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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编 餐饮行业劳动用工
第一节 疫情之后,国家以及云南省发布的疫情相关政策
一、国家级层面的文件
二、云南省的地方文件
第二节 餐饮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和职工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疫情期间,餐饮企业经营困难,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隔离期间,职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治愈(非工伤的情况下)后职工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五、职工因疫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六、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怎么办?
第三节 餐饮企业工资支付
一、职工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二、春节延长假期期间进行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三、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四、延迟复工期间进行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五、延迟复工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六、职工延期返岗的,工资怎么支付?
七、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第四节 餐饮企业职工人身损害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发文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职工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能算工伤吗?
二、根据地方政府发文规定延长复工期间,职工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能算工伤吗?
三、在复工返还路途中被感染的,能算工伤么?
四、在家或灵活办公被感染的,能算工伤么?
五、在上班期间,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能算工伤吗?
六、职工上班期间不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检疫或防护,被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二编 餐饮行业租赁问题
一、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已经支付租金,还没有交付经营场地的,能解除合同吗?
二、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租金,且已交付了经营场地,但因疫情未能进入装修的,能解除合同吗?
三、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租金,且已交付了经营场地,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疫情,能解除合同吗?
四、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租金,且交付了经营场地,装修刚结束便发生疫情,能解除合同吗?
五、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已经支付租金,解除合同后能要求返还已交租金吗?
六、已签订租赁合同,但未支付租金,能解除合同吗?
七、已签订租赁合同,但未支付租金,能要求减免吗?
八、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未支付租金,餐饮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能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九、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交付定金的,能要求定金返还吗?
十、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基于客源减少、主动防疫等原因而自行关闭,进而商场内的餐饮企业被迫闭店,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十一、餐饮企业因交通管制无法返程,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十二、餐饮企业因害怕传染等原因自行闭店,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第三编 餐饮行业融资问题
一、银行借贷有优惠政策吗?
二、贷款到期,能申请续期吗?
三、银行贷款,能申请国家利息补贴吗?
四、能向其他企业借款吗?
五、能向自然人借款吗?
第四编 餐饮行业合同履行问题
第一节 消费者与餐饮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一、已经接受订餐服务的,消费者能解除合同吗?
二、餐饮企业已经部分履行订餐服务的,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三、已经接受消费者订餐服务定金的,需双倍返还吗?
四、消费者已经预付部分费用的情形下,需返还费用吗?
第二节 食材提供商与餐饮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一、时鲜蔬菜类合同的履行问题
二、能够长期存贮类食材的合同履行问题
温馨提示
前言
2019年岁末,不速之客——“新冠肺炎”[1]从潘多拉盒子中散出,而后逐渐肆虐整个神州。它的出现、扩散搅浑了家家户户计划好的乐享春节,使得“鞭炮声声迎新年,妙联横生贴门前;笑声处处传入耳,美味佳肴上餐桌;谈天论地成一片,灯光通明照残夜;稚童新衣相夸耀,旧去新来气象清”的传统佳节黯然失色、沉寂、紧张及揪心。
老百姓所到之处,再也不是“鼓角梅花添一部,五更欢笑拜新年”的氛围,处处谈疫色变,深有“旅馆寒灯独不眠,客心何事转凄然”的触动。
这个春节骤然变成了“春劫”。
突如其来的疫情,牵动着寻常百姓的心,亦引发不少专业、行业人士探讨、分析或预判这场疫情对国家经济文化、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法律人也不例外。纵有百家之言,亦多汇于一脉,分析疫情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市场活动、人力资源、经营活动、司法活动等方面的影响。法·自然团队全体成员自疫情始发,便一直思考疫情之下的法律问题,这是法律人应尽的本分。
本指南以法·自然律师团队近年持续对餐饮行业的关注、服务、分析及研究为基础,并结合当下疫情而成,以期为行业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提供操作指南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1号):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统一称谓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为“NCP”。
第一编 餐饮行业劳动用工
由于餐饮行业经营主体类型多样,餐饮行业经营主体与员工之间亦存在多种身份关系。本指南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合法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形式。
因餐饮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复杂性,与一般企业的用工存在差异。疫情的发生,更加剧了该行业的用工困境。
众所周知,餐饮行业须以厨房为中心,以人操作为主开展经营的人员密集型行业,唯有如此,才能生产出“色香味”一体的美味佳肴。欲铸成这些美肴,自然离不开采购、厨师、角色分工的服务人员等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完成。既然餐饮业系人力资源较为密集的行业,而疫情期间,最主要的防控手段则是减少人员的聚集,那么,在疫情期间,餐饮行业如何用工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节 疫情之后,国家以及云南省发布的疫情相关政策
一、国家级层面的文件
(一)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二)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三)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四)2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五)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六)2017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
(七)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八)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九)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十)其他。
二、云南省的地方文件
(一)2020年1月28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省委省政府发〔2020〕2号);
(二)2020年 1月3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
(三)2020年2月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7号);
(四) 2020年1月23日,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号);
(五)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六)其他。
第二节 餐饮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餐饮行业用工原本备受诟病,尤其规范性一直受质疑。如今,行业遭致疫情重创,对于劳动用工是否能解除备受关注。
一、企业和职工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协商解除[1]外,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基于法定事由。具体法定解除类型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两类。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包括:
1.通知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7条[2]规定;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3]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包括:1.过失性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4]的规定。2.无过失性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40条[5]的规定。
解除条件具有法定性,所以需严格遵循立法规定正确解除劳动合同。
二、疫情期间,餐饮企业经营困难,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6]的规定,满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前提,并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的,餐饮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需要认真做好离职职工的安抚、经济补偿以及后续工作。
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劳动者无过错,所以经济性裁员的适用应严格考察法定条件。疫情期间,未达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隔离期间,职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7]、《劳动合同法》第42条[8]的规定,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且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9]规定的情形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10]《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11]以及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12]的规定可知,针对被确诊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且须按照规定安排适合的其他岗位;工作期间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可认定为工伤(当然,对该结论目前还是存有争议的),自然不能解除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13]和第87条的规定[14]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医疗治愈(非工伤的情况下)后职工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15]的规定,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职工因疫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16]的规定,职工因故意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六、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17]、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18]的规定,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需分别处理:
(一)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二)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其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三节 餐饮企业工资支付
一、职工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19]的规定予以支付。
二、春节延长假期期间进行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第2款[20]的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冠肺炎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1]的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如何处理?
具体可参照云南省发布的具体规定处理。若没有发布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22]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同时可参照其他省市地区的规定酌情处理,如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便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3]
四、延迟复工期间进行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对于不受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24]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时可参照其他省市地区的规定酌情处理。
五、延迟复工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25]的规定,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延期返岗的,工资怎么支付?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2条第5款[26]的规定,企业职工有关工资待遇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七、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27]的规定,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餐饮企业职工人身损害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发文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职工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能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28]认定工伤的规定、第15条[29]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国务院延长放假期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根据地方政府发文规定延长复工期间,职工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能算工伤吗?
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同本节第一条。
三、在复工返还路途中被感染的,能算工伤么?
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同本节第一条
四、在家或灵活办公被感染的,能算工伤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30]认定工伤的规定、第15条[31]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家或灵活办公期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此期间,非因工作原因被感染确诊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此期间,确因工作原因被感染确诊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在上班期间,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能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32]认定工伤的规定、第15条[33]视同工伤的规定,餐饮行业职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34](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情形已然明确。即疫情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被确诊为肺炎的,认定为工伤且享受工伤待遇。该文件的精神要旨实保护抗击肺炎的一线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不能扩大范围包含一般企业职工。
此外,一般企业职工上班期间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考察。必要时需要国家发布新的文件进行调整。但是,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了新冠肺炎,突发症状并被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35]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
六、职工上班期间不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检疫或防护,被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36]、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第2条[37]的规定,职工上班期间不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检疫或防护,被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处理。
(一)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38],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第2条[39]规定的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若只是不遵从公司规定,不做好防护被感染且未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40]、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第2条[41]规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编 餐饮行业租赁问题
疫情之下,餐饮企业经营者遭受的影响巨大。为防止疫情蔓延,绝大多数餐饮企业被迫宣布暂停营业。随之而来的房租、食材积压、人员成本等问题,是“雪上加霜”。
正如西贝莜面村(下称“西贝”)董事长贾国龙所言:“对餐饮企业来说,这不是影响,也不是冲击,而是打击。”[42]像西贝莜面村这样的企业都深受“打击”,一般餐饮企业会怎样可想而知。在餐饮行业,场地租赁又为其主要成本支出。因此,有必要关注,疫情期间,餐饮业的租赁合同该如何妥善履行呢?
一、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已经支付租金,还没有交付经营场地的,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94条[43]规定,承租人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会严格审查相关条件,若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解除合同的请求很难被支持。
实务中,人民法院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44]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交付时间涉及到合同的根本目的,交付时间与合同目的不可分割,那么可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二、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租金,且已交付了经营场地,但因疫情未能进入装修的,能解除合同吗?
参照本节“一”的解答处理。
三、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租金,且已交付了经营场地,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疫情,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94条[45]规定,若承租人以此为由解除的话,法院对此的审查比较严格,如果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是难以解除合同的。
实务中,人民法院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46]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租金,且交付了经营场地,装修刚结束便发生疫情,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94条[47]规定,若承租人以此为由解除的话,法院对此的审查比较严格,如果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是难以解除合同的。
实务中,人民法院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48]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已经支付租金,解除合同后能要求返还已交租金吗?
根据《合同法》第97条[49]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使用的租期所对应的租期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对于已经过的租期,对处于疫情期间的,可根据营业额等具体情形适当主张退还;对于因租期没有届满导致的装修等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通常难以得到赔偿或补偿损失,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六、已签订租赁合同,但未支付租金,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94条[50]规定,若承租人以此为由解除的话,法院对此的审查比较严格,如果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是难以解除合同的。
实务中,人民法院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51]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已签订租赁合同,但未支付租金,能要求减免吗?
餐饮企业可主张因疫情导致人流量显著减少,导致订立租赁合同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52]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租金的减免,或变更等主张。
此外,根据云南房网消息[53],昆明已经有部分出租方宣布对租金进行减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昆明的万达广场、新城吾悦广场、爱琴海购物中心、昆明融创文旅城、南亚风情第壹城、七彩云南第壹城等商场对商家都推出了减免商业租金的措施。但是具体如何减免需根据餐饮企业所在的具体位置跟出租方进行协商沟通。
八、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未支付租金,餐饮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能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餐饮企业可以因疫情导致人流量显著减少,导致订立租赁合同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54]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实务中,人民法院对此的审查比较严格,若情势变更未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
九、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交付定金的,能要求定金返还吗?
通常,根据《合同法》第115条[55]、《担保法》第89条[5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57]的规定,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但若因疫情发生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或基础发生变化的,非可归责于定金交付一方责任的,可以要求返还。
十、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基于客源减少、主动防疫等原因而自行关闭,进而商场内的餐饮企业被迫闭店,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适用租赁场地的,承租人自然可以要求免除禁止使用期间的租金,至于由此导致经营损失的,除非出租人有过错,否则,不得主张。
十一、餐饮企业因交通管制无法返程,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可与出租人协商,进行租金的减免,尤其针对保底租金+营业额扣点方式计租的情形。
十二、餐饮企业因害怕传染等原因自行闭店,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此种情况属于餐饮企业主主动关店,行为自负。原则上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
第三编 餐饮行业融资问题
春节对餐饮企业来说,是难得的黄金期。原本想借春节的“势”助推企业更上一层楼。疫情发生,有着“屋漏偏逢连夜雨”的凄楚,不仅没有营业收入“进项”,反而拮据残喘熬。对此,餐饮行业如何向内输血维持经营呢?
一、银行借贷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1条第1款第(一)(三)项[58]的规定可知,国家将会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使其保持合理充裕,并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足见,政策支持企业融资。
需注意,该文中针对的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对于何为“影响较大”带有较强的主观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机构进一步落实。
二、贷款到期,能申请续期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1条第第1款第(三)项规定可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需注意,该文中针对的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对于何为“影响较大”带有较强的主观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机构进一步落实。
三、银行贷款,能申请国家利息补贴吗?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59]的规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可以申请中央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四、能向其他企业借款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60]的规定,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因此可以向其他企业借款,但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61]和《合同法》第52条[62]的规定。
五、能向自然人借款吗?
可以向自然人借款,理由同本编第四条。
第四编 餐饮行业合同履行问题
第一节 消费者与餐饮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一、已经接受订餐服务的,消费者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94条[63]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民事主体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因此,餐饮企业应配合解除合同。
二、餐饮企业已经部分履行订餐服务的,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97条[64]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处理。
三、已经接受消费者订餐服务定金的,需双倍返还吗?
通常,根据《合同法》第115条[65]、《担保法》第89条[66]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67]的规定,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因疫情发生,不能履行不是餐饮企业导致,可不双倍返还。
四、消费者已经预付部分费用的情形下,需返还费用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68]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处理,餐饮企业应当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或与消费者协商在疫情之后再履行。
第二节 食材提供商与餐饮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一、时鲜蔬菜类合同的履行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69]的规定,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餐饮企业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能实现解除签订的时鲜蔬菜类合同。
二、能够长期存贮类食材的合同履行问题
参照本节第一条意见处理。
温馨提示
1.本指南系针对云南餐饮行业编制,对于外省的情形,需关注当地的相应政策文件进行适当修正,论证;
2.本指南的制定系根据编制前国家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梳理研读基础上形成,难免有些观点不适用于后续情形;
3.各企业在具体采纳本指南观点时,敬请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检索,避免患刻舟求剑的荒诞结果。
[1]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劳动合同法》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11]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16〕31号中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其中一、疾病目录:(一) 霍乱;(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伤寒和副伤寒;(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 活动性肺结核;(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1号):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3]《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4]《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5]《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6] 同脚注5。
[17]《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8]《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1]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一、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3]北京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5]《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6]人社部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8号):(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7]《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13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8]《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9]《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0]同脚注29。
[31]同脚注30。
[32]同脚注29。
[33]同脚注30。
[34]《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5]《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6]《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 故意犯罪的;(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3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38]同脚注37。
[39]同脚注38。
[40]同脚注39。
[41]同脚注38。
[42] 西贝莜面村董事长贾国龙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西贝莜面村本想在2020年“大展拳脚”,扭转2019年不太有利的发展形势,但疫情的突然到来,打乱了既定的规划;对餐饮企业来说,这不是影响,也不是冲击,而是打击。
[43]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5]同脚注44。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7]同脚注46。
[48]同脚注47。
[49]《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0]同脚注46。
[51]同脚注47。
[52]同脚注47。
[53]《疫情当前共克时艰 昆明10余商业中心宣布减免租金》https://www.ynhouse.com/news/view-219110.html·严加琴·2020年02月04日。
[54] 同脚注47。
[55]《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6]《担保法》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7]《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8]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59]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2]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3]《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4]《合同法》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5]《合同法》第115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6]《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7]《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