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的佟某、严某因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上诉一案,经二审、重审,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并最终决定不起诉。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佟某、严某挪用公款近2亿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二人上诉至该省高级法院,严某并委托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张春丰律师担任辩护人。经二审辩护,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又经重审辩护,检察院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撤回起诉,并于近日做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判决认定:佟某系A国有公司的董事长,通过为民营粮食贸易企业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赚取差价。严某系B民营企业负责人,从事粮食贸易。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严某的B民营企业欲收购粮食后销售给国家赚取差价,但其缺少资金,遂与佟某共谋,采取由A国有公司与B民营企业签订粮食采购、销售合同的方式,将A国有公司的公款近2亿元以支付货款的形式提供给严某使用,并用于粮食采购。后B公司销售粮食,粮食款被其用于扩建厂房及归还银行贷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
该案系由企业经济交往引发,双方交往属民事合同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存在巨大争议。经过详细分析,辩护人发现,A国有公司与B民营企业的交易模式,系A国有公司的主营业务,该公司正是以此业务实现收益。且A国有公司与B民营企业的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均是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合同的收益和风险均归属于A公司。两公司之间系正常贸易,并非挪用公款。
【辩护心得】鉴于该案存在重大的无罪可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面临着无期徒刑的判罚,案件的最终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利益。为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阅卷工作,厘清基础事实、识别案件辩点、形成辩护方案,并就案件焦点、法律论证、工作安排等事项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落实工作,最终辩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法律之辩+事实之辩
该案一审公诉、判决之所以认定挪用公款罪,系由于错误认定了挪用公款罪中“挪用”行为的本质,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对涉案事实的认定片面,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为此,本案的辩护,除了就法律适用进行反驳辩护之外,还需要就事实认定进行立论辩护。
1.法律之辩
《刑法》挪用公款罪意义上的“挪用”,指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归个人使用”是对“挪用”行为内涵的加强解释和内涵限定,故“挪用”与“挪用公款归给人使用”在内涵上是一致的,“挪用”本身即包含“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故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本质是改变了公款的公用用途,由公用转为个人使用,即公款私用。
该案中,款项的支付是基于A国有公司与B民营企业之间的合同,是为了完成公司的贸易活动而进行的,属于公用用途,并非私用。故该案款项支付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意义上“挪用”的本质内涵,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事实之辩
为了进一步说明款项支付并非“挪用”,还需要对款项支付属于公款公用的事实进行澄清。根据证据、法庭调查,A国有公司与B民营企业的合作,属A国有公司的主营业务,除了与B民营企业合作以外,A国有公司还与其他多家企业从事相同的业务合作,说明A国有公司与B民营企业的合作并非孤立行为,更非为了挪用公款而采取的掩饰性手段。
通过对事实的澄清,进一步说明了双方的合作无论是货物买卖还是资金拆借、无论合作本身是否合法合规,A国有公司的资金支付都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系公款公用,而非公款私用。
通过法律之辩的批驳和事实之辩的立论,从正反两方面对案件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阐释,还原了案件的事实全貌,从而对事实进行了准确的法律评价。
二、法院之辩+检察之辩
该案中关于A国有公司的主营业务、合同签订和款项支付的决策过程、收益及风险归属等重点问题,对案件的认定有重大影响。但这些重点问题在现有证据和一审开庭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根据案卷中现有证据可以预见,如果重点问题能够充分展现,势必改变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而对于重点问题的澄清,仅仅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还远远不够。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方应当全面提交证明当事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材料。为此,虽然案件已经在审判阶段,但辩护人在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的同时,仍然与检察院充分沟通,使其认识到重点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调取能够证明重点问题的书证、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申请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向检察院递交调查取证的申请。
通过法院之辩和检察之辩的双管齐下,检方最终接受了法院的补证要求和辩护人的补证申请,围绕重点问题进行了补充侦查,并向法院提交了补充侦查的书证、证人证言。最终重审时由于证据发生了变化,检察院撤回了起诉。
三、技术之辩+人品之辩
在二审、重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款项作为公司经营的公用用途”与“挪用公款罪意义上挪用行为公款私用的本质含义”不符的核心辩护观点,并围绕该观点提出了客观的事实理由和全面的法律依据,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打下了坚实的法律技术基础。
但该案毕竟经过了侦查、检察、一审、二审,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周期,且指控意见与辩护意见反差巨大,程序惯性给重审坚持客观、独立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
为此,辩护人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有理、有力、有节地与法院和检察院进行沟通,除了递交辩护意见文本以外,还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一系列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文书,并积极与法院、检察院保持沟通,适时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发挥上级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职能,展示了辩护人专业、敬业、正直的良好形象,既获得了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也赢得了司法机关对律师意见的信赖。
四、律师个人之辩+专业团队之辩
律师的辩护不仅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特殊案件、有影响力的案件需要经过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一般也需要就专业问题由律师事务所专业部门或团队集体讨论,对案件办理和工作安排做出指导。
同时,辩护工作不仅涉及证据分析、法律检索、意见撰写、会见、开庭等法律技术工作,还涉及到当事人反馈、司法人员沟通、司法机关意见反映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对律师的专业功底和沟通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律师的行事风格、人格魅力等都影响着辩护工作的效果。辩护律师不仅是法律技术的“工匠”,也是团队合作的“战士”,更是沟通艺术的“大师”。
为此,辩护人在积极开展辩护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借助团队的力量,将案件提请团队研究讨论,听取团队专家律师和其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团队的业务指导作用;就沟通中遇到的障碍,请团队专家律师协助沟通,发挥团队专家律师在专业和人格方面的影响力;还就基础工作请团队律师协助完成,分担工作量。
团队化办案弥补了个人办案在业务、工作量、影响力等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发挥了团队成员各自的优势,实现办案过程的“完美化”,促进办案效果的“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