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2021年5月22日开始的甘肃白银黄石景区山地越野赛,于当天13时许,在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0公里处,受降温降雨等天气变化影响,导致参赛人员失温、失联。至次日10时,确认21名参赛人员不幸遇难。
事件发生后,舆情澎湃,围绕极端天气、竞技风险、人体失温、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引发了全网关于事故起因的广泛讨论。诚然,从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讲,导致参赛者遇难的原因是由于降温降雨导致的人体失温。然而,导致参赛者遇难的事实原因与产生事故的原因可不是一回事。
此次事故属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关于事件产生的原因也即事件的性质,无外乎有四种情形:恶劣天气灾害引起的意外事件、竞技运动风险发生的意外事件、选手个人疏忽导致的伤亡事件以及安全责任事故。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厘清几个概念:
白银黄石山地越野跑是不是马拉松?
笔者注意到,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网络讨论,都将白银越野跑称为马拉松,诸如“山地马拉松”、“马拉松越野跑”、“超级马拉松”等等,导致满屏的人把这次比赛简单理解为“山顶上的马拉松”。这种错误认识是导致接下来对此次事件性质的分析难以明确的根源。
根据赛事举办方公开发布的信息,此次赛事的全称是“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是在黄河石林景区高海拔山地的野外举行的越野跑,共分三个组别,其中第三组别是100公里的越野跑。根据世界田径协会(World Athletics,也就是“国际田联”)对田径赛事的分类,100公里的赛跑属于“超级赛跑”,即“超跑(Ultra Running)”,与“道路赛跑”彼此独立,而马拉松属于“道路赛跑”。同时,白银越野跑属于在野外自然环境山径上跑步,也属于“越野跑(Trail Running)”,也区别于“道路赛跑”。
马拉松(Marathon)作为国际普及的长跑比赛项目,属于道路赛跑,有固定距离,全程距离26英里385码,折合为42.195公里,也属于奥运项目。具体比赛中分全程马拉松(Full Marathon)、半程马拉松(Half Marathon)和四分马拉松(Quarter Marathon)三种。
超级赛跑一般是以超过全程马拉松比赛距离进行的比赛,一般选择森林、草原、山地甚至沙漠等作为比赛场地,短则历时数小时、全天,长则历时数天。由于超级赛跑的距离超过了马拉松,所以通常被称为“超级马拉松”,来形容它的超长距离。但这仅仅是将“马拉松”作为一个对照,而不意味着就属于马拉松。
越野赛跑是在野外自然环境山径上进行赛跑,通常经过山地、峡谷等较大起伏的自然地带,距离一般超过马拉松的距离,短则几十公里,长则百公里甚至数百公里。
所以,白银赛事第三组别距离达到100公里,且经过高海拔陡峭山地路段,兼具超级赛跑和越野赛跑的性质,准确叫法应该是“超级越野跑”,下文称其为“黄石超级越野赛”。
之所以要澄清这个概念,是因为对于不同的赛事,有不同的组织管理要求。超级跑、越野跑赛事的地形地貌复杂、距离超长、气候多变,远非城市道路马拉松赛事可比。不能用马拉松赛事的经验和管理要求来衡量黄石超级越野赛的经验和管理要求。
突发、极端天气是不是高海拔山地的非正常天气现象?
目前各方均确认系突发极端天气变化导致参赛者失温、失联,引发事故。暂且不论事发时的天气变化(降温、降雨、大风)本身是否属于突发、极端天气,单就北方高海拔山地地区的气候特点来说,天气状况变化多端、极端天气多发属于基本常识。
事发的黄河石林景区属于甘肃白银景泰县,位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处于我国三个海拔梯度的最高梯度,属于典型的高海拔山地地区。景区规模宏大、群山环抱、地形复杂、天气多变,甚至不需要气象专家和复杂的预测手段,学过中国地理的中学生和当地的牧羊人都知道该地区天气变幻的特点。也正是因为温度变化剧烈、大风频仍,才形成了形态各异、气势磅礴、变化万千的著名黄河石林景观。
所以,一日之内的突发、极端天气变化,不属于该地区的非正常天气现象,也不属于该事件中难以预料的非正常天气现象。况且,事发时的天气变化与之前的天气状况并无明显反差且已有预报,是否属于突发、极端,也值得商榷。故本文对事实描述采“受降温降雨等天气变化影响,导致参赛人员失温、失联”。
172人参加百公里越野跑是否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下称《大型活动条例》)第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从讨论情况来看,部分观点认为黄石超级越野赛只有172人参加百公里比赛场次,并未达到《大型活动条例》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求的1000人以上的人数标准,所以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主要在于以下两点错误认识:
第一,将实际参加人数等同于“预计参加人数”。
《大型活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是“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而非实际参加人数。之所以规定“预计”,就在于公共安全事项管理的前瞻性、预测性的要求。
而根据举办方公开信息,黄石超级越野赛分为三个组别,分别是:健康跑(不限人数)、21公里越野赛(600人)、100公里越野赛(400人)。从举办方对报名人数的安排上可以确认,黄石超级越野赛的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
包括本次在内,黄石超级越野赛已经连续举办四届,本次实际参加比赛的参赛者有近万人,也足见该赛事在地方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从人数、规模、影响力上看,显然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将三个组别等同于三个场次。
《大型活动条例》规定的“场次”与黄石超级越野赛的“组别”不是一回事,对该问题存在误解,就属于欠缺生活体验了。
对于超级越野比赛,参赛者直接置身于自然环境之下,不存在城市道路、室内场馆的多个场地问题,即使存在不同距离的组别,也一般是各组别在同一场地间隔分批起跑,只是距离不同而已,属于同一场次。而黄石超级越野赛也采取了健康跑、21公里跑以及百公里超级跑各组别同时分批起跑的模式,属于同一场次,由此也形成了此类赛事巍巍壮观的人海效果。
所以,黄石超级越野赛是预计单场次人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当然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刑法》规定中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在澄清了上述几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回到开始的问题:
恶劣天气灾害引起的意外事件、竞技运动风险发生的意外事件、选手个人疏忽导致的伤亡事件以及安全责任事故,黄石超级越野赛属于哪一种?
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信息,举办方在以下四个方面或许存在不当:
■环境风险评估
如上所述,由于越野跑均在野外进行,所以来自野外环境的风险是越野跑首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具体到黄石超级越野赛,举办者应当能够预见到,春夏之交突然而至的大风降温、降雨降雪给参赛者造成的失温是头号风险。
而举办方未将防风衣、冲锋衣、保暖内衣这类直接应对低温天气给参赛者造成失温威胁的装备纳入强制携带物品,且赛前的天气预报已经显示存在环境风险,但举办方没有根据天气变化启动备选方案,举办方或存在未充分评估环境风险的可能。
■备选方案制定
越野跑会遭遇各种环境风险,举办方应该就可能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在赛前制定备选方案以确保安全,如更改比赛日期、调整比赛线路、调整比赛装备、增加保障力量甚至取消比赛,并配合相应的通知、交通、住宿、费用等系列工作。
但根据现有信息,并未发现举办方有针对环境因素变化的备选比赛方案,事实上也没有就天气变化做出反应,导致参赛者在比赛刚开始即完全暴露在剧烈的降温降雨当中。甚至在比赛中,对于是否终止比赛的请示,组委会也未给与反馈。
■装备保障安排
据公开信息,举办方未将防风衣、冲锋衣、保暖内衣等纳入强制携带物品,而这类物品是直接应对低温天气给参赛者造成失温威胁的装备。另外,黄石超级越野赛百公里赛段共设置9个CP点(Checking Point),但在最险峻的路段也就是出事的CP3,并无补给,也没有应对意外发生的保障物资、设备和人员。
由此,在参赛者陷入失温威胁时,既无防护装备可用,沿途也无保障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陷入绝境。
■应急预案实施
据目前报道的情况,黄石超级越野赛比赛开始时,气温在8-15度,并且基本上是全天最高温度。由此可以预见,山上的温度和夜晚的温度必然更低。按每上升1000米温度下降6度来计算,随着海拔的上升,海拔攀升2000米的CP3的温度在零度左右。按照计划比赛是在次日凌晨结束,大多数参赛者需要在山上过夜,夜晚温度必然更低,参赛者要长时间暴露在低温的夜晚。(见下图)
也就是说,参赛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轻装上阵了。但现有信息并未发现举办方对此做出任何预见,也没有及时叫停比赛、增加保障物资等。另外,在险情发生后,据成功撤退的人员所述,在最佳的救援期内,他们并未见到赛事工作人员,更未获得任何保暖物资。事实上,除了及时退赛返回宾馆的参赛者之外,大量被困山上的参赛者是被附近村民所营救。
在越野赛进行中,如果发现存在风险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如果发生危险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救援。上述情况表明,举办方或未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综上,超级越野跑不是马拉松,对于它的安全管控完全不能套用城市道路马拉松的管控方式。超级越野跑的首要风险不是兴奋剂、堵塞跑道、干扰运动员等,而是来自于环境的巨大风险。IAU、ITRA以及国际田联对超级越野跑有详细的赛事组织指南,包括风险、措施、装备、预案等。承办方承办此类赛事,理应对此非常了解并充分参照。但现实很遗憾,或许正是由于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甚至对马拉松和越野跑的概念区别都不清楚,最终酿成了21死7伤、死亡率12.2%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如果黄石超级越野赛伤亡事件是安全责任事故,那么责任主体是谁?将承担什么责任呢?涉及哪些罪名呢?
黄石超级越野赛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505号令)的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事故涉及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事故引发的责任,责任主体是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构成犯罪的,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举办主体,在此指的即是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
对于活动安全管理引发的责任,责任主体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及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
黄石超级越野赛既是大型群众性活动,也是体育比赛活动,同时受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20年25号令)的规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款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体育赛事安全事故也涉及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不同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一致;如果构成犯罪,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
但由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的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主办单位有关人员也可能涉及安全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此时《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举办主体,就包括了履行承办方责任的主办方。
从景泰县旅游局发布的信息看,黄石超级越野赛的“赛事概况”如下:
(一)赛事名称: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
(二)赛事主题:征战黄马 问鼎石林
(三)赛事时间:2021年5月22日
(四)主办单位:中共白银市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
(五)承办单位:白银市体育局 中共景泰县委 景泰县人民政府
(六)执行单位: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七)推广单位:景泰黄河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刑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赛事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有关人员可能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管理责任,可能涉及上述罪名。
黄石超级越野赛伤亡事件折射行业乱象
我们看到,该赛事由多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推广单位共同推动,既有政府、主管部门,又有景区、运营公司。然而,就是在这样多方力量共同推动的情况下,依然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这反映了大型活动运营行业的乱象和合规运行的空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所谓中产阶级的发育,跑步开始逐渐风靡,成为健康的标志、自律的代表、时髦的象征和拼搏的别称。从最开始的晨跑、夜跑开始,发展到几乎大大小小的城市都有自己的马拉松赛事;直到近几年,五十公里、百公里甚至数百公里超长距离的超级、越野赛事开始频繁出现,参赛人数也是一再刷新纪录,似乎我国已经进入了全民奔跑的时代。
2019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印发了《马拉松运动产业发展规划》,规划到2020年马拉松运动产业规模将达到1200亿元;全国马拉松赛事场次(800人以上规模)达到1900场,中国田径协会认证赛事达到350场,各类路跑赛事参赛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
《规划》还要求:积极整合国内马拉松优秀赛事资源,支持企业在赛事运营、智能装备、市场营销、体育旅游等方面的创新,鼓励各地结合人文、自然景观等特色,因地制宜发展多样化赛事。强化马拉松运营与城市产业发展、宣传推广的关系,加强政府、媒体与马拉松赛事运营机构、跑步协会、跑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做大做强马拉松赛事经济规模,促进马拉松培训业、马拉松装备制造业、马拉松技术服务业、马拉松传媒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规划》鼓励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马拉松文化、马拉松运动健康知识和赛事活动的宣传和展示,深入倡导和弘扬“挑战自我、超越极限、坚韧不拔、永不放弃”的马拉松精神。通过举办多层次、多类型路跑及马拉松赛事,使得马拉松精神与城市精神完美融合,进一步丰富举办城市的文化内涵。
马拉松赛事、越野赛事已经不单纯是体育比赛项目,它还是与相关产业融合的新兴产业。它不仅能带动全民健身,还能拉动经济发展,除了赛事本身直接带来的报名费、赞助费等经济收益,还能间接拉动地方各行业,如场地租赁、酒店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发展;它还能形成一个以跑步比赛为中心的产业链条,如训练培训、服装鞋袜、运动装备、配套器材等等;同时,它也是城市、地方的一张旅游宣传名片。
于是,聚集在赛事运营这个行业里,出现了大量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运营公司,它们组织着一批又一批的人群,夜以继日地奔跑在各个城市的街道、各个景区的山地。虽然《规划》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安全监督,但是赛事运营公司对举办赛事的风险意识薄弱、对环境风险预估不足、缺乏备选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制携带装备意识和力度不足、保障救援力量缺乏等现象比较普遍。有些赛事运营公司为了经济效益,不顾自身力量,盲目承接大型比赛,无法提供有效的赛事服务和保障,致使安全风险处于失控状态。而主管部门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对于运营公司的某些做法也是不置可否。对于城市道路马拉松来说,风险尚可控制;而对于超级越野赛来说,对于来自环境的各种威胁,则几乎完全是“听天由命”。
此次黄石超级越野赛事故,承办单位力量不足、风险意识薄弱是导致事故产生的重要因素,其根源是承办单位缺乏运营合规意识和合规体系保障。该事故也是赛事运营行业长期处于不合规运行所必然会产生的偶然结果。随着赛事产业的发展,动辄数万、十数万甚至更多参加者的赛事活动将会经常出现,高密度人群、高度集中的赛事日程、高度聚集的空间以及环境风险、安全事件风险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任何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形象受损、举办方担责等多种危机。
为此,大型群众性活动运营行业亟需规范,运营合规亟需建立;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行业企业运营合规体系建设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合规制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地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在此次事件中,有多名参赛者被下山的牧羊人发现并安置在废弃的小窑洞里,牧羊人点起的篝火救了他们的命,其中就包括跑在前十位中的唯一的幸存者。另有几十名被困的参赛者被闻声而来的附近村民所救。这些参赛者是幸运的,他们的幸运不是来自于举办方的安全措施,而是来自于安全体系之外,纯粹是上帝赐予的救命之恩。
我们都应当对牧羊人和村民的救命之恩怀有无比的感恩!但是,当危险来临,参赛者们寻找和依赖的不应该是来自上帝赐予的牧羊人的小屋,而是来自于安全体系的可靠保障。
还是引用金斯伯格的话:“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之中”。大型活动运营企业只有切实合规运营,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才能在促进人民群众精神文明进步、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品牌文化建设的同时,确保自身的长远、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