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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婚产假政策落地

2016-12-30 作者:王蓓

2月24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自3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增加婚假7天

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小编解读:即上海地区公民,均可享受10天婚假。

二、增加30天生育假

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小编解读:即无论生育第一胎或第二胎,女方均能享受不低于128天的假期。如遇难产,还可再增加产假15天,一胎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增加男方陪产假10天

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小编解读:即无论生育第一胎或第二胎,男方也能享受不低于10天的假期。

四、提倡夫妻生育两孩

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小编解读: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指的是同一对夫妻,再婚夫妻与病残儿家庭还可以再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