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教授指出,对法的信仰是信仰一种抽象的、自然正义的法。伯尔曼教授还区分了“信”(be-lieve)与“信仰”(believe in)的不同,指出后者是对神圣事务的承诺。但对法律是“信”(believe)与“信仰”(believe in),中国学者与伯尔曼的意见并不完全相同。有中国学者认为,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一个假命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其理由有: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法律不具被信仰的超然品质以及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信仰的本质是什么?法律能不能成为信仰?法律成为信仰有无意义?本文就此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以为抛砖引玉,期望为中国法治事业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意识 信仰
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B
人类可贵之处就在于不仅需要掌握现在,还需要知道未来,然而未来对于现在总是未知的,但是未来是必定到来的,所以未来对于未来就是已知的!这就产生了人类有超越现实的想法。人类对于未来的探索正是其伟大所在,信仰是其标志!所谓信仰,就是让你觉得未来人生过得有意义、值得为此付出的东西。因为信仰的生存期是涵盖许许多多的个体的生存期的,所以往往有超越生命的意义。比如说,政治信仰,如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当你从事这个事业的时候,有一种即使你死了,你所从事的事业仍然会发展下去、你仍然可以预料到自己死后它的发展轨迹的感觉,从而也就没有了那种对死后感觉不到一切的恐惧。信仰产生力量和勇气。信仰就是个人的终极价值!法律被信仰的最本质、最内在的特征,其实正是通过法律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
一、信仰的本质和意义
一个故事:一位智者和一个恶人同乘一条船航行,当船处于危难之时,恶人大声祈祷,智者对他说:“安静,我的朋友,若上帝发现你在这条船上,这船必沉无疑。”在西方,通常的理解是,信仰就是指某种宗教信仰,信仰与宗教同义,不同的宗教就是不同的信仰,不信神(上帝)就是没有信仰,无神论者也就是没有信仰的人。正如大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的:“不信上帝的话,就可以无法无天。”在西方文化中,信仰与宗教同义,这是一种不同层次的等价性,即把信仰与信仰什么作为同一个问题,特别是对于西方主流文化和主流宗教的基督教来说,信仰就是在基督教神学和西方宗教哲学意义上的信仰,这种层次上的混淆,给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宗教和神学研究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实际上也给西方宗教和神学带来了不可逃脱争执和分裂。
人性是人与自然、社会的统一的理性化文化进步过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心学把人理解为人自律地自性理性化过程,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中国人在文化意义上的价值化历史和现实文化环境,因此中国人的信仰就是与生而来的文化传统,理性化意义的价值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动力之源,是儒学走向科学化,世界化文化的通道。西方文化中的精神信仰也正在向哲学靠拢,从而使哲学成为知识阶层的宗教,而宗教则是全体民众的哲学。中国文化发展需要注意的问题却是:政治不但取代了哲学,而且要作为民众的宗教。或许,这些都可以推托说是由于两种不同社会历史形态和历程所决定的,但就中国的现实而言,社会的精神信仰需求也确实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阶段,因而还是要尽快形成体现自己民族文化特色的精神信仰形式,例如,现在就应该制定出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敬仰仪式、祝愿仪式和纪念仪式等等。人生的的确确需要信仰,信仰的力量也是非常强大的。
真正人类的精神信仰,是对自然界超人力量的祈求,是对人类实现超越的祈盼,引申为祈求、信念、祝愿和寄托希望的意识。在你孤独彷徨的时候、痛苦的时候、遇到困境的时候,始终有一个人在自己之上、在天空之中充满爱心地关注着你,所以因为有信仰,不再是一个人独自面对整个自然界。生命的法则就是信仰的法则,你信什么,就能得到什么。信仰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倾向于个人化,即每个人的信仰有自己的特色,并不一定与别人相同。因为作为一个自然人,只要在茫茫宇宙中找到那么一个东西、一个观点来寄托自己生命层次上的希望,可以用它来解释自己作为一个自然界中人这种生命形式的意义,就可以称其为自己的信仰。这个信仰可能在周围人眼中是虚幻的、可笑的、不合逻辑的,但是只要自己认为它是存在的,可以从中获得生的力量并在短载的生命过程中执著于此,那么,对于自己来说,它就是合理的。凡是人性的抒发,对事物及其过程和未来的超现实追求,都是精神信仰的本义。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虽然不适宜中国人,需要遵从理性模式实现非理性需求、或者虽非理性而有失人性的,都不是人类的精神信仰的原意,而是有违人类本性的异教。中国人传统上为什么不信仰宗教? 宗教最令人怀疑与着迷的地方,就是它所宣称的能拯救人类灵魂的功能无法证明。从古至今,无论宗教不断地被抽象成什么样子,人们也不会看到过被拯救过的灵魂及其所向往的天堂,反而会感受到宗教盛行的地方总是更加物欲横流。
东方中国的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文明灿烂等等,似乎都成为吸引西方的内容。但是,近现代一百多年来,除了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侵略与瓜分之外,西方人为中国魂牵梦绕的还有文化,这并不是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感到什么吸引力,而是想要让西方宗教文化中的天国上帝,给中国这个不信仰宗教的国度带去福音。例如,某些西方传教士,至今还沉迷于要拯救这块热土上的10几亿个灵魂。而当这种文化征服运动遇到阻力时,就被不少人夸大为文化的冲突,这种论调在立场上就不是站在中国文化角度的。按西方宗教文化发展模式是永远找不到中国文化的真谛的。 中华民族是最早从人类童年时代进入人类成年时代的民族,中国人的精神信仰也最早从巫术与宗教进入到哲学,因此,不能从哲学的高度看待和总结中国人的精神信仰,其结论就必然是荒谬的。
二、信仰、意识、潜意识
潜意识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它没有判断力,没有推理能力,只有执行能力。也就是说潜意识不推理、不判断,只听从意识。 意识是潜意识的守门人。不论是对的还是错的,意识告诉潜意识什么,潜意识就相信什么,并做什么。举个例子:我们找几个人商量好,哪天见到一个同事时,你先跟他说:“你的脸色好苍白啊!你可能是病了。”要说的很逼真。 过一会,又来一个同事,看到他说:“哎呀,你今天有一点不对头,赶快去医院看一下吧!”过会儿再来一个人说:“你今天真的看上去不舒服,去看一下吧。”只要你们表现得很逼真,他就会真的生起病来。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大家都这样说,他的意识就相信自己病了,而潜意识是不作判断的,它只听从意识,意识相信自己病了,潜意识就认为你想生病,就真的让你生病,让你的脸色变白,呼吸不畅,身体不舒服。 但如果你跑去跟一个航海几十年的海员说:“你今天出海会晕船的!”不管有多少人跟他讲,他都会一脚把你踢到海里去,他会说:“我做了几十年海员还会晕船?” 意识不相信,潜意识就不会让他晕船。所以说潜意识服从于意识,不论真与假,意识认为是对的,潜意识就相信;意识认为是错的,潜意识也相信。它不辨真假,不作判断,只是盲目地执行。 所以要让潜意识更好的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一定要对你的潜意识全身心地相信。你不相信它,意识一有怀疑,潜意识就以为应该不行,它就表现得不行。 信就是一种内在的确定,你只有内在确定了,你的潜意识才会发挥作用,才会帮助你去获得你所想要的。就像美国作家爱默生所说:“一个人就是一天到晚自己所想象的那个样子”。 意识上坚信不移,潜意识才会发挥效力。信仰要发挥潜意识的无穷智慧和力量,你就要信仰它的力量,相信潜意识真的很有能力。
有没有信仰在大多情况下是潜意识的精神状态,而信仰什么在西方文化条件大多数情况下是清楚的。不同的人对自己存在状态意识到的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程度的意识或无意识总会以某种精神状态表现出来,它的社会化形式就成为普遍化的宗教信仰。因此,信仰实际是人存在的无意识状态的社会性表达,是本质意义上的文化,宗教只是它的具体表现方式,因此信仰只是对有没有信仰这个问题的意识程度而不是有没有信仰这个问题本身。人性就是人的价值,信仰是人的终极价值,信仰什么是终极价值的实现方式,正是在这一点上,信仰反映了最普遍的人性价值。如果我们能确认信仰与人的价值之间的一致性,信仰就是个人的终极价值。信仰作为人的终极价值,与怎样去实现这种价值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和拿破仑·希尔合著了许多成功学著作的斯通,曾讲到小时候他在一张纸上画了无数个美金的符号,不断地画,画了很多,梦想着赚钱,立下赚钱的信念,结果后来他就成了大银行家。 情感是潜意识的功能,信仰就是一种最强烈的情感,它能让你的潜意识发挥出无穷的力量。你相信的东西就是你潜意识中的东西,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由衷地感叹信仰力量的伟大时,我们就会想,信仰的力量是这样伟大,我们问自己:生命怎样才能走出狭窄通向辽阔呢?生命必须是一种探索,不是一种欲望,不是野心勃勃地成为这个,成为那个,而是去探寻,去发现真正的自我。生命中没有了信仰,生活就会变得混乱,人生也会看不到希望,找不到生命的意义。中国最大的危机就是信仰的危机。一个人没有信仰,他的生活真的会很混乱。要让生命充实而有意义,首先就得有一种全身心的、虔诚的信仰,找到支撑自己人生的信念。我信仰人都是高贵的,我信仰平等、自由、博爱,我信仰每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主动努力而改变人生。我信仰每一个生命都是有价值的,都能有快乐的人生。
三、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信仰是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政治观密切关联。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若从法律信仰来解说法治,法治的理念必须把信仰视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法律信仰,即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全部理想情感。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而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对这种契合度的检验。法律需要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律发展的精神动力。从本质上讲,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也正是其对自己利益的珍视,同时,人们对能很好地保护好自己利益的法律制度也更倾向于宽容,从而可以部分化解由法律偏失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维持法律权威的神圣形象。道德与法律是并存的社会规范,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把法律作为道德的工具,可以说是中国的传统。强调法律信仰,显然有助于我们矫正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误解。法律信仰最本质、最内在的特征,其实是通过法律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法律信仰是法律中所表达的我们每个人的理想、希冀或寄托于法律之中的希望。正因为如此,法律信仰使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遵从矢志不渝、终生不变,进而才成为法律的精神支柱和实现法律价值的精神支点。
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文化上的同构性,“申冤在我,我必报应”(新约·罗马书)与法律的公正具有相同的价值,他们都是一种超出个人意义的绝对权威,这里的文化前提是个人是无能无智的,因此要有上帝,要有法律,但是人本质上是自身文化化的,就是说人的文化本质是人与自己的关系,所以在这种文化前提下的人,人与人之间是关系的协调的,但人与自身却是冲突的,一般认为西方文化的分裂性正是根源于此,弗罗姆的自由与逃避自由就是这种关系最生动的写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文化前提是无能无智的,很自然,在这种文化前提之下,人需要上帝,也需要法律,个人就是在这种关系中的自由人,这就是西方社会的现实。相对比之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自性没有冲突,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却缺少人与人之间的基于平等的自由关系,因即既没有超验的神性宗教,也缺少这样一种基于个人自由的法律关系和基于这种关系的公正权威,但这不是中国文化本质产生的问题,与西方文化中的情况不同,西方文化中人的自身冲突是文化本质性的,但是中国文化中人与人之间缺少自由的平等关系是社会的而不是文化本质的,这是两个不同的层次,人的文化化就是人的社会化,理性化,也是社会的本质性进步,但文化的本质却不能以社会的直接改变方法得到,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关系是社会的而不是文化本质的,这需要的是社会进步,尊重人的社会性平等与个性自由是必然的、必要的,西方社会的人权是由人的自然权承继而来,这是一种经启蒙的理性的自觉,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产生人权思想,这是因为中国思想的本质是人性的,但没有社会发展条件而能制度化,形式化,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个性自由的原因是相同的,社会的发和进步就是文化的进步,这两者层次不同,但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正是中国的现代真正进步主要发生在社会变革上,而不是文化本质上(不同于狭义的文化传播),政治变革只是社会意义,不会是文化意义的,西方社会从中世纪以来的启蒙直到今天的社会变化从来不是文化本质的改变,把文化革命作为社会革命恰恰误导了人的思想,它所产生的灾难是共知的。具正的社会的进步就是社会理性化,即广义的文化化,这种文化性是全人类意义的,东西方均不会例外。与其说这是对不可望、不可及的超验的神的信仰,还不如说是对大地、大自然的一种生死与共的信心!这不是希望于无限未来,而是立身于今世,不是求救于人主,而是实践于现实,不是先知的启示,而是理性的自觉,不是信仰神,而是信仰人、信仰人类自己的终极价值!好了,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的信仰是什么,而不是我们信仰什么,我们的信仰不是我们的选择而是与生俱来的人生价值,我们的信仰也就是我们人生的自觉。我当然也可以有选择信仰某种宗教的真正的自由——这只不过意味着一种不同的人生价值的具体实现方式,幸好我们的文化具有这种伟大的包容性,而且你的心性修养不会妨碍你对超验的神的皈依或信仰,我们的传统能使你具有更理性的对神的敬意,因此当你行使这自由选择时,你不会忘记这种最伟大的人生权利正是来自人性自性的珍爱和宽仁——这正是人类文化的本质。
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即我们如何评价我们自己的法观念。大木雅夫在《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一书的写作主要是针对一个“坚如磐石的通说”展开的论述,即“西洋的法观念是以礼赞法律、崇信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和为权利而斗争为内容的;而东洋的法观念则是以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工作者、靠调停解决纠纷和靠互让求得和解为内容的”。清末至今,我们仍旧处在对自己的不信任状态,通过对自己法观念的否定与批判,通过继受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更增加了这种不自信。一旦提及德治,我们马上就会把其归于一种原始的,低级的统治方式。我们把西方的law, Recht等同于中国的法,把西方的道德(morals)等同于中国的礼。而事实上,西方的Recht, law的涵义超出了中国法的涵义。中国的法与刑,与相当,中国的礼则超出了西方morals的涵义,有强制性的意蕴。而正是这样一种混淆性的等同,使我们忘记了我们的传统,或说误解了我们的传统。西方的法治不仅是法律的统治,而且也是正义的统治。这才是法治的真正意思。而在中国,传统法治则更是工具性的统治,正义统治的涵义被赋予了“礼治”。
大木雅夫在《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提出“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律观念的重要性,就是法律信仰的具体体现。体会到一个家的法治是否能够有长足的发展与众多因素有关,它与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学家本身发挥的作用有关,而更为重要的还与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有关、与我们国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伯尔曼的思路和主张,来源于西方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和支持的历史,并因此而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框架内讨论法律信仰。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实际,我国实现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可以道德为根基,而绝对不是也不能以宗教为支持。
四、法律信仰的意义
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能够思考生命的意义,法律正是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逐步觉醒并逐渐从各种狭隘走向宽容和理解的历史,法律是其基石。一个民族、国家、社会的发展、文明和进步都可以从其法律内容体现。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集中了人类的智慧、聪明、理性和博爱。法律本身蕴涵着许多化解矛盾的智慧,往往突破时空,穿越古今,法律可以使人成长、成熟。浮躁、轻狂、感情用事的人,法律能让其冷静,并富于理性和风度。信仰法律的人,办事如庖丁解牛,明白哪些地方是地雷阵,哪些地方是万丈深渊。虽身处凶险,但能游刃有余。学法可以知事明理,可以颐养心性,可以提高办事能力。当你孤独无助时,学法可以汲取力量;当你歧路彷徨时,法律可以指点迷津;当你身陷矛盾冲突中时,法律可以使你临阵不乱。有的人往往自恃人情练达,世事洞明,鄙视法律,这些人虽也能成就一番事业,但往往盛极而衰,福禄不终。
法律虽然抽象,但多与生活实践有关,所以需要用心体会,并在实践中运用才能掌握。法律并非死板的教条,它是变通之学,针对不同的事情,它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只有愚蠢、固执之徒才会认为学法会使人晕头转向,进退失据。因此死记硬背法条不如联系生活钻研法理。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有一条基本原则贯穿其中,那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伟大社会制度不可或缺的高贵品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律师罗伯斯庇尔讲过:“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法律信仰意味着人们关于法律的充满激情的神圣体验,是把法律奉为神圣之物后主体自身所获得的一种心理满足感、亲切感和归属感。这是对法律所内在的理想价值和功能的深切的期待和渴望,是一种来自人性深处的人的自然需求。信仰是关于人的生活的终极意义的追寻。信仰是支撑人们献身的精神支柱和动力,也赋予一个人以生活的意义。有信仰的生活才是一种有激情的生活,甚至是一种高贵的生活。法律信仰则代表着人们对法律终极意义的追求,是人们对于作为人世生活的基本样式的肯定和自觉。法律是沟通人心与人生、个人与社会的中介,而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沟通法律与心灵、事实与价值、法律与社会的中介。因而,这种神圣体验是个人的,也是群体的;是世俗的,也是神圣的;是理性的,也是激情的;是经验的,也是权威的。
参考文献:
1、周剑铭 我们信仰什么——中西文化中的人性与价值
2、大木雅夫(日本)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 1980年
3、崔武论学法 中国律师网
4、王满春 论法律信仰与法治 增城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