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定分止争,不止于讼。”
这是杨莉莉律师的座右铭。执业九年,她意识到,律师的价值不只在于“赢一场官司”,而在于能否在复杂甚至僵持的局面中,替当事人找到真正可行的出路。也正因如此,她更愿意把自己看作一个“解决问题的人”,而不是单纯的胜负手。
以下,是杨莉莉的自述,听听她走进复杂案件,寻找解法的故事。
1、击穿程序壁垒
在执业早期,我是从传统民事案件转为商事争议解决律师的,仅靠过往经验,很难支撑起商事争议背后对复杂交易结构与商业逻辑的处理。而随着执业深入与案件积累,那些一度看似“走不下去”的案子,让我真正学会把法律变成解决方案。
在一起私募基金纠纷中,投资人于2017年向某基金投资1亿元,合同约定基金存续期限10年,1年后可申请赎回,但大额赎回需提前20日申请。2019年,投资人曾申请赎回2800万元份额;2020年再次申请赎回250万元份额时,被基金管理人以“底层债券流动性枯竭、资产无法变现、暂停开放赎回”为由拒绝,此后赎回通道长期关闭,沟通亦全部中断。
案件进入我手中时,基金份额净值已由1元跌至不足0.2元。投资人核心诉求是尽可能挽回损失,但案件首先面临的障碍是基金管理人已长期不披露信息,基金亦未清算。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法律路径本身,当时普遍裁判思路强调“清算前置”,即基金未清算则难以主张损失。但现实困境是无法召集持有人大会,无法推动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亦拒绝清算。在“既不能清算、又不能直接索赔”的结构下,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在尽职调查中,我进一步确认了基金管理人存在越权投资、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约行为,而且底层债券资产确已违约无法兑付,但这些事实仍不足以突破“清算前置”的障碍。

转机来自对历史信息的复核。我在查阅基金报告时发现,自2018年起基金总份额长期未发生变化。通过进一步比对基金资产总值与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我确认基金份额结构与投资人持有份额完全一致——即该基金实质上仅存在单一持有人。这一发现使案件发生关键变化,基金合同约定,当委托人少于2人时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该基金合同事实上已于2018年自动终止。而当时基金净值约为1.1元,如果在合同终止时依法清算,投资人不仅不会亏损,甚至可能盈利。
基于这一事实,我将案件路径从“未清算无法索赔”调整为“合同已终止引发清算义务触发”,以合同终止为核心理由提起仲裁,请求赔偿投资人损失及利息。案件历经约2年仲裁审理,最终裁决管理人赔偿投资人约7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在不利证据里翻盘
如果说第一个案件让我意识到,在程序壁垒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挖掘证据打开法律路径,那么一起证据明显不利的案件则让我看到,当证据本身被反向压制时,问题不再是如何突破程序,而是如何在多重不利证据中重新建立一个仍然能够成立的事实体系。
在这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为一家投资公司,与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就项目收购及收益安排达成协议,约定按出资及收购结构向投资公司支付收益款。收购完成后,对方仅支付首笔收益款,随后停止支付。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时,关键协议原件已无法找到。庭审中,对方代理人突然提交一份《收益支付终止协议》,载明收益安排相关协议均已终止,对方不再支付后续收益款。该文件上同时有对方签字、我方当事人公司盖章及原总经理签字。

更不利的是,公司原股东已退出且与当事人关系恶化,并作为证人支持对方说法。我们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印章真实且为先盖章后打印,但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这一结论与证人证言叠加,对我方极为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重新梳理论证路径,通过对案件证人证言漏洞,对空白合同印章的效力分析,《收益支付终止协议》是否符合常理,收购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等层层论证。经过双方四次补充证据,长达几十页的代理词,近十次的开庭、调解,以及与对方的谈判,扭转不利局面,获取仲裁员的认可。最终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已支付全部剩余收益款。
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并不在复杂程度,而是都处于“常规路径难以推进”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推进不再依赖既有路径的延续,而是回到事实本身,重新识别能够支撑整体成立的关键节点,并据此重建解决路径。
3、从执行者到为后果负责
从新人成长至今,2023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那一年,因为家庭突发变故,我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全身心投入团队工作。出于对团队节奏和案件交付质量的考虑,我选择成为一名独立律师。
这个决定并不轻松,但它带来的变化是直接的:我开始从“团队中的一环”,变成需要对全部结果负责的人。以前在团队里,更多是对具体案件负责;而现在,责任延伸到了每一个判断之后的后果本身。
这种变化,很快也投射到了我处理案件的方式上。

刚入行时,我的工作模式是“接任务-找法条-交作业”,把起诉状写好,把证据整理清楚,就算完成工作,本质上更像一个“法律执行者”。而现在,我首先思考的是“商业后果”。我会习惯性地在接案之初就预判:这个案子打下去,客户的现金流会不会断?商誉会不会受损?甚至在执行阶段,我会考虑如何通过谈判促成商业合作而非两败俱伤。
这种变化,让我从“法条思维”逐渐转向“商业思维”。它不是某一次刻意的转向,而是在不断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判断方式。成长对于我而言,就是在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解边界,是一种持续调整。
4、理解人,比理解法条更重要
对于青年律师来说,当把这些认识落到具体实践中,最终会指向两项核心能力:一是深度洞察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二是精准把握法官的裁判思维。如果不了解当事人,再完美的法律文书也只是形式;如果不了解法官,再激烈的辩论也可能偏离重点。
在方法上,我会推荐年轻律师去看《要件审判九步法》。它可以帮助快速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让你在复杂案件中更容易抓住关键点。在客户服务上,我一直坚持不替客户做决定,而是帮助客户理解所有可能的结果。

很多时候,客户提出的路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我不会直接否定,而是通过分析类案数据,告诉他可能的结果,再提供一个更可行的替代方案。这种方式,反而更容易建立信任。
回到最开始那句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定分止争,不止于讼。”对我来说,它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工作方式。
律师介绍
杨莉莉
海华永泰律师
教育背景
武汉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资格与荣誉
高级企业合规师
第三届“青年律师之星”
2021年度海华永泰“最佳律师奖”
2025年度“优秀律师奖”
执业领域
杨莉莉律师深耕商事争议解决与金融投融资领域,累计独立承办百余起诉讼及非诉项目,覆盖商事、投融资、公司治理及跨境贸易等多元领域,具备娴熟的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长期为信托、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主板上市公司,知名投资机构及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客户在复杂商业环境下的法律与商业诉求。
部分典型案例
某银行信托受益权回购纠纷案(标的额约9亿元)
某上市公司股票减持款差额补足案(标的额约8亿元)
某银行与某证券公司、某基金公司追究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标的额约7亿元)
某上市公司收益权回购纠纷案(标的额约5亿元)
某信托公司与B类权益人权益补足纠纷案(标的额约3.4亿元)
某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服务报酬款纠纷案(标的额约2亿元)
某上市公司与某P2P公司实控人刑民交叉纠纷案(标的额约2亿元)
联系方式:yanglili@hiways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