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理最近比较头大,公司给新来的亚太区财务总监配备一名驾驶员,上周发工资的时侯,这名新招的驾驶员拿了一堆派车单要求计算加班工资。
小王从来没有遇上这种情况,以前公司从来没有给驾驶员支付过加班工资,因为这些驾驶员们在正常上班的八小时内并不会一直开车,更多的时侯是在休息室里等待公司派单,所以既使有时公司安排的接送领导客户等任务超过八小时之外,但因为这些驾驶员开车的时间每天也远远低于八小时,所以公司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但新来的驾驶员振振有词,我每天上班时间都在公司,没有开满八小时是因为公司安排,但公司安排我在八小时之外再开车,当然是有一个小时算一个小时了。
王经理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一方面要合法计薪,不让公司落下克扣工资的骂名,另一方面也要合理控制企业成本。那这个驾驶员的加班工资到底要不要发,应该怎么发?
首先,王经理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此,公司可考虑对驾驶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在获得劳动部门的批准后,该部份人员则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的问题。
其次,如公司的驾驶人员因工作需要无法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则现企业可考虑采取签订集体合同,或在单个劳动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方式以降低加班费用的支出。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如公司能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时与驾驶人员就加班费的支付达成书面协议,且不存在法律除外的规定情况下,公司可按协议的内容执行。
有了上述操作方案,公司里因驾驶员加班费用的发放产生劳动争议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