘请律师加入工作,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随即为主控出品方、制片方、摄制组、演职人员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在项目前期,因涉及非常繁杂的具体内容的筹备,在整体考虑客户提供的项目进展信息后,承办律师就项目人员筹备、物质筹备、剧本开发、摄制进度等内容给予客户重点辅导。为客户提供了:

投资拍摄合作谈判介入,并草拟所涉的所有合作、投资拍摄协议; 

完成广告招商、宣传活动的合同制定;

协助客户与主创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制片组、导演组、编剧、演员、场务组、摄影组、美术组、灯光组、服化道、烟火、武术组、特效假肢等创作人员签署了聘用合同或承制合同;

与非主创类等临时聘用人员洽谈、签署聘用合同;

签订、审查拍摄场地、服装、道具、器材等与物质筹备相关的各类型合同。

在项目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完成了大部分的交易谈判及合同起草工作,工作重心需要转移至平衡各合作方需求及生产综合风险防控中,即结合众多的前期合同以及实际拍摄过程中各方的需求和利益,尽可能地将各方的利益要求确定性地纳入拍摄计划中,做到充分考虑投资付款时间,做好各项工作的时间控制。在各方意见发生分歧时就最终决定进行文件约定,以做到兼顾各方利益及项目推进效率二者之间的平衡。同时,配合总制片人落实好影视剧组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税务管理、财产管理、安全管理。协调剧组人员和外景地人员的关系。妥善应对剧组的各种应急突发事件。另外,因本项目剧本内容涉及刑侦内容,承办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主动辅导主创团队学习与剧情内容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好剧情涉及法律内容的审查指导,避免在播映时对公众可能产生的法律误导。

    经承办律师不懈的努力,现已协助客户顺利完成了项目筹备期、制作期、宣发期的全部工作内容。

 

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列表 

    本项目工作成果包括演员聘用协议、职员聘用协议、场地/设备租赁协议、项目赞助合同、媒体推广协议、策划服务协议等,共计为项目起草/修订文件300余件。

成果摘录

《导演聘用合同》重点内容摘录

《服务合同》重点内容摘录

 

《导演聘用合同》重点内容摘录

四、工作安排

4.1 工作总体要求及待遇:

4.1.1 乙方配合甲方控制制作经费、把握制作进度。

4.1.2 甲方按制作方案推进制作工作,乙方认真履行导演职责,参加拍摄全过程,参加后期制作全过程。

4.1.3 乙方尊重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签订有关本剧的各类合同,但甲方应保证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及权益。

4.1.4 甲方与乙方导演就本剧所涉事务意见不一致的,甲方与乙方导演应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宗旨,结合相关事项对本剧摄制的重要程度、时间周期、剧组经费等因素,友好协商。但甲方对于所有事项享有单方决定权。

4.1.5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期间的住宿、饮食和交通,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住宿:标准为【】;饮食:【】;交通:往返拍摄地【】,当地交通工具为【】。

4.2 艺术质量控制:

4.2.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后,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文学剧本进行导演再创作,应对本剧的思想、艺术创作、技术质量等相关内容负完全责任,组织主创人员讨论研究文学剧本,审定各部门的造型设计(摄影摄像、场景图样、特技设计、演员角色的分析、造型定妆等)。

4.2.2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拍摄计划拍摄,不得为了片面追求艺术效果而延长拍摄时间(与项目方协商一致、或由于演员不配合或其他如自然因素、政府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原因除外)。

4.3 制作工作配合:

4.3.1 乙方全面负责本剧的艺术创作工作,在考虑到戏份、戏量、能力、周期和经费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出演员、主创人员、场景和服装道具的建议方案,与甲方协商,但最终的决定权归甲方。

4.3.2 乙方有义务协助制片人及制片主任做好剧组管理、生产组织以及器材设备、戏用物资和人员的辅助管理工作,努力争取减少不必要的项目和开支。

4.3.3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指派乙方在国内外任何地区进行拍摄制作或宣发工作,乙方差旅期间的交通膳宿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4.4 制作工作规范 

4.4.1 乙方在本剧拍摄周期内,每日工作量、工作时间不限。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剧组通告为准,工作地点在剧组安排的场所,工作结束后及晚上休息在剧组安排的住宿场所。

4.4.2 乙方尊重和遵守剧组的财物制度和费用支出程序规定。

4.4.3 甲方提供乙方导演自出发地至拍摄地及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

4.5宣传工作

4.5.1 在本剧拍摄过程中,乙方在不影响拍摄工作及休息的前提下,配合甲方安排的有关本剧的宣传活动。

4.5.2 在宣传期间,甲方负担乙方导演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

 

《服务合同》重点内容摘录

 

4.甲方聘用乙方签约艺人参加该剧拍摄,聘用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共计工作日不超过**天(不含休息日及请假,以下简称“工作日”),非工作日不超过**天(以下简称“非工作日”),非工作日乙方可自由支配。其中,乙方艺人须于**月使用连续三天非工作日客串平台另一影视剧项目,具体时间届时乙方将提前至少七天与甲方及导演协商,甲方及导演应给予配合。甲方开机时间暂定为****年**月**日,乙方进组时间暂定为****年**月**日,实际开机时间及进组时间以最终甲方通知为准。试装、定妆的具体时间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艺人档期协调安排。如经双方协商,该剧开机时间提前或延迟,乙方艺人提前或推迟进组,拍摄期结束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甲乙双方同意,依据实际情形,开机时间可提前或推迟不超过5日,且若超过上述时间,甲方须提前30日与乙方协商乙方艺人进组时间。 

5.工作时间:乙方充分理解影视剧制作时间紧、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无规律的特点,工作时间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并不受节假日的限制,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一般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艺人在拍摄期内,每日拍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乙方艺人从住所地出发起至拍摄结束止,包含妆发及出发路程时间),并确保乙方艺人每个工作日间隔不少于10小时连续休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特指特殊场景抢拍及特殊交通管辖限制等)需要延长当天工作时间,甲方需提前和乙方工作人员沟通,乙方艺人应配合完成当天拍摄,但甲方应在特殊情况结束后相应延长乙方艺人休息时间。

6.乙方签约艺人之工作内容包含: 

1)根据甲方之要求饰演该剧中第一男主角“**”; 

2)参加拍摄、补拍、配音等其他工作; 

3)参加试装、海报拍摄、筹备会、剧本围读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乙方艺人参与的工作; 

4)应甲方之要求,参加该剧之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纪录片、花絮、番外、pgc、直播等); 

5)参加需要由乙方艺人参加的各项后期制作; 

6)其他乙方为完成本协议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合理工作 

7)拍摄地点为:**岛。 

7. 工作要求 

1) 乙方保证在拍摄期内,严格遵守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具体拍摄地点,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随意离开工作岗位;遵守甲方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必须认真工作,完成拍摄工作。 

2) 筹备工作,在乙方工作期,如甲方需要乙方演员参加本剧的试装,剧本讨论会等筹备工作,乙方需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内完成,甲方负责乙方筹备工作所需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3) 除非甲方自行放弃,乙方应配合完成配音工作。乙方需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内完成,甲方负责乙方配音工作所需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标准同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4) 乙方必须亲自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工作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工作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完成。 

5) 如乙方需要特殊工作签证,应提前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取得该工作签证。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该拍摄剧本及乙方艺人出演角色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艺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力求在该剧中的表演达到最佳艺术创作水平。甲方基于对于艺术创作的严谨,可以向乙方及乙方艺人方提供意见与建议。 

2.甲方确保经得甲乙双方确认后的剧本在拍摄中不得出现根本性改变。摄制过程中甲乙双方、导演及演员均需充分尊重剧本,不得对乙方艺人饰演角色、戏份比重出现改变。如艺人在该剧中角色的人设、戏份比重出现改变,甲方应与乙方及乙方艺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艺人演出该剧并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无需退还。

3.在该剧开机之前,乙方艺人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有义务参加拍摄筹备会、定妆等拍摄筹备期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服务费,但应提前10个工作日与乙方沟通确认时间,并需承担相应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如有),标准等同拍摄期间乙方艺人的标准。乙方有权提前知悉该剧化妆及服装造型团队,如对于乙方艺人剧中服装造型有分歧,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但最终以甲方意见为准。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乙方相应工作安排,以便乙方协调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在拍摄期间,乙方艺人及其跟组工作人员应确保同甲方通讯联络的畅通,使甲方能及时与乙方艺人取得联系或及时发放通告,乙方艺人如变更住址或更改其工作人员联络方式时,应24小时内主动告知甲方。如因乙方艺人无法联络而造成拍摄工作延误的,乙方及乙方艺人应对造成的延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在剧组拍摄期间,乙方艺人应遵守剧组制定的剧组工作守则,服从制片部门安排,按照摄制组通知的到达拍摄现场时间要求到场工作,不得任意离组。甲方于开拍日期前的30天提供乙方艺人初步拍摄期表,以便乙方根据拍摄计划做准备工作以及自由支配其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乙方艺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离组。如乙方艺人在拍摄期前已有已定其它工作内容(如先前拍摄的影视剧宣传、需本人出席的活动等)需在工作时间内暂时请假离组的,应提前7天与甲方沟通确认,并应确保不影响该剧拍摄进度。因乙方艺人个人原因离组往返交通费用等由乙方艺人自行承担。乙方艺人离组时间计入乙方艺人非工作时间,不计入乙方工作日内,乙方工作日按实际参与拍摄天数计算。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艺人或利用替身或电脑影像效果代替乙方艺人进行任何违法、色情、大面积裸露、床戏、暴力、政治敏感及其它有损人格、名誉或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及其它工作。如乙方艺人饰演之角色需要做出高危险或特技动作(包括武打、火灾、高空、潜水等镜头),乙方可要求甲方聘用专业替身演员代替乙方艺人表演。若使用替身,替身之聘用并不等同乙方艺人在本协议所提供之演员服务,甲方须保证另行与乙方艺人之替身演员签署聘用服务合同和保密合同,乙方及乙方艺人无需对替身演员之任何违约或侵权等行为承担责任。 

7.在拍摄期间,乙方艺人及其工作人员【*】名(跟组执行*名,助理*名)每次进离组或转景所需机票费用以及工作当地的交通、食宿、酒店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不包括长途电话费、洗衣费以及其它乙方艺人之私人消费)。对于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报销的乙方费用(如差旅费等),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财务报销凭证(如发票)。具体安排如下:

1) 机票: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及其工作人员【*】人从所在地到拍摄地及杀青离开拍摄地至目的地的交通费用。艺人:头等舱往返机票(高铁商务座)不超过往返各*次/套;工作人员:同一航班经济舱往返机票(高铁二等座)每人不超过往返各*次/套。所有航班(高铁)安排需事先取得乙方确认,由甲方购买(航空保险费、燃油附加费、机场税、行李超重费及签证费用(如有)均由甲方予以承担)。如拍摄过程中涉及到转场拍摄,甲方按照上述标准承担乙方艺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转场交通费用。 

2) 住宿:甲方提供乙方艺人拍摄地五星级酒店套房*间,*名工作人员及*名司机为同剧组工作人员标准标间*间,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需要,甲方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及司机补差价入住与乙方艺人同酒店房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意乙方艺人及工作人员可按实际

需要提前入住或延迟退房,具体以届时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协商,提前入住或延迟退房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膳食:在拍摄期间的饮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为乙方艺人提供演员餐,工作人员与剧组其他工作人员相同。 

4) 当地交通:甲方同意乙方艺人自带车辆进组,甲方按照每天人民币(税后)**元整(RMB**)的标准向乙方艺人司机支付车辆相关费用,该费用包含不超过*辆的车辆使用费、司机劳务费、车辆养护费等,不足的由乙方艺人自行补足;上述车辆自其所在地到拍摄地往返以及拍摄期间产生的耗油费、高速费、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同意承担乙方经纪人或宣传探班不超过*次的费用(每次探班不超过*天):经济舱往返机票(高铁一等座或由乘机人按飞机经济舱全价自补差价升舱)及拍摄当地机场车辆接送;住宿为与同剧组工作人员标准标间*间,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需要,甲方协助乙方探班人员补差价入住与乙方艺人同酒店房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膳食等同工作人员标准,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负责为乙方艺人及其跟组人员(跟组执行、助理及司机)办理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乙方艺人保额为人民币【**万元】,其跟组人员则同剧组其他工作人员标准。如上述实际所需费用超出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承担在本协议期间乙方艺人、及其跟组人员因摄制工作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如上述的意外保险不足以支付有关费用,则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及支付。在发生上述意外时,甲方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先行,为乙方艺人、跟组人员垫付救治医药费,以避免延误,待责任明确后,再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但乙方艺人或乙方跟组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摄制工作或违反剧组规章制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甲方管理,尊重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予以积极配合,依照剧情进行演出,努力创造优秀的艺术形象。如因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要求或安排,给自己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乙方艺人在本协议期间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严格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事项),遵守剧组之纪律,工作期间不得打架、斗殴等,未经剧组同意不得擅自留宿他人(直系亲属除外,费用自理),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重大事件后果的,乙方及乙方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需向甲方退还已收取报酬并连带赔付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1.乙方及乙方艺人向甲方保证并承诺,乙方艺人在本协议签订后、该剧制作发行中、首次播出结束之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拥护包括国家统一在内的国家利益,若因乙方艺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损国家利益等不当言行或受道德谴责,致使个人公众形象受到贬损,及乙方艺人如因涉“黄赌毒”行为、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政治立场、个人道德不端等行为引起影响该剧发行或上映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艺人返还所收取到的全部服务费用,并按约定服务费的**%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仍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及乙方艺人追偿,乙方及乙方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删除乙方艺人已经拍摄完毕的内容并不再为乙方艺人署名。

12.如乙方艺人在该剧中的角色镜头涉及任何商品∕服务之赞助(包括但不限于植入广告,含商品,标识,招牌,包装,品牌名称,企业吉祥物等),甲方应预先通知乙方,在不影响剧本及代言不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配合。但与乙方艺人所代言或推进合作之品牌属同类竞争品牌的或导致乙方违反与其他方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拍摄带有冲突品牌的相关片段,且不构成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艺人代言及推进合作之品牌名单,如拍摄过程中,乙方有其他合作的,应提前告知甲方并以此为准。 

13.该剧中所有包含乙方艺人姓名及/或肖像(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声音、签名、影像等)之所有物料、商品、产品及/或宣传品,甲方有权为该剧宣传、推广、(不含游戏、实物开发、衍生品开发等商业途径)之目的,无偿地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该剧、该剧的衍生品、该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等中使用。如需将乙方艺人形象或姓名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授权及费用等事宜或由甲方引荐使用方(平台或品牌)与乙方及乙方艺人直接沟通确认授权合作及费用事宜。 

14.甲方保证该剧取得制作该剧的必须资格及政府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剧电视总局授予的批准),有权与本协议各方签订本协议。该剧剧本及该剧的制作、放映、发行、销售等若引起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侵害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侵犯任何人的名誉或隐私权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5.乙方及乙方艺人理解甲方投资该剧必须承担重大的财务及政策风险,故此甲方有权决定该剧开拍与否及有权随时停止或取消该剧之一切拍摄工作。倘若甲方停止或取消该剧之拍摄工作,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已收取费用无需退还,且甲方需按照乙方艺人的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6.拍摄期间,乙方艺人应严格遵守剧组在当地的特殊要求,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甲、乙双方的名誉。否则若因此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和乙方艺人承担全部责任。 

17.甲方及剧组有权要求乙方艺人参加后期制片工作和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补拍、重拍、画外音、重演、特技拍摄、视觉效果、外文版本、封面拍摄、加入风景、参加配音等,乙方艺人应准时参加。除补拍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交通及住宿费除外)。补拍期间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剧需要加戏、改戏或补戏,乙方艺人应遵照甲方之通告日期及时间,准时到场工作,若因加戏、改戏或补戏导致乙方艺人工作超时或超出实际工作天数,甲方需就加戏、改戏或补戏之时数及天数另行与乙方协商。如果为拍摄本剧甲方需延长乙方艺人合约期,每延长一日,甲方须支付乙方含税服务费人民币**万元(RMB**),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算。此款按日计算,并在每日开始工作前支付,同时,乙方需于收到全部超期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甲方减少乙方艺人合约期或拍摄工作日,甲方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服务费。若因乙方及乙方艺人原因(如请假、生病及其他乙方艺人原因超出非工作天数)导致无法于合同有效期期内完成拍摄的,则乙方及乙方艺人应无条件配合延长相应合约天数,且甲方无需再支付相关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 

18.本剧摄制期间,乙方确保其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发布本剧的演员剧照及场景照片,以及与本剧有关的信息。

19.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资讯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艺人是否有身体或心理原因导致或将导致无法完成本合同,如有相关情况出现在双方签约前,乙方应提前如实告知甲方或在签约后但相关情况出现时马上告知甲方。

20.乙方艺人在演出中脱离剧本即兴使用任何歌曲、诗词或其他作品的,应事先向甲方及剧组说明,并经甲方及剧组正式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歌曲、诗词或其他作品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21.未经甲方授权许可,乙方及乙方艺人不得借甲方及该剧之名吸纳或接受任何赞助或广告。

22.乙方艺人应严格按照甲方及剧组的要求和指导进行该剧的演出活动,若因乙方拒不服从甲方及剧组的要求和指导,擅自以危险方法演出而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3.在受聘期内,乙方对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与甲方及该剧无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概与甲方无关。

24.乙方及乙方艺人应以甲方对该剧的宣传口径一致,不得擅自发表贬低该剧的言论,不得将剧组的人员变动、演员更换、剧组内部矛盾纠纷等情况向媒体透露。

25.乙方认可剧本的拍摄内容、形式、规律及剧情所需要的特殊拍摄手段、环境、场景、气候、发型、发式等,认可甲方在本剧拍摄中对人物、剧情所作的适当调整和增删,如对剧情、对白等有重大修改建议,须征得甲方同意,若甲方不同意,乙方须服从甲方决定。

                                                          

律师工作亮点

全程参与投资平台、播出平台的商务及法务部门的谈判及文件修订,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平台格式合同范本进行了详细、多伦的谈判和商讨,做出了对应性的修订,保障了个参与方的平等权益。

    在本次项目服务过程中,基于播出平台的优势地位及操作惯例,合作文本均是由其出具。承办律师在接收到合作文件后,严格审查了合同条款,首先确保反映了制片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其商事利益可实现。处理过程中的工作难点是面对有问题会成为“项目雷区”的合同条款。律师团队在与制片方充分讨论问题条款潜在的商务风险后,全程协助制片方与合作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一致,修订了相应的问题条款。

全程提供跟组、拍摄生产现场服务,协助客户从粗放生产转向规范生产。

   通常服务律师的工作体现在文件的“修订”和“批注”之中,但在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仍然会因为各种情况在现实时空下不能完美得去履行合同,从而产生风险。本次服务过程中,承办律师助力制片方,从影视项目的筹备、立项、摄制生产、审查,到发行、播映等各环节,共计全程 12 个月、现场拍摄 120 天的制作过程提供全流程服务,做到项目全流程现场咨询、风险可控。

尽早参与项目,全面详实的为客户解析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为项目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实用的安排建议。

    项目前期处理得当将会避免很多后期的纠纷和争议。承办律师基于过往积累的执业经验及所掌握的案件“大数据”,充分理解客户商务目的与诉求,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影视项目管理核查清单”,内容精准掌握项目投资、制作、发行与版权管理的实务进程,囊括了各环节的法律合规及风险控制内容,防患于未然。本专项项目中,律师尽早参与项目,结合项目情况和客户的商务需求,帮助客户搭建好商业模式,在项目的筹备、运作阶段有律师的充分参与,对于项目风险都是最大限度的规避。

 

案件的价值意义

    本案体现了由专业律师向行业律师转变所应具有的全部高标准和要求。要做好行业法律服务,律师要进入行业、了解行业、懂业务,让行业从业者先把律师视为业内的“自己人”。 

    影视娱乐行业的客户与其他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影视剧项目是个内容创作的过程,但因其创作对象是一种非标准的创意产品,有其内生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所以承办律师需要帮助客户理清交易的情况,从市场普遍做法和商业合理性的角度提供建议。 

    从实践经验来说,影视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到的是对合同法、著作权法、侵权法、公司法等多部门法的深入理解,以及大量的谈判经验和对行业规则的了解。律师服务工作,一半是法律业务,一半是商务顾问的角色,经常会在具体的项目谈判上协助客户判断交易走向。从 IP 的获取、立项审批、导演演员等主创的确定、拍摄、宣发、上线播出、衍生品开发等,作为服务律师均需要深知行业运作规律,和业务人员充分沟通。在市场准入问题、版权购买、剧本开发、项目投融资、制作、发行、审查及产业政策等每个相关环节中牢牢把控风险。 

    影视专项法律实务应立足于影视产业链,以影视专项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为依据,在关注法律合规和咨讯本身外,作为影视法律服务律师应结合影视市场新态势,综合考虑影视产业各环节、各链条从业者的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商务咨询,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团队全程参与了某36集连续剧项目中投资平台、播出平台的谈判,并起草、修订了文件300余件,为其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当前,国内许多影视法律服务,更多地只是针对影视产业中某一单一法律需求提供服务,但该行业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却有很多,比如,影视行业的合作往往欠缺规范化操作,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法律风险的防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此外,项目交易对手质量良莠不齐,投资合作存在风险。承办律师团队的案例很好地诠释了在影视法律服务中,律师能够深入该行业参与更多,为律师业和影视界同时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实践,值得借鉴。

 

点评人: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