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了个公告——《指定反补贴法下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然后这两天各种媒体和公众号都在嚷“美国撤销给予中国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美国宣布取消中国发展中国家待遇”。
事实并非如此。
一、这个名单是干什么用的
简单说,在这个名单上的国家,在美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适用更宽松的、2%的“微量”(de minimus)补贴标准。
根据WTO规则(美国法律也一样),在反补贴调查中,如果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的1%,则应当终止调查。但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例外,2%以下都算微量。什么意思呢?如果美国对原产于阿富汗(最不发达国家)和委内瑞拉(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这两个国家的补贴率都是1.9%,那么就要放它们一马,终止调查。但如果被调查国家是日本(发达国家),那么只有当补贴率低于1%时才能放一马。
USTR的公告说的很清楚,某个国家是否被列入这个名单,只影响其在反补贴调查中的待遇,与其他法律下的待遇无关。(注:反补贴调查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除了影响“微量”补贴门槛,还涉及“可忽略不计”进口量的标准。大同小异,不再赘述。)
二、中国不在新名单上,也不在旧名单上
既然说“撤销”、“取消”优惠待遇,言外之意就是原来是优待的。那么,在这个公告之前,在美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享受2%的微量补贴待遇吗?
NO。
和前述公告同时,USTR发布了另一公告,宣布将原来的旧名单作废。旧名单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1998年6月2日公布的。首先,旧名单中没有中国。第二,旧名单中没有中国是正常的。因为在1998年时,中国还没有加入WTO,而且当时美国的态度是,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下一个问题是,除了1998年的名单,中国有没有被列入某个补充名单?答:没有。
从1998年6月2日公布到2020年2月10日作废之前,旧名单从没有被修订过。所以说,在白纸黑字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在美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从来不享受2%微量补贴的优惠待遇。那么,在实践中呢?
三、在具体案件中,中国也从来没享受过2%的优惠待遇
从2007美国首次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开始,中国从来没有享受过2%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在2008年的环形焊接压力管(Circular Welded Austenitic Stainless Pressure Pipe)案中,中国应诉企业曾对此提出过挑战,但未能使美国商务部改变做法。
四、总结
USTR在2月10日发布的最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名单,其直接影响局限于反补贴调查中的微量补贴门槛(以及可忽略不计进口量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在美国的法律规定中,中国从来没有进入过优惠名单;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商务部也从来没将中国视作发展中国家给以优待。所以USTR的公告发布后,中国应诉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地位既没有变好,也没有变坏。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没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上动脑筋,做文章。但那是反补贴调查之外的事。如果根据2020年2月10日美国USTR的公告而得出“美国撤销给予中国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结论,肯定是错误和误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