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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企合规八方面,筑牢企业发展压舱石

2022-11-09 作者:李俊丽、端梓涵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开启了“合规元年”。时隔四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炉。这是国资委针对合规管理发布的首部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于国有企业运营来说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以及其他事项这八个方面涉及到国有企业运营和日常管理的核心领域。聚焦国企合规八方面,筑牢国有企业发展压舱石刻不容缓。



一、市场交易合规


对于企业来说,市场交易是企业最主要的活动,也是企业最具风险的活动之一。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将会面临大量的风险,除了一般的商事风险,还会面临潜在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存在于决策审批、商业贿赂、垄断、不正当竞争、资产交易、招投标程序等方面,因此对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建立交易管理及审批制度是防患于未然的必然之策。接下来笔者就以不正当竞争为例介绍一个案例:


(一)案例:以判决认定影响力商品——知名品牌“云南山泉”不正当竞争案件


云南大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在包装饮用水行业深耕细作二十年,是云南知名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而被告云南大某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山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为了搭便车销售自己出品的商品,其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商品名称的包装饮用水,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原告大山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被侵权商品的图样及权利证书、大山公司及商品所获得荣誉及销售情况、侵权商品的购买公证书、被告招商手册、广告等证据材料,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大某山公司及其侵权商品代加工公司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市场交易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2、非法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4、串通投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5、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6、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市场交易合规化建议


1、建立交易管理、决策审批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在交易行为之前,对交易相对方及交易项目进行审查,是事先防控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制度,可以防止决策失误、投资失控等绝大多数的风险,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决策事项主体是否超越权限、决策的依据等;除此以外,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是需要重点审核的领域。


2、反商业贿赂、规范资产交易与招投标程序


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先须“立规”,很多合规管理成熟的企业一般都是先建立的反贿赂政策、商业行为准则等顶层政策,在这些顶层政策之下,再由各个部门围绕反贿赂政策的要点,在本部门的相关制度中,嵌入对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具体要求,重要的比如采购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资产交易制度、决策审批制度等。


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使用域名、网页、商标、商品名称、装潢、宣传语等过程中,注意打造自身品牌的显著性,二是加强合同的合规审查,要确保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同时要对可能涉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行为以及各类混淆行为、抢占市场等行为进行重点合规。三是熟悉学习具体的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继出台的配套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



二、安全环保合规


安全管理具有鲜明的预防性特点,是一种建立在事故发生前,施加给管理对象或者由对象主动接受,以期提高安全性,降低生产安全风险的管理系统。


环保管理是指企业在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生产运营环节,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及环保制度,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违规问题的管理系统。


完善公司安全环保合规管理,既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风险和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契机。


(一)案例: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目前云南省玉溪市境内投资最大的水电项目,其动态总投资约39亿元。但多家公益组织认为其建成开闸蓄水后,将淹没区内的绿孔雀、陈氏苏铁,以及连同大片原始季雨林将迎来灭顶之灾。2020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2017)云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0年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要体现。


(二)安全环保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3、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安全环保合规化建议


1、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合规理念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将“安全环保”列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强化企业合规背景下,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合规理念,贯穿至合规义务来源、合规检查、合规文化等整个安全合规体系中。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原来的主要责任人员责任制,改为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包括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内的全员,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将权利与义务以及责任保持一致,强调员工每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对别人的安全负责。


3、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细化安全风险的管控要求,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管控,辨识评估安全风险,保证管控措施与风险等级相匹配。新《安全生产法》同时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管理部门和职工报告,既要满足合规要求,发现问题以便及时整改,也要保证管理部门和员工的知情权,便于监督和管理。



三、产品质量合规


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关乎社会生活的安全与秩序。如果企业在生产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会因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遭受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一)案例:三鹿“毒奶粉”事件


在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系列案件中,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某某就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其他三名高管王某某、杭某某、吴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奶站负责人耿某平及其送奶司机耿某珠等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8年。就此,与三鹿奶粉相关企业曾经的辉煌在一夜间倾塌。这对所有的企业都是一个警示,面对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马虎,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质量管理合规问题关乎着企业的生死存亡。


(二)产品质量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合规化建议


1、依法经营,以质取胜


产品质量责任是我国境内每一个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掌握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质量要求。尤其是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更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避免生产、销售的产品因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而引发刑事风险。


2、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比如,在采购环节中,要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仓储环节中,要建立执行仓储保管制度,避免产品在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在生产环节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以保障产品质量;在销售环节中,应当注意不能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售后环节中,企业还要做好产品售后质量调查和服务工作,认真对待和处理客户的质量投诉事件,避免其他法律风险转为刑事风险。


3、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经过认证的产品表明企业的产品是符合要求的,更有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合规性审查。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表明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认可,不仅有利于树立企业良性发展的形象,更能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誉,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劳动用工合规


随着劳动法规的日趋完善与劳动用工环境的变化,国企公司内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很多领域都面临着合规风险的挑战。依法治企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背景下,用工合规管理逐步成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及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点。


(一)案例:知名餐饮企业补缴上亿社保


某知名餐饮企业于2018年9月12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全球发售文件,披露存在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的情况,针对缴纳不足部分补计提2015年-2018年上半年共计约10990万元。


该企业对此的解释是:“不合规情况主要是由于我们大量的劳动力和相对较高的流动性、我们缺乏经验的人力资源人员对中国法律及法规相关要求并无完全理解,以及因为我们许多员工不愿作出相关供款。”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不合规缴纳社保的案例。该餐饮企业因为许多员工放弃缴纳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而未完全履行缴足社保的义务,并用相关福利替代社保福利。最终还是付出代价进行了补缴。


(二)劳动用工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3、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5、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二。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劳动用工合规化建议



1、入职合规


在劳动者将要入职时,完善合规的步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需要对该应聘人员进行一个背景调查。


第二,在背调过后确定录用该人员,向其发放录用通知书,并要求其签字,进行留存。


第三,在劳动者准备入职时,需要劳动者亲笔填写入职申请书,和交付用人单位一些材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等,若未加以核实则可能存在劳动者欺骗隐瞒用人单位的风险,若入职申请表中的内容对单位有利,但由于非本人所填写,则可能还需要劳动者追认才有法律效力。


第四,入职后因为劳动者对于岗位的不熟悉,有必要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若是一些特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岗前培训后,还可对其约定服务期。


2、在职合规


对于员工在职的管理合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与劳动者签署用工条件确认书。


第二,需要与劳动者签署岗位事项告知书。


第三,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组织劳动者学习做好安全措施的相关课程。


第四,最能考验企业规章制度的就是员工请假所需履行的手续和相应的条件,在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是特殊举证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企业只有留下相应的痕迹,才能防范风险,保障权益;


第五,规章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将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了但未得到批准的员工未到岗视为旷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合法设计来明确此问题。


第六,完善指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合法化、民主化和公示化(合法化指的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合规,民主化指的是规章制度需要通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工会意见,公示化指的是规章制度要让职工知晓)。只有这三个程序用人单位都做到位了,所制定的制度或者文书要求才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3、离职合规


离职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另一种是劳动关系的终止。


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分为三种情形: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无论哪一种解除方式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解除手续。


对于离职合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无论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均建议劳动者亲笔签署离职申请,否则可能过一段时间,劳动者就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期间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征求工会的同意,这个手续需要有书面的同意文件,否则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就存在瑕疵,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必须要有书面的离职协议或者文书,否则无法确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若无书面离职资料,在法律上可能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解除手续,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对于用人单位以高于或者等于原待遇续订但是劳动者不予续订的情形给予证据固定,因为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劳动者在离职时需要进行工作交接,双方把相应的物品归还,并结清费用,否则不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保障。


第六,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应按照以下三个步骤处理:第一步,对该员工发出督促其在合理时间到岗上班的函;第二步,员工逾期不到岗上班随即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函;第三步,发出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进行公告。


五、财务税收合规


近两年,税务稽查案件频出,企业、明星接连暴雷,大额罚款、补税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就是科技的发展和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当下税收强制规范背景已经逐步成型,企业财税合规化势在必行。私卡走账、体外循环、隐藏收入、虚增成本、恶意筹划、两套账……在金税四期的监管下都将无处遁形,企业唯有事先规划,事先排雷,提前进入合规化进程,最终才能实现低成本平稳着陆。


(一)案例:2021年的全国第一例电子专票虚开案件


2021年初,某省公安厅指导某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全国首起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涉案价税合计897万元。涉案主体—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元。2020年12月23日,税务机关接到金三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对涉案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这个案件非常典型,我们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对虚开电子专票案件的破案时间更短、效率更高——1个月内完成破案。


从中也可看出,电子化的证据更便于取得,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更快、更高效地破案,以后税务大数据查税会越来越强大,虚开案件也更容易在初期通过系统预警的方式被发现、被精准打击,技术手段违法犯罪会越来越没有生存缝隙。


(二)财税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一。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6、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7、抗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8、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财税合规化建议


1、会计核算体系合规性


在会计核算体系合规性中,科目设置与核算规则的规范,工作流程的规范,原始凭证审核的规范是三个关键要点,企业应从这三个方面逐步搭建标准,形成规则,方能确保核算合规。


2、纳税申报体系合规性


纳税申报在很多企业被决策者人为影响,造成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申报系统的不匹配,因为到了申报环节可能仅仅是个计算问题,要改变申报结果,必须预先设计调整业务系统。另外,如果决策层和财务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的申报系统自然会在双方的扯皮和纠结中陷入混乱。


3、业务体系合规性


业务是财务和税务体系的本源,业务的合规性是确保税务合规性的根本途径。这里的业务系统可能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企业内部业务的设计,比如多项业务和一项业务的安排,业务性质是销售还是服务的设计,稍有不慎都可能触碰红线;另一个是企业和外部产业链的业务设计,上游的采购业务、经营中的外包业务、下游的销售业务,如何安排,如何定价,是否设计为关联公司,都会最终产生对税的影响。



六、知识产权合规


相比其他合规领域,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规建设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合规需要兼顾“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这是因为,其他合规领域多适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或具有公法特点的法律规则,企业应尽量采取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而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亦提出要求——“先下手为强”,全面系统地排查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和管理漏洞,有助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


(一)案例:“云南山泉”商品名称及装潢保护案


“云南山泉”商品名称及装潢保护案系一起因商业标识混淆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也系我所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专精深迈出的重要一步,本案中,我所律师正确把握知识产权的排他属性,对侵权人行使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并以全面、深入、透彻的说理对权利人主张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实施的混淆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最终本案以判决方式保护了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云南山泉”,极大地维护了大山公司权益,以法律方式解决了大山公司在知识产权品牌领域的后顾之忧。


同时,我所律师在本次案件中的努力得到了大山公司的高度认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系用车推进庭审现场,其数量之多足以让人感受到我所律师付出的辛勤汗水,


(二)知识产权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3、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4、侵害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6、侵害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合规化建议


1、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建立专利档案管理,建立企业专门的专利数据库,对专利的申请、受理、审查、授权、缴费、维护等工作进行细致化分配。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有效评估,对有较高价值的专利做更高的运营管理,对价值较低或者根本就不需要的专利,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甚至放弃缴纳年费等方式进行处理。


2、建立职务发明相关制度


企业在产生职务发明的时候,一定要跟发明人确定清楚该专利权的归属,在员工入职前要调查了解该员工是否有上家单位的职务发明,以及员工离职后的职务发明处理。要建立和完善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制度,这样才能激励研发人员积极投入研究热情,确立企业核心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另外,要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


3、建立及完善保密制度


企业应与单位核心的研发人员确定合理的保密制度,相关的保密文件,保密事项,保密要求等确定清楚,且签订好保密协议。如果研发人员离职后,确定是否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工作。



七、商业伙伴合规


在分工与协作越来越精细化的今天,各企业在相关专业领域越来越依赖相关商业伙伴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甚至会将某些业务外包给若干供应商。商业伙伴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助推剂”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因其过错或其他不当行为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一)案例:“小满广告”事件


2022年5月21日,某知名车企推出了一则高级感十足的短视频广告,聘请A明星代言,讲述了“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的人生态度,吸粉无数。然而第二天“北大满哥”的维权视频就刷爆了朋友圈。原来,该车企的短视频广告文案几乎一字不差地抄袭了“北大满哥”此前的原创作品。该车企公关和声誉风险管理的能力很强,立马发布了一篇诚意“小满”的《声明》表示歉意,并将涉嫌侵权的视频广告从各渠道全面下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该车企作为广告主,对本次“广告翻车事件”责无旁贷,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而免除或减轻。


(二)商业伙伴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2、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5、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6、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商业伙伴合规化建议


1、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伙伴的尽职调查工作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并严格审查商业伙伴的资质证明和诚信合规表现,密切关注商业伙伴的资信状况变化,确保商业伙伴符合企业的遴选标准。


2、企业应当对商业伙伴的履约能力进行定期跟踪和持续评估


保留在特定业务和交易中对商业伙伴进行检查和审计的权利,甚至为监管部门进行延伸检查预留一定空间。如果有证据证明商业伙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违约失信记录,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违反廉洁、反腐败要求等情形的,应取消其商业伙伴资格,及时终止已经开展的业务合作;


3、企业应当通过业务合作合同厘清企业与商业伙伴之间的责任分摊


以本次“广告翻车事件”为例,相信该车企(作为委托方)在其与该创意代理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的广告委托制作合同中已对相关责任的分摊作出相关约定,例如:受托方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由受托方负责解决,并赔偿委托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八、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海外投资


联合国《2021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出国,投资总额达1,330亿美元。2020年至今,疫情蔓延导致全球经济运转受阻,激化了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也加剧了全球市场的复杂多变和不确定性,部分合规风险被进一步放大,中国“出海”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更加严峻。


(一)案例:中国企业国外投资失败案例:32亿美元买了5个教训


上汽折戟韩国:上汽花5亿美元控股双龙,在当时曾经是一件被大吹大擂的并购案。上汽将此次并购作为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的主要步骤。但由于整合不当,双方磨合了长达4年之久,最终以失败告终。


平安收购富通:这一笔让中国平安当初为之兴奋的海外投资,目前看来已经是噩梦一场。根据2008年12月2日富通集团的公报,在拆分后,富通目前仅剩国际保险业务、66%的结构型投资组合权益与汽车融资的资产同负债,且富通将不再涉及任何银行业务。至2008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富通仅报于0.93欧元。


中航油:2004年底,曾被中国企业捧为“走出去”战略棋盘上过河尖兵的中国航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总经理陈久霖在石油期权和期货投机中判断失误,累计超过5.5亿美元的亏损,并于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中投公司:2007年3月才开始筹备的中投公司,在5月就斥资30亿美元外汇储备以29.605美元/股的价格参股美国私募基金巨头黑石集团10%的IPO。这项交易成立的初衷旨在为中国1.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寻找多元化投资出路,结果截至美国时间2008年2月12日,中投公司在黑石投资中的亏损额达12.18亿美元。


中机新能源有限公司:2007年,美国艾奕能源主动找到中机新能源有限公司希望双方合作位于危地马拉南部比邻太平洋的奎特札尔港以北25公里处的Jaguar火电厂项目。2008年双方签订协议,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AEI阴险狡诈,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抢击、非法拘禁、投毒、收买贿赂官员等等手段),最终欺诈中方3亿美元。


(二)海外投资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3、金融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5、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7、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三)海外投资合规化建议


1、不触碰底线、红线


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2、建章立制


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3、关注经营风险


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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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丽

昆明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李俊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二级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云南省国资委兼职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昆明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方向为劳动法律事务、国有资产监管、公司合规管理、建筑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政府法律事务、财税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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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梓涵

昆明办公室

端梓涵律师专业领域:财政税务领域、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公司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