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委员会
本期编委会
责任编辑:蔡宗秀 陈富成 洪怡
编委:孙黎
审稿:张诚
第一部分 海华金融委动态
· 2024年1月12日,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承办,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上海市工商联金融服务商会、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协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暨债券规范运作与纠纷裁判主题论坛”在金茂大厦30层陆家嘴会客厅成功举行。“法律「沪」航新金融大会”持续聚焦于金融行业的热点问题,旨在为金融行业及争议解决实践的发展贡献力量。今年,第二届法律「沪」航新金融大会延续了首届会议精神主旨,继续深入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点聚焦债券规范运作与纠纷领域诸多前沿问题,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剖析和讨论,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案例参考和可行性实施方案。(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 2024年2月6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科创业务委员会主任王进律师应永嘉县政府邀请,在永嘉县人民政府会议中心举办《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的专题培训讲座。永嘉县副县长龚剑涧、县投促中心、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以及县科协等部门、各驻外招商组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分所主任朱耿律师、副主任木慧建律师作为海华永泰温州分所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交流活动。(海华永泰温州办公室供稿)
· 2024年2月22日,高级合伙人、金融专委会秘书长蔡宗秀律师应邀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举办《为科创企业解密投资基金》的培训讲座。蔡宗秀律师分享解读了股权投资机构内部运营和投资决策流程,就如何有效沟通投资机构、完成企业股权融资、科创项目要点等核心点做了交流,并就齐鲁股交中心基金部同事们如何有效对接私募基金、承办路演活动做了深入探讨。本次讲座加强了齐鲁股交中心和海华永泰的合作,并为后续深入合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海华永泰总所蔡宗秀律师团队供稿)
第二部分 金融法律动态
2.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财政部、科技部对外发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2.2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 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并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4年2月8日,为全面评价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汽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汽金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逐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包括确定适用范围、汽金公司监管评级、分类监管、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监管措施五个要点。
2.4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5《关于实施“融资畅通工程”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上海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4年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实施“融资畅通工程”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上海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出:深化产融对接,打造供应链金融示范区。制定上海金融业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行动方案,围绕总部经济建设,梳理重点产业链清单,培育供应链金融试点机构,完善供应链金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金融科技赋能,打造供应链生态圈,服务产业链升级。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公众号“工信微报”、“致同”等
第三部分 金融行业资讯
3.1保险篇
1.2023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8.16万亿元
2024年2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8.16万亿元(包括独立账户和非独立账户,不含部分风险处置机构),同比增长11.05%;2023年的财务投资收益率为2.23%,综合投资收益率为3.22%。上述2项投资收益率指标处于十年来的低位,其中财务投资收益率创下自2008年以来的最低水平,综合投资收益率是2011年以来的次低,仅好于2022年。
2.新一轮存款利率下行 储蓄型保险热度不减
2024年2月26日,在银行存款利率下行背景下,部分投资者已将目光转向保险产品,特别是增额终身寿险等储蓄型保险产品受到关注。银行理财经理、保险营销员已开始大力推荐此类保险产品。业内人士提示,保险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与存款有所不同,投资者需要充分理解产较为复杂。此外,增额终身寿险等产品适合长期持有,若提前退保可能会产生资金损失。
3.2银行篇
1.2024年浦江中小银行论坛年会在沪举行
2024年1月19日, 2024年浦江中小银行论坛年会在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办。本届年会由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浦江中小银行论坛主办,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资管人论坛承办,安硕信息、博彦科技、济安财富、江南金培协办。年会以“立足本地差异化 做好五篇大文章”为主题,共同探讨中小银行差异化发展道路选择及新形势下中小银行长期发展策略。
2.工行扎实书写“五篇大文章”助力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
2024年2月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中国工商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积极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扎实做好“五篇大文章”,全方位服务“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奋力书写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的时代答卷。工商银行将在聚焦科技金融,助力产业升级、做优绿色金融,护航低碳转型、深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养老金融,守护美好生活、深化数字金融,赋能实体经济,五个方面扎实做好“五篇大文章”。
3.3信托篇
1.信托业龙年首张监管罚单披露
2024年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英大信托处以100万元罚款。公开信息显示,英大信托未履行谨慎勤勉业务,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查以及资金监控失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英大信托罚款合计100万元。2024年1月份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昆仑信托涉及以多种方式违规承接风险项目、向监管部门报送不真实资料、违规为保险公司变相投资单一信托提供通道等八项违规问题,处以合计罚款540万元。
2.建元信托推进重大资产出售 涉信银国际3.4%股权等多项资产
2024年2月19日,建元信托披露了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进行的重大资产出售的最新进展。该交易涉及多项资产,包括建元信托持有的信银国际3.4%股权及多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等。根据公告,建元信托已将部分资产的相关权利移交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并完成了部分《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对于信银国际3.4%股权的交易,待双方完成决策程序及监管批复后,将尽快完成资产交割。对于存在权利限制的资产,待解除限制后也将尽快完成交割。
3.北方信托召开2024年度工作会议
2024年2月21日,北方信托召开2024年度工作会议。会议指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公司全力推进信托业务三分类改革、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北方信托将立足天津区域,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把有力落实“十项行动”“三新”“三量”工作与健全以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为核心的业务体系紧密结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奋力开创“做‘小而稳’‘小而专’‘小而优’、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性信托公司”新篇章。
3.4融资租赁篇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共经历过2007年、2014年两次修订:07年修订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设立金租公司,依托银行资金支持行业探索发展;14年修订则着眼于扩大发起人范围及金租公司业务范围、并允许金租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促进行业发展。此次修订更聚焦优化业务结构、严格准入及监管标准、防范化解风险。
2.融资租赁行业2023年12月融资总额同比增长13.02%
2024年1月31日,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融资租赁行业12月份共发行583.35亿元的债权融资工具,同比增长13.02%,环比减少26.18%。在资产支持证券(ABS)方面,2023年12月份,25家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发行ABS达28笔,发行总额为251.01亿元。其中,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为22.08亿元,其原始权益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应的优A级利率为3.08%。
3.5互联网金融篇
1.有道升级“子曰”大模型,挖掘大模型在教育及广告领域的应用场景
2024年2月29日,教育科技公司网易有道(NYSE:DAO,以下简称“有道”)公布了2023年第四季度及2023财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23年四季度,有道净收入达14.8亿元,同比继续保持增长;实现经营利润0.8亿元,同比增长209.2%;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入1.6亿元,同比增长91.0%。经营利润、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均创历史新高。
有道将继续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优势,不断升级“子曰”大模型,进一步挖掘大模型在教育及广告领域的应用场景,加速产品及应用落地,更好地帮助用户提升学习、工作效率。“子曰”持将续引领创新,加速落地多款大模型应用。
2.Testin云测引入创新功能助力解决金融类APP远程真机调试界面黑屏难题
2024年1月4日,金融、证券类APP作为用户进行金融交易和证券投资的主要工具,涉及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对于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些应用通常会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其中就包括禁止在敏感页面进行截屏或录屏。
据此,Testin云测在远程真机调试界面中引入了一项创新功能——组件树。这一功能强大而实用,能够将界面上的文字信息框架,如账号输入框、密码输入框和隐私协议勾选框等清晰地渲染出来。这一解决方案为金融、证券类APP的开发者提供了一个高效且实用的途径,让他们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同时,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调试和测试工作,为APP的稳定性和用户体验提供了有力保障。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公众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金经信研”、“ 中国金融新闻网”等
第四部分 金融典型案例
4.1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胡某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某科技公司、林某、应某、王某某、姜某某、某证券公司、胡某莉、陶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律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退出期间内共有26名投资者声明退出,最终形成的原告名单共有7,196名投资者(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2023)沪74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各被告确认须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其中发行人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姜某某,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律师事务所、胡某莉、陶某某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为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各方形成款项支付方案,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全额赔付。至此通过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原告及各责任主体一次性解决案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
· 分析与评价
证券群体性纠纷具有涉诉主体范围广、争议问题多且复杂的特征,集体诉讼调解的优势在于降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大幅缩减赔偿周期,同时使得企业及时摆脱诉累、轻装上阵,也减少了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的二次冲击。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敦促发行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主动担责,按照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力争在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和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之间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4.2某发展投资公司诉某银行、第三人某资本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基本案情
某发展投资公司与某资本投资公司均系某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6月20日,某资本投资公司通过其关联A基金发起成立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A基金,有限合伙人包括某资本投资公司。2017年12月21日,某资本投资公司与某发展投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资本投资公司将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某发展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某发展投资公司于当日支付相应转让款10亿元。2018年9月3日,有限合伙收益分配给某发展投资公司。2021年6月23日,某银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某发展投资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驳回。某发展投资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 分析与评价
本案系一起由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未变更登记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案判决认可了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的合意变动规则,并对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的债权性权利性质及其效力进行了认定。由于关联交易中,关联交易方对交易条件的确定、交易进程的掌控相较于普通的商事交易更为便利,对如何避免权利外观长期陷于“名实不符”而对善意债权人造成潜在损害亦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判决确立了债权性质的有限合伙份额受让人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较其他债权人不具有优先性的裁判标准,平衡了关联交易中关联交易方与善意债权人的风险负担,保护了善意申请执行人的合理信赖,初步探索了执行阶段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方与善意债权人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上海金融法院”等
第五部分 金融法律专业研究
新《公司法》修订对企业股权融资交易的影响(上) (点击文字链接到全文)
蔡宗秀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主营业务:投融资、并购重组、顶层设计和股权激励、资本运作、企业家资产管理与风险隔离、公司内控治理与合规。
擅长行业: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科技创新、金融、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
蔡宗秀律师深耕一级市场十五年,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参与加拿大女王大学MBA国际项目,在TOP10知名律所和TOP50知名风投工作多年,曾为飞科电器、凯利泰等IPO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办锦富新材、科泰电源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合计主导了数百个投融资项目、数十单并购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和交易支持。
蔡宗秀律师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现任民革党员、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女联合会执委、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校友总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科创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电话号码:18621068989
孙黎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专业领域:金融;公司与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端解决
孙黎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精通法院诉讼和仲裁等争议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孙黎律师在法院任职期间曾在多个业务部门担任审判职务(四级高级法官)和管理岗位,处理过近2000件不同类型案件,涉及金融、公司商事、国际贸易、涉外投资、航空运输、公司控制权、资管产品、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多年来、每年有案件被评为在全国或上海法院的精品案例,并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2016年,离开法院后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孙黎律师担任或曾经担任过的社会职务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学院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经济法研究会、海关法研究会、法学翻译研究学会理事。
联系方式:sunli@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1358590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