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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理念和监管路径解读

2023-07-17

本文试图探析《办法》背后的立法理念和监管路径,以期一窥生成式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监管趋势。  

作者:王进、张译天

2023年7月13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亦指明了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管方向与原则规范。



多部门协同合作,科学监管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是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将在各行各业引发颠覆性变革,应用范围大、辐射面广。AIGC服务的创新发展离不开政府多部门、社会多主体的协同配合。


《办法》系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令公布,同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对此,《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中首先规定了,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后进一步明确了特定AIGC服务的安全评估与备案、AIGC服务使用者的投诉与举报权、AIGC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配合要求等规定,也首次提出了对境外AIGC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定。


明确监管范围

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


《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对象,未向境内公众提供AIGC服务的不属于《办法》监管范围,如自行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向公众提供相关服务的。此外,利用AIGC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三条对AIGC服务的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办法》既明确了底线,又指明了鼓励的方向。


一、划定禁区,明确底线

《办法》第四条明确要求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透明度、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AIGC仍处于创新发展的初级阶段时,首先针对重要方面划定禁区、明确底线,既有利于促进和鼓励发展,也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行业的成熟,政府监管的“护栏”范围也将不断完善、调整。


二、鼓励创新协作,强调规范治理

《办法》不仅划定了“禁区”,也以不小的篇幅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的诸多方向。比如AIGC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相关机构的协同合作,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算力资源协同共享等方面都是鼓励和支持的方向。


同时,《办法》第七条也对AIGC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意见,尤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据合规问题,第八条则首次对数据标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责任

《办法》第九条提出了AIGC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AIGC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和服务规范,比如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AIGC服务,以及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内容建立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此前,我国专门针对AI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仍旧空白,法律的滞后性在新兴AI的飞速发展下显得更为明显。当然全球AI方面的立法也都处于起步阶段。据媒体报道,日前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公开表示,支持建立AI领域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监管。国际各方均对AI领域监管问题持续关注并探索。


如何在政策监管和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始终是重要命题。明确监管的“护栏”界限在何处,为中国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乃势在必行。此次《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空缺,开启了AI领域专门性监管与定责的时代,为AIGC服务相关行为的初步规范路径提供了指引,相信日后AI领域相关制度建设将会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