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分享

EN

“杭州杀妻案”涉及的几个刑法问题

2020-07-31 作者:张春丰

7月25日,杭州警方向社会通报了“杭州女子失踪案”的侦破情况,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系其丈夫许某因家庭生活矛盾产生不满,趁其妻来某熟睡,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

此前,杭州女子凌晨失踪,监控记录查无人影,好似人间蒸发。网友展开“全民破案”,甚至有网友认为是外星人所为。经过近20天的搜寻,警方最终在化粪池检测出被害人来某的人体组织,并在被害人和嫌疑人家中抓获了“一脸无公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丈夫许某,由此,许某也成为“年度影帝级”嫌疑人。

据称,许某老家的村民对许某印象颇好,认为其为人实在。而许某在作案后的一系列“影帝级”操作,也使人很难将这个50几岁的大叔和杀人凶犯联系在一起。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且案发于私宅,本案除了现场勘验、人体组织鉴定意见等,直接描述案发经过的,就只有嫌疑人许某一个人了。在此情况下,如何判断许某就是杀人凶手,而不至冤枉无辜呢?为此,需要厘清几个刑法问题,才能确保查明事实、不枉不纵。

一、作案动机

虽然作案动机并非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案件动态的侦办过程来看,可信的作案动机,是确保案件准确办理的基石。

首先,作案动机是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

如果毫无作案动机,或者说作案动机存在疑问,那么就很难说案件事实是牢固的。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对作案动机的质疑,也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检验的重要途经。

其次,作案动机是是刑事诉讼各阶段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在侦查阶段,作案动机的准确判断,是寻找案件侦破方向的重要依据;而在案件的审查、审判阶段,作案动机的查明,也是确保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了合理怀疑的重要参考方面。

第三,作案动机是衡量凶手主观恶行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与所有的故意杀人案件一样,“杀妻”的动机也存在情杀、财杀、仇杀(夫妻矛盾积累)、冲动杀以及偏激心理等。不同的作案动机,反映了凶手主观恶性的深浅不同,进而间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准确。当然,主观恶性的深浅也将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考察本案,如果仅仅因为家庭生活矛盾,便杀人分尸,于情理似有不通。若仅以此而怀疑许某,显然依据并不充分。警方通报的因家庭生活矛盾而作案的动机,对于一起凶残的杀人案而言,并不令人信服。当然,考虑到相关因素,警方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的通报,并非案件的全部信息。

二、作案手段

虽然作案的具体手段不影响故意杀人事实的认定,但是作案的具体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定案价值。

首先,查明作案手段是破案的关键。

很多杀人案件并无其他目击者,且被害人已经死亡,除了能够搜集到的客观证据,能够陈述事实的就只有嫌疑人的口供了。如果嫌疑人是“零口供”或者口供内容过于粗糙,很难以此定罪。然而,每一起案件的手段都不相同,而不同的作案手段,必然会在客观证据的特征上有一定程度的呈现,进而反映凶手的作案手段。作案手段的查明,综合其他情况的证据支持和准确推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对嫌疑人口供的依赖,进而做到不枉不纵。

其次,作案手段是衡量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的重要因素。

配偶相杀的案例并非个例,但是,很多案例系由于家暴、恶习、重大过错而引发的,且多有事主在事后向警方自首,此类案件尚未对社会心理造成极端危害。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与凶手的作案手段极为惊悚有重要关系。随着讨论的持续,人们普遍将引起这场悲剧的原因归结于婚姻,甚至引发对婚姻的“恐惧”,配偶是一个人最亲密、最可信赖的人,然而最可怖的伤害,却来自原本最信赖的人。“来自枕边人的威胁”严重冲击了民众的伦理认知,反映出了本案残忍的作案手段给社会公众心理稳定造成的巨大冲击。

第三,作案手段也是衡量凶手主观恶性的参考标准之一。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且杀人后分尸抛弃,逃避侦查。可见嫌疑人犯意坚定、手段残忍、性情冷酷。与之相较,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暴而冲动杀人,后向警方自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

考察本案,对于警方确认的杀人分尸系被害人丈夫所为的事实,需要公布相关情况。如果不公布具体的作案手段,则很难赢得公众的信服,也无法使公众了解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案件发生所产生的作用。毕竟,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十几年的夫妻,在不了解足以导致嫌疑人如此凶残的行凶动机的情况下,很难不引起人们的怀疑。但是,鉴于本案对社会心理造成的严重冲击,也不宜将全部细节毫无差别地公之于众。考虑到相关因素,警方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的通报,会进行相应的取舍。

三、证据搜集

从公开的信息可知,警方在十几天的工作中,查看了约6000小时时长的监控视频、排查了1万多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和电梯井、水箱、管道等、在近40度的高温天气下从化粪池抽取38车粪水进行冲洗、筛查,期间发现疑似人体组织,并完成DNA比对。

警方破案工作辛苦、紧张、有序,无论后续程序如何进展,单就侦查而言,算得上教科书级操作,蕴含着深刻的刑事诉讼证据要求。

首先,确定被害人并未离开单元楼,排除失踪、“亡者归来”的可能,并锁定案发现场为住宅室内。

警方查看小区及单元楼的海量监控视频,一丝不苟,确定了被害人并“未离开”单元楼。通过对地下车库、电梯井等空间、设施的排除,确定了被害人“未离开”住宅。经过该轮调查,确定了被害人最后“消失”地点在其住宅室内。

其次,通过筛查化粪池粪水、检验疑似物体,排除被害人生还的可能,并确定尸源和被害人遇害事实。

通过搜索寻获疑似人体组织,并通过鉴定认定人体组织属于被害人,确定了死亡的事实,并明确了尸源来自于被害人。同时,也以物证证明了被害人被分尸抛弃的事实。

第三,在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的前提下,刑事诉讼尤其侦查工作并不排斥基于客观证据的推理。

通过查看监控、排查单元楼设施,认定了被害人未离开单元楼和住宅的事实,结合其“离奇失踪”的事实,推理被害人极有可能被害并被分尸抛弃化粪池等处;接下来通过筛查化粪池发现被害人人体组织,证明了之前推理的正确,并继续推理可知其是在家中遇害;继而怀疑的对象开始向被害人丈夫许某聚集。同时,尚未发现警方搜集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当然,有关其他问题包括重要的作案器具等,还有待查清。

考察类似案件,在佘祥林杀妻案中,佘祥林在服刑11年后,其“亡妻”归来,宣告了佘祥林的无罪。而之所以导致错案发生,是由于证据并未确认尸源。同样因为“亡者归来”而沉冤昭雪的赵作海杀人案中,也是由于未确认尸源而导致错案的发生。某抢劫杀人案中,现场发现了第三人的DNA,被告人也持续喊冤,及至后来真凶出现,才使无辜者洗脱冤屈;之所以造成冤案,是因为没有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也即没有排除案件的其他可能,其推理结论也必然站不住脚。

最后需要厘清的是,很多人将对本案的议论演变成对婚姻的讨论,这是偷换了话题。因为,首先,这是一个悲剧,是令人发指的恶行。其次,所谓“杀妻”,与婚姻无关。最后,希望法律能为被害人和她的至亲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