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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私募股权基金份额退出新突破—上海国资基金新规重磅出台及S基金市场崛起

2022-07-28

根据贝恩公司公布的《2022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报告》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年投资交易额创下10年新高,达到1280亿美元。但相对于投资交易额的攀升,募资和退出规模在下半年却大幅下降,创下5年新低,市场呈现“两级分化”的局面。与此同时,在私募股权基金过去10年的发展历程中,国资系资金累计出资规模已超过1万亿,尤其2015年至2017年密集对外出资的国资系资金,2020年后陆续出现集中寻求退出的需求。[1]

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尽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已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登记管理,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等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政策及监管条例中对于国有企业持有的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是否应进场交易以及基金份额评估(估值)管理等相关监管要求不够明晰和完善,国有企业持有的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在交易流程和评估定价等方面存在诸多痛点。

2022年6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该指引填补了现有制度下对国有企业持有基金份额评估管理事项的空白,有效助力基金份额转让交易,同时还为上海国有企业对存续基金开展投资的定价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促进了S基金(S基金英文名称“Secondary Fund”,即二手份额转让基金)市场(即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蓬勃发展,有利于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以及拓宽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退出路径。

本文将主要围绕《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对国有企业持有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本文中或简称“国有基金份额”)退出程序的优化和完善进行初步解读,并针对《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出台对国有基金份额在S基金市场进行交易的推动作用作出原则分析。


一、《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对国有基金份额退出机制的完善

(一)国有基金份额所属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类别及其对应登记管理

国有基金份额所属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划分方式一致,即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三种类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同时,32号文中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一项中也只是提到“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实体形式为“企业”,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文中或简称“国有企业”)对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出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应适用上述规定项下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而对于国有企业向契约型私募基金出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转让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目前尚未明确但根据本次出台的《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转让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企业持有份额的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都应适用该指引。

同时,上海市国资委出台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监管企业可以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或赎回份额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或其他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持有的份额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上海市国资委对于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项下国有基金份额的转让,原则上均要求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操作实践中,国有资金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形成的权益的表现形式是工商登记的股权,其国有股权的属性及其对应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较为完善,而对于国有企业投资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形成的合伙企业份额的登记管理,则是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出台后才逐渐规范化,根据该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相较于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项下国有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还存在政策规定层面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二)国有基金份额的退出方式

根据上文所述《市国资委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或赎回份额等方式退出其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出资性质的角度看,国有基金份额具有国有权益的属性,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公司型及合伙型基金同时兼具企业组织的功能,因此国有基金份额退出时不仅受国资监管的限制,同时还需遵守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和相应企业组织形式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目前实践中,国有企业退出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权益转让,即基金存续过程中,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公司型基金中体现为公司股权、合伙型基金中体现为合伙份额、契约型基金中体现为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主体,进而退出基金。

2、基金清算,即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清算,国有企业通过清算后的基金财产分配实现退出。

3、减资、退伙或赎回,即基金存续期限尚未届满,国有企业通过同比例或非同比例方式对所投资的公司型基金减少投入资本、在所投资的合伙型基金中退伙,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赎回其持有的契约型基金份额等方式完成退出。

按照32号文的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增加资本的行为均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除按照规定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或增资的项目外,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企业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针对32号文项下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市国资委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投资、转让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基金份额进行评估和备案。

(三)国有基金份额退出的痛点

对于国有基金份额,其退出时需要重点关注国资监管程序问题,由于规则相对复杂且存在不明确之处,常使国有企业、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产生规则理解和适用方面的疑惑。

1. 国有基金份额退出是否适用32号文的争议

如上文所述,32号文等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中明确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均针对转让国有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及增加企业资本的行为,且根据国资委2022年4月13日在官网的答复,32号文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文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有鉴于此,在一定时期内,业内倾向认为32号文只约束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司型基金份额的转让及基金的增资等,对于国有企业退出其所投资的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以及合伙企业基金新增认缴出资额等是否适用32号文尚未明确,故该等情况下国有企业原则上可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并不强制要求履行资产评估及进场交易等国资监管程序。

随着《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市国资委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陆续出台,在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监管层面,开始倾向于对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等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及基金份额进行统一管理,即该等规定中并未将其监管要求限定仅适用于公司型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

其中,《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将其适用的基金及基金份额范围明确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上海市国有企业持有份额的基金”,将其适用的交易行为界定为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转让”基金份额以及其所投资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同时,《市国资委监管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除股权转让应当按照32号令或其他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履行交易程序之外,国有企业持有的份额转让,也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对上海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而言,上述规定体现出上海国资委对于其监管下国有企业投资的各种类型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所形成的国有权益予以统一管理的监管思路。

2. 私募基金的非公开特性与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监管要求之间的矛盾

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与国有资产公开交易以及对应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之间的矛盾一直是阻碍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的难题之一。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而受让人须通过转让人提供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底层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对交易标的作出法律、财务及商务上的判断,同时,基于32号文等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定,国有权益的转让等交易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披露相关交易信息来公开征集意向方。但实践中由于私募基金非公开的性质,底层公司或私募管理人的配合程度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上述信息披露要求,由此可能导致贻误国有企业转让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的时机。

3. 国有基金份额的价值评估与市场化交易估值的脱节

在《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出台之前,国有基金份额价值评估的传统做法是以基金估值乘以所占份额占比,具体计算方式为,根据相关行业准则评估单个项目,然后通过加总各个项目估值及账面货币资金等计算出基金整体估值。该方法重点考虑了被投标的企业及项目的价值,但未充分考虑如下综合因素:(1)基金管理人溢价,即管理团队品质及能力等无形资产的溢价;(2)基金期限、流动性折价、基于未来现金流预测确定合理的贴现率等;(3)基金是否设定超额收益分配等或有负债[2]

而目前对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的典型市场化估值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是未来现金流贴现法。分析未来预期现金流,并按照一定贴现率,对私募基金份额进行估值。该方法有赖于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与分析人员的经验高度相关。二是比例调整法,对私募基金的净资产×所占份额比例×调整比例得到最终的价值评估。调整比例往往是通过分析市场中其他类似交易的调整比例和所交易基金的具体情况而得到。可比私募基金要求与待评估基金有相似的特性,如管理团队情况、投资类型、注资比例、投资年份等[3]

上述国有基金份额价值评估的传统做法与市场化评估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既未能结合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确定合理的贴现率,也未能采用恰当的调整比例予以综合计算。

4. 对转让底价的监管限制可能影响交易机会

国有份额退出程序中很重要的一环便是资产评估和备案,基于国资监管的相关要求,其对外交易的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如32号文中明确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但在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转让交易过程中,可能因退出时效要求、转让价款资金量大等原因导致需要以一定的折价进行交易,而折价则可能面临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风险判断。

5. 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难以调动

如上所述,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的过程中,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支持和配合,但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过程中较难获得额外收益,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基金管理人期待的额外收益可能无法直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因此,很难调动基金管理人在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过程中的积极性。

(四)《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对国有基金份额退出机制的优化

为了突破上述痛点,上海市国资委于今年6月份发布了《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上海市国资委在解读文件中将《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定义为上海助推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政策,《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

如上文所述,《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主要规范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投资、转让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议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国有企业持有份额的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的资金评估工作[4]

从上述适用范围来看,《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规范的是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投资、转让基金份额以及基金非同比例增减资等,涵盖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及基金份额类型包括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种类型。

2.明确评估要求

(1) 评估报告采用原则

针对实践中国有企业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时管理人配合度不高或底层公司不配合提供材料导致无法严格按照评估流程出具评估报告等情况,《评估管理工作指引》适当的提出了评估报告采用原则,即以评估和备案为原则,以估值报告和备案为补充,即当因客观原因限制时,无法获取评估必需工作资料、无法有效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可以采用估值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若符合《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的,还可以按经备案的评估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相应价格。

(2) 项目报告审核要求

《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明确,评估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整体评估价值、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与对应的评估价值,及形成评估结果的理由。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相同基准日、相同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收购、转让等经济行为,可以使用同一份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报告附件需要包括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基金及所涉及的主要核心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基金管理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基金份额评估采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按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估值报告的,按照《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评估机构应重点关注基金及所涉及的资产近期的融资、转让、上市预期,及约定收益分配顺序、管理费等相关内容。

(3) 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形,以及备案申报资料清单和审核流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同意的,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上海市国资委对于其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的契约型私募和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是否适用国资监管要求的不确定局面,明确将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转让及基金非同比例增减资纳入其评估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对于国有企业持有基金份额对外转让遇到的评估问题适当的提出了评估报告采用原则,打破国有基金份额对外转让的一些操作障碍。

同时,上海市国资委对外表示,《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是对《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具体细化,是助推股交中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政策落实的有力保障,可以为国有企业对外转让基金份额提供交易场所,通过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S基金市场发展对国有基金份额退出路径的拓展和优化

根据《中国母基金全景报告》,在中国母基金行业,国资资金在私募基金市场的比例超过了90%,政府引导基金占据着近80%的比例。随着私募基金市场上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和国有企业通过出质其投资的基金份额获取流动性的需求日渐强烈,同时为保障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流动性和引导国有基金份额的有序退出,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二手份额转让交易逐渐活跃。

经过两年的发展,国内S基金市场日渐火爆,多家头部机构跑步入场,而随着《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对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和创投私募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的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私募股权和创投私募基金迎来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21〕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成为首个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作为北京市加快推进“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对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有重要意义[5]

1. 明确支持国有基金份额试点转让交易

       《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该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2. 明确转让定价采取市场化方式或以评估为基准

     《指导意见》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但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3.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由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S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设立和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探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外资政策和外汇政策在份额转让试点进行先行先试。对于符合北京市金融业现行支持政策和相关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同时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自2021年11月证监会批复同意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来,上海出台了多部配套规则完善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的流程。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次出台的《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文件充分吸收了北京试点的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将有效推动国有基金份额的价值发现和有序退出,填补了国有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的政策空白。

另外,20226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出多条关于私募股权行业支持措施,尤其是提出建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的规定,该文件是全国首部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权限的地方立法[6]

(三)S基金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

近年大批政府引导基金集中到期,但被投资项目可能还未实现上市,也未完成出售,通过大力发展S基金市场和鼓励S基金参与替换引导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可有效促进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流动性。

对于政府引导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权属认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以及产权交易是否须进场、资产评估要求等问题,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相继开展区域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集聚的二级市场参与方(如潜在受让方群体、中介机构等),在满足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公正性等要求的同时,逐步明晰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等合规性问题,推进了国有企业转让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转让基本条件的满足,对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起到有利的推动作用。

(四)《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对S基金市场发展的推动力

我国S基金市场起步较晚,但是在过去数年的累计和发展中,以政府引导基金中的国有企业投资资金为主的国资资金所形成的国有基金份额已成为S基金市场中最庞大的资产存量。

但是在过往的交易实践中,由于国资监管政策的不明晰和操作层面的诸多阻碍,国有基金份额的转让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在操作流程、估值和定价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痛点,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底层资产的判断可高可低,买卖双方之间的报价存在极大的差异,交易过程中缺少权威和公允的估值定价体系和方式。

现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政策中对国有基金份额的评估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北京率先开展了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但尚未出台基金份额评估相关支持政策。而上海市本次出台的《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率先破除了评估管理层面的交易障碍,为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的评估管理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目前,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形成“1+2+N”的制度体系:“1”是一个总的评估管理办法,“2”是核准备案操作、评估报告审核两个手册,“N”是国资评估管理中若干重要管理事项。

《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填补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所持国有基金份额评估管理领域的政策空白,有助于促进S基金市场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国有基金份额的高效有序地退出。

(五)国有基金份额通过S基金市场退出的实操案例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成立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投资”)在该平台转让了其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柏基金”)基金份额和权益,该笔交易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的首笔公开交易。

2021年12月,上海电气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称,上海联交所已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披露了“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9亿元财产份额(占总份额的22.7%)及相关权益”项目(以下简称“宁柏项目”)转让公告。电气投资收到上海联交所通知,上海联交所已对宁柏项目予以终结。鉴于此,电气投资决定不再于上海联交所实施宁柏项目挂牌转让。通过多方沟通,现拟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电气投资在宁夏宁柏基金中的全部权益。[7]受让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公开披露的公告显示,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上海电气投资对宁柏产业投资基金4.9亿元投资成本对应的LP份额价值为59,862万元;根据上海电气投资与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附属协议约定,上海电气投资享有普通合伙人绩效收益12.5%的再分配权,附属协议约定的12.5%再分配权价值为909.22万元,故上海电气投资持有的宁柏产业投资基金4.9亿元财产份额价值合计为60,771.22万元。[8]2021年12月9日,电气投资收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通知,该笔交易最终受让方为宁柏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完成后,嘉泽新能将持有或控制宁柏基金合计100%的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上气投资退出宁柏基金,其认缴出资额4.9亿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转让价格(含22.7009%合伙份额和绩效收益12.5%的再分配权)为6.077122亿元,上气投资将共获得约1.177亿元的投资回报。

电气投资转让价格以国资备案后所持有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评估价格为底价,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顺利退出,该案例虽早于《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但其对国有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退出可以起到示范和参考的作用。现《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出台后,确立了因客观原因限制的估值报告原则和相对灵活的项目报告审核原则,为国有企业通过S基金市场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同时《评估管理工作指引》通过对基金份额评估规范的完善而对S基金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未来几年将成为我国S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期,区域股权交易所也将逐步发挥其价格发现功能,国有基金份额的退出途径将进一步拓宽提供更多机会。

三、结论

基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国有资金在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领域的权重逐渐攀升,但由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和投资人对于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大批国有资金在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中及时有效地退出较难实现。本次上海市国资委出台的《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文件充分吸收了北京试点的成功经验,明晰了现有制度下国有企业投资、转让各种组织形式类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份额以及所投资基金的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评估管理要求,形成了“1+2+N”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同时《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提出将促进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未来随着政策的持续关注,我国S基金市场必将迎来快速发展阶段,更多元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也将为S基金市场带来更多的流动性,从而进一步拓宽国有企业退出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渠道和路径。

 

注解

[1]《2022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白皮书》,执中发布,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国投资协会创投委、北京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

[2]《国有企业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若干思考》,国资智库,

https://xw.qq.com/cmsid/20220606A08CUP00?pgv_ref=baidutw.

[3]《实务解读|国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机遇、挑战及底层逻辑》,姚健,

https://xw.qq.com/cmsid/20220606A08CUP00?pgv_ref=baidutw.

[4]《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上海市国资委

https://www.gzw.sh.gov.cn/shgzw_fzjs_zcjd/20220628/5ebf879a53244f768ddb403fca5bfe8f.html.

[5]  同上脚注4

[6]《上海又有大动作:立法支持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

https://mp.weixin.qq.com/s/lIqrKjJhkaA9PCza1fNw9w.

[7]《上海电气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8]《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份额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