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合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是“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577条—594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定义、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所谓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 或 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结合该法条的表述,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即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不是判断违约责任的要件。该条旨在彰显“违约必有责”的法律精神。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79条列举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建议,从民法典的总分结构去回顾总则编的内容更易于总体理解违约责任制度。
沿用了1999年合同法建立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提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52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规定、第563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两个法律条文对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安排,如第563条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预期违约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定义表明:“违约责任”并非具体的指称,而是种类性的概念,包括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具体承担方式
民法典自第579条起至第588条对违约方如何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种类)作出了规定:(1) 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价款、租金等),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其支付(民法典第579条,条文以非违约方享有救济权的表述方式来阐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2) 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其履行 或根据该条但书情形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0条)。(3) 违约方的债务根据债务性质不得被强制履行的,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581条) 。(4) 违约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不能确定的,违约方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2条) 。(5) 违约方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违约方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赔偿(民法典第583条)。该条文表明:违约责任存在并用的规则,特别于损失赔偿而言,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后,不因此免除其就造成损失而承担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及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金、定金的适用是基于当事人的预先约定,二者兼具损失赔偿功能。民法典第585条、第588条分别就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适用进行了规定。基于通常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基于约定、法律规定、诚信原则等对于违约的发生或损失的避免扩大亦存在一定的义务,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抗辩事项(减轻、免除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 债权人迟延受领,法律后果: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无须支付利息,并可请求债权人赔偿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 (民法典第589条)。(2) 不可抗力,法律后果:债务人得以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3)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法律后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民法典第591条) 。(4) 双方违约,受损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法律后果:过失相抵规则,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592条)。
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中,笔者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表述:合同是且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合意的约定,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合同约束力,这是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或计算方式),或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均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另行处理(民法典第593条)另:民法典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让法律研读与规范适用的路径更为清晰而严谨,体系结构中蕴含的公因式提取技术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理论也让普法变得更为生动且有逻辑。
“违反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若按民法典总分结构的逻辑设计去回顾民法典总则,有助于大众站在更全面(高层次)的立场去理解 “违反民事义务产生民事责任”的底层逻辑,进而学习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而深化法律认知水平。由此可见,相比于民法典立法时的现实收获,民法典编纂后其高瞻远瞩的长远意义更为可贵。作者:孙潭律师,单位: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