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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AI短剧侵权诉讼的证据工程

2026-09-29 作者:孔丽

开栏的话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内容生产、商业表达与劳动用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出台后,涉AI纠纷的裁判规则逐步清晰。


海华永泰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行业委员会(筹)长期深耕AI、数据与数字经济法律实务,特此开设《海华数智·AI法治前沿》专栏,持续分享我们在AI侵权、证据、合规与治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实务经验,关注规则演进,回应产业需求,与各界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路径。



摘   要



AI短剧将剧本生成、角色设计、图像视频生成、声音克隆、剪辑合成和平台分发压缩到同一条数字生产链,侵权争议也因此从“成片是否相似”转向“内容如何生成、主体如何参与、风险由谁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2条、17条-19条从证明结构上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权利人先就侵权内容、权利基础和关联性完成初步举证,掌握训练数据、生成记录和模型运行信息的一方承担相应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再围绕提示词、生成过程、重复测试和技术可靠性审查证据。本文以AI短剧为场景,提出“内容证据”“ 过程证据”“ 控制证据”三层证据模型,并从项目建档、在线取证、证据保全、平台通知、人格权禁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讨论可执行路径。文章认为,AI短剧企业的合规重点应由抽象风险提示转向“合规即证据”,权利人的维权重点则应由单一成片截图转向能够还原生成与传播过程的证据组合。



关键词:AI短剧;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人格权;电子证据;证据保全



目  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意见》确立的证明结构

三

三层证据模型

四

常见争议的举证重点

五

取证与保全

六

合规即证据

七

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正在改变微短剧的成本结构。网文可以快速转化为分镜和对白,角色可以由图像模型持续生成,声音可以通过少量样本完成克隆,画面、口型和配乐可以在同一工作流中自动合成。传统影视制作中相对分散的编剧、选角、拍摄、录音和后期,被压缩为对模型、素材和参数的连续调用。效率提升的另一面,是权利来源、创作贡献和责任控制被技术界面遮住。


AI短剧纠纷表面上仍可能表现为熟悉的争议:改编热门网文是否构成侵权,角色是否与演员“撞脸”,配音是否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生成画面是否复制他人作品,投流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播出平台收到投诉后是否应当下架。但在诉讼中,真正困难的问题通常不是列出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而是证明被诉内容如何形成,以及开发者、模型提供者、制作方、委托方和播出平台分别做了什么。


同一段相似画面,可能来自制作方上传的参考图,也可能与模型训练数据有关,还可能来自后期直接粘贴;同一条故事主线,可能取自有授权的改编,也可能由提示词完整输入在先作品梗概后生成;同一张“明星脸”,可能是对特定肖像的直接替换,也可能是多个特征的融合,但仍达到可识别程度。只比较最终成片,往往无法回答接触可能性、生成来源、主观过错和控制能力等责任问题。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穿透技术界面提供了裁判方法。第12条要求根据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必要措施和获利情况合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第17条强调调查取证、及时保全和证据控制方的提交义务;第18条要求审查提示词设计、重复测试、模型训练、算法设计和过滤机制;第19条则划定正常测试与人为制造虚假证据的边界。四项规则联动起来,AI短剧案件的审理重心便从静态的“作品对作品”比较,转向对内容生产和传播过程的动态还原。


考虑AI短剧存在角色资产库、参考图、声音模型、剪辑工程、审核版本和多平台投放等特殊证据的特点,本文从“证据工程”切入。这里的证据工程,是指在项目生产、内容上线和争议处置阶段,有意识地形成、固定和组织能够证明权利来源、生成过程、主体参与、注意义务、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的材料。它既是争议发生后的取证方法,也是企业在争议发生前的合规设计。



二、《意见》确立的证明结构



(一)权利人的初步举证


《意见》第12条要求,权利人主张人工智能提供者利用算法技术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进一步说明,权利人一般应就侵权内容由相关人工智能生成、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等初步事实举证。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限定在外部可获得、具有启动意义的事实范围。


在AI短剧案件中,权利人的初步证据通常应包括:权利作品及权属证明;被诉短剧完整版本、剧集链接、账号和上线时间;相似情节、台词、角色、镜头或音乐的比对;被诉内容使用人工智能的标识或其他线索;制作方或账号主体信息;播放量、付费入口、广告投放和传播范围。涉及肖像、声音和名誉时,还应当说明可识别性、未经授权、使用场景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初步证明不宜被误解为必须先证明模型训练数据和全部生成机制。相关信息通常掌握在制作方或模型服务商手中,要求权利人在起诉前取得完整后台数据并不现实。但权利人也不能只提交一张截图或一段剪辑片段。短剧具有连续叙事特征,截取片段可能改变语义;平台内容还可能被替换、重新剪辑或分账号发布。因此,应尽可能固定完整剧集、页面结构和上下文。


(二)证据控制方的说明义务


人工智能纠纷的结构性困难,是关键证据集中在技术和经营主体手中。《意见》第17条重申证据控制规则:控制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相应认定。第12条又特别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应当以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和科学理论依据等佐证。


该规则在AI短剧中并不意味着任何被告都必须公开整个模型。披露范围应与具体主张和实际控制能力相匹配。制作方通常掌握项目文件、输入素材、提示词、输出记录、角色资产和剪辑工程;模型服务商可能掌握模型版本、生成日志、安全策略和用户调用记录;委托方掌握选题决策、交付标准和验收记录;播出平台掌握上传主体、分发、投流、投诉和处置日志。法院应围绕争议事实确定谁控制何种证据,而不能仅以合同中“技术服务商”“内容提供者”的名称代替实际判断。


控制证据的一方也可能提出商业秘密、模型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抗辩。这类抗辩可以影响披露方式,但不宜当然免除说明义务。可以通过限定披露字段、脱敏、仅供法院和技术调查官查阅、签署保密承诺、禁止复制、分阶段披露等方式兼顾诉讼证明与秘密保护。


(三)生成证据的审查


《意见》第18条对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情形提出了专门审查因素,包括提示词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和内容过滤机制。该条提示我们,AI输出不是一个脱离条件的稳定事实。模型版本、随机种子、采样参数、上下文、参考图和安全策略变化,都可能影响生成结果。


在AI短剧纠纷中,重复测试的证明力尤其需要谨慎评价。一次测试生成相似内容,只能证明特定条件下可以生成该内容,未必证明被诉短剧实际通过同一路径形成;多次测试结果高度一致,可以增强模型具有稳定生成倾向的说明力,但仍需结合被诉项目记录判断。反之,如果模型已更新或旧版本下线,无法复现也不当然说明历史生成没有发生。历史日志、屏幕录制、项目缓存和第三方存证可能更为重要。


第19条进一步区分正当测试与不当取证。为验证模型行为输入特定指令、进行重复测试,本身不当然违法;但删除生成合成标识、隐去不利输出、仅选择最相似结果、通过对抗性提示人为制造特定结果,再将其描述为模型通常表现,可能削弱证据真实性,严重时还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秩序。对于AI短剧维权,测试的完整性与透明度和测试结果本身同样重要。




三、三层证据模型



AI短剧案件可以将证据分为内容证据、过程证据和控制证据。三层证据对应不同的证明任务,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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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据说明“发生了什么”,过程证据还原“如何发生”,控制证据指向“谁能够预防、发现和停止”。在责任判断中,三者应当相互印证。例如,成片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制作方项目记录又显示其将原作完整梗概输入模型,合同还要求“贴近原作爆款风格”,三组证据共同指向接触、生成路径和主观状态。相反,如果制作方能够提供独立选题记录、不同来源素材、连续创作版本和人工修改轨迹,即使存在类型化元素相似,也可能形成有力抗辩。



四、常见争议的举证重点



(一)网文改编与洗稿


AI短剧大量从网文、漫画和既有影视作品取得故事素材。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思想、题材或通用套路,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短剧制作方只替换角色姓名、时代背景和部分台词,并不当然摆脱实质相似判断;权利人也不能仅以“题材相同”“都是重生逆袭”为由主张侵权。


此类案件不应只制作情节对照表。权利人还应固定被诉方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例如作品公开时间、平台热度、合作洽谈、购买记录、公开招募信息和制作方宣传。制作方则应保存选题会记录、素材来源、剧本版本、提示词迭代和编剧修改痕迹。若将网文全文或详细章节输入模型,“输入了什么”比最后是否更换人物名称更能说明创作来源。


需要区分模型训练与具体项目输入。第12条关于训练数据来源的规则,主要解决开发者或提供者的模型层责任;制作方将特定作品作为参考资料输入模型,属于具体使用行为。两者在主体、过错和证据上并不相同。若将所有“投喂”笼统归入训练数据,容易模糊责任路径。



(二)换脸、拟声与可识别性


《意见》第4条明确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可识别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和合成人声。对AI短剧而言,争议并不局限于直接复制明星照片或声音。融合多个面部特征、改变服装发型或调整音色,只要相关公众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就可能进入人格权益保护范围。


权利人应当避免只提交主观评价,可以结合面部关键特征、声音音色与语调、角色宣传方式、评论区识别情况、制作方关键词和营销文案形成证据。若制作方在提示词中直接使用姓名、代表角色或“某演员同款声音”,相关记录对识别主观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制作方需要证明授权范围,而不只是授权存在。演员肖像、声音样本用于真人拍摄,不当然涵盖声音模型训练、数字替身、跨剧集复用、广告投放或永久保存。授权文件应当对应媒介、地域、期限、角色、训练与否、是否允许合成和转授权。项目档案还应保存模型删除、到期停用和撤回后的处置记录。


(三)画面、音乐与素材侵权


AI短剧中的画面、背景、音乐、字体和海报可能来自不同工具。成片中出现与在先作品相似的表达时,应查明相似内容来自用户上传、模型输出、素材库还是后期编辑。仅凭文件最终由某一模型导出,不能当然把全部责任归于模型提供者;制作方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通过参考图、图生视频或控制指令生成实质相似内容且无合理抗辩的,第12条已经明确其责任可能性。


制作方应保留每个重要镜头的来源标记。对于第三方素材,应记录许可类型、账户、下载时间和适用项目;对于模型生成,应记录工具、版本、账户、生成时间、输入素材和候选输出;对于后期修改,应保存工程文件和修改历史。所谓“AI生成”标识只能说明生成属性,不能证明训练数据合法、输入素材有权使用或输出不侵权。



(四)通知、禁令与损害控制


AI短剧纠纷通常涉及两类平台:生成内容的模型或工具服务商,以及承载短剧传播、付费和投流的播出平台。《意见》第7条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强调收到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播出平台则仍需结合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和其实际控制能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投流等措施。

维权通知不应混发。发给模型服务商的通知,应说明侵权输出的复现方式、相关提示词线索、模型或功能及希望采取的生成侧措施;发给播出平台的通知,应准确列出剧集、链接、账号、权利证明、侵权比对及传播侧措施。通知的送达时间、平台回复和实际处置时间决定损害扩大部分的判断,应完整保存。


涉及换脸、拟声、侮辱性剧情或即将上线传播的内容时,第8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时间价值。申请人除证明权利基础和侵害可能性外,还应说明短剧上线计划、投流规模、传播速度、受众范围和事后赔偿难以修复的原因。请求措施应保持必要限度,例如停止特定角色或特定剧集的生成与传播,避免在证据不足时概括请求停止全部模型或全部平台服务。



五、取证与保全



AI短剧证据具有易变性。链接可能删除,剧集可以重新上传,模型会更新,项目后台会自动清理,声音和角色资产可能被覆盖。争议发生后,取证顺序与保全会直接影响后续证明力。


首先是要固定公开状态。应从账号主页进入被诉剧集,连续录制访问路径、网址、平台、账号、上线时间、剧集列表、AI标识、播放量、付费和广告信息,并保存完整成片。必要时使用公证或可信时间戳,但应认识到存证只能增强固定时点及固定后未被篡改的证明,不能自动证明页面内容来源合法或生成过程真实。


其次是要固定权利和比对基础。权利作品应保存首次发表、登记、合同和创作底稿;相似比对应覆盖整体与局部,不宜只选取最强片段。人格权案件应保存可识别性材料和授权边界。


再次是要发送定向保全通知。向制作方、模型服务商和播出平台分别提出保留账户、日志、模型版本、输入输出、项目文件、投诉和收益数据的要求。保全通知本身不等于对方必然负有无限期保存义务,但能够说明其知悉争议,并为后续申请法院调查或证据保全提供基础。


其后是要及时申请法院保全。申请应尽量具体,列明证据名称、存储位置、控制主体、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灭失风险和保全方法。笼统要求“保全全部模型和训练数据”既难执行,也容易触及无关商业秘密。AI短剧案件更适合围绕特定项目、账户、时间段、模型版本和内容标识申请。


最后是要规范重复测试。测试应记录设备、账户、时间、模型版本、参数、全部提示词和全部输出,不应只提交最相似结果。若测试涉及在先作品全文、人物肖像或声音样本,还应控制测试范围和传播,防止维权过程产生新的侵权或个人信息风险



六、合规即证据



对AI短剧企业而言,最有效的争议应对不是在收到律师函后寻找聊天记录,而是在生产阶段形成证据就绪的项目档案。建议每个项目建立一套可追溯的“权利与生成档案”。


第一,建立素材与授权台账。剧本、网文、图片、字体、音乐、肖像、声音和数据集均应标明来源、授权范围、期限、地域和转授权条件。授权到期或撤回,应能定位受影响的角色、镜头和已发布版本。


第二,建立模型使用登记。记录模型或工具名称、版本、账户、服务条款版本、是否允许商业使用、是否使用输入改进模型、数据保存位置和删除机制。高风险工具应完成供应商尽调和合同补充。


第三,保留生成与人工贡献记录。重要镜头应保存提示词版本、参考素材、参数、候选输出和选择理由;剧本、分镜、角色和声音应保存人工修改和审核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身的可版权性暂作留白,企业更应通过过程记录证明自然人的具体表达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成果和风险分配,而不应把“AI作品当然享有著作权”作为商业模式前提。


第四,建立上线前复核。复核不只是识别敏感词,还应检查相似作品、人物可识别性、声音授权、素材许可、生成标识、宣传表述和未成年人保护。模型检测可以辅助筛查,但高风险角色和核心情节仍需人工判断。


第五,建立通知与版本处置机制。收到投诉后,应能够定位相同角色资产、相同声音模型、相同提示词模板和不同剪辑版本,决定停止生成、停止使用、下架、限制投流或保留争议版本。只删除一个链接,无法解决同一资产在多个剧集和账号中继续传播的问题。


这种“合规即证据”的做法并非为了扩大留痕。记录应与风险相匹配,明确保存期限和访问权限,避免项目档案本身成为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泄露源。其目标是让企业在争议中能够回答:素材从哪里来,谁作出关键选择,使用了什么工具,采取了哪些预防措施,收到通知后何时采取了什么行动。



七、结   语



《意见》的意义不止于增加侵权类型,更在于要求裁判穿透成片,审查训练与输入、生成与筛选、编辑与传播直到通知与处置的完整链条。AI短剧把人格要素、作品表达、生成模型、平台服务和流量经营集中在同一条生产链上,只凭最终成片比对难以认定责任,也因此成为检验这套裁判方法的典型场景。维权不能再靠“发现相似立即截图”,而要围绕内容、过程与控制三层证据组织材料;AI短剧企业应把合规落到可验证的项目记录上;法院则需在初步举证、技术控制方的说明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把握比例适当的披露尺度。


人工智能把创作变成了连续调用和快速迭代,证据也只能随生产过程同步形成。能够还原生成过程的一方,才更有可能在责任判断中获得可信的事实基础。这或许是《意见》对AI短剧行业最容易被一般风险清单掩盖的价值。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年9月7日,法发〔2026〕10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2026年9月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11.html。

【3】最高人民法院:《聚焦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2026年9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71.html。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出台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的制定思路》,2026年9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271.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

【7】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

【9】央广网:《洗稿搬运、换脸仿声 AI微短剧侵权问题如何界定?》,2026年9月16日,https://www.cnr.cn/mspd/yw/20260916/t20260916_527815096.shtml。





作者简介



孔   丽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孔丽,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高级企业合规师。自2013年12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公司与商事法律业务、合同法律业务以及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法律服务。孔丽律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和商事争议解决工作,在公司治理、合同风险管理、数据合规和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及各类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结合公司治理、合同管理与合规业务经验,孔丽律师注重从业务流程和应用场景出发,协助企业建立覆盖人工智能产品研发、采购、部署、运营及内容传播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持续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数字人肖像与声音权益、AI短剧及数字内容侵权、平台责任、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数字经济企业和传统企业智能化转型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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