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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新生物股改的合规性之法律分析

2021-02-18 作者:张诚

一、项目背景 

(一)公司简介 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生物或公司)系由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8 年 4 月,以下简称富莼有限)整体改制为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莼股份)(后更名为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6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50010673201”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骏,住所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路 1011 号 501 室 A 区, 经营范围:生物试剂的研发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生化试剂(除药品、 危险品)的销售,医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含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的销售,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挂牌历程 公司是由海归人士投资的高新技术公司,为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问题,公司 在成立之初即有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计划和安排。因此,在公司成立的当年(2008 年) 年底,公司就进行了股改,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初,受新三板试点即将扩容消息的影响,公司于同年 4 月启动新三板挂牌的 准备工作,成立了相关工作小组,并聘请知名证券公司作为挂牌的主办券商。 2012 年 8 月,新三板扩容获国务院批准,公司所在的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 纳入新三板试点范围内。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准备挂牌备案材料, 并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备案文件。2012 年 10 月中旬,证券业协会针对 公司的挂牌提出反馈意见,公司会同各中介机构针对证券业协会的反馈意见提交补充材料。 201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430175, 股票简称:科新生物。 公司挂牌后,于 2014 年 2 月通过定向募集方式,向特定对象增发 400 万股股票,募集 资金 2400 万元。


 二、律师工作过程 

作为科新生物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工作的相关法律工作,本所特指派张诚、李海涛和李金鹏三名律师组成项目服务团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具体经办与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相关的法律业务。

本所律师工作过程如下: 

(一)制订工作计划 本所接受科新生物的委托后,结合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的实际情况,并在与科新 生物及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后,制订了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 统转让工作的工作计划。 

(二)对科新生物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科新生物的基本情况 结合科新生物的实际情况,本所向科新生物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对 科新生物(含科新生物股东、关联方等)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详细了解科新生物的历史 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独立性、关联交易和 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公司治理、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税务、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并依据调查的相关情况, 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三)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履行核查之责任,本所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通过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或手段,对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悉或收集的信息、文件、档案、资 料进行了适当的核实、验证。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不时就前次调查中未尽之事项向科新 生物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 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 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 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 统转让出具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料。 

(四)参与科新生物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科新生物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 和相关专题会议。为协助科新生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本所协助科新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科新生物实际执行。 

(五)内核小组复核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前,经办律师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初 稿,连同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项目中制作的工作底稿提交本所内核小组,内核小组依 照本所有关证券业务的内控要求,对项目的尽职调查、文件核查、工作底稿的制作、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的制作及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复核,并提出 复核意见。经办律师根据复核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前述已完成的工作,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业已收集并核验的事实,对与本次股份进入 代办系统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就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备案文件后,证券业协会经审 核,就备案申请中的相关事项提出反馈意见。本所在收到证券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后,就其中 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在核查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三、本次挂牌转让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发现,公司的股改过程如下: 

(一)名称核准 2008 年 11 月 1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富莼有限提出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 准申请书》,核发(沪工商注名变核字第 01200811180536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核准将“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名称变更为“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二)审计 2008 年 12 月 18 日,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龙凯会审字(2008)第 102 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富莼有限的总资产为 11,638,774.27 元(合并数)、负债总额为 1,548,907.25 元(合并数)、股东权益为 10,033,809.00 元。 

(三)资产评估 2008 年 12 月 20 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信评报字(2008)第 B037 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显示: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评 估值为 10,755,955.47 元、账面负债总额评估值为 679,130.02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0,076,825.45 元。 

(四)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008 年 12 月 21 日,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龙凯会验字(2008)第 101 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显示,截至 2008 年 12 月 21 日,富莼股份(筹)已收到 全体股东以富莼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0,000 元。 

(五)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008 年 12 月 24 日,发起人包骏、潘梅、卢阳、张玥、孙祥明、上海元禧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各发起人拥有 的富莼有限经评估的权益折股投入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同时对各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 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六)富莼有限召开股东会 2008 年 12 月 25 日,富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改制方案如下: (1)对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富莼有限的整体评估评估值 10,076,825.45 元予以确 认。 (2)以富莼有限经评估确认评估值折股投入富莼股份,其中 1000 万元为富莼有限的注 册资本,76,825.45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七)富莼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08 年 12 月 25 日,富莼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 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富莼有限变更设立富莼股份的相关议案;选举包骏 等 5 名董事组成公司首届董事会;选举丁妍、杨继忠为公司监事,与同日由职工大会选出的 职工代表监事孙宏彬组成公司首届监事会。同日,富莼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选举包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聘用包骏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监事会会议选举丁妍女士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八)股份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并获核准 2009 年 2 月 6 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股份公司(筹)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富莼股份取得上海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50010673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本次股改尽管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指导和参与,但从整个股改的过 程来看,股改遗留问题较多。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采用的是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作为折股的基础,而非通常所采用的以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 产作为折股的基础。由于公司股改完成(2009 年 2 月 6 日公司取得股改后核发的新营业执 照)距离公司准备在股份转让代办系统挂牌已超过两年时间,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种折 股方法尽管不合常规,但股改本身不存在任何不合法之处,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证券业协会在 2012 年 10 月中旬给予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涉及的法律事项仅一个,即请律师对公司改制进行 专项调查,并对改制的合规性发表意见。为此,本所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司的改制过 程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全文如下: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科新股份)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其申请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事项 之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2 年 9 月 4 日出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新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之法律意见书》。现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对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转让之备案进行反馈,并要求对公司改 制进行专项调查,并对改制的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根据贵公司之要求,特就公司改制的合规性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科新股份设立的实质性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科新股份系由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莼 股份)更名而来,富莼股份由富莼有限的六名股东发起设立,该六名发起人均具备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77 条第 1 项之规定。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为 10,000,000 元,达到《公司法》第 81 条第 3 款规定的 500 万元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公司法》第 77 条第 2 项之规定。 

3.富莼股份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其股份发行、筹备 事项符合《公司法》第 77 条第 3 项之规定。 

4.富莼股份的六名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符合 《公司法》第 77 条第 4 项和第 84 条之规定。 

5.富莼股份依法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且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设立内部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 77 条第 5 项之规定。 

6.富莼股份有固定合法的住所,符合《公司法》第 77 条第 6 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富莼股份在从富莼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具备股份公司设立的 实质性条件,符合《公司法》第 9 条之规定。 

二、科新股份的设立程序 

 1.名称核准 2008 年 11 月 1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富莼有限提出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 准申请书》,核发(沪工商注名变核字第 01200811180536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核准将“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名称变更为“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审计 2008 年 12 月 18 日,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龙凯会审字(2008)第 102 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富莼有限的总资产为 11,638,774.27 元(合并数)、负债总额为 1,548,907.25 元(合并数)、股东权益为 10,033,809.00 元。                                                                                           3.资产评估 2008 年 12 月 20 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信评报字(2008)第 B037 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显示: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评 估值为 10,755,955.47 元、账面负债总额评估值为 679,130.02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0,076,825.45 元。                                                                                           4.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008 年 12 月 21 日,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龙凯会验字(2008)第 101 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显示,截至 2008 年 12 月 21 日,富莼股份(筹)已收到 全体股东以富莼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0,000 元。                                                                                                                     5.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008 年 12 月 24 日,发起人包骏、潘梅、卢阳、张玥、孙祥明、上海元禧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上海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各发起人拥有 的富莼有限经评估的权益折股投入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同时对各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 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6.富莼有限召开股东会 2008 年 12 月 25 日,富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改制方案如下: (1)对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富莼有限的整体评估评估值 1007.682545 万元予以确认。 (2)以富莼有限经评估确认评估值折股投入富莼股份,其中 1000 万元为富莼有限的注 册资本,76,825.45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7.富莼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08 年 12 月 25 日,富莼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 富莼科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富莼有限变更设立富莼股份的相关议案;选举包骏、 潘梅、卢阳、张玥、孙祥明 5 名董事组成公司首届董事会;选举丁妍、杨继忠为公司监事, 与同日由职工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孙宏彬组成公司首届监事会。同日,富莼股份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选举包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聘用包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会议选举丁妍女士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8.股份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并获核准 2009 年 2 月 6 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股份公司(筹)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富莼股份取得上海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50010673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富莼股份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的核准,其设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 规定。 


三、富莼股份设立时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1.审计 

(1)2008 年 12 月 18 日,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龙凯会审字(2008) 第 1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富莼有限的净资产为 10,033,809.00 元。 

( 2 ) 经 本 所 律 师 适当核 查 , 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为31010800043502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审计、验资、财务培训服务,企业登记代理,税务代理服务,财会咨询。                                                                                           

2.资产评估

(1)2008 年 12 月 20 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信评报字(2008)第 B037 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富莼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10,076,825.45 元。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为 310113202190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除证券业务外的所有资产评估业务;经 济信息咨询服务。 

(2)2012 年 2 月 18 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科新股份之委托,对上海信达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信评报字(2008)第 B03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第 B037 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文号为“坤元评报(2012)48 号”的《关于“沪 信评报字(2008)第 B037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报告》,认为第 B037 号《资产评估报 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与企业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目的明确;遵循了评估的基本 原则;实施的评估程序基本到位;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取值依据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评 估变更格式基本符合报告出具时的规范要求;评估结果基本合理;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已基本披露。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注册 号为 3300000000351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资产评估及有关咨询服务。且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 格证书》。                       

3.验资报告

(1)2008 年 12 月 21 日,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龙凯会验字(2008) 第 101 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08 年 12 月 21 日,富莼股份已收到全体 股东以富莼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0,000 元。 

(2)出具上述《验资报告》时,上海龙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为 31010800043502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审计、验资、财务培训服务,企业登 记代理,税务代理服务,财会咨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富莼股份的设立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莼股份系由富莼有限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富莼股份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00 元,而富莼有限经审计的确认的净资产为 10,028,523.25 元,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0,076,825.45 元,因此富莼股份设立时的实收资本没有超出富莼有限经营的净资产,符合《公司法》第 96 条之规定,公司的设立方式符合《公 司法》第 78 条之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莼股份(科新股份曾用名称)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具备股份公司设立的实质性条件,公司的设立程序、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富莼股份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富莼股份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富莼股 份的设立合法有效。 


四、分析及总结 

(一)关于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反馈意见要求律师对公司改制进行专项调查,其实质是要律师对公司 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这就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问题。业界普遍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 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 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 得债权人的同意。 实际上,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的概念并无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其间接依据是中国证监 会 2006 年发布的《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9 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条使用了“整体变更”这个概念。那么从该条款的规定反推可知:有限责任公司按评估值 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为区别起见, 业界把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称为“整体变更”,把按评估值折股称为“整体改制”。从会计的角度,上述区别是有道理的,整体变更不涉及调账,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与股改后的股份 有限公司一致,持续经营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而整体改制中净资产经评估后与账面值相比会 发生增减,需要做调账处理,应视为重新设立公司。 按照上述区分标准,《公司法》第 9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宜 理解为整体变更。对于整体改制,目前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操作上也 没有障碍。在两种股改方式的选择上,不少企业为了使公司无形资产的增值更好地体现在净 资产中,往往选择以评估值折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 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 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 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该规定更是把整体变更明确定义为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 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富莼有限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富莼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评估值作为折算股份公司股本的依据,应视为新设公司,存续时间应该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从 2009 年 2 月 6 日富莼股份设立 之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2 年 9 月 4 日),公司存续已满两年。符合《试点办法》第 9 条第 1 项“存续满两年”之规定。 另外,如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2009 年 2 月 6 日富莼有限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时,具备股份公司设立的实质性条件,公司的设立程序、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富莼股份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富莼股份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富莼 股份的设立合法有效。 

(三)需要强调和说明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实务操作中,大多数项目都是股改与挂牌一起进行(股 改完成后即申请挂牌,整个过程大约在 6 个月内完成),如果采用整体变更(即以审计确认 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折股)公司存续的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设立的时间开始连续计算, 而如果采用整体改制的方式(即以评估确认的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股),公司的存续时间从 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这样就可能无法满足新三板挂牌实质性条件中的第一项(公司存 续满二年),公司只能等到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二年后才能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这对很多急于挂牌的公司来说,绝对是不能容忍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折股基础(方式)只是其中的必要条件, 而非充分条件(如公司业务、股东等是否变更),从事新三板挂牌项目的律师在处理此类问 题必须谨慎为之,切不可犯常识性的错误而自毁长城。还需额外说明和提醒的是,股改绝不 是简单的公司形态的变更(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一个复杂和包含较高技 术含量的系统工程。股改既是公司挂牌的前奏,又是整个挂牌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股改的 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挂牌的成败。 

(责任编辑: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