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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新三板挂牌股改的法律处理(修改)

2016-12-30 作者:张诚

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没有业绩要求,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亏损也可在新三板挂。但《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如果拟挂牌企业亏损,一般情况而言其净资产就会少于注册资本,因此公司股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存在法律障碍,只有该等法律障碍消除,方能进行股改,在新三板挂牌才有可能继续。


针对此种情况,通常的法律解决方案有三种:第一,拟挂牌企业溢价增资;第二,股东向拟挂牌企业捐赠。第三,拟挂牌企业减资(减少注册资本);


在上述三种解决方案中,溢价增资是最常用的解决方案。所谓溢价增资,就是拟挂牌企业以高于注册资本的价格增加注册资本,这样增资就会产生资本公积,从而增厚拟挂牌企业的净资产。举例来说,拟挂牌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企业累计亏损为100万元,企业的净资产为400万元。企业拟增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股本,其余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拟挂牌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净资产变更为700万元。如此一来,拟挂牌企业的净资产就高其注册资本,因此,就可以按《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进行折股了(理论上最大可折股700万股,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但我们仍然建议最好维持6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不变,此中的道理,我们以后再述)。


溢价增资是一种最简单易行的方案,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或者投资人愿意溢价增资,否则该方法无法施行。需要说明的是,该三种解决方案的目的并不在于弥补拟挂牌企业的亏损,而是为了解决拟挂牌企业净资产少于注册资本的问题,换言之,就是为了使拟挂牌企业的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溢价增资的方案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溢价增资需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第二,如果企业持续亏损的话,溢价增资后,净资产最好是大于注册资本,而且大的数量稍大一些,留有一定的空间,以免持续亏损将净资产“吃掉”,从而又导入净资产少于注册资本的覆辙。


股东向拟挂牌企业捐赠也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解决方案。股东捐赠因捐赠人的意思表示和企业的会计处理不同而发生不同的纳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之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方法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方法二)。由此观之,方法一意在增加企业的资产,不涉及纳税事项;方法二意在增厚企业的利润,应依法纳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新三板挂牌的实际要求来看,方法一更实用。


公司减资(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作为一种解决方案,但减资手续比较繁复,且时间较长。同时,尤需强调的是,减资方案只有减资不退资(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的注册资本不退还给股东)方可达到增加净资产,从而使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的效果。至于不退还股东的资产仍按上述方法一予以处理,以达到节税之目的。


除法律解决方案外,拟挂牌企业也可借助会计师的力量,尽可能调增净资产(如增加利润、研发费用资本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