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8月,一个穷乡僻壤的山区小镇上,在一个废弃多年的旧厂房里,老实巴交的熊某等一群农民开始拆解废旧蓄电池、进行销售,感觉找了个还不错的路子。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梦想着发家致富的熊某等四人,在三个月后却遇上飞来横祸、摊上牢狱之灾。熊某先后被刑拘、取保候审、逮捕,身陷囹圄,终于在2018年10月,熊某被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五万元。熊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属委托海华永泰郑州分所宋律师为其辩护。该出手时就出手,宋律师把法律规定、案件细节和多年刑事办案经验结合起来,提出了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等一系列问题,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当事人及家属比较满意,未再上诉。
案件类型:刑事诉讼
办理方式: 诉讼
案例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污染环境罪
承办人:郑州分所 宋红光律师
案件背景介绍: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我方当事人) | 熊某 |
公诉机关 | 某县人民检察院 |
罪名 | 污染环境罪 |
案由 | 刑事 |
审判机关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
原判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办理结果 |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我方当事人熊某被判缓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熊某等及家属均比较满意,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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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当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司法机关也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从重办理此类案件也是有关部门出政绩的好机会,当事人、辩护人面临的严峻形势可想而知。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熊某等3人在某镇开办废旧电池加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环境评估审批等相关手续,聘用尹某等人在该加工厂利用收购来的废旧铅蓄电池经过拆解、分拣后进行再加工,将拆解后的废旧电瓶极板煅烧成铅水流入模具后炼制成铅锭,对制成的铅锭及塑料颗粒进行销售。2015年12月23日,县公安局与环保局当场查获该厂内存放并处置的铅蓄电瓶拆解废物295.9吨、炼铅产生的废渣118.71吨、铅锭一块,严重污染环境,经县环保局认定,该厂内堆放的废旧铅蓄电池壳、极板及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业产生的废渣等均属危险废物。2018年10月26日县法院一审判决邹某、岳某、熊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2018年11月2日,家属委托宋红光律师为熊某二审辩护人,承办律师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熊某,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和细节。11月20日案件移至中级法院,承办律师前往与主审法官沟通,复制案卷,开始阅卷。经过多次阅卷、核对,发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问题。12月11日,向中级法院递交辩护词。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是否构成犯罪,二是退一步讲,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是否错误。
通过对原一审卷宗的分析,我们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做无罪辩护:熊某没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客观证据《厂房设备租赁合同》,足以推翻“熊凤奇某、岳某是合伙人”的观点;熊某、岳某在出租厂房的同时又在给邹邹打工,形成雇佣关系;国家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无效,该检验结果从未告知各位上诉人,程序违法,该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检验人员无鉴定资格,报告缺乏主检人签字;废渣性质和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重记录不合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时间前后矛盾;言词证据相互矛盾重重;环保局认定意见不合逻辑;桐柏信钢联营水泥厂与岳某、熊某之间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与原一审查明事实矛盾,上述证据依法均不应采信。
宋律师抓住原判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司法解释,力陈本案原一审判决量刑方面存在“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认定熊某等污染环境罪名成立,本案涉嫌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是2015年10月,查获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当时对污染环境罪适用的有效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实施,旧司法解释被废止。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是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依据,而不是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据,且本案熊某等的行为亦不符合第三条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故本案应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原一审依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认定本案“后果特别严重”,错误适用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量刑较轻的旧司法解释。即使认定熊某等污染环境罪名成立,亦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新旧司法解释及影响对照表 | ||
旧司法解释 | 新司法解释 | |
施行时间 | 2013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1月1日起 |
依据后本案行为构成 | 严重污染环境 | 后果特别严重 |
对应量刑幅度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依据后对我方当事人量刑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
工作成果:
最终,经过沟通交流,二审法院仔细研究我方辩护意见,合议庭被说服。2018年12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过程中,经与法官积极沟通和申请,2019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廿五),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熊某走出看守所,回家过大年,与亲人团聚。2019年3月18日,重审一审开庭。4月2日,重审一审判决: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熊某等及家属均比较满意,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多方阻力。首先,由于近年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受到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打击力度前所未有,从重处罚成为常态,大形势对当事人十分严峻。其次,环境资源犯罪审判在法院系统也成为热点,审判人员个人也承受较大压力。再次,在本案中,本所律师介入时,案件已经一审定罪量刑,改判难度较大。
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短时间内完成对长达数百页案件材料的梳理、研究、分析,多次会见在押的当事人、与家属开会研究,确定了争无罪、保缓刑的辩护目标,采取了无罪辩护加量刑辩护的辩护策略,形成辩护意见,制订了务实的辩护方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把控案件节奏,我们始终密切保持与两级法院承办法官的联系,多次沟通案件情况,对法官疑虑之初一一予以解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法官阐释清楚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官要求以最快速度提交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在接手刑事上诉或重审案件时,面对几乎定型的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面对各种严峻的形势,仍应敢于质疑、反复研读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关于相关罪名法律概念、定罪量刑相关具体规定,特别是研读新旧法律、新旧司法解释的区别,在细节问题上抓住突破口。在本案中,新旧司法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成为关键点,作为量刑依据,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另外,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要细心研究,勇于提出,让二审法官内心有所触动,从而动摇原判。刑辩律师不仅要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做到精细化,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方面也要做到精细化,力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辩护目标。
点评人: 陈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